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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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

试论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

试论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摘要:本文论述了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了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认为由于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不同性质,二者是交叉关系,不是种属关系。

自从《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以来,保险条款就被认定为典型的格式条款,甚至被称为“霸王条款”而遭到口诛笔伐,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正确认识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关系,廓清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区别和联系,澄清人们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不仅是一个不容忽视和急需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下面分述之。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二者的特征看,二者具有的共同特征:(1)单方事先确定性。

二者都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制定方往往为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公共事业或企业。

(2)不可变更性。

二者都是为了重复适用而拟定的,在缔约时,一般是机械地适用该条款,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3)不特定的相对人。

二者的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

(4)承诺的无奈性。

二者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如欲订立合同,只能予以接受,没有协商余地。

(5)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

提供条款的一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可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从二者的产生看,从历史的角度看,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

从逻辑的角度看,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包括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在内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这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条款,就不会有格式条款的概念。

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第三,从二者的位阶看,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不能等量齐观。

由于格式条款是在保险条款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格式条款是上位概念,保险条款是下位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格式条款对保险条款具有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保险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责任、保费、免赔额等关键内容。

然而,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这些条款往往过于复杂和晦涩,难以理解。

本文将通俗易懂地解释“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究竟是什么?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保险责任和保费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标准化的,即所谓的“格式条款”。

这些条款是双方通过保险合同达成协议的基础,即“约定”。

在签订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确保自己能够遵守约定。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格式条款呢?一般来说,保险格式条款会经过专业的保险律师或保险专家进行审查和修改,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可以轻易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消费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理解关键词汇。

保险条款包含了很多专业术语,如“免赔额”、“附加险”、“赔付比例”等等,消费者应该仔细阅读、理解这些词汇的含义。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保险经纪人或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第二,关注特别约定。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会包含一些特别约定,如责任免除、免赔范围等等,这些内容对于消费者的理赔请求非常重要。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应该仔细核对这些特别约定,并在合同中做好相应的注明。

第三,理解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损失的赔付范围和金额,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的保险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尽管保险格式条款通常是标准化的,但事实上它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要、法律法规等因素会不断调整、完善这些条款。

因此,消费者应该及时关注保险条款内容的变化,以便在需要时及时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向保险经纪人或专业律师咨询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格式条款。

总之,保险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消费者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实用3篇)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实用3篇)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1篇遇到霸王条款的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法律快车提示,对于违反《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2篇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该条款合法;如果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该霸王条款不合法。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3篇对于霸王条款的处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营者或者条款的提供者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起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且霸王条款可能会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分析: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对保险霸王条款规制的初步探讨

对保险霸王条款规制的初步探讨
“ 霸王 条 款 ”是 一个 需要 理 性 判 断 和依 法解 释 的问 , 题 。首 先 , 当确定 其 是 否 属 于 规 章性 或 准 规 章 性 应
能 。但是 , 与保 险业 务 快 速 发 展 的局 面不 相协 调 的 是, 目前 我 国在保 险领 域 的制 度建 设不 够健 全 , 府 政
保 险人一方, 要按照公平 、 等、 平 诚实信用 的原则合 理设定 合 同各方 的权 利 义务 , 不得 利 用 提 供 格式 合
同或格 式 条款 的机会 , 除或 限制对 方 主要 权 利 , 排 免 除或减 轻 自己的 责 任 , 使权 利 义 务不 对 等 。从 以上 法律规 定 , 我们 可 以总结 出 , 所谓 保 险 “ 霸王 条款 ” , 就是保 险人利用 提供 保 险格式合 同或格式 条款 的机
经济 社会 持续 发 展 方 面 , 挥 着 不 可 或 缺 的重 要 功 发
险人 在投 保 单 、 险 单 中加 注 的 某 些 “ 保 特别 约定 ” , 也有 可 能属 于 “ 王条 款 ” 霸 。按 照 我 国《 同法 》 合 和 《 险法 》 保 的有关 规定 , 供 格式 合 同或格 式 条 款 的 提
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 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亟待提高 。令人担忧的是 , 国保险业正 面临着一 我 场前所未有 的诚信危 机 , 而屡见 不鲜 的保险 “ 霸王 条款” 现象 , 即是这场诚信 危机 的集 中体 现。饱受 公 众 指责 和诟 病 的保 险 “ 王 条 款 ” 不 仅 侵 害 了保 霸 ,
险消 费者 的合 法 权 益 , 公 众 对 保 险 行业 产生 了信 使 任危 机 , 也破 坏 了 正 常 的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长 远 来 从

