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地名普查实施细则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部署,统一标准,规范成果,保证质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
第二条指导思想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强化组织、缜密实施,严格普查规程和质量标准,坚持“边普查、边应用、边服务”的工作思路,把开展地名普查与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和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等现实工作紧密集合起来,全面落实普查范围和内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名普查工作要坚持全面普查、科学普查、依法普查、安全普查,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坚持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注重质量、强化应用,坚持严密组织、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按期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普查任务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普查地区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普查领导机构职责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普查地区工作机构的联系协调。
山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一)办公室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地名普查有关文件、政策和指示精神,审议本级地名普查重大事项,部署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有关工作。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通报总结和安排布臵各工作组进度。
每月不少于1次。
(三)办公室工作例会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每周不少于1次。
(四)办公室专题(阶段)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专题问题,研究安排阶段工作任务,总结阶段工作完成情况。
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上述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对于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 1 —(二)报告的内容。
包括工作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按规定需向地名普查办报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等。
(三)报告的方式。
采取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以口头报告为主;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名普查办书面报告;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同时上报上级地名普查办负责人。
三、现场调查工作制度(一)普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等。
(二)向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指导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写,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签字认可。
(三)现场调查要严肃认真,对登记表格涉及的要素缜密调查、逐项填写,坚持多方考证、有据可查,确保认知度;现场测量时要规范操作、准确记录,精确达到质量要求。
(四)普查人员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密敏感地名现场调查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五)普查员要做好各类普查表的整理和交接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搞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动员,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地名普查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的总体要求,以普查政策、普查成果、普查经验与先进事迹宣传为重点,以保障和提升宣传效果为核心,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主要目标地名普查宣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重视、支持地名普查工作的氛围,确保普查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具体目标是:(一)通过宣传,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地名普查对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履行好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普查任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普查工作用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
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成果数据必须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条地名代码编制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第五条资料数据信息管理普查中涉及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须按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地名普查内容第六条地名分类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
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第七条地名的属性信息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普查验收),保证普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验收主体为各级地名普查办。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地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核查工作,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自查工作。
第三条普查验收坚持全面、规范、准确、客观原则。
以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依据,以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为基准,以分值表得分情况为主要验收指标。
第四条全国各地各级普查验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组织完成本省份普查自查、核查、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
第五条普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1.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4.培训方案、教材或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5.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6.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8.普查工作图。
9.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相关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2.普查办自查(或者核查、验收)报告。
13.质量评价报告、监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14.质量评价体系分值表。
15.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普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16.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相关材料。
17.宣传工作相关材料。
18.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1.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海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doc
海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地名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是在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载各个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第三条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是地名管理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研究的基础。
第四条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在我市档案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我市地名管理部门统一指导,各相关单位分级管理。
