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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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

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

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在司法领域,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旨在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和长时间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的基本流程和重要性。

一、调解程序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它的目的是通过法官的中立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2. 调解准备:一旦法院受理调解申请,法官会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准备。

调解员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为调解做好准备。

3. 召开调解会议:法院会安排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会议。

在会议上,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提供中立的建议和意见。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4.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这个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中的约定。

5. 调解失败:如果调解会议上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终止调解程序,转为诉讼程序。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争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二、和解程序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和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和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2. 和解准备:一旦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法官会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准备。

调解员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为和解做好准备。

3. 召开和解会议:法院会安排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参加和解会议。

在会议上,调解员会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4. 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会起草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的方式

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的方式

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的方式在司法领域,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它们旨在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和法庭判决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探讨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的方式,并分析它们的优点和局限性。

一、法庭案件调解法庭案件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专门的调解员通过协商、沟通和引导双方当事人,促使他们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这种方式强调双方的自主性和平等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1. 调解的过程调解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调解员会与当事人召开会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焦点。

其次,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帮助他们理解对方的观点和利益。

然后,调解员会提出解决方案,并协助双方达成一致。

最后,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 调解的优点法庭案件调解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调解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调解通常只需要几次会议就能达成一致。

其次,调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用担心被公开审判。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 调解的局限性然而,法庭案件调解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调解的结果并非总是公平和公正的。

调解员可能会在双方之间做出妥协,导致一方的利益受损。

其次,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配合或拒绝妥协,调解就无法进行。

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调解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通过法庭判决来解决。

二、法庭案件和解法庭案件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共识并放弃继续诉讼的权利。

这种方式注重双方的和解和合作,以达到双赢的结果。

1. 和解的过程和解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会进行谈判,讨论争议的解决方案。

其次,双方会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第10章 法院调解

第10章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 的案件,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不予调解。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56
2001年 30日下午 日下午5 50分许 分许, 2001年7月30日下午5时50分许,深圳宝洋产业制品 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 名男管理员( 厂6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名)及5名男管理员(其 中韩国人2 中韩国人2名)在工厂金处长的带领下突然闯进工厂车 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 56名女工强 间,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名女工强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 久。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就同意不离婚。 就同意不离婚。法院就此将双方的意见记入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达 成调解协议。 成调解协议。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D.在调解过程中 承办案件的法官说: 在调解过程中, D.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说:“如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D.在答辩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享有决定权?
❖ A.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调解开始的时间
❖ C.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D.调解的地点
❖ E .调解的方式
F .调解书生效的方式
❖ 在答辩期满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其调解时间为 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5天(简易程序为7天),在此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 ,可继续调解
❖ 二、调解的进行
❖ 通常按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调解 开始前的告知义务,调解开始后的调查程序,调解中还要有的放矢地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协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必要时, 审判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加于人
❖ 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 调解规定的新规定: ❖ 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 ❖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
❖ 三、调解的结束
❖ 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 已生效的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
❖ A.不同的法律效力
B.相似的法律效力
❖ C.同等效力
D.不同的执行效力
❖ 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争议,于 200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4月5 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张某签收,4月6日送达被告王 某签收。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在诉讼期间协调和解有着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而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根据这两个名词我们可以猜到,一个是基于法院为中间人进行调和,一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调和。

那么除了这个还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我们接下来再深入的探讨下吧。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而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两个到底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什么?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民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

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建立原因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人民调解法和司法解释

人民调解法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法律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法律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法律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法律调解的重要性 • 法律和解的重要性 • 法律调解与和解的实践应用 • 法律调解与和解的技巧与方法 • 法律调解与和解的挑战与对策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缓解法院负担
随着社会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法院负担沉重。调解与和解作为非诉 讼解决方式,能够减轻法院负担,提 高司法效率。
提高司法效率
快速解决纠纷
与诉讼相比,法律调解通 常更加灵活、高效,能够 快速解决纠纷,避免长时 间的诉讼过程。
节约司法资源
法律调解可以减少对司法 资源的占用,使法院能够 更集中地处理重大、复杂 的案件。
增强司法公信力
通过法律调解成功解决纠 纷,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 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提高 司法公信力。
双方自愿达成,行政机关应依 法履行协议内容。
05
法律调解与和解的技巧与方法
沟通技巧
倾听技巧
积极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理解其 立场和诉求,为调解打下基础。
表达清晰
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阐述问题,避 免使用专业术语,确保信息准确
传达。
提问技巧
通过针对性提问,引导当事人深 入思考,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情绪控制技巧
02
法律调解的重要性
缓解社会矛盾
01
02
03
平衡利益冲突
法律调解通过协商方式, 促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 寻求共识,从而平衡彼此 的利益冲突。
减轻诉讼压力
法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 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有效 减轻法院诉讼压力,缓解 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调解解决纠纷,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 定,减少因矛盾激化而引 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调解和和解程序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调解和和解程序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调解和和解程序在法院工作中,案件调解和和解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两种重要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法官的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和解则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终止诉讼。

本文将从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和和解的优势等方面探讨法院工作中的案件调解和和解程序。

一、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案件调解是一种灵活、快捷、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其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和法律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参与的,不能强制调解。

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达成自愿协议。

公正原则是指调解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法官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公平、合理。

保密原则是指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保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维护调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法律原则是指调解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合法、合规的调解,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

二、案件调解的程序案件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准备、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四个阶段。

调解申请阶段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的阶段。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附上相关证据和材料。

法院收到调解申请后,会安排法官进行调解。

调解准备阶段是法官在调解开始前对案件进行准备的阶段。

法官会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调解过程阶段是指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调解的阶段。

