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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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B1.6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投标报价中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B1.8未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的现行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税金。
B1.9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提供所有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原件与投标文件不符合的。
B1.10投标人增加的措施项目不是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
B1.1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B1.12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B1.13同一个投标人投多个标段时,在不同标段的《投标函》中承诺的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的。
B1.14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经理与报名时不一致,未在开标前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或未办理完成的。
B1.15同一个投标人报名的标段数量大于3个的(不含本数)。
B2.废标说明
B2.1评标委员会应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废标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