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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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实施日期】2013.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1987.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06•【文号】卫生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1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引言概述:传染病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途径传播给其他人的疾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为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这些文件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1. 国家级法律法规1.1 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处置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2 传染病报告和信息管理规定这一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例时必须及时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以便做出科学决策和有效应对。

1.3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隔离、检疫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传染病的防治提供了操作性的指导。

2.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1 市级传染病防治条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本地区的传染病特点和防控需求,明确了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地方性的指导。

2.2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包括隔离措施、医护人员的防护措施、病例报告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医疗机构内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3 学校传染病防控规定该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包括学校卫生管理、学生健康监测、传染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学校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3. 行业性规范和标准文件3.1 医疗机构感染控制规范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医护人员的手卫生、器械消毒与灭菌、病区管理等方面,为医疗机构的感染控制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3.2 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包括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方面,为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控提供了标准化的指导。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1. 传染病的定义和分类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传染病的定义,即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途径传播给人和动物的疾病。

根据传播途径和严重程度的不同,传染病被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

2.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包括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提高传染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加强传染病的疫苗研制和使用、强化传染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

3. 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

对于疫情严重的传染病,可以采取隔离、封控、消毒等措施进行处置,以防止疫情扩散。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法规,于2003年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

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和分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即突发并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的突发性事件。

根据危害程度和扩散范围的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分为特殊重大型、重大型和普通型。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和相应的措施。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扩散范围,可以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分别对应不同的应急措施和工作要求。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确保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章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十章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1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 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
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
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1、控制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 2、控制方法: (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其他:宣布疫区 人员及物资的调用 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对尸体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 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 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 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①首发病例的个 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③传 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 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 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有 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 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 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 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测 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 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概述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途径传播给人或者动物,引起感染和疾病的一类疾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二、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旨在防止和控制国际传染病的传播。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传染病的紧急情况处理、旅行和贸易限制等内容,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

2. 国际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国际卫生条例的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包括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和通报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各国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本国的传染病防控措施。

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针对传染病制定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健康。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的紧急情况处理等内容。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该法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2. 传染病预防法传染病预防法是我国为预防传染病制定的法律,强调了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和个人责任。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和药物使用、传染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内容。

各级政府和公民都有义务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共同参预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3.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传染病疫苗管理法是我国为管理传染病疫苗制定的法律,旨在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使用管理,以及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等内容。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对传染病疫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例如,某省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条例,明确了本省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和责任分工;某市制定了传染病疫苗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本市疫苗的监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公共卫生领域罪名。

这两种罪行之间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们在定罪要件、实施行为、社会危害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如何区分这两种罪行。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在入境、出境、经境运输或国际邮件中,隐瞒、伪造、不报告或逃避检疫,或虚假宣告检疫对象的卫生状况,从事携带禁止入境或从境外进口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可以看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国家卫生检疫规定,损害了国境卫生检疫利益。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隐瞒、伪造或不报告身体卫生状况,或带入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或其产品;2. 带入、运输或邮寄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禁运物品;3. 逃避、妨碍卫生检疫、监管部门的工作;4. 违反国际卫生条例或者本国卫生检疫规定,导致境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国家舆论形象。

在国际交往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不仅影响到个人形象,更是影响国家形象,造成重大损失;2. 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带入传染病等疾病病原体,可能会导致地方居民疫情爆发,扰乱社会治安和秩序,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3. 可能引起经济损失。

因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导致的疫情爆发,不仅会引起大规模隔离和治疗费用,同时也会影响当地的旅游业、物流业等经济行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故意传播病原体,以致疫情扩大;或者违反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致使传染病蔓延或者扩大的行为。

此罪名主要是指针对单个病例,是一种传染病防治范畴内的罪行,更加侧重于防控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未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或治疗;2. 在隔离期间逃避,拒绝接受检疫或治疗;3. 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疫情或病情;4. 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恶劣后果等。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与监督201011汇总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与监督201011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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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的管理


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 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检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 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 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 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 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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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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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疫的法律规定



(一)入出境检疫 1、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 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 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 货物、邮包等物品。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 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 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 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 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 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 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 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 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 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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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



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 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 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 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 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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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及病种


(一)国境卫生检疫范围 1.入境、出境人员 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3.行李、货物、邮包等 4.尸体、骸骨 入境、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引言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传播给其他人或动物的疾病。

