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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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冀建材函〔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2015年12月7日,省住建厅与省工信厅共同召开了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研究落实住建部、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现将会议纪要予以印发。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附件: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6年5月3日附件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第1号时间:2015年12月7日下午地点:省住建厅202会议室主持人:李同泽高恩亭参加人:司磊郅超韩熠王金玉会议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有关要求,研究拟定我省有关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先后印发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将建筑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7类建材产品列入首批绿色评价标识范围。

目前,两部正在抓紧开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信息平台,有关证书、标识式样、表格文本近期发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以下简称“两厅”)已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联合转发各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部要求,两厅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工作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有关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如下:一、两厅联合成立“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以两厅名义正式公布。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辟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需求主导、融合创新、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有关人材的培养及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公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网络安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网络安全以及对其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以下简称“行业信息化”),是指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现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和企业发展等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工作。

第三条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网络安全以及对其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以下简称“行业信息化”),是指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现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和企业发展等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工作。

第三条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对本系统、本部门下列工作履行相关职责:(一)贯彻执行信息化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二)研究落实国家、我省有关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的决策部署和规划政策;(三)建立健全促进行业信息化发展、保障网络安全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四)开发应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系统;(五)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检查督促等相关工作;(六)组织开展和指导督促信息化知识普及、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冀卫[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冀卫〔2012〕1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卫生系统在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以下简称“两个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两个环境”,引导全省卫生系统奋发有为、开拓进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步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紧紧围绕改善“两个环境”工作部署,以构建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实现生产转型、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卫生系统特点,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清理和优化管理政策,整顿和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法治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创新社会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冀工信节函〔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节函〔2024〕116号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管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八批大气治理、第六批污水治理、第六批环境监测仪器、第五批固废处理装备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要求(一)推荐要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发展规划,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等。

企业符合对应领域《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要求。

(二)推荐程序请各有关企业依据相关规范条件要求自愿申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 )(以下简称平台)线上提交规范条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24年5月1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推荐审核意见,发送到邮箱(*****************),并通过平台完成资料上传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冀政办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1日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智慧环保云平台解决方案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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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防范预警(2)
报备管理
对于企业停产、调停、在线监测仪器异常、传输故障、技改等情况进行报备 登记,以便对于传输数据调阅的时候,有据可查。企业用户,可根据其法人代码 登录企业客户端进行报备登记,再由环保部门进行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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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在线监控:信息尽在手中(1)
污染源实时数据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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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在线监控:信息尽在手中(2)
污染源实时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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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防范预警(1)
实时告警
当各监测点实时采集的数据超过该监测点预先设置的限值时,系统视其为异常(可 能发生紧急事件),并将该事件通过异常告警功能发布至界面、监测点负责人等,以便 快速响应并做出应急处理。
集群对讲 GIS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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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智慧环保平台建设的背景 2、 智慧环保平台建设解决方案 3、 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介绍 4、 中国电信智慧环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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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掌握一手信息(1)
企业信息
管理企业的污染源信息、点位信息以及设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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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掌握一手信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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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环保云平台框架
通过智慧环保云平台建设,为政府的环保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通过物联网技术,为企业提高企业环境 管理水平;通过提供开放的监督平台,促进全民参与和监督;从各个层面推动环保的发展,最终达到改善环 境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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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环保云平台建设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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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测Βιβλιοθήκη 台当前河北环保形势紧迫,河北省环保厅已经做出“十三五”规划:各市、县“十三五”环保规划目标指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环境信息化建设

河北环境信息化建设

河北省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简报第1期(总第1期)河北省环境信息中心2007年3月15编者按:我省环境信息化建设走过了从起步、发展到进入正常、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作为环境保护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支持作用。

为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化进程,为各地环境信息化工作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特编发该简报,以期对提升我省环境信息化工作水平有所启迪和帮助。

★领导讲话在全省环境应急调度视频系统技术研讨会上的讲话——宋春婴同志们:跨入2007年,全省环境应急调度视频系统技术研讨会在石家庄召开了。

这次研讨会是全省环境应急调度视频系统建设工作的一部分。

视频系统建设经过确定方案、招标、施工几个阶段,目前正在进行收尾和试运行工作。

本次培训的目的是让大家熟悉视频设备的操作使用,以保证视频会议系统在今后的使用中正常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下面我简单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视频会议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过程中,大部分市、县环保局都对该项工作非常支持和配合,使得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在此我们对大家表示感谢。

目前,11市和15个扩权县环保局已经安装调试完毕,省局会议室已经装修完成。

到目前为止,还有7个县环保局没有安装设备,主要原因是线路问题。

希望这7个县环保局尽快连通线路,早日用上视频会议系统。

二是关于2007年的工作安排。

2006年工作情况,在今年8月张家口召开的全省环境信息工作会议上已经与大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从近期各市信息中心报过来的总结材料看,各市在2006年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来提高本单位的信息化水平,有力地支持了环境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

一会儿信息中心的潘主任还要对06年的工作进行总结。

希望诸位在2007年继续努力,加快环境信息化建设步伐。

关于2007年的工作目标,我想主要抓以下几点:1、进一步增强基础能力建设去年12月份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印发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我们转发了这个标准。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19)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19)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19)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网络安全以及对其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以下简称行业信息化),是指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现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和企业发展等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工作。

