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考试题与答案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考试题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4分)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明确要求在2014年月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和原可继续使用。
2、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原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
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3、2014年10月1日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发放新格式的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文件中涉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实施后以.代替。
5、跨省设立的生产场地的或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向其申请生产许可。
6、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和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7、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和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
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9、《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
1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进行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可的要求。
11、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时予以核准。
12、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和,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2014年0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产品分类界定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15. 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16. 关于阴茎增大增粗拉伸器具产品分类界定事项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480号)通告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2号)4.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3号)5.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5号)7.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8.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9.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1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11.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1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3.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4.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15.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1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18. 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9号)1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2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 通告2016年第76号)21. 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33号)22. 关于发布2016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3号)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24.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25.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0号)26.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27.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28. 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29. 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政策解读1. 医疗器械抽验和不良事件监测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5.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6.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7.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年07月16日)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月02日发布)9.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月19日发布)1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2015年11月25日发布)11.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月30日发布)1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年01月07日发布)13.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年01月27日发布)1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03月23日发布)15.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年10月26日发布)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一)(2017年02月04日发布)17.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二)(2017年02月04日发布)1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19.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2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3月02日发布)21.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解读(2017年04月06日发布)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4月26日发布)23.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5月24日发布)24. 图解政策:2017年器械注册管理改革有这4项重要举措(2017年07月14日发布)25.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07月28日发布)26.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8.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年08月09日发布)29.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8月09日发布)3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8月09日发布)3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1月24日发布)3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2月22日发布)33.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12月29日发布)通知性文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2. 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3〕63号)3. 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6. 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管〔2013〕220号)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8.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9.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法〔2014〕31号)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107号)11.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12.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13.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1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1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1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18.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19. 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20. 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21.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22.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23. 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2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2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2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28.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2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30. 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32.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33.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34.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35.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
2021年NMPA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
2021年NMPA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一、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二、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健委令第 1号)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6 号)6.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7 号)7.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8 号)8.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 14 号)9.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 15 号)10.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8 号)11.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 19 号)1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国家卫计委令第 25 号)1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9 号)14.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 32 号)15.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3 号)1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8 号)三、通告文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107 号)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等 2 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91 号)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6 号)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4 号)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 5 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3 号)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1 年第 72 号)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1 号)8.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1 年第 70 号)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血管内导管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68 号)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 2 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62 号)1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 6 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48 号)1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47 号)1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重组胶原蛋白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27 号)1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0 年第 78 号)1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 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61 号)1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46 号)1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33 号)18.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年第 25 号)1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19 号)2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0 年第 18 号)21.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年第 72 号)2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 年第 43 号)2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 年第 42 号)24.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年第 41 号)2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 年第 29 号)26.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8 年第 127 号)2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8 年第 108 号)2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8年第 96 号)29.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226 号)30.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184 号31.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143 号)3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28 号)33.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7 年第 19 号)3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6 年第 173 号)3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6 年第 76 号)36.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6 年第 58 号)3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6 年第 14 号)3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 5 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5 年第 91 号)3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5 年第 71 号)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5 年第 31 号)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5 年第 18 号)4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5 年第 1 号)4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4年第 18 号)4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4 年第 15 号)四、公告文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局 2021年第158号)2.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国家局 2021年第157号)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129 号)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1 年第 126 号)5.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122 号)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1 年第 121 号)7.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114 号)8.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86 号)9.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76 号)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60 号)11.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36号)12.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0 年第 147 号)13.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超声耦合剂说明书等有关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43 号)1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技术要求》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40 号)15.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启用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17 号)16.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 版)》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12 号)17.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0 年第 106 号)18.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年第 104 号)19.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 202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78 号)20.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41 号)21.国家药监局关于修改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包)说明书等有关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9 年第 94 号)2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9年第 66 号)23.