为了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蔓延,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要求。

二、国家级法律法规规章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制度、隔离措施、疫苗接种等内容。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报告传染病疫情,并接受相关的防控措施。

2. 传染病疫苗管理条例传染病疫苗管理条例是针对传染病疫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疫苗的生产要求、质量控制、销售许可、使用管理等内容。

疫苗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上市销售。

3.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传染病预防控制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检测和诊断、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等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根据疫情的变化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1. XX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各省级行政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传染病防治条例。

该条例一般对传染病的报告、隔离、治疗、疫苗接种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

2. XX市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各市级行政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条例制定了相应的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流程、报告要求、报告时间等内容。

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传染病疫情,确保信息畅通和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相关规章制度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传染病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对象、报告方式、报告内容等要求。

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引言概述:传染病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相关文件,以及它们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法律法规1.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针对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制度、隔离措施、疫苗接种等内容,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1.2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传染病疫苗管理法是针对传染病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疫苗的质量标准、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为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3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除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苗管理法,还有一系列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规,如卫生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进行了规范,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规章2.1 传染病防治规划传染病防治规划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长期规划。

该规划明确了传染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规定了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2.2 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是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技术要求而制定的规范文件。

这些规范涵盖了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控制等方面,旨在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3 传染病防治标准传染病防治标准是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项指标和要求的具体规定。

这些标准包括了传染病的报告标准、诊断标准、治疗标准等,为传染病的防治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参考依据。

三、规范3.1 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是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包括了传染病的报告流程、病例调查、隔离措施等,旨在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24•【文号】国务院令第574号•【施行日期】2010.04.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第三条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等内容。

1. 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原则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综合管理等。

这些原则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指导,促进了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和预防。

2. 责任主体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民等。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传染病;公民有义务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预传染病防治工作。

3. 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预防控制措施,包括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消除和传播途径的切断等。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传染病的监测、隔离患者、消毒、疫苗接种等,旨在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4. 传染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疫情,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传染病的流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措施、责任主体、信息发布与公众参预等内容。

1. 应急管理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措施,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划分、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等。

这些措施旨在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疫情蔓延。

2. 责任主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民等。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民有义务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积极参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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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 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b.报告时限
↗ 责
任 报 告 人
甲类
AIDS 肺炭疽
↗ ↘ → →
城镇
→ →
6小时
农村
12小时

城镇
12小时
乙类
农村
24小时

丙类

24小时
2、通报和公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 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一般性控制措施

1.甲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艾滋病病人、 肺炭疽病人——隔离治疗
2.其余乙类病人、丙类病人——根据病情 3.疑似甲类病人——明确诊断前,指定场所医 学观察


4.对相关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必要的 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 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人与动物
动物与动物
人与人

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
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
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风疹等
霍乱是因摄入的食物或水受到霍乱弧菌污染而引起的一种 急性腹泻性传染病。每年,估计有300万~500万霍乱病 例,另有10万~12万人死亡。病发高峰期在夏季,能在数 小时内造成腹泻脱水甚至死亡。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
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
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 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疫区封锁

甲类、乙类 — 暴发、流行 — 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 — 宣布疫区
传染病防治法
.
霍 乱 给 人 类 带 来 巨 大 灾 难
13471351年
鼠疫(又 名黑死 病)导 致2400 万人死 亡
一 九 九 三 年 宣 布 结 核 病 全 球 暴 发
结核病
WHO
结核杆菌
我国2000年活动性肺TB 患病率为367/10万
流行性感冒
.
狂犬病
新传染病——
AIDS/HIV在南部非洲 影响加速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各种传 播媒介 2、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3、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4、有效管理传染源 5、预防人畜共患病 6、严格消毒管理制度 7、建立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决定

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
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的 — 国务院决定。

疫区解除 —— 原决定机关
四、传染病医疗救治
儿童AIDS
禽 流 感
.
主要内容:

一、 概述 二、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制度 三、 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
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
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施行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 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染
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
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 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1、控制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 2、控制方法: (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其他:宣布疫区 人员及物资的调用 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对尸体的处理


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 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 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 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三)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 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 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我国领域内的 一切自然人 (中国人/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
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豁免权
法定管理传染病 (37种)
乙类 (严格管理类) 丙类 (监测管理类)
甲类 (强制管理类)
鼠疫
霍乱
甲型H1N1流感 SARS AIDS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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