法官会在调解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讨论,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调解结果阶段是指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对协议进行确认的阶段。

法官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合法、合理,然后作出调解裁定,终结诉讼。

三、和解的优势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终止诉讼。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第三条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法院诉讼调解流程

法院诉讼调解流程

01法院调解的流程有哪几个步骤?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1、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2、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

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

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法院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

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1、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2、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02诉前调解的期限很多当事人会问律师: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才能转正式立案呢?啥时候开庭?律师面对这些问题往往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也许以下法条可以给你一些帮助。

根据山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起算日为调解员接收立案庭移交材料之日。

法院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法院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在原审判决前或者一审审理终结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调处的机制。

法院调解制度是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的一种新要求,旨在实现对复杂法律问题的解决,促进当事人和解,以便尽快解决纠纷,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调解制度是一种自愿的调解方式,其本质是法院以调解代替审判,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让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从而实现司法节约,也是司法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新思想。

法院调解制度有助于改善民事审判工作,能够更有效地、更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司法机构更贴近当事人,使司法机构更好地发挥其调解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并推进民事审判的正常化。

法院调解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为当事人调解提供便利条件,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的节约。

法院调解制度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司法程序,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调解已经成为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少审判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调解制度的实施,需要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司法节约,使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以求达成调解协议。

首先,要根据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明确法院调解的范围,明确法院可以采取的调解形式,推动调解程序的有序进行。

其次,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调解机构,实行调解程序的统一管理,提高司法机构调解的精神和实力;第三,要加强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调解技能和委员会道德,以便更好地担任调解工作;第四,要推动调解手续的简化,简化调解程序,并鼓励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以实现司法节约;第五,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认识到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推动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

民诉第10章 调解

民诉第10章 调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的一般程序一、概念――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二、适用范围(一)必须调解的案件1、离婚案件应当调解,但不应当久调不决意见922、简易程序 6种简易14例外: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不予调解的案件调解2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T1 下列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劳务合同纠纷B.宅基地纠纷C.著作权纠纷D.继承纠纷T2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T3 06 8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D.选民资格案件ABCD三、调解的时间(一)开始1、原则: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2、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调解第一条3、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迳行开庭进行调解。

改革20(二)调解期间与审限1.原则:调解期限计入审限2.三个条件并存时,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调解 6)(1)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2)普通程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15日内;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3)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四、调解主体(一)调解主体1.自行调解:独任或合议民诉法862、协助调解调解3(1)法院可以邀请(2)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3、委托调解(1)经各方当事人同意(2)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3)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二是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该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当事 人双方不得提出与调解标的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在其他诉讼中作出与该调解标的相反的判断。调解这一效力 与判决的既判力内容相同。
三是形成力。如果调解的目的是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且调解又确认了一方当事人的形成权,那么该调解就具有 形成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调解。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 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必须合法,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实体上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 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合法原则存在歧义。有观点认为,合法性还包括不得违反政策,并且只要不符合法律的 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合法原则。**认为,合法仅仅是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包括违反政策。 这种理解是从民事调解的性质来认识的。在民事领域中,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 都享有处分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不得违反法律,且政策是一个相当广泛和抽象的概念。
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 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与调解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与调解程序

法律效力及后果
和解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 上进行,并且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 正、及时的原则。调解过程中,审判人 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做 好调解工作。
VS
原则遵循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必 须自愿接受调解,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也必须遵循 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HAPTER 03
调解程序
调解组织及人员构成
调解组织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由人民法院 主持,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 调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 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
调解由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主持, 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及原则遵循
调解过程
当事人协商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 人就调解方案进行充分协商, 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履行
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生效, 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各自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CHAPTER 05
案例分析:典型调解案例剖 析
案例背景介绍
案件类型
本案是一起涉及邻里纠纷的民事诉讼 案件。
案件起因
解决方案探讨
调解方案制定
在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和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 解方案,包括相邻土地的使用权、通行权的划分等。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502.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e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7.总学时:72学时(其中实验实训6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学生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原理,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通过理论教学、课堂讨论、观摩庭审现场及模拟实验等方式,使学生能将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知识、立法规定与实践相结合,解决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所作的概括论述。

学习本章的目的是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 把握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

3. 了解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讲授学时:2主要教学内容: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3.ADR二、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诉讼的目的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与宪法2.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3.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4.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1. 要求学生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基本原则的内容。

2. 要求理解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讲授学时:3主要教学内容: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的内容2. 诉讼权利平等的根据3. 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概念2.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意义四、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1. 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2.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演变3. 进行法院调解必须自愿、合法4.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五、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的概念2. 辩论原则的意义3. 辩论原则的形式和内容六、处分原则1. 处分原则的概念2. 处分原则的意义3. 处分原则的内容七、诚实信用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3.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八、检察监督原则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意义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1. 学生了解民事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四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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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调解的特征
(一)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 依法进行的 (二)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三)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四)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和法 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五)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 权的方式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1、日本的民事调停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 、美国的“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从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法院调解的效 力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这一重要活动。了解 当事人和解的法院调解的区别。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 中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 解协议的效 力。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调解
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 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的诉讼活动和结案 方式。 方式。
调审合一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 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自愿原则 事实清楚、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不公开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பைடு நூலகம்时间
1、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生效 的时间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五节 当事人和解
一、我国的当事人和解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比较
第六节 调解、和解与判决的关系
一、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二、诉讼和解与判决的关系 我国调解、 三、我国调解、和解与审判关系的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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