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9 年第 53 号)24.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9 年第46 号)25.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8 年第101 号)2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8年第 83 号)27.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年第 156 号)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45 号)29.总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31 号)30.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29号)3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04 号)3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33.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6 年第 195 号)3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6 年第 168号)3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6 年第 154 号)3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5 年第 225 号)3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203 号)3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103 号)3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101 号)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年第 87 号)4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4年第 64 号)4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5 年第 53 号)4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4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4年第 25 号)五、国家局器审中心通告1.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缴纳费用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 年第 16 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目录文件夹结构的通告(2021 年第 15 号)3.关于办理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 年第 2 号)4.关于在 eRPS 系统提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 年第 26号)5.关于临床急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 年第 22 号)6.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试行电子签名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 年第 20号)7.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按第二类申请产品注册经技术审评确认为第三类的退出注册程序及后续处理方式的通告(2020 年第 17 号)8.关于进一步规范受理环节立卷审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 年第 16 号)9.关于补正资料期间充分利用沟通交流途径提高补充资料质量的通告(2020 年第 15 号)10.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公证文件提交时间和形式的通告(2020年第 13 号)11.关于调整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数字认证(CA)证书业务办理方式的通告(2020 年第 12 号)12.关于发布《肺炎 CT 影像辅助分诊与评估软件审评要点(试行)》的通告(2020 年第 8 号)13. 关于发布《2019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评要点(试行)》的通告(2020 年第 6 号)14.关于发布《2019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告(2020 年第 4 号)1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2020 年第 1号)16.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关联提交及禁止重复提交的通告(2019 年第 15号)17.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方式的通告(2019 年第12 号)18.关于发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的通告(2019 年第 7号)1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电子申报目录(RPS ToC)文件夹结构的通告(2019 年第 5 号)20.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9 年第 4 号)2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的通告(2018 年第 11 号)22.关于提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的通告(2018 年第 8 号)23.关于启用技术审评咨询平台新增功能的通告(2018 年第 7 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XXX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XXX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XXX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XXX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存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园地、环境条件、生产装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装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效劳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步伐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 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12020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22020年4月19日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专题试题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专题试题【单选题】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O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O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A.第二类,市级B.第三类,市级C.第二类、第三类,市级D.第二类、第三类,县级答案解析:《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单选题】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O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A.第一类B.第二类C.第三类D.第二类、第三类()答案解析,《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出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单选题】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O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A.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B.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强制性标准D.国家标准答案解析:《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也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并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事项办理规程
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事项办理规程主体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条;审批条件或标准1、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其中,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2、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办理程序受理―决定申请材料1、委托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2、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3、受托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4、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5、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本;6、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可容缺后补)7、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8、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表。
(可用“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替代纸质材料)注:所有申报资料应当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附有目录,每页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签提供证件复印件的时间,加盖申请人公章。
修改处应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收费标准无联系信息1、业务咨询电话:88917072、投诉电话:80691933、南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完整版)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产品分类界定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15. 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16. 关于阴茎增大增粗拉伸器具产品分类界定事项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480号)通告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2号)4.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3号)5.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5号)7.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8.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9.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1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11.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1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3.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4.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15.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1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18. 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9号)1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2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 通告2016年第76号)21. 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33号)22. 关于发布2016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3号)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24.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25.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0号)26.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27.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28. 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29. 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政策解读1. 医疗器械抽验和不良事件监测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5.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6.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7.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年07月16日)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月02日发布)9.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月19日发布)1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2015年11月25日发布)11.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月30日发布)1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年01月07日发布)13.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年01月27日发布)1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03月23日发布)15.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年10月26日发布)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一)(2017年02月04日发布)17.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二)(2017年02月04日发布)1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19.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2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3月02日发布)21.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解读(2017年04月06日发布)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4月26日发布)23.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5月24日发布)24. 图解政策:2017年器械注册管理改革有这4项重要举措(2017年07月14日发布)25.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07月28日发布)26.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8.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年08月09日发布)29.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8月09日发布)3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8月09日发布)3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1月24日发布)3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2月22日发布)33.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12月29日发布)通知性文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2. 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3〕63号)3. 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6. 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管〔2013〕220号)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8.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9.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法〔2014〕31号)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107号)11.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12.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13.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1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1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1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18.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19. 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20. 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21.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22.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23. 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2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2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2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28.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2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30. 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32.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33.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34.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35.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最新版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发布:2017-11-17实施:2017-11-17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GMP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7【精选文档】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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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 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增加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并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要求有实质性不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第十五条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和注销等许可档案。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三章委托生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其中,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经办人授权证明。
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受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第三十二条受托方办理增加受托生产产品信息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时,除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三)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六)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七)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