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术语有些

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术语有些

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术语有些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术语有哪些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2、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3、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丧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5、希望您在约定时间(以取衣物单据为准)内领取衣物,超过3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本店将不再承担丧失责任。

6、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7、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9、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10、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11、托运过程中“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

12、送洗后毛织物品被虫蛀,洗衣后有沙眼、小洞、断线、纽扣丧失,装饰物损坏的,本店概不负责。

13、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14、违约责任“你重我轻”。

即: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在格式条款中设定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明显轻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你有我无”。

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设定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15、买受人必须使用某某公司统一提供的水表。

16、在摊位租赁合同设定:承租人必须参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7、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

18、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得退房。

19、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订购书,提出退房,否那么定金不退。

20、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展解释等。

2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2、特定的买受人对其所购商品房毗邻且直接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小伙伴,虽然平时可能没啥存在感,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给我们提供大大的帮助。

说到保险合同,你可能会觉得那玩意儿晦涩难懂,就像看外星文似的。

不过,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实有一些挺重要的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

格式条款是啥呢?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会用固定的、标准化的文字来描述条款。

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服务员给你一份菜单,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点的每道菜都没啥悬念。

这样的条款呢,有时候听起来挺官方,像是写在古老卷轴上的文字,但其实它们保护着咱们的权益。

可问题来了,很多人对这些格式条款一头雾水,明明看得懂字,却不一定懂意思。

民法典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的时候,要做到通俗易懂。

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别搞得跟学术报告似的,让人听得一头雾水。

这样一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就能清楚明白自己到底在同意啥,心里也能有个谱儿。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更改这些格式条款,尤其是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部分。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他临时说要换个片子,而那个新片子正好是你不喜欢的类型。

这种情况可不太公平吧?所以,民法典就站在了消费者这边,让大家的权益不受到随意侵犯。

再说说这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得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就像过年时家里人一起吃饭,得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菜,大家才能吃得开心。

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时,也得让消费者感到满意,不能让人觉得这保险买了就像买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要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去做出选择。

就像在选购手机时,你肯定要看清楚各个参数、功能,才能选到心仪的那款。

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是一样,消费者得在签字之前,明白自己在买什么,后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这样才能心里有底。

更有趣的是,民法典还提到,如果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了一些特别复杂的表述,那这些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被解读为对保险公司不利。

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列出的一系列条款和条件。

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合同的范围和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解释:条款中会清楚地定义一些关键术语和概念,以便双方都能理解保险合同的含义。

2. 保险范围:条款中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保险的风险和范围。

这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的具体类型。

3. 责任限制:条款通常会说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索赔的限制和条件。

这可能包括对某些类型的损失或损害的免责条款、自付额或限额。

条款还会规定理赔的适用程序和要求。

4. 保险费用:条款通常会说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的金额和方式。

5. 合同终止:条款通常会规定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例如保险期限、解除合同的事由和程序等。

保险格式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双方都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
仔细阅读条款,并在有疑问或不理解的情况下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以下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及相关参考内容。

1. 保险合同的名称和性质:保险合同应明确标明名称,如“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并注明该合同的性质,如“团体保险合同”、“个人保险合同”等。

2.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即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等。

例如,对于车辆保险,可以具体约定车辆的型号、车牌号码等。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和免除责任。

例如,对于财产保险,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并明确列举免除责任的情况,如故意行为、战争等。

5. 保险费: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投保人应支付的保险费,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例如,可以约定保险费的年度支付方式,或者一次性支付。

6. 保险期限和终止: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同时,合同中还应规定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终止方式,包括双方协商解除、投保人不再支付保险费等情况。

7. 续保:对于长期的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续保条款,即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可以约定自动续保,只要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即可。

8. 争议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可以约定在发生争议时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等。

以上只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一部分参考内容,具体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所区别。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格式条款的调整,但必须依法合规。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它的合理性和清晰度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对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有准确的了解。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20世纪以来,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作为格式合同孪生兄弟的霸王条款正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入手,探讨它存在的破坏性,着重剖析它存在的经济原因,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甚至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目的。

一、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

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为:一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三、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就是重复使⽤不经双⽅协商⽽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个法律概念,⽽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彩的⼀种情绪化表达。

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不经双⽅协商⽽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

