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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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南湾水库及入库河流水质现状与控制对策

南湾水库及入库河流水质现状与控制对策
运, 消除 垃圾 收集运输 过程直 接 和间接污 染 。 3 12 农 业 面源污染 治理 .. 调 整农业 产业 结 构 , 设 生 建 态环 境水 土流失 控制 工 程 , 效控 制 面 源污 染 。首 先 应 有 发展 生态农 业 、 推广 科学 施 肥 技 术 、 强病 虫 害 防 治等 , 加

111 水样采集 ..
为掌握南湾水库及入库河流的水质
状 况 , 20 从 09年 7月份 开 始 对 董家 河 、 五道 河 、 河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席

水库位于信阳市西南 85k . m处 , 控制流域面积 10 10
家河、 谭家河等人库河流上游 5 谭家河鸡公 山出境 0m、 断面、 铁路水厂取水 口、 南湾水厂取水 口等 8 个断面进行 了取样分析, 主要分析项 目有 C D N 、e M 、 O H 一N F 、 n T 、N共计 6 , PT 项 取样频次为每月 1 次。水质采样严格 按照《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增补版 ) 第 四版) ( ( 的要

e vrn e t u l y sa d r u fc ae ”; i h ae u l yo s ii t ie x e d d te sa d r t u t n a . n i m na q ai t n a d o s ra e w tr whl te w trq ai i n v re c e e t a d, h s i e d o l t f e tf t o r h n n
从水厂取水 口各监测因子污染指数可以看 出, 2 这
个 监测 断面污染 指数 < , 1 污染 指 数最 大 为 06 , 明水 .8 说
质较好 , 未受污染。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宣传实施方案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宣传实施方案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宣传实施方案《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施行,现结合南湾实际,在我区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暨环境保护教育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如下: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及总体要求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水源地保护。

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宣传活动的主题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景区的部署,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南湾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发挥新闻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形成大范围、高密度、广覆盖的宣传声势,广泛宣传《条例》的方针、政策及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参与,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激发全社会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面参与城市节水活动,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深入持续健康发展,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

二、集中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集中宣传活动要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来开展:一是省、市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中央、省部及市领导的有关讲话;二是《条例》中有关政策标准,以及省内外出台的城市节水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新成果、新措施;三是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创建活动的成果和典型,大力宣传推广我区;四是各县区在开展城市节水规划编制、一户一表改造、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和好人好事;五是城市节水知识,特别是居民生活节水知识。

各县区主要新闻单位要围绕以上重点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展开丰富多彩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

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着力宣传全市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群众性节水活动的成果和经验。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第五条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人水和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做好节约用位办公用房等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三十五条新建工业园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

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信政文[2011]200号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政文〔2011〕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降水较常年平均水平偏少近四成。

南湾水库作为信阳市唯一的城市供水水源,蓄水较往年偏少六成。

若今冬明春持续少雨,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将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威胁到信阳市城市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南湾水库蓄水量小,供水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为确保城市生活用水,为工业、农业、生态环境提供可靠的水源,亟需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

直接从南湾水库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
资源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南湾水库取水的,依法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取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湾水库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

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水利局:
你办《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请示》(信价房[2008]13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南湾水库的工程效益,决定适当调整南湾水库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为: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0.24元/立方米,供铁路水厂用水0.28元/立方米,供其它用水0.40元/立方米。

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调整为0.20元/立方米;第二步,调整为0.24元/立方米。

二、水管单位要将提价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确保水利工程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三、上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第二步水价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结束——。

保护南湾湖,急 急 急

保护南湾湖,急 急 急

建 议 : 法治 理 水 源 污 染 依
如何 保 护好 南 湾水 质? 通过 热 烈 讨 论 , 察 组成 员 一致建 议 : 视
二是上游规模化养殖场污染。 养
殖 场 外排 的 污 水大 都 没有 经 过处 理 , 直 接或 间接 排入 水 库 。 三 是 库 区 内及 周 边 的 营 业 性 餐 馆 排放 生 活 污水 和 垃圾 带 来 的污 染 。 在 南湾 水 库大 坝 附 近和 环 湖 区 内 , 以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了对 南湾湖饮 用 水源保护情况 的专题视察 ,人大代
表 们 在 环 湖 上 游 的 董 家 河 乡见 到 了
质 ,与上年度7 月的抽样监测结果相
比 , 口水 质呈恶 化 的趋 势 。 入
解到, 造成水库污染 的因素主要有以
下几 方 面 :

