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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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2.28•【文号】财税[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财税[2002]9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其中,2002年全年进口总金额为15070万美元。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内销远洋船为:经国家计委批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三、承造内销远洋船的中国航船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和设备(见附),按1%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四、附表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号和设备及部件名称,其中,设备及部件实际用途作为执行政策的主要依据。

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五、附表所列关键设备及部件清单及进口金额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

财政部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管理(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人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人,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人”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识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反映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收入’,反映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8]7号1988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交通部来函反映,该部直属企业体制改革后,原隶属于港务局的各个船舶检验办事处从港务局划出,分别成立了船舶检验局;海港下放地方后,原港务局的港务监督业务也由新近成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接管。

对船舶检验部门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和港务监督部门取得的港务监督收入是否给予免税照顾,要求明确。

经研究,我们意见,为了支持该部直属企业的体制改革,对从港务局划出,由船舶检验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和海上安全监督局取得的港务监督收入,比照原对港务局的免税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束——。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1]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1]

财政部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管理(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人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人,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人”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识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反映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收入’,反映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收入。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07号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免税待遇(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通知》第四条所称“纳税人可以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附后),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二)免税办理程序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通知》第四条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具体办法为:1.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备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找规律》教学设计执教者:余朝玲一、教材分析:“找规律”是数学课程标准中“数与代数”领域内容的一部分,数学课程标准在探索规律的内容中明确说明:“发现给定的事物中隐含的简单规律”并给出了具体例子。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有规律的事物总能给人一种美得享受,如节日里各种美丽的彩灯和彩旗都是有规律地排列,很多物品上装饰的图案也是有规律地排列,这些都是为从数学的角度去探索事物的规律提供了很多素材。

本单元注意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如在本课安排了学生举行联欢会的情境,装饰的东西都是有规律排列的,小朋友有规律地围成圈跳舞等等。

另外,还注意让学生通过操作、观察、实验、猜测等活动去发现规律。

有些题目的设计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审美观点去找规律。

一般来说,一组事物依次不断重复出现的规律(至少重复出现3次),就是有规律的排列。

二、学情分析:这部分内容的活动性和探究性比较强,可学生对于“规律”一词很难理解,但生活中处处存在规律,学生也时刻接触着规律,因而用孩子的眼睛看世界,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亲生经历将身边感兴趣的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型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进而使学生获得对数学理解的同时,在思维能力,情感与价值观得到进步和发展。

通过动手操作可以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和想象能力,创作出许多美丽而有规律的图案。

三、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学生能够通过物品的有序排列,使学生初步认识简单的排列规律,会根据规律知道下一个物体。

2.过程与方法:通过观察主题图,认识规律同时掌握寻找规律的方法;通过摆学具、涂一涂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激发创新意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创设情境,学生能够感知数学与生活的紧密联系,感受数学的美,增强学习数学的兴趣。

|四、教学重点:引导学生充分参与到找规律的活动中,自主探究并发现规律。

五、教学难点:能用合理、清晰的语言阐述自己所发现的规律,学会用“谁和谁为一组,依次重复出现”来表达规律,并会创造规律。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作者:钟昌元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11期船舶吨税是各国对进出境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费。

通常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必须向该国缴纳吨税,因此船舶吨税具有使用费的性质,有的国家甚至以灯塔税或码头费的名目征收。

在我国,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使用税,吨税收入专项用于航道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2011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以前的船舶吨税相比,新的船舶吨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国际航行船舶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发展历程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对国际航行船舶征税。

唐朝时期就对进入我国疆域的商船征收“舶脚”,明清两代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或“水饷”,1843年以后开始对外国商船改按吨位征收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年9月,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部门管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

对于中国籍船舶,无论是否国际航行,均由税务机关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吨税名称,由海关代征。

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船舶吨税作为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征税款与关税一并缴入中央国库。

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不作为关税收入,但仍由海关代征,所征税款缴入交通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从船舶吨税的立法情况看,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长期成为我国船舶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海关总署1952年第6号通告【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52.09.29【实施日期】1952.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海关总署1952年第6号通告)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三十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船舶种类吨位每吨吨税(人民币)附注机动轮汽50吨以下51吨至150吨3角3角5分按净吨位计征,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征其尾数,半船船拖船151吨至300吨301吨至500吨501吨至1,000吨1,001吨至1,500吨1,501吨至2,000吨2,001吨至3,000吨3,001吨至4,000吨4,001吨至5,000吨5,001吨以上4角4角5分6角7角5分9角1元1角1元3角1元5角1元8角吨及超过半吨但不及一吨者则晋按一吨计算;又不及一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一吨计征。

