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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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关系案例案例二:张三驾驶摩托车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张三因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

王某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物权关系,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有权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四、知识产权关系案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但在软件上线前,被另一家公司抄袭。

科技公司要求抄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科技公司与抄袭公司之间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抄袭公司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债权关系案例案例五: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

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

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关系,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法律关系案例案例六:陈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期间,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陈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继承关系案例案例七: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存款。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但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之间形成了继承关系,王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案例一:财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明是好朋友,他们经营着一家小型公司。

某天,小明离开了公司,并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

某某向法院起诉小明,要求返还公司资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财产。

在本案中,小明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小明转移公司资金的事实。

同时,某某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返还公司资金,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红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某某将支付购房款项,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支付完购房款项后,小红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某某无法合法拥有该房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小红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小红未按时履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并要求小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同时,某某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小红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要求赔偿某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人身损害赔偿事实经过:某某与小王是邻居,他们之间存在一段恩怨。

一天,小王突然持械袭击某某,导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并造成了一定的残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采取暴力手段对某某进行袭击,导致某某受伤并留下残疾,属于侵权行为,小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和残疾程度,并要求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经典民法案例例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事法律权利的行使案例(3篇)

民事法律权利的行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公司遭受了损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能否行使民事法律权利,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民事法律权利的概念民事法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民事法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依法实现其权利的行为。

2.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3. 甲公司行使民事法律权利的依据(1)合同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期限,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违反了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公司行使民事法律权利的方式甲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民事法律权利:(1)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2)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1)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公司依法行使了民事法律权利,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案例

民事权利案例

民事权利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案例。

民事权利案例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所有权纠纷等。

下面,我将以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民事权利案例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等。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引发合同纠纷。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交付房屋,但是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这就构成了合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侵权责任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民事权利案例。

比如,甲方在驾驶机动车时因过失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就构成了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另外,所有权纠纷案例也是民事权利案例的一种。

所有权纠纷通常涉及到房地产、土地、车辆等财产。

比如,甲方和乙方对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双方都主张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对方放弃对该土地的主张。

总的来说,民事权利案例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在面对民事权利案例时,我们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避免民事权利案例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民事权利(3篇)

法律案例民事权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2012年,开发商与购房者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交付时间延迟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施工进度缓慢,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2. 在房屋交付时,王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门窗安装不规范等。

王某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脱。

3. 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修复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民事权利纠纷的构成要件民事权利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的行使、享有、转让、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符合民事权利纠纷的构成要件,即存在民事权利、存在争议、争议涉及民事权利的行使、享有、转让、终止等方面。

2.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4.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以下简称李),女,30岁,某市居民。

二人于2019年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

2020年,张某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总价为500万元。

同年年底,张某某与李某某商议,由李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并约定房屋产权归张某某所有。

2021年,张某某与李某某正式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不久,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购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李某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并未告知张某某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

此外,李某某在购房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贷款信息,导致张某某对房屋的贷款情况一无所知。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2.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 张某某是否可以解除与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三、案件分析1. 李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某已满18周岁,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李某某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因此,张某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事权利案例

民事权利案例

民事权利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民事权利案例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小明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是不久后发现电视机出现了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向商场提出了退货要求,但是商场却以“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为由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消费者,享有的是合法的消费者权益,商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小明有权要求商场退货,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小红在一家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拖欠了小红数个月的工资。

小红多次向公司提出了工资要求,但是公司却一直拖延不给予支付。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是合法的劳动者权益,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小红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小李是一位作家,他创作了一部小说作品并出版发行。

然而,不久后,小李发现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他的作品进行了盗版传播,严重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的是合法的知识产权,他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小李有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案例无处不在,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案例中的当事人。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了解和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民事权利案例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解析。

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案例一:遗嘱甲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其子乙某。

甲某去世后,乙某凭借遗嘱继承了甲某的财产。

本案中,甲某的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遗嘱的设立不需要乙某的同意,只要甲某有设立遗嘱的意愿和能力即可。

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案例二:房屋买卖甲某和乙某达成协议,甲某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某,乙某支付房款。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某。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双方均需达成合意,签订合同,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四、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案例三:合伙协议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协议行为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合伙协议的设立需要三人共同达成合意,签订协议。

五、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案例四:股权转让甲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某,乙某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某将股权转让给乙某。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乙某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以换取甲某的股权转让。

案例五:赠与甲某将自有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某,乙某接受赠与。

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甲某将房产所有权过户给乙某。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乙某未支付任何对价,即获得了房产的所有权。

七、案例分析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分类及其特点: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乙的房屋后面修建了一座小楼。

由于甲的小楼距离乙的房屋较近,且甲的小楼在修建过程中,部分施工材料堆放在乙的房屋周围,导致乙的房屋出现了裂缝。

乙发现后,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采取措施修复裂缝,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甲、乙两人属于邻居关系,甲在乙的房屋后面修建小楼,涉及相邻关系,因此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2. 甲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种植、养殖、晾晒等活动,影响另一方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甲在修建小楼过程中,施工材料堆放在乙的房屋周围,导致乙的房屋出现裂缝,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3. 修复房屋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本案中,甲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1)停止侵害:甲应立即停止施工,避免对乙的房屋造成进一步损害。