这样 的情景。
南湾水库有董家河、浙 河港 、 谭
家河 、 双河等 地几 条主要 汇 水河流 , 东 导致 水库 污染 的因素 究竟是 什么 呢?
是库 区 周边 乡镇 的生 活 污染 。
往 患 : 口水 质 日趋 恶化 入
对于信 阳市这一张精 美的城市
名片 , 是 4万 人 民 的 “ 也 0 大水 缸 ” 南 ,
引 导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 业 , 变 传 统 林 改
经营 “ 地锅饭” 为招牌的农 家餐馆有
7 多家 , 产 生 的生 活 污水 和 垃 圾 未 0 所 经 任何 处理 , 直接 排入 水 库 。 四是 由库 区 内 来 往 机 动船 只 引 起 的污 染。 天 , 区 内10 每 库 0 多艘 农 用 船 只 漏 油 也 带 来 了不 可 忽 视 的 油 污
府 管 理缺 位 , 其 是基 层政 府 在 南 湾 尤 湖 水 源 污染 的 管理 上 严 重不 到位 , 没 有 发 挥应 有 的 监 管 、 督 、 监 引导 作 用 : 在 处 理 经 济 发 展 和 保 护 环 境 上顾 此 失彼 , 因顾 及 小作 坊 经 营带 来 的 小 利 而 破 坏 了环 境 。 农 业 生 产 的观 念 落 后 , 态意 识 淡 薄 。建 议成 立 南 湾 湖 生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1【实施日期】199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的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领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草拟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南 湾 水 库

南 湾 水 库

南湾水库南湾水库是信阳人的母亲湖。

它始建于1952年,历时三年建成,是建国初期为治理淮河、发展水利而兴建的重点治淮工程之一,也是新中国在信阳兴建的首个大型水利工程。

主坝坝顶高114.3米,顶长816米,由主坝、水电站、输水洞、溢洪道等组成。

水库控制流域面积1100平方公里,最大库容16.3亿立方米,南湾水库保护着下游信阳市区40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及京广铁路、宁西铁路、京珠高速、西合高速、107国道、312国道、京广光缆干线、沪兰新光缆干线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

是我市集防洪、灌溉、发电、航运、渔业、旅游为一体的大型水利工程之一。

南湾水库展现着信阳山水、人文特色。

库区物产丰富,风景秀丽,景区以南湾湖为中心,汇聚森林、岛屿、山峦、池潭、瀑布等诸多自然景观,总面积443平方公里。

其中水域面积70平方公里,是杭州西湖的12倍。

61座岛屿如珍珠落玉盘一般洒落在湖面上,这里水天一色,环境优美,将湖光山色、森林瀑布、人文景观融为一体,表现出“山、水、林、岛”和谐一致的自然风光,“茶、鱼、菇、栗”乡韵悠远的独特气质,成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风景名胜区,享有“豫南明珠”和“中原第一湖”的美誉。

进入景区,印入眼帘的是多功能的景区售票大门,生态、自然的园林绿化令人耳目一新。

占地7公顷的水上游乐园,其新颖趣味的水上项目、优美的度假环境、完善的配套服务将把你带入一个妙趣横生、感受夏日激情、尽享丰富人生的开心天地。

镶嵌着毛主席手书的“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水库大坝,跨越南北,横断师河;将笔架山、蜈蚣岭连为一体,犹如铁壁锁住蛟龙,气势恢宏,雄伟壮观。

大坝东侧,是古代文人墨客反复吟诵的信阳八景之一“贤岭松风”,其间的“极目阁”、“贤隐寺”枕山向水,隐约其中;与梁武帝肖衍的行宫“梁王垒”并峙;坝西侧有“仰天湖”、“钓鱼台”、“飞龙亭”的幽雅,更有西山景区的迷人,其迷宫一样的洞府,栩栩如生的人物造型,深奥莫测的科幻特技,离奇传神的传奇故事,使每位游客流连忘返。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界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表水体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南湾水库实训报告

南湾水库实训报告

一、实习背景南湾水库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上游,是一座集防洪、灌溉、发电、水产养殖、旅游观光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水利工程。

为了深入了解水库的运行原理、结构特点和管理方法,我们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在2023年7月组织了一次为期一周的南湾水库实训活动。

二、实习目的1. 了解南湾水库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建设背景、工程规模、功能特点等。

2. 掌握水库大坝、泄洪洞、溢洪道、水电站等主要构筑物的结构特点、运行原理和维护方法。

3. 学习水库的水文监测、水质监测、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4. 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团队协作意识。

三、实习内容1. 南湾水库概况南湾水库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上游,距市区中心7公里,是建国后首批兴建的大型治淮骨干工程。