第五条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及相关的专业资料;(三)指导和监督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相关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四)开发利用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有关方面提供服务;(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材料由各形成部门负责整理,并移交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管理机构,同时各形成部门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的第二次地名普查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材料的归档范围(一)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四)地名普查工作图。
(五)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会议文件、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六)经费使用详细情况。
(七)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八)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九)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浅谈第二次地名普查方法与注意事项
( 6 ) 居 民点( 城镇点 、 农村点、 农、 林场点) 名称 ;
( 7 )交通运输设施 [ 公路、 街、 巷、 车站、 渡 口、 停
车场 、 桥梁 、 隧道 、 码头] 名称; ( 8 ) 水利 、 电力设施( 水库 、 河道 、 涵闸 、 山塘、 堤 堰、 变电所) 名称 ;
文章编号 : 1 6 7 2 —4 0 9 7 ( 2 0 1 3 ) 0 4 —0 0 5 7 —0 3 中图分类号 : P 2 8 1 文献标识码 : B
1 普查的 目的意义
地名是十分重要 的基础地理信息 , 地名普查是 加强地名管理 和服务 的基础 性工作 。地名普查工 作对于维护 国家 主权和领 土完 整 , 巩 固国防建设 ,
一
已经废止、 消失的现象 。地名普查不仅要调查从历 史上没用至今 的地名 , 在 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 的新增地名 , 也要调查历史 上 曾经 出现, 但 当前 已 经消失的地名 , 更将每个地名 的起源 , 演变过程作 为调查 的重 点 内容 。
1 . 3 调查 的指 标特 别 多
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促进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 方便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 与人 口普查 、 经济 普查 、 土地调 查、 文 物普查 、
( 9 )纪 念地 、 旅 游景 点 [ 纪念地( 人物 纪 念 地 、 事
件纪念地、 宗教纪念地) 、 遗址、 公 园、 风景区] 名称 ; ( 1 O )建筑 物 [ 房屋 ( 有 地 名 意 义 的 以及 大 型建 筑物、 建筑群 和 8 层 以上高层建筑 物) 、 亭、 台、 碑、 塔、 广场、 体育场] 名称 ; ( 1 1 )单位(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具有地名意义 的民间组织 、 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 、 军事单位)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以下简称“地名普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名普查档案是指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普查办”)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下简称“地名普查”)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地名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领导。
各级地名普查办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对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名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第六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业务类(类别代码:2DPY)。
1.地名登记表;2.同一地名的地名标志登记表;3.同一地名的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4.地名标准化处理表;5.搜集的地名相关史料、考证材料、实地调查的记录;6.其它相关材料。
(二)成果类(类别代码:2DPC)。
1.地名目录(子类别代码:2DPCA);2.地名成果表(子类别代码:2DPCB);3.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子类别代码:2DPCC);4.地名普查成果图(子类别代码:2DPCD);5.地名标志登记表(子类别代码:2DPCE);6.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子类别代码:2DPCF);7.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子类别代码:2DPCG)。
(三)其它类(类别代码:2DPQ)。
1.地名调查目录(子类别代码:2DPQA);2.地名普查工作图(子类别代码:2DPQB);3.其它材料(子类别代码:2DPQC)。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地名的保存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记录全国范围内的地名信息,中国政府决定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本文将介绍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方案。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名的普查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于20世纪80年代进行,对地名信息进行了初步的全国性调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名的变动和增长非常迅速,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来更新和补充地名数据库。
二、目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范围内的地名信息,包括城市、乡村和自然地理特征等各类地名。
通过普查,可以建立一个准确、完整、规范的地名数据库,为国家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研究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地名保护和地名文化的传承。
三、普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将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地名进行登记和调查。
普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的名称:包括城市、乡村、山川、湖泊等各类地理要素的名称。
2. 地名的位置:通过GPS定位技术,准确记录地名的经纬度信息。
3. 地名的来源:调查地名的来历和命名背后的故事,包括文化、历史和民俗等方面。
4. 地名的特征:对地名的特点进行描述,如地貌、水系、气候等。
5. 地名的语言学研究:对地名的语言学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包括音韵、语义等方面。
四、普查方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将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调查:组织专业调查人员深入各地对地名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
2. 数据整理:将调查获得的地名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类,建立准确、完整的地名数据库。
3. 技术应用:利用GPS、遥感、卫星图像等技术手段对地名进行定位和空间分析。
4. 数据质量监控:建立评估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意义和预期成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义和预期成果包括:1. 了解地名的分布和变动情况,为城市规划和地理信息系统提供依据。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一、前言地名普查是为了了解全国各地的地名情况,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已经在2010年进行,为了及时掌握地名变化和发展趋势,有必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本文档旨在描述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方案。
二、普查目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标是全面掌握全国各地地名情况,包括地名的名称、位置、词义、来源等信息,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地名标准化和地名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具体目标如下:1.掌握全国各地的地名数量和分布情况。
2.了解各地地名的来源和演变历史。
3.归纳地名的词义和命名规律。
4.识别存在问题的地名,如重名、误名、混淆等。
5.形成全国统一的地名标准。
三、普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名称收集各地的地名名称,包括地点、景观、道路、建筑等各类地名。
2. 地名位置记录地名的位置信息,包括经纬度、行政区划、所属街道、乡镇等。
3. 地名词义描述地名的词义和含义,分析地名的来源和命名原因,如地理特征、历史事件、文化习俗等。
4. 地名来源收集地名的历史文献资料,了解地名的演变历史和来源渊源。
5. 地名管理整理、归纳地名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地名管理的建议。
