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一)
第五章、海运提单解读
知识拓展: 有关国际法规对海运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1,《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
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2,《维斯比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
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其高者为准。 经过1979年对《维斯比规则》的修订,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计算单 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为 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特别提款权, 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3,《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为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特别提款权:缩写为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 一种国际货币储备单位,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货币形式。可以代替黄金用于 国际支付。又称纸黄金。 1970年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一美元等值。 1974 年7 月,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 货币作为定值标准。现在 “一篮子”货币由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组成, 加权”比例为:44%、3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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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 轮运输一般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 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7、唛头(shipping Marks )。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 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 卖方决定缮制,一般都是打上“N/M”。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散装;大量;整批),集装箱货物,单位件数与包装 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数目。 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 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9、货物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 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从承运人角度看,它只能把货物交给持 有正本提单的人,否则,若是把货物交 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承运人将冒巨大 风险。一旦第三人以正本提单要求提货, 主张对货物的权利,,承运人必须赔偿 全部损失,而不能享受海牙规则对承运 人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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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 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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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告称”等不知条款。承运人否认了 解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数量或技 术规格的条文,构成举证责任的转换, 索赔人应证明交付承运人的货物的确实 数量,如索赔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则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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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清洁提单
①概念:明显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 的提单。 “包装不固”;沾有油污;货物漏损; 包装开裂/漏洞/撕裂;货物残损;包装货 物露出;桶生锈;短装5箱;少装2坛。 对批注表明的货差或批注事项导致的货 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批注内容要具体、明确、肯定,不能模 棱两可,不能使用“许多”、“一些 ‘、”少量’、“相当一部分”等不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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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运人的责任 1.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恪尽职责使船舶适 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 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①使 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 和配备供应品;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 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载 运和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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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有义务洛尽职责 使船船适航。但何渭恪尽职责?船舶适 航须符合哪些要求?船舶适航责任期间 如何确定等等,都有必要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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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本人,其雇用人,以及独立合同人 等都必须做到恪尽职责,否则,承运人 就应当负不适航责任。 独立合同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 与承运人有合同关系,为承运人提供服 务,使船舶适航的人。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的概述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货物运输文件,由承运人(船东或船运代理人)向托运人(货主或代表货主的货运代理人)发行。
它记录了货物的描述、运输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费以及签字或印章等信息。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定证明。
提单的性质提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性质:1. 运输合同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记录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约定条款和条件,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运输方式、运费和保险等。
在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证明文件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证明货主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承运人会在提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承运货物的事实,并将提单交给货主或其代理人。
只有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才有权利领取货物。
因此,提单具有货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律效力。
3. 支付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提单还可以作为支付凭证。
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需要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根据提单上的约定,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付款要求。
承运人只有在收到运费后,才会将提单交给收货人。
此时,提单可以充当付款的凭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提单的作用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提单的主要作用:1. 货权转移和交接提单记录了货物从起始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承运人发行的提单可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已经从托运人转移到收货人手中,货物的转让和交接得到有效确认。
这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权转移非常重要,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2. 货物追踪和监控提单中包含了货物的描述、数量和运输方式等信息,这使得货主或其他相关方能够实时追踪和监控货物的运输进程。
