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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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二者的性质不同; 二者的内容不同; 二者的目的不同; 二者对责任主体的要求不相同。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之间也有着紧密的 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交通肇事 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与联系
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予以的行政法律制裁。 对交通肇事的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 及其交通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是损益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并且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 害后果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而又未达到刑事犯罪 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对象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 具备责任能力。 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三)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 上有期徒刑。
四、追究交通肇事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序
(一)立案 (二)侦查 (三)侦查终结 (四)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五)提起公诉 (六)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项条件: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当事人应当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并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和 申诉权;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 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当事人。 交通警察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书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原告)对公安机关及其交通 管理部门(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照法 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该行政处 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裁定的行 政诉讼活动。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 的,既可以首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特别恶劣情节之一的:第一,死 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第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第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 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在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 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案)。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 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而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意外原因所引发的,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也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2005-8-30
第四章 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 述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又称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是指交通 事故当事人因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招致法律对其交通 肇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直接表现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将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而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因 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所必须 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予以的刑事法律制 裁。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当事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 任。 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并且是交通肇 事的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一)因时效经过而免责
1.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 2.交通肇事刑事处罚的追责时效 3.交通肇事民事责任的追责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最长时效
(二)因不诉或协议而免责
第二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界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 6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 人民法院备案);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辆的;第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明知是 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第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也叫行政纪律责任,是行政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 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就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 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施的一种行政 机关内部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是国家公职人员因职务身份所承担的最主要的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行政处分由轻到重规定为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个等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 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特大交通 事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防范、发生有 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 责任。 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侵权责 任。然而,有时交通肇事行为可能会同时产生违约和 侵权两种法律后果,产生责任竞合。《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 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 任。”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当事人自主性。
三、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裁决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具备 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权。 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 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处以行政拘 留的,还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征得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 需要对现役军人处以拘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 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其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分为现场处理和非现场处理两个阶段。 现场处理阶段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实施,而非现场处 理阶段则必须由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实施。 现场处理阶段。 非现场处理阶段。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某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在负责调查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的参加下,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 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 果合法、公正的专门行政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对 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或者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较大 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责
(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归责的含义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责,也称为交通肇事 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 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的判断和确认。 (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四、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交通肇事法律责任 的免责,是指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 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不同于“不负责任”或 者“无责任”。
二、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又称申诫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 的告诫。 罚款。又称财产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 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罚款 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罚方式。 拘留。属于一种人身罚,又称为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公 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羁押于 一定场所的处罚方式。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 女,以及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当事人均不得适用拘留处罚。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能力罚或称资格罚,是指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 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属于一种能力罚或称资格罚,是指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 车驾驶人取消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
(二)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对罚款处罚的执行 2.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执行 3.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执行 4.对拘留处罚的执行
五、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救济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交 通管理部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其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由上级公安机关或其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后,对该行政处罚 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采纳的是上一级复议制。 当事人对交通肇事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的60天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不 停止执行。
第三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
一、交通肇事罪及其特征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 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犯罪主体属一般主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交通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