四、普查方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主要方法包括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
1. 实地走访选取各地的代表地名点,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走访,记录地名的名称、位置和词义等信息。
实地走访的重点是收集准确的地名位置信息。
2. 问卷调查制定统一的问卷调查表,分发给各地普查人员,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地名的来源和演变历史等信息。
问卷调查的重点是了解地名的词义和命名规律。
3. 文献研究查阅历史文献和地方志书籍,收集地名的历史记载和相关资料。
文献研究的重点是了解地名的来源和演变历史。
五、普查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普查指导组、普查工作组和普查技术组等。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梧政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14〕33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7日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4〕38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
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一)普查范围:我市7个县(市、区)所辖陆地行政区划。
(二)普查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在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城镇地域内具有指向意义的城镇街路等地物上,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设置或完善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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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以下简称“地名普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名普查档案是指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普查办”)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下简称“地名普查”)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地名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领导。
各级地名普查办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对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名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第六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业务类(类别代码:2DPY)。
1.地名登记表;
2.同一地名的地名标志登记表;
3.同一地名的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4.地名标准化处理表;
5.搜集的地名相关史料、考证材料、实地调查的记录;
6.其他相关材料。
(二)成果类(类别代码:2DPC)。
1.地名目录(子类别代码:2DPCA);
2.地名成果表(子类别代码:2DPCB);
3.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子类别代码:2DPCC);
4.地名普查成果图(子类别代码:2DPCD);
5.地名标志登记表(子类别代码:2DPCE);
6.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子类别代码:2DPCF);
7.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子类别代码:2DPCG)。
(三)其他类(类别代码:2DPQ)。
1.地名调查目录(子类别代码:2DPQA);
2.地名普查工作图(子类别代码:2DPQB);
3.其他材料(子类别代码:2DPQC)。
第七条国家和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地级和县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如以复制件归档必须备注;
(二)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三)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符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的要求。
第九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以县(县级市、市辖区)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业务类文件材料以地名为单位进行组卷,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第六条第一款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类别代码—地名代码—卷号组成(卷号从1开始编制,以下相同,如:2DPY—11010100121620000011—1)。
(二)成果类文件材料。
1.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材料按地名代码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CA—110101—1)。
2.地名普查成果图单独组卷,按照图幅接合表在前,各单幅成果图在后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CD—110101—1)。
3.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应当以只读光盘形式单独保管,并进行备份。
存储电子数据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光盘包含的内容和档案编号。
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盘号组成(盘号从1开始编制,如:2DPCG —110101—1)。
(三)其他类文件材料。
1.地名调查目录、其他材料分别组卷,地名调查目录卷内文件材料按地名代码顺序排列,其他材料可以按问题进行组卷。
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QA—110101—1)。
2.地名普查工作图单独组卷,按照图幅接合表在前,各单幅工作图在后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QB—110101—1)。
(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放置在卷内文件前,地名普查成果图、工作图卷内目录用图幅接合表代替)和卷内备考表(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2,放置在卷内文件后),填写案卷封面(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3,放置在卷内文件目录前),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案卷进行装订。
(五)将案卷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和编号(以光盘为载体的档案单独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及其封面、备考表式样和填写要求见附件4),装入档案盒或档案袋(档案盒正面/档案袋封面、档案盒脊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5)保存。
第十条地名普查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要求和地名普查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在案卷封面或者装具上作出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地名普查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地名普查档案应当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的保管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保护工作,做好档案的温湿度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地名普查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制定地名普查档案利用制度,包括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审批程序等。
涉密地名普查档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管理。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隐私的,未经普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地名普查档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以省为主、自下而上、逐级检查”的原则进行,重点检查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应当加强对省级地名普查办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档案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工作包括县级地名普查办自查、地级地名普查办核查和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本级普查机构撤销前向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移交地名普查档案。
第十八条地名普查档案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档案移交时,双方应当对移交档案进行认真检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地名普查档案丢失、损坏或泄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