通过提单,货主可以随时掌握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及时做出调整和安排。
3. 运费支付和结算提单中明确了运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它规定了运费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
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
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
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
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
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
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
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一、引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
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
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著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
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
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
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
二、提单的性质已往人们(包括我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定义条款)多是从提单的功能角度对其下定义的;提单功能当然也能揭示提单的性质,惟将提单最终界定为一种〃单证〃,显得过于宽泛。
提单的性质及种类
提单 提单亦称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性质和作⽤(重要考点) 1、它是承运⼈应托运⼈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
2、它是承运⼈和托运⼈之间订运输合同的证明 3、它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1、根据提单有⽆不良批注可分为: ①清洁提单:是货物装船时表⾯状况良好,承运⼈未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在提单上另加有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2、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 ①已装船提单:指承运⼈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轮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②备运提单:指承运⼈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为:(重要考点) ①“记名提单”即Straight B/L,是指提单的抬头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名称,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不能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此不能流通。
②“不记名提单”即Bearer B/L,是指提单的抬头栏内不填写收货⼈,⽽是留空或者填“To Bearer”叫不记名提单。
③“指⽰提单” 即order B/L ,是⼀种可转让的提单。
指按记名⼈或⾮记名⼈的指⽰提货的提单,可背书转让。
在收货⼈栏填写“凭指⽰”(To order)或 “凭某⼈指⽰”(To order of….) 4、根据运输⽅式,可分为: ①“直达提单”:从装运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驶往⽬的港卸货的称为直达。
签发的这种提单称为“直达提单”。
②“转船提单”: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需要在中途换装另⼀船只运往⽬的港,有的甚⾄换船不⽌⼀次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称转运提单(Transshipment B/L)。
③“联运提单”:是指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式联运的货物,由第⼀承运⼈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在⽬的港或⽬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
海运提单培训
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 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 这样就很容易地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 诈作为由拒绝收货 ,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 向法院起诉。更何况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表明, 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货损 的赔偿责任,而且还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 条款的权利。
2、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 清洁提单(clean B/L)
3、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or through B/L)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这种在 美国称(international transport B/L),在其他地 区也有称为(multimodal transport B/L)的。这是 指需经过不同运输工具完成全程运输所签发的 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即 全程运输由干线集装箱船,支线集装箱船,航 空,铁路,公路,内河等不同运输工具协同完 成时所签发的提单。
五、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提单是由各个船公司自行制定的,涉及各方面关 系人利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证。提单一般由正面 内容,即正面记载的事项和背面条款两部门组成。正 面内容关系到提单的法律效力,而提单背面的条款规 定了包括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提单持 有人和货物所有人等在内的与提单有关的关系人的权 利,义务,责任和免费等与提单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 条款。
提单
分析:
承运人上海海兴轮船公司手中持有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出具 的保函,这保函为合同无疑问,但这种合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担保合同,属特殊的担保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受到限制的。特殊 是特殊担保合同的被保证人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不是义务 人,是由义务人为防止其履行义务中所发生的风险责任要求有利 益方提供合同的保证。基于这种特殊性,这种保函在效力上仅对 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对善意收货人来说是无效的。由于在 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货物的数量或品质在装船时已有异议的情况 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被 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串谋,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方。 故本案中船方的保赔协会不得不向收货人提供货损担保,并将由 船方同收货人协商最终的赔付金额,然后再由承运人上海海兴轮 船公司凭保函向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追偿。
Consignee
To order
②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
Shipper
# # # Co. (Address)
Consignee
To order of Shipper
由托运人在 提单背面作 空白背书
③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to issuing bank or order)
上述提单经过数次背书,最终于1998年8月10日 经背书转让至福建外贸,福建外贸于8月17日换取提 货单之后向泉州海关验货,海关查验发现集装箱内 装的是涤纶丝而非申报的货名氨纶丝。9月3日,福 建外贸请商检对货物进行检验,认定集装箱箱体无 损,铅封完好,装载货物的纸箱上标有涤纶丝 “TEXTVREDYARN”字样,箱内货物为涤纶丝, 福建外贸为此支付商检费64674元人民币。福建外贸 因箱内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而拒收货物。泉州海关 因福建外贸申报品名与实际不符,将上述货物予以 拍卖,并对福建外贸科以处罚。福建外贸对中运公 司提起诉讼,要求中运公司按照提单及有关单证上 记载的货物名称交付货物或赔偿等价的货物损失。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的性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提单分为下列三种提单:一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
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
(第一单TT 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二是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
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
