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0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修订的管理办法
01 办法修订
03 修订说明
目录
02 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
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 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同年10月,为落实《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指导意见》及资管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 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 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 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 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 没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的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与通过客户资质审查的合格客户签订《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向其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不得损害托管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按照决策层--执行层--业务管理层的决策体系运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与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在业务、人员、物理、系统、信息、账户、资金等方面实行相互隔离,公司前、中、后台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的划分明确业务分工,协同开展托管业务。
第六条经管委机构业务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客户资格标准与私募业务开展方案,组织实施客户适当性管理和产品推介;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为托管客户提供综合托管金融服务;经管委业务管理部负责管理托管客户档案、受理托管客户投诉;固定收益部、投资银行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托管业务产品;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维护业务系统;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负责业务的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托管客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账户的开立及注销。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对参与托管业务的客户以合法合规、稳健经营、过往业绩优良、期间管理尽职尽责为基本原则进行资质审查,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甄别和选择。
私募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流程单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流程单一、概述随着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知度提升,私募基金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也在积极布局私募基金业务。
而托管是私募基金业务的重要环节,托管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对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对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流程进行系统阐述。
二、流程梳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私募基金募集和设立这一环节是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包括募集和设立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制定私募基金的募集计划和说明书,并获得私募基金监管部门的批准。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按照私募基金的募集计划进行募集,并根据募集进度适时调整。
2.选择托管银行证券公司需要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计划,确定托管银行。
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传统的托管银行只是提供资金存管、账户管理等服务,而证券公司则需要通过托管银行实现更高的业务价值,例如信托和基金管理等。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托管银行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选择最适合的托管银行。
3.签订托管协议选择托管银行后,证券公司需要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是证券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的法律文书,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费用、回报分配等重要条款。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将协议交存基金登记机构备案。
4.开立托管账户签订托管协议后,托管银行为私募基金开立托管账户。
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需确定账户用途和操作权限,并进行风险评估和信息核对等工作。
同时,证券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开户所需材料并提交托管银行。
5.资金划转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需时刻处于安全保护状态。
因此,在私募基金募集期内,资金需由投资者通过银行渠道直接汇入托管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转移。
托管银行需对资金划转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划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切实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存托人及其委托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的行为,目的是规范托管业务的管理、运作和服务,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二)具备从事基金资产托管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三)合法经营资格,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近三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违法违规处罚。
三、托管业务的内容(一)资产管理责任。
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稳健增值,根据存托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执行资产管理职责;(二)资产保管责任。
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并做好防范风险的工作;(三)财务管理责任。
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核算、报告基金财务信息。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一)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二)托管人应当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资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防控;(三)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做好防范风险的工作。
五、托管费用的收取托管人可以按照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相应的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应当合理、公平,符合市场化原则。
托管费用应当在存托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六、存托协议的签订和内容托管人与存托人之间应当签订存托协议,并约定相关权利和责任。
存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存托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三)基金财产的存托、保管、管理、处置和费用等方面的约定;(四)信息披露和事项通知等相关约定;(五)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约定。
七、存续期间和解除存托协议存托协议的存续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托管业务概述托管业务是指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提供的基金产品管理服务。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产品管理的核心机构,托管业务是基金产品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二、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一、基金托管人的管理要求(一)资质要求1.基金托管人为具备资格的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金融机构。
2.基金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业务许可条件,且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人业务许可。
(二)内部控制要求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避免管理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
2.建立社会责任意识,尊重投资者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三)托管业务操作要求1.监督验证投资管理人和基金产品能否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监督投资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则和限制。
2.在募集期结束后,负责确认投资管理人持有的资产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规定。
3.对于未尽事宜或出现疑义的,应当请示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或者董事会进行决策,并按照决策结果执行。
二、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一)信息的披露要求1.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份额信息、资产账户信息、交易核算信息等。
2.基金托管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托管业务的风险提示、基金产品运作情况、托管费用等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1.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场所、网站、电子邮箱等媒介上公示相关信息。
2.针对特定事项需要进行具体化的信息披露的,基金托管人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三、托管费用的管理要求(一)托管费用的收取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业务成本、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托管费用,并明确收取标准。
(二)托管费用的用途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托管费用用于托管业务的相关业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审核费用、账户管理费用、投票代理费用等。
四、监督管理要求(一)监督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加强风险提示和预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二、基本概念在阐述具体管理规定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指依照法律法规,由合格投资者出资,由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通过多种投资方式进行资产配置的集合资金。
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
基金管理人:指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按照法律法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负责基金的募集、运作、投资决策等。
基金托管人: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托管、结算和清算等业务。
合格投资者: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三、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募集和销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和销售基金份额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投资者。
同时,还要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必须审慎、有效地管理基金资产,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增值。