非机动船各驾驳种驶船人船帆力及船10吨以下11吨至50吨51吨至150吨151吨至300吨301吨以上1角5分2角2角5分3角3角5分(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二)按三十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

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之次日起续征。

第三条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

其按三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船舶种类吨位每吨吨税(人民币)附注机动船(轮船、汽船、拖船)50 吨以下51 吨至150吨151 吨至300吨301 吨至500吨501 吨至1,000吨1,001吨至1,500吨1,501吨至2,000吨2,001吨至3,000吨3,001吨以上3角3角5分4角4角5分5角5分6角5分8角9角5分1元1角计征办法同前表非机动船(各种人力驾驶船及帆船、驳船)10吨以下11吨至50吨51吨至150吨151吨至300吨301吨以上1角5分2角2角5分3角3角5分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三十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

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73号

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73号

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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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73号)
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86)交水监字272号《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关征收的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按现行办法提成后解入交通部帐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和建设。

交通部对这项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二、现行吨税征收办法和费率,是一九五二年制订的,请交通部根据情况和需要,商财政部、海关总署进行修订和调整。

三、交通部的吨税外汇额度留成比例,请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航标建设的需要予以核定。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发布:2018-10-26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修正)正文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7.02•【文号】财税字[1996]59号•【施行日期】199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已到货渔用设备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6年7月2日财税字[1996]59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同意,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从1996年到1998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农业部申请对部分远洋渔业企业今年已到货进口的渔用设备免征增值税,经审核,准予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品种见附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渔用设备进口清单┌───────┬─┬───────┬───┬──┬───┬─────┐│单位│序│ 品名│单位│ 数│ 金额│ 商品编号│││号│││ 量│││├───────┼─┼───────┼───┼──┼───┼─────┤││1 │金枪鱼钓机│ 台│6││ 84798990 ││├─┼───────┼───┼──┼───┼─────┤││2 │金枪鱼钓具│船套│6│ 60│ 84799090 ││ 中国水产总公├─┼───────┼───┼──┼───┼─────┤│ 司│3 │鱿鱼钓机│台│25│ 35│84798990││├─┼───────┼───┼──┼───┼─────┤││4 │鱿鱼钓具│ 船套│2│ 7│84799090││├─┼───────┼───┼──┼───┼─────┤││5 │海水淡化机│台│5│ 4.8│84212190││├─┼───────┼───┼──┼───┼─────┤││6 │鱿鱼钓集鱼灯安│套│310 ││84798990││││定器│││││├───────┼─┼───────┼───┼──┼───┼─────┤││1 │拖网加工船│ 艘│ 1│350│89020010││├─┼───────┼───┼──┼───┼─────┤││2 │钓机及钓具│ 船套│ 60 │ 80│84798990││上海远洋渔业公├─┼───────┼───┼──┼───┼─────┤│司│3 │卫星定位仪│ 套│ 1│ 6.5│85269100││├─┼───────┼───┼──┼───┼─────┤││4 │雷达│ 套│ 2│ 3.4│85261010││├─┼───────┼───┼──┼───┼─────┤││5 │网位仪│ 套│ 2│ 10│90330000││├─┼───────┼───┼──┼───┼─────┤││6 │船用锅炉│ 台│ 1│ 3.3│84029000││├─┼───────┼───┼──┼───┼─────┤││7 │锚│ 个│ 2│ 3│73158900│├───────┼─┼───────┼───┼──┼───┼─────┤│辽宁远洋渔业│1 │鱿鱼钓船│ 艘│ 1│ 80│89020010││股份公司│││││││├───────┼─┼───────┼───┼──┼───┼─────┤│山东省远洋渔业│1 │鱿鱼钓船│ 艘│ 1│ 70│89020010││公司│││││││├───────┼─┼───────┼───┼──┼───┼─────┤│天津市远洋渔业│1 │鱿鱼钓船│ 艘│ 1│ 70│89020010││公司│││││││├───────┼─┼───────┼───┼──┼───┼─────┤││1 │船用柴油机│ 台│ 15 │33│84081000││汕头粤东远洋渔├─┼───────┼───┼──┼───┼─────┤│业发展总公司│2 │柴油发电机组│ 套│ 15 │42│85115010││├─┼───────┼───┼──┼───┼─────┤││3 │船用空调系统│ 套│ 10 ││84158220││├─┼───────┼───┼──┼───┼─────┤││4 │冷水机│ 台│ 30 ││84186190│├───────┼─┼───────┼───┼──┼───┼─────┤│福建省海洋渔业││冷藏运输船│艘│ 1│ 100│89013000││总公司远洋渔业│1 │││││││公司│││││││└───────┴─┴───────┴───┴──┴───┴─────┘货币单位:万美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肖捷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作说明。