提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船运公司甲公司为我国一家知名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丙船运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物由丙船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丙船运公司也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甲公司向丙船运公司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乙公司以提单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的法律性质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提单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具有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载明货物运输内容、证明货物交付和收货人身份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船运公司之间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并交付了运费,丙船运公司出具了提单,因此提单具有法律效力。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供应商,向甲公司供应了货物,并约定由丙船运公司负责运输。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冷柏军编(第2版)课后思考题及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导论1、国际贸易业务有哪些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有何实际意义?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1、国际贸易属于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2、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3、国际贸易风险大,不稳定性高;4、国际市场商战不断,竞争激烈。
2、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哪些环节?在各环节应注意哪些事项?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3)出口合同履行阶段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2)交易磋商和签订进口合同阶段(3)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3、了解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从事国际贸易有何作用?了解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国际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正常有序的进行和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较多,请简要作一介绍。
目前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1)关于使用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3)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4)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5)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如何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它与国际贸易条约有何异同点?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撰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概论,其不同点主要的有以下几条:一、前者属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的做法,且这种做法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次数上的反复性,已被各国接受和承认。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公司或代理人发给发货人的
一种证书,用于确认货物的收发、运输方式、数量、品质、收费、责
任等各方面的内容和约定。
海运提单具有以下含义和性质作用:
1. 货物所有权确认: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重要证明,在货物交付
之前,提单上的持有人可以认定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2. 运输合同证明: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认了承运
人和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协议的内容和约定。
3. 货物收发确认:海运提单是确认货物的收发的重要文件,货物装船后,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通过提单进行收发货的确认。
4. 运输方式说明:海运提单上详细记录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起运港、
目的港等信息,有助于掌握货物运输的具体情况。
5. 货物品质证明:提单上通常会注明货物的损坏、污染等质量问题,
有助于确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品质状况。
6. 费用结算凭据:海运提单上通常会注明相关的费用信息,包括运输
费用、保险费用等,作为货物运输费用结算的凭据。
7. 责任确认:海运提单中相关条款约定了船公司和货主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货物丢失、损坏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海运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的含义和性质作用,对于确认货
物所有权、运输条件、收发货确认、费用结算、责任确认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
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提单的概念和作⽤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承运⼈在接受所交托运的得货物后,前发给托运⼈,⽤以证明双⽅已经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是⼀种具有涉外性质的法律⽂件。
提单适⽤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泛适⽤的⼀种合同形式。
国际上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规则》、《维斯⽐规则》、《汉堡规则》。
三个公约对了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提单的作⽤主要有以下四个⽅⾯:1.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运输合同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与承运⼈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订有货运协议(如订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订⽴的运输合同。
当托运⼈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如收货⼈),则在承运⼈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和收货⼈之间的运输合同。
对于提单是合同的证明,有个著名的英国判例:原、被告约定,被告(船舶所有⼈)应在1947年12⽉1⽇英国提⾼进⼝关税前把⼀批柑橘运到英国。
但船先开到了港,12⽉4⽇才到伦敦。
原告(托运⼈)要求承运⼈赔偿多付的进⼝税和市场损失,承运⼈已提单中的绕航条款抗辩。
英国法官判决认为,被告在提单签发前的运输合同中已对原告作出了明⽰担保,运输合同中的该项担保使提单中所列的含义相左的绕航条款⽆效,承运⼈应赔偿损失。
2.提单是承运⼈签发给托运⼈的收到货物的正式收据或者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船长或其代理⼈),托运⼈将货物交给承运⼈后,承运⼈签发提单,证明承运⼈按照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货物,⽇后按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交付货物。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承运⼈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
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买卖和⾃由转让。
4.提单是处理承运⼈与收货⼈或提单受让⼈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简答题
《国际贸易实务》简答题一、贸易术语的作用?答:a 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b 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C 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答:1、船舶行驶的航线、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2、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3、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4、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用,由船方负担;5、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货物多少,只要有舱位都能接受装运(少量、件杂货)。
