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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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检查记录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移交检查,不同工序之间交接应填写《工序交接检查记录》,不使用本表。

2、移交单位、接收单位、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3、“见证单位”的规定:当在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单位之间移交时,见证单位应为“总包单位”;当在总包单位和其他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移交时,见证单位应为“监理(建设)单位”。

4、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5、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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