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

1952年经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在此基础上,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船舶吨税法安排在10月初次审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17年5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说明如下:一、立法的总体考虑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征税对象。

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第一条)(二)税目税率。

草案维持了现行的吨税税目税率。

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过5万净吨;吨税税率根据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分别设置,并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附件《吨税税目税率表》)。

中国海运业需要加快引入现代吨税制度-最新资料

中国海运业需要加快引入现代吨税制度-最新资料

中国海运业需要加快引入现代吨税制度船舶吨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传统意义上的船舶吨税是一国向进出该国口岸的船舶,按其吨位征收的一种用于航道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使用税。

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对国际航行船舶征税。

近几十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海运业已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了促进本国海运业的发展,国外海运大国对传统船舶吨税制进行制度创新,对本国海运企业实施与船舶吨位挂钩的、低税负、易于核算的现代意义上的船舶吨税制度,作为其国内企业所得税的替代税种,从而有效提升了本国海运业在国际海运市场上的竞争力。

Marlow和Mitroussi(2008)经过分析希腊、荷兰和英国实行的现代吨税制,并与巴拿马、利比里亚所实行的传统吨税制相比较,认为现代吨税制已不仅仅是一种创造性的税收形式,而且已成为一种全球航运税收制度标准。

一、国际海运业现代吨税制度的创建和引入现代吨税是企业所得税的替代税种,是以船舶吨位为基准的所得税。

现代吨税制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希腊模式和荷兰模式。

实施现代吨税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9年的希腊,目前希腊所采用的吨税制模式是1975年引入的。

希腊模式的特点是吨税计算与船舶吨位和船龄相关联,即先根据船舶吨位及与吨位相对应的系数计算出应税总吨位,然后乘以与船龄相对应的税率来确定应纳吨税额。

由于希腊模式开始适用的税率较高,对海运业的激励性不强,故并未被其他国家广泛引入。

1996年,荷兰实施了更为简便的吨税模式,荷兰模式在吨税计算时仅与船舶吨位相关联,即通过与船舶吨位相对应的船舶名义利润和相应税率直接相乘来确定吨税的应纳税额。

荷兰模式税率低,即使与实行“开放式”登记制度国家所适用的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从而受到海运企业的广泛欢迎,其他海运国家纷纷引入。

受到荷兰模式的影响,希腊也于2002年大幅调低了吨位核算系数和应税税率,使希腊模式的吸引力大幅提升。

由于引入现代吨税制,海运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对降低,实际有效税率平均低于1%。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运船舶的影响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运船舶的影响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运船舶的影响作者:钟昌元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第11期■钟昌元上海海关学院船舶吨税是各国对进出境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费。

通常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必须向该国缴纳吨税,因此船舶吨税具有使用费的性质,有的国家甚至以灯塔税或码头费的名目征收。

在我国,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使用税,吨税收入专项用于航道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2011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以前的船舶吨税相比,新的船舶吨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国际航行船舶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发展历程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对国际航行船舶征税。

唐朝时期就对进入我国疆域的商船征收“舶脚”,明清两代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或“水饷”,1843年以后开始对外国商船改按吨位征收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年9月,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部门管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

对于中国籍船舶,无论是否国际航行,均由税务机关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吨税名称,由海关代征。

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船舶吨税作为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征税款与关税一并缴入中央国库。

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不作为关税收入,但仍由海关代征,所征税款缴入交通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从船舶吨税的立法情况看,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长期成为我国船舶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国税发[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2002年8月15日国税发[200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免税待遇(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通知》第四条所称“纳税人可以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附后),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二)免税办理程序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通知》第四条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具体办法为:1、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沪财预[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9]44号)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批纳入预算管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决定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先行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收费缴纳一律按照新的预算科目执行,收费收入级次分配比例仍按原规定操作。