三、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答: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据的货物收据,证实其以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四、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的区别?答:区别使用范围签发人风险、责任多式联运单据各种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联运提单由海运和其他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承运人、船长、船东第一程运输五、我国基本险别除外责任的重要内容?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损失费用;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
六、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答: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2、运输距离;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4、季节性需要的变化;5、成交数量;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7、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8、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消费者的爱好。
七、实际全损的情况有哪些?答: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丧失(控制权——海盗劫走);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失去原有使用价值;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八、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答:1、利——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
国际贸易中的海运提单
6.从船舶经营性质的不同分
班轮提单(Liner B/L):指经营班轮运输的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打的提单,提 单上列有详细的运输条款。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提单上一 般注明“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或者注有“根据…租船合 同开立”字样。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 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 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 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 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至凭单据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 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 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 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指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 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 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
交换提单(Switch B/L):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 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 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 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作用:1.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2.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性质: 1.货物收据。
2.运输契约证明。
3.货权凭证。
我们在进行运输货物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提供一定的单据的,而海运提单,就是一种常见的货物收据。
还有很多人对于▲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并不是很了解,其实,海运提单的种类是比较多的,而且,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3)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2、海运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于以分类: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根据报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记名提单,该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
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海运运输的重要凭证和合同,作为一份书面文件,其法律性质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包括其是否具有独立性、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提单的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船舶载运货物的确认书,一般由船公司、承运人等发行,与货物有关的各方都可以依据提单来确定货物的数量、品质、装载和卸货地点以及支付运费等内容,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凭证和合同。
提单分为实体提单和电子提单两种,实体提单是以纸面形式传递的提单,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方式传递的提单。
二、提单的独立性提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提单的法律性质之一。
独立性是指提单是否与合同独立存在。
一般来说,当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运前已经转移并且购货人接受提单时,提单的独立性就得到了保证,即提单不再依赖于合同的履行,而成为一份独立的权利凭证。
这时,即使提单关联的合同存在争议或违约,提单本身也不受影响。
同时,提单的独立性也涉及到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在交付货物前,提单持有人是货物的承运人,他有权对货物进行掌控、转让和抵押等操作,而持有实体提单的人也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来获取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控制权。
然而,提单持有者的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一般而言,提单的场合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内,因此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规定也对提单的效力及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三、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货物拥有权在何时转移,对于提单的效力也有很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由买卖合同中确认的,或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
在多数情况下,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货物运往买方或运送过程中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货物运输途中,提单是货物转移、运输过程中的最重要凭证,货物的运输、交付、转移等操作都需要凭借提单保证,提单还是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的强有力证明;另一方面,一旦货物拥有权转移,提单的权益也变得更加确定,提单持有人的权益也就根据具体的处置方式得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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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一)一、引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
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
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着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
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
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
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
二、提单的性质已往人们(包括我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定义条款)多是从提单的功能角度对其下定义的;提单功能当然也能揭示提单的性质,惟将提单最终界定为一种“单证”,显得过于宽泛。
有鉴于此,为准确揭示提单的性质,我们试图将提单定义如下:提单,是海运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运货物的收受或装船,并据以在目的港向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商品)证券。
该定义揭示的提单的基本法律属性如下:(一)提单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证券自德国学者创用“有价证券”的概念以来,有价证券制度包括其内涵与外延一直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①。