⼀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些经营者单⽅⾯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业惯例等,它⼤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些公⽤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业⾃⾝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限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义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提请对方注意,原则上必须明示地提示,只有明示地提示不可能或太不经济时,才可以采取像店堂告示、停车须知之类的招贴,提示对方注意。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格式条款,使上述条款无效。

二、无效格式条款一: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

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现象”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现象”
对 等 , 应 考 虑 到 公 共 利 益 和 一 般 的 法 律 惯 例 和 交 易 规 范 。 否 则 。相 对 人 对 合 同效 力 产 生 异 议 ,争 诉 涉 讼 ,就 会 与 最 初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 提 高 效 益 的 宗 旨 背
道而 驰 。 2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有 提 示 义 务 . 所 谓 提 示 义 务 ,就 是 格 式 条 款 的 提 供 人 对 于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其 责 任 的 条 款 ,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式 提
格式合 同 中出 霸王条款 ,我 国需要从 多方 面加强对格式合 同的规制 ,以保障交 易公平 ,促进 经济稳 步发展 。 现
关键词 :格 式合 同;规制 方法 中图分 类号 :D 48 F 1 文 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3 (O 6 5 07 2 05— 1X 20 )0 —04 利 与 弊
分配 。使得 相对 人进 一步 陷入 不利 境地 。
这 都 是 霸 王 现 象 产 生 的 原 因 。 对 此 。我 们 既 不
格 式 合 同 是 以 格 式 条 款 为 基 础 的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是 当 事 人 为 了重 复 使 用 而 预 先 拟 定 ,并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未 与 对 方 协 商 的 条 款 。格 式 合 同 在 现 代 社 会 被 广 泛 应 用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其 为 社 会 所 带 来 的 诸 多 益
期货 交 易 开 始 在 生 活 中 出现 ,并 且 日益 普 遍 。但
是 。 由于 法 律 自身 特 点 决 定 。立 法 往 往 落 后 于 社 会 实 践 ,对 于 这 些 交 易 中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法 律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篇一:格式条款解释在保险合同的适用范本保险合同由于其优点,在大多数国家都归其于格式合同。

确实保险合同中会确实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其将以格式条款订入特定协议的事实。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章的运用在合同解释结构性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起草人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成功进行解释。

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指摘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驳斥,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明白。

同样,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这一主张。

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保险条款进行时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作不利于保险人一方附以的解释。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种倾向,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判决主要就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纲领、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而抹杀保险经营中的一些特殊寿险原则和惯例,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这些民事上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保险实务,怎样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全面实现法律地位真正实现平等,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律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就能够得以解决的。

在合同条款保险纠纷案件中也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此类合同是根据发生偶然事件的可能性而不是事件一般性发生后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保险费的,这种合同价款的方法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二、对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分析应当承认,在个人性质的保险当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任何一方对等,外行人没有受过训练,的确无法察觉到保险范围和险种中的细微差异。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二、 霸王条款 的破坏性分析 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 . 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们在从事经济活 动的过程 中是一定会进 行成
2 、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为订
收益的分析 。由于市场经济的存在 . 市场 入霸王条款提供 了必要条件 。 格式合同是企业 通知 、 声明 、 告示、 店堂告示 、 行业惯例等 本 一
它就完全可以依 自己的意 尽可能地维护 自 的利益 , 己 甚至 订和提供的。于是, 费者的权益 , 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 切有利条件 . 写入他认为对 自己有利 的条款或内容。这 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 , 它的破坏性是 不惜 以各种 手段 损 害经 济活 动相 对 人 的利 志 ,
格式合同中 霸王条款规制

在的经济原因 , 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 , 从
而达到减少 . 甚至杜绝霸王条款 出现的 目的。



口文/ 贾庆余

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 义
早在 l 世纪 , 9 格式合同就 已经出现在西
而要打破垄断则 必须引入 的经济 实力和广 泛的社会影 响造就 了自己 的 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关键是要打破垄断, 竞 争。只要有了充分竞争 , 消费者就 可以对其 强势地位 , 使其与一般的消 费者之间处于一种 展, 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 2 世纪 , 0 格
难免会 能 , 因此成了霸王条款 产生的必要条件。 者和经营者的严格 消费责任 。 基于霸王条款的 利益。在 优先考虑 自己利益的前提下 . 损害到行 为相对人。 3 强势地位造成信息不对称, 、 而信息不对 破坏性 . 有学者断 言.2 世纪以来 . “0 格式条款 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 。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所使用的标准化文本。