水库工程于1952年开工,195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水库总库容为1.6亿立方米,集防洪、灌溉、发电、水产养殖、旅游观光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2. 水库大坝及附属构筑物(1)大坝:南湾水库大坝为重力坝,全长890米,最大坝高64米。

大坝主要由混凝土和块石组成,顶部设有溢洪道、泄洪洞等设施。

(2)泄洪洞:泄洪洞位于大坝左侧,全长180米,直径7米。

泄洪洞主要用于在洪水期间快速泄洪,减轻大坝压力。

(3)溢洪道:溢洪道位于大坝右侧,全长280米,宽18米。

溢洪道主要用于在洪水期间泄洪,保证水库安全。

(4)水电站:南湾水库水电站位于大坝上游,装机容量为3万千瓦。

水电站利用水库水位差发电,为当地居民提供电力。

3. 水文监测南湾水库设有水文监测站,负责监测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等数据。

监测数据用于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洪调度和水资源保护。

4. 水质监测南湾水库水质监测站负责监测水库水质,确保水库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监测内容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

5. 生态保护南湾水库生态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植树造林:在南湾水库周边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2)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库周边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7日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在2007年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20个县级市的1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基础上,本次区划对其余83个县的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对新乡市、永城市、项城市新增的水源地,补充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全省83个县共有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0个,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18个;新乡市、永城市、项城市新增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个。

(一)郑州市1.中牟县(1)中牟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新城区万胜路西南,共5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中牟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谷堆刘村北林场内,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1~6号、8~13号取水井外围330米外公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二)开封市1.杞县(1)杞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县城中部,共6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畜牧、渔业、建设、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狮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畜牧、渔业、建设、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4
•【字号】信政文[2007]116号
•【施行日期】2007.07.0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信政文〔2007〕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保护,保障全市人民的饮水安全,市政府决定成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郭瑞民(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广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高潮(市人大副主任)
王荣红(市政府副市长)
胡道平(市政协副主席)
成员:殷述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彩贤(市环保局局长)
熊开程(市发改委主任)
翁启先(市水利局局长)
郑先明(市交通局局长)
何祥松(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克勤(市林业局局长)
包盛柏(市财政局局长)
李东升(市工商局局长)
冯长青(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XXX均(市卫生局局长)
饶祖顺(市建委主任)
曹德前(市房管局局长)
熊传明(市国土局局长)
付卫(市广电局局长)
郭体忠(信阳日报社总编)
柴明贵(浉河区政府区长)
刘世华(南湾管理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胡彩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副局长陈东阳同志、浉河区政府副区长张鸣亚同志、南湾管理区副主任张代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七年七月四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信政文[2007]134号【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18【实施日期】200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07〕134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魅力信阳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市区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组织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市人大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审议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污染现状根据《南湾水库水资源污染情况调查报告》和市人大视察组《关于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情况的视察报告》,2002年以来,南湾水库库区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呈逐步加重态势,入库河流水质下降,库区水质总体良好,但“总磷”、“总氮”达到三类水质。

主要表现在:(一)周边乡镇小企业、养殖业、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或间接排向库区水体,“总磷”、“总氮”总量增加,控制水体富营养化任务加重;(二)流域内化肥、农药残留量大,产业结构带来的污染压力及涵养林地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库区周边无序发展的农家餐馆和经营性岛屿上的生活废水和垃圾直排入库;(四)库汊养鱼施用化肥及农用外挂船只排放石油类污染。

南湾水库水污染加重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办法,没有形成保护水源的长效机制,规划管理不到位;二是对影响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建设严重不足;三是周边乡镇经济结构及产业发展与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不协调导致的结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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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 件 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10-13【实施时间】2010-01-01《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畜牧、渔业、建设、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叶家湾以西,三条岭以东,芙蓉岛、高家湾半岛所围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岭、笔架山、贤山分水岭以南,周湾、黄家湾以北,周家湾、楼房湾、周大湾以西,三条岭半岛分水岭以东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南湾水库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上近岸分水岭以内的陆域。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产业开发、景观建设等,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和水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在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从事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对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弃农用薄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引导和鼓励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建设无害化厕所,开展村庄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五条引导和鼓励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及其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七条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十九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毒鱼、炸鱼以及电鱼; (七)围湖造地、筑土拦坝等种植养殖活动; (八)非更新性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 (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载物等活动; (十)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废渣、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与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通行。

第二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南湾水库和汇入南湾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状况的公报;依据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南湾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和入库水量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如遇旱灾,南湾水库库存水量要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汇水区域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南湾水库饮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汇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

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鱼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由信阳市、浉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第九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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