现在人们一般普遍认为,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其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如汇票等狭义上的票据,其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不完全有价证券,例如提单、仓单等;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金钱的,称金钱证券,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物品的,称为物品(商品)证券,如仓单、提单②。
英美法中没有与大陆法“有价证券”一词完全等同的概念,而另有“流通证券”、“商业证券”等概念,其“流通证券”指得以背书或支付而转让的证券,其外延较有价证券为小③。
有价证券制度的最大特色是权利的证券化,即将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合一。
其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证券与权利相结合,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分离,故一般不能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
因而就有了证券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等制度。
惟在特殊情况下,又可通过特定方式使权利与证券相分离,因而又有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等制度。
证券与权利的结合,决定了证券权利由两种权利组成:一种是对构成证券的物质(一张纸)的所有权,另一种是构成证券的内客的权利,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上的记载而得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2)、可使证券表彰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迅速、简便而确实。
因而就有了证券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规定。
(3)、可使证券权利的转移便捷而又安全。
为此,法律设计了背书制度及单纯交付证券以转移权利的制度。
(4)、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维护义务人的利益等。
而正象有人已形象指出的那样,“提单有着漫长而光荣的历史”,“它可以被看作是贸易天才们的杰作之一”,“特别是在海运路途耗时长的年代里,提单简直被认为拥有神奇的效力”①。
事实确是如此:当海运承运人收受或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装上船舶之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即将记载托运货物的品名、标志、数量等事项及相应运输条款的提单交付于托运人,并保证在货运目的港凭该提单交付货物于正当的提单持有人;托运人接到提单后,既可以凭单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又可以通过转让提单,将在目的港提货的权利及相关的义务转让给受让人(提单持有人),且该转让既无需通知负有交货义务的承运人(就象一般的债权让与那样),又可使提单的转让(交付)与其所载明的货物的转让有同一物权效力;提单受让人受让提单后,既取得了凭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并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又取得了提单项下的物权,同时亦可以将该提单再行转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以下述之)。
尽管我国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尚缺乏相应的系统性,但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44条、第66条、第69条、《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第135条、《担保法》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等的相关规定看②,似也基本可得出上述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提单代表其所记载的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具有财产价值;提单权利与提单直接结合,一般情况下不能离开提单而行使权利,故提单可象票据那样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我国《担保法》对此已有明文规定);由于提单与其表示的权利合一,故提单权利的转移、行使可迅速、简捷、安全地进行,由此也就有了相应的提单转让(流通)制度等的设定(我国《海商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提单由此即具备了某些有价证券的属性,属有价证券的一种。
惟尽管提单有着“漫长而光荣的历史”,但其却始终没能发展成为一种象票据那样的完全的有价证券,而只发展成了一种不完全有价证券,即提单权利的转移、行使以占有提单为必要,而其权利的(原始)产生则另有特点。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提单权利的客体不象票据权利的客体那样是一种作为抽象的、一般等价物的金钱,而是一种具体的、特定的海运货物,即关键是由提单是一种物品证券的属性所决定的。
票据权利的客体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票据关系为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而该颇具抽象性的金钱债务自可在相关的当事人之间顺利地混同、冲抵等等,票据权利义务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则票据关系自可脱离其原因关系而独立存在,故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而提单权利的客体则为特定的海运货物,则提单权利的产生、移转、实现(消灭)莫不围绕该特定的海运货物的收受、运输(交易)、交付等而展开,即“人们不得不始终与货物这一精灵携手同行”①。
在该种局面下,尽管商业实践与相关法律,将有关特定海运货物的权利直接表现在提单上,使国际货物贸易最终变成了“单证交易”,以利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怎么也改变不了“提单与货物携手同行”这一事实。
这一无法改变的事实的存在,使提单权利的产生、移转、消灭(行使)都打上了一些不同于票据权利的特殊“印记”,从而使自己始终只能扮演不完全有价证券权利的角色,形成了自己的特殊属性与发展规律。
并且,由提单的物品证券的属性所决定,最终实现提单项下货物的交易由实物向单证的转变即最终实现单证交易,尚需其他单证及相应制度的配合,而远非提单这一种单证所能完成的,由此决定了提单关系与贸易、支付甚或保险关系等的密切联系。
现分述如次:1、从提单权利的产生看。
首先,提单应在承运人接受或装载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
这一是限定了提单的签发应具备的条件:承运人已接受或装载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承、托双方已存在有效的海运合同;该海运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货物为运输货物,三者缺一,就不能签发提单。
反过来,提单的有效签发,本身又可证明上述这些条件、事实业已存在,即提单的货物收据、合同的证明的功能业已具备。
二是说明,提单的签发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为的行为,故其与通常意义的单方行为显有不同。
三是强调了提单的签发应“适时”,由此,即产生了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承运人不及时签发提单,托运人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损失①。
其次,提单的签发,是承、托双方履行海运合同的一个环节,而就具体的实务操作情况看,提单的制作可以说是由船货双方共同完成的②。
所以,签发提单,既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其一种权利③。
同样,托运人既有请求签发提单的权利,也有义务接受提单的签发、交付。
在此点上,充分体现了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
托运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托运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等的准确性,并应充分注意提单只能包含而不能超出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提单载明的货物数量也必须与货物发票的数量一致,否则有可能导致买方拒收提单(货物贸易、提单流转受阻)①。
承运人应在提单上真实准确地记载其收受或装卸的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等事项及相关的运输条款,如实签发提单。
同时应准确、适当地记载货物的外表状况,由此即有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的划分,也有了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与纠纷②。
并且,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无权改变运输合同,而且签发的提单必须符合运输合同。
如果承运人拒绝签发符合运输合同条款的提单,托运人可以要回货物,并提起违约之诉③。
第三,按我国《海商法》第69条、第78条、第53条、第56条等条文的规定,(1)、尽管托运人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其可在提单中载明的情况下,与承运人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2)、尽管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如果提单中明确载明这些费用由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承担的,则仍应由其承担;(3)、承运人可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并对因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4)、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承运人即不能享有单位责任限制的权利,等等。
这说明,记载在提单中的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相关约定,特别是其特别约定,将直接影响提单所表示的权利的内容、进而提单受让人的权益。
上述情况表明,承运人收到特定海运货物的事实、承运人与托运人间的海运合同的内容及其履行情况,特别是其间的一些特别约定,直接决定了提单关系的内容;提单权利在提单签发前已经发生、存在,提单的签发则是对这种权利的记载与证明,故提单为证权证券与要因证券①。
因其是有价证券的一种,故其亦是提示证券、交付证券与缴回证券。
当然,关于提单的要因性,有所谓“纸上要因”的观点②,谓“承运人非因收受而负责,仍因记载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