(2)排除妨碍:甲应将施工材料移至安全位置,消除对乙房屋的妨碍。

(3)消除危险:甲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乙的房屋不再出现裂缝。

(4)恢复原状:甲应负责修复乙的房屋裂缝,恢复原状。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在修建小楼过程中,施工材料堆放在乙的房屋周围,导致乙的房屋出现裂缝,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案例1.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民事法律权利案例(3篇)

民事法律权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被告李四于2010年与第三人王五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五,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王五在签订合同后,向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2011年5月,原告张三与王五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上述房屋租赁给王五,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5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张三在签订合同后,向王五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2012年6月,王五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在未征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了原告张三。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要求王五与李四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

于是,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四与王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 判令王五立即搬离房屋;3. 判令李四返还张三支付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与王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 王五是否应当立即搬离房屋?3. 李四是否应当返还张三支付的租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与王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案中,王五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王五在未征得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三,违反了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但考虑到王五转租房屋的原因是个人原因,且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李四进行协商,故法院认为,张三有权要求李四与王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 关于王五是否应当立即搬离房屋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民事权利法律案例(3篇)

民事权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甲,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支付房屋价款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涉案房产出售给甲,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

3. 2018年3月1日,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4.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始终拒绝履行合同。

5. 2018年5月1日,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支付房屋价款及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乙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2. 甲的损失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因乙的违约行为,无法购买涉案房产,导致其遭受了购房款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甲的购房款为10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甲的损失为8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的损失。

1. 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

民事法律分类案例(3篇)

民事法律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之一,民事法律分类案例涵盖了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分类案例进行探讨。

二、合同纠纷案例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部分房款,乙却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返还甲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甲的损失。

2.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丁在丙公司担任经理一职,月薪5000元。

合同签订后,丁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丙公司解除了与丁的劳动合同,丁不服,起诉丙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丙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丁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判决丙公司无需支付丁赔偿金。

三、侵权纠纷案例1. 案例一:产品责任纠纷原告戊在购买被告己公司生产的冰箱时,冰箱突然爆炸,导致戊受伤。

戊起诉己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本案中,己公司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戊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生产者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己公司赔偿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案例二: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庚与被告辛发生交通事故,庚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辛负主要责任。

庚起诉辛,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本案中,辛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民事法律绝对权案例(3篇)

民事法律绝对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物权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两人在某市某区同一小区居住。

2010年,张三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同年,李四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

两套住房均位于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

2011年,张三在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面积为20平方米。

李四认为张三搭建的阳光房侵占了其采光权和通风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拆除阳光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在楼顶搭建的阳光房是否侵犯了李四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业主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张三对其房屋及楼顶享有所有权,有权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张三在楼顶搭建阳光房时,应当保证不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和通风。

本案中,法院认为张三在楼顶搭建阳光房时,未对李四的采光和通风造成实质性影响。

虽然阳光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四的采光和通风,但考虑到两套住房均位于同一栋楼,且张三搭建阳光房前已与李四协商,李四亦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四采光权和通风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即认定张三在楼顶搭建的阳光房未侵犯李四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中的绝对权问题。

绝对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权利客体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对楼顶享有所有权,属于绝对权。

1.绝对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权利客体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权利客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物、行为、精神财富等。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0岁)与乙(女,18岁)均为某高校大学生,甲乙二人相识于一次社团活动中,相互之间产生了好感。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甲乙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甲乙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甲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乙借了一笔钱。

乙考虑到甲的实际情况,同意借给甲。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在毕业后一年内还清乙所借的款项。

然而,甲毕业后并没有履行还款承诺,乙多次催促甲还款,甲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已满20周岁,且未满六十周岁,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甲乙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甲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在毕业后一年内未履行还款承诺,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乙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本案中,甲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甲偿还乙借款本金及利息,维护了乙的合法权益。

3. 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签订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因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典》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以下几类: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继承行为、婚姻家庭行为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类分析。

二、案例一:合同行为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家具,双方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

案例分析:1. 合同行为分类:本案例属于合同行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签订《家具订购合同》,设立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主体: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家具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4.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合法有效。

5. 合同履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家具,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三、案例二:物权行为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公司。

案例分析:1. 物权行为分类:本案例属于物权行为,甲和乙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设立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民事法律关系;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公司,设立了抵押权。

2. 物权主体:甲、乙、丙均为物权主体,分别享有所有权、抵押权。

3. 物权内容:房屋所有权转移,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公司。

4. 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和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公司也符合法律规定。

5. 物权变动: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丙公司对房屋享有抵押权。

四、案例三:债权行为案例背景: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在借款期间,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乙将甲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1. 债权行为分类:本案例属于债权行为,甲和乙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设立了借款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主体:甲、乙均为债权主体,分别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民事法律常见案例(3篇)

民事法律常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无法过户。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利息。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剩余价值优先受偿。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导致原告甲无法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3. 案件分析(1)被告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利息。

4.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乙返还原告甲定金50万元及利息。

二、案例分析:劳动争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6年1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为三年,每月工资为1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

乙公司认为甲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法律常识案例分享(3篇)

民事法律常识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民事法律常识案例分享一、引言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纠纷和问题,往往与民事法律密切相关。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法律常识,以下将分享一些典型案例,并结合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甲以房屋涨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乙在支付定金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乙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案例二:借款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催要,甲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甲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应当按照约定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法院判决甲归还借款及利息。

3. 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案情简介:甲入职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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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1.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考察法条: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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