维护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或权力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与基金产品的匹配性。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为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四、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资产托管:基金托管人承担对基金资产的托管责任,包括接收和保管基金资产、办理清算结算等业务,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制度,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情况,保护投资者利益。
信息披露:基金托管人要及时披露与其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基金资产状况、运作情况等,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权益保护:投资者享有基金份额的所有权益,并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其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
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综合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托管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托管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监管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基金合同等协议约定,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并制定《投资监督事项表》对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第三条资产托管部在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发出但未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督促其予以改正。
资产托管部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
管理人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应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通过相关渠道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私募基金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督促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章投资监督的内容第四条投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私募基金禁止投资领域、或投资比例限制等事项,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事项,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并对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严格监督;(二)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对限期改正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规,该办法于2014年6月30日正式实施,共分九章。
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介绍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说明了该办法的起草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资、投资、运营和退出等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适用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和运营等活动。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流程和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设立需满足资金规模、基金经理资格、托管要求、信息披露等条件,并需提交拟定的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备案。
同时对募集的私募基金资金用途作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单个交易、同业合作、关联交易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的杠杆效应控制和风险管控。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募集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人条件、募集期限等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章:私募基金的运营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
包括如何管理基金份额的购买、转让和注销,如何评估基金净值,如何保管基金资产,如何披露信息等多个方面,强调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第六章:私募基金的托管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和托管业务的资格要求,托管机构的职责、相关法律责任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多方面内容。
重点关注托管机构的安全运营,确保资产安全和风险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这一章规定了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当接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管,对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面临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2013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公布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发布《资管细则》,既是证监会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通过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能,履行托管人义务。
综合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第四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综合托管业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一)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作为综合托管业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托管业务的资产保管、投资清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日常运营管理,追踪托管业务的政策动向、同行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综合托管业务需求,与客户沟通综合托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综合托管业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综合托管业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术部完善综合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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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
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通过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能,履行托管人义务。
综合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第四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五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
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
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综合托管业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
(一)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作为综合托管业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托管业务的资产保管、投资清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
息披露与报告等日常运营管理,追踪托管业务的政策动向、同行业
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托管业务客
户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综合托管业务需求,
与客户沟通综合托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综合托管业
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综合托管业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
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
术部完善综合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
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
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零售交易业务总部
做好营业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宣导和推介,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营业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培训与咨询;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制订营业部营销与考核方案;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参与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推广和持续服务等工作。
(三)销售交易总部
负责销售交易总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宣导和推介,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培训与咨询;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制订营销与考核方案;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参与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推广和持续服务等工作。
(四)财富管理中心
协同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需求,遴选、引进私募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
(五)运营管理总部
负责对资产托管部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运营支持。
(六)信用业务管理总部
负责信用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协同资产托管部做好从事信用业务的私募基金
客户服务;协同推介部门受理信用业务相关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需求;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中的信用业务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咨询。
(七)法律合规部
负责审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相关制度及协议文本,组织合规检查,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要求指导、协助或处理与业务相关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督导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信息隔离工作;对重大问题或决策提供合规咨询、出具合规意见书等合规管理工作。
(八)风险管理部
负责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要求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并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提供咨询意见;制定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风险监控措施,并实施监控。
(六)信息技术部
负责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涉及的技术系统的功能实现、运行维护、升级优化等工作。
(七)稽核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进行稽核检查,出具稽核报告。
(八)计划财务部
负责根据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托管业务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计提和管理,对托管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和分配。
(九)营业部及其它业务推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