这些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准备,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修订和更新。

保险格式条款包含了保险合同的各项细则和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程序、保险费支付等内容。

保险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在各个合同之间具有一致性,并提供清晰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这样可以防止保险公司在不同合同中使用不同的条款,以防止歧义和纠纷的发生。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

条款中会规定保险责任、豁免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理赔申请程序等重要条款。

投保人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采用特定的格式和语言,以确保其准确、清晰和易于理解。

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咨询代理人获取保险格式条款的副本。

在购买保险前,如果投保人对条款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该规制了!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该规制了!
合同法和特别民事诉讼法中, 增加格式合同接受人一方对合 同免责条款主张无效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的规定。 2 . 强化行政监督力度, 规制格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保险合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对等性所可能导致的弊 端. 决定了加强行政机关对格式保险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的重 要性。98 1月 1 经国务院批准, 19 年 1 8日,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 会正式成立 , 专门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实施 监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从事保险经营、 实现保险职能的基 本法律手段 , 因此对保险格式合同的监管自然成为保监会的
“ 霸王条款” 又称不公正条款 , 是指没有经过双方逐一协 商的合同条款, 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 导致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显失公平而且不利于消费者, 将被视为不公正的。通
生保险事故后, 8 在4 小时内 通知保险 被保险人应当在交 人: 通事故处理结案之 日 l 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 起 0

因、 性质、 责任划分和 损失确定等 各种必要单证。 投保人、 被 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 赔偿或解除合同 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根据《 法》 7 保险 第2
条规定, 人寿 保险以 外的 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对 保险 人请求赔偿或 者给 付保险 金的 权利, 知道保险事故发 自 生之 日 起二年内不行使消灭。 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 法定期间 提供相关资 保险人就必须予以 料, 赔付。 只有因 被 保险人怠于通知、 报损而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时, 保险 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该格式条款生的原因 1 . 保险人的 原因。 一是保险公司的 逐利性是产生霸王条
款的经济根源。经济利益决定着经营者的经济行为。由于保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内容,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般保险格式条款的常见内容:
1. 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保险合同的名称、生效日期、保险期限等基本信息。

2. 定义:对于一些特定术语或概念进行明确和解释,以避免歧义。

3.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限制。

例如,保险公司对于某些事故或损失的赔偿责任。

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前客户需要承担的一定比例或金额的责任。

免赔期则是指在保险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予赔付。

5. 赔偿方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修复或替换等。

6. 保险费和费率:明确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费率的计算方法。

7. 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如保险期满、双方协商解除等。

8. 争议解决:明确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具体的保险合同都有自己的条款,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格式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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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下)
(4)滥用保险补偿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第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点评:保险法理上的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通过保险人(保险公司)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该条款涉及的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属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范畴,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予以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如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且,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未少交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从政府获得行政给付、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福利待遇、从其他非保险单位与个人获得救济或捐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5)自己代理调费率,单方变更实侵权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点评: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

对此,投保人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调整费率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

而且,按照相关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适用浮动费率,而上述保险公司擅自将浮动费率的范围扩大至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并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都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违法和不平等的。

2.“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案例点评。

“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合同订立程序,用尽自身法定权利,规避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投保人实质上未了解或未被告知相关条款内容而形成的格式条款甚至霸王条款。

(1)理赔通知书自定免责
典型案例: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出事故理赔时,才知道其出示的车险理赔通知书上有“住院才报销”、“按医疗保险标准报销伤者医疗费”等条款,并被口头告知“不住院无护理费、误工费”等很多不予报销的情况。

王先生提出异议,保险公司称“公司的内部政策性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

点评:保险合同不仅包括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并作明确说明。

如事前未出示,或出示了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前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2)合同签订藏猫腻
典型案例: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周女士推销一款保险产品时称“买保险比在银行存钱好得多,想用钱时取也方便,还能借款、贷款”,周女士于是将银行存款转存到了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并在业务员提供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和分红保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

之后,周女士研究完整的保险合同才发现此保险对自己无意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认为其可以退还保费,但需要扣除所交保险费的58%作为手续费。

点评:从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看,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投保人仅仅看到了完整保险合同文本7个组成部分中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分红保险声明书两部分文本,保险公司对其他部分未尽到法定的重点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些内容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

鉴于《保险法》中没有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设定罚则,工商机关可依法对保险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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