第三条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对本系统、本部门下列工作履行相关职责:(一)贯彻执行信息化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二)研究落实国家、我省有关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的决策部署和规划政策;(三)建立健全促进行业信息化发展、保障网络安全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四)开发应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系统;(五)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检查督促等相关工作;(六)组织开展和指导督促信息化知识普及、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2•【字号】冀政办字〔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2日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我省配套项目、省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省级信息资源库、省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省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省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对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省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76)文件要求,现将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的前提条件1、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2、符合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符合逐年改善的约束性要求。

二、分级受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通告2015年第1号)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受理,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三、分类处理1、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要求,在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环评手续。

对于已建成投产项目,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以实际监测数据等内容为依据,逐条分析论证其与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的符合性。

结合评估报告结论,对于符合环发【2014】55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出具环评备案意见,做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对列入《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违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退城进园、污染搬迁,按比例配套削减产能,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2、其他行业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其他行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附后),并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提出整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异地搬迁),并出具承诺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办字[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意见(办字〔2012〕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深度融合”)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力度,抓好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应用和融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壮大支柱产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分类推进。

既要注重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又要根据产业、区域特点,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内容,分类推进。

2企业为主,政府推动。

调动企业作为投资和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形成有效机制和内生动力。

加强政策引导,营造发展环境,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3试点示范,重点突破。

积极组织分行业、分区域的两化深度融合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以点带面,实现重点产业、重要环节和重点区域的突破。

4融合创新,合作发展。

发挥信息化渗透、倍增和创新作用,推动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和综合集成,促进技术、业务和管理创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冀建节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7月2日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助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双创”环境建设,提高全省环评审批效能,现就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力,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

在区域上,严格执行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不突破生态红线。

在行业上,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环境容量。

在准入上,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条件,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建立分级分类的环评审批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环评等级分类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

(二)进一步下放省级环评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将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选址跨设区市或跨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生态红线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冀政办字〔2022〕130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加强和规范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子牙河、大清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永定河、北三河、黑龙港及运东、漳卫南运河等七个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推进大清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完成渤海近岸海域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全省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流域、重点湖泊、渤海近岸海域排污口整治;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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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促进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利用计算机、移动设备、移动通讯、GIS、遥感、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环保信息化项目建设。

主要包括:环保应用系统、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数据采集传输、数据库、环保信息资源开发利用、GIS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开展的环保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河北省环保信息化建设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为原则,以实现“智慧环保、资源共享、科学管理”为目标,逐步建立覆盖全厅的环保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所有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处室、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与利益方有不正常交往,不准徇私舞弊干预采购过程,不准泄露招投标
的工作秘密。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河北省环保厅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全厅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顶层设计。

(三)审定环保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的重要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协调和解决全厅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是:
(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对全厅环保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信息资源规划。

(二)组织开展环保信息建设调查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

(三)组织制定环保信息化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对各类环保业务系统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把关,编制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论证、招标、建设和验收工作。

(五)承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处室、各单位是项目建设、使用推广、系统升级、
功能扩展、内容更新的主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各处室、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顶层设计、标准规范,于每年5月1日之前向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作业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各处室、各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报经分管厅长、主管厅长同意后,提请厅常务会研究确定。

厅常务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处室、单位确定项目技术内容,编制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议书,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工信厅审定。

第十二条通过省工信厅审定的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厅规财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的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开发建设。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网络、设备和软硬件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处室、单位与项目承
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全程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与使用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重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章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

各系统应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等级的要求,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达不到信息安全等级要求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加强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环保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方法,对建设项目预期目标、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六章系统整合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运行的应用系统,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整合后,提供接口,纳入“智慧环保”平台,实现单点登陆。

同时将系统审核后的数据同步传输到省环保厅数据中心,纳入省厅信息资源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业务需求的特殊性、紧迫性要求,经厅领导批
准同意的由有关处室、单位牵头组织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建设方案并报省工信厅审核批准。

同时,将建成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统一部署到省环境云计算中心机房,进行集中运行维护,以节约网络与软硬件资源,减少运维成本。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应用系统和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各处室、单位负责应用系统使用端的日常维护,包括系统升级改造需求的提出、内容更新、数据填报等。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内容安全不泄密。

第二十四条系统用户确保用户名、密码不得外泄,定期修改密码,妥善保管安全认证登陆设备,确保不丢失。

第二十五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环保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建设经费列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算。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在项目总体验收后,纳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
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所有。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归档要求,在项目实施和建设过程中同步收集和整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正式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项目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案、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包含系统体系结构图、业务流程图、数据流程图等)、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字典、系统测试方案、系统测试分析报告、项目实施报告、系统试运行和自测报告、故障诊断与排除手册、系统源代码、系统安装包等、培训计划、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员使用手册、其他培训资料、系统演示光盘。

第三十一条项目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相关监理规范制度的要求,对承建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向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完整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信息化项目申请表
河北省环境信息化项目
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填报日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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