凡2009年内已缴入各级财政专户的上述收费收入,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于2009年6月底前从财政专户调入同级国库;区县财政专户中历年滚存的结余资金,按沪财库[2009]5号文规定办理。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已纳入专户的收费收入作调库处理后,支出作相应调整。

三、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行为和个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船舶港务费”等48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船舶港务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表上海市财政局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附件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民银⾏、海关总署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缴款书》的通知⽂号:财库[2001]7号颁布⽇期:2001-03-23执⾏⽇期:2001-03-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中⼼⽀⾏,海关总署,⼴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船舶吨税收⼊纳⼊预算管理。

为确保这项预算收⼊及时缴⼊中央⾦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四条和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将船舶吨税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0〕383号)的规定,现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缴款书》(格式附后),由海关总署统⼀印制下发,从2001年1⽉1⽇起执⾏。

中国⼈民银⾏、各地海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收⼊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在《海关船舶吨税专⽤缴款书》未下发之前,对于从2001年1⽉1⽇起已缴⼊交通部专户的吨税收⼈,由交通部负责使⽤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科⽬》“⼀般预算收⼊科⽬”中第⼗六类“船舶吨税”科⽬缴⼊中央国库。

附件:××海关船舶吨税专⽤缴款书附件: ××海关船舶吨税专⽤缴款书第⼀联填发⽇期:年⽉⽇号码NO.┌──┬────┬─────────────┬──┬────┬───────┐││收⼊机关│财政部││名称│││收款├────┼────┬────┬───┤缴款├────┼───────┤│单位│科⽬编号││预算级次│中央│单位│账户│││├────┼────┴────┴───┼──┼────从填发缴款书之⽇起限7⽇内(星期⽇及法定节⽇除外)缴纳,逾期按⽇征收税款额千分之⼀的滞纳⾦。

××海关船舶吨税专⽤缴款书第⼆联填发⽇期:年⽉⽇号码:NO.┌──┬────┬─────────────┬──┬────┬───────┐││收⼊机关│财政部││名称│││├────┼────┬───┬────┤├────┼───────┤│收款│科⽬编号││预算│中央│缴款│账户│││单位│││级次││单位││││├─从填发缴款书之⽇起限7⽇内(星期⽇及法定节⽇除外)缴纳,逾期按⽇征收税款额千分之⼀的滞纳⾦。

船舶吨税介绍

船舶吨税介绍

船舶吨税介绍一、船舶吨税的含义船舶吨税是对船舶使用航道及其助航设施而征收的一种使用税,简称吨税。

有的国家以灯塔税的名义征收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我国18 个税种之一,2001 年纳入中央预算。

二、适用法律2012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10 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条例》执行。

1952 年发布的沿用了近6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该条规定将国轮纳入了征收范围,此举是为了平衡外轮和国轮的税负水平,遵循WTO 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四、税额的计算方法净吨位是指根据有关规范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即扣除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可营运容积。

五、船舶吨税的期别船舶吨税分 1 年期、90 天期与30 天期三种缴纳方式。

缴纳期别由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自行选择。

六、船舶吨税税目、税率吨税的多少取决于船舶净吨位、国籍以及缴纳期别。

30 日:90 日:1 年=1:2:6 ,船方可以选择最适合的缴纳期别。

七、优惠、普通税率的适用原则船舶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77 个国家和地区)。

根据中英海运协定,船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联合王国负责管辖的 6 个领地,即:泽西岛(The Bailiwick of Jersey)、百慕大(Bermuda)、根西岛(The Bailiwick of Guernsey)开曼群岛(The Cayman - Islands )、马恩岛(The Isle of Man)和直布罗陀(Gibraltar)的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八、吨税执照申领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港)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缴纳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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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标 签】船舶吨税纳入预算
【颁布单位】
【文 号】财预﹝2000﹞383号
【发文日期】2000-11-08
【实施时间】2000-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港海关:
为规范船舶吨税收入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自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预算科目
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16类“船舶吨税”科目中反映。

其中:按《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1601款“船舶吨税”中反映;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1620款“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
(一)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

(二)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收入缴库,使用海关专用缴款书,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其他各栏,按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四、其他
(一)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后,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原由交通部安排的船舶吨税支出由财政部根据交通部编制的预算,经核定后予以核拨;海关征收船舶吨税所需经费,纳入关务费,由财政部通过预算安排。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第6l类“其他支出”中增
设6l15款“航标事业发展支出”,反映由船舶吨税收入安排并专项用于海上航标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支出。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海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船舶吨税收入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号予以处罚。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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