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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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作者:马寒

来源:《理论导刊》2019年第06期

摘要: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界定、量化核算和股权分配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应严格区分,从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公益资产三个基本方面进行科学界定,既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又要防止侵占农村私人资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算,应坚持全面核资、依法核资、资债分离、资账相符的原则,按照分类量化、市场量化和评估量化的方法进行资产清算。应依据保护弱者、尊重劳动贡献、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以及民主协商的原则对集体资产股权主体资格进行科学认定,清算后的股权分配按照适应比例严格规范集体股和基本股的配置。对于股权保护应加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使确权后的农民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占有权、收益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产权;资产界定;股权分配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6-0061-08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不断深化对农村集体产权的认识,在各个历史阶段形成了一系列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制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城乡经济协调推进,把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作为激发农业发展、农村活力和农民积极性,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涉农制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1]等更多财产权利。党的十九大又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2]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是当前解决“三农”突出问题的关键,对于完善新时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巩固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经济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新旧利益关系的交割与平衡。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来看,其中最难以解决的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量化,以及界定、量化后科学化的股权分配问题。

一、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面临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推进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繁荣、实现农民富裕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续推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使农村农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農村现代化产权制度以后,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内容、方法、目标进行了科学阐明,为保护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3]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又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提出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1]。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直面当前农村集体产权界定、管理、运行等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就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而言,目前面临着三个方面亟待破解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复杂,难以有效界定

能不能理顺农村集体产权产系、有效界定集体经济资产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从宏观上看,第一,目前全国近10万个行政村级组织经济发展、产业集聚、资源占有等各不相同,东西部农村、同一区域中的近城农村与外郊农村的差异化也较大。十八大以来,虽然已经有5.8万多个行政村和4.7万多个村民小组进行了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并向参与改革试点的农民进行了资产收益分红,但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比例偏低,东西部农村账面资产平均占有比例相差较大。这就造成了不同区域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核算必然面临复杂情况,并对集体资产量化核算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农村集体资产除已经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的生产企业易于统计外,其它集体资产收益因隐蔽性较大往往难以界定和量化。第三,现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或个别家族势力手中,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将集体资产与私人资产混合在一起,难以拆分两类不同性质资产。

从微观上看,多年来,土地权属虽然有法律的界定,但在实际行使时却存在多种难以理清的权属关系。第一,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有偿流转,在一些地区农村变成了私人之间的土地买卖。也就是说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成了私人所有权。这不仅改变了土地的资产属性,也对集体土地资产产权改革造成了困难。第二,国家适度放活宅基地等生活资料产权交易,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施的有效政策举措。这一政策不是要否定宅基地等集体资产的权属,而是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一些地区农村混淆“三权”的权利归属,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相等同,将集体资产与私人资产相等同,在出卖、转让、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同时,将宅基地所有权一同转让。第三,各类市场主体租用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理论上讲应是市场主体与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即集体,而不是与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发生了使用权转让关系,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私有财产的转让关系,租赁金应归集体所有,集体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或分红。但实际上,由于产权不明确,往往出现分配混乱和非法侵占等情况,大多数集体成员无法获取正当的利益分红。除土地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池水、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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