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2012年)
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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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1章企业概况.................................................................................................... - 1 -1.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 - 1 -1.2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 1 -1.3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设施)情况..................................................... - 1 -1.4物料危险性分析............................................................................................ - 7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10 -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辨识.................................................................. - 11 -1.7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情况.......................................................................... - 11 -1.8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12 -1.9人员培训取证情况...................................................................................... - 13 -第2章安全设计诊断的依据.............................................................................. - 13 -2.1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 -2.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 16 -2.3其它相关报告或资料...................................................................................... - 18 -第3章诊断发现的隐患...................................................................................... - 20 -3.1装置(设施)布局的诊断检查........................................................................... - 20 -3.2工艺技术及流程的诊断检查.......................................................................... - 22 -3.3主要设备和管道的诊断检查.......................................................................... - 23 -3.4自动控制、气体探测的诊断检查.................................................................. - 23 -3.5公用工程的诊断检查...................................................................................... - 25 -第4章整改建议意见.......................................................................................... - 26 -附件:附件1:主要装置设备一览表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总平面布置图附件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附件5: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附件6:油漆工艺流程简图附件7:车间设备布置平面图第1章企业概况1.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1.2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硝基漆制造,其中硝基漆的生产能力为100t/a,丙烯酸漆生产能力为600t/a;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1bba795e2af90242a995e52d.png)
浙江联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
0571-83865108
1.1.3 项目由来 我国中小型合成氨装置在 20 世纪 60~70 年代操作压力是 15MPa,随后为了确保粮
食供给,必须多产化肥,因而不惜能源代价,把操作压力升高到高压操作,现状我国以 煤作原料的中小型合成氨厂绝大部分采用 30MPa 的高压合成工艺,综合能耗比国际先 进水平高出 30%以上。而国际上合成氨压力已从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 30.4MPa 降低到 10MPa 以下,总体趋势是发展大型化、低压化和环境友好,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22.5 万 t/a
——
备注
I、II 期合计 800 万 m3/年,为合 成氨装置氢回收工序的副产,环
评中未列出
1.9 万吨工业级、0.1 万吨食品级 工业级 0.99 万吨/年,食品 0.01
万吨/年 工业级 35 吨/年,食品级 5 万吨/
年
其中食品级 2.5 万吨/年
根据上表可知,龙山化工搬迁项目各产品种类和产品产量基本与环评批复一致。
立项审批部门 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
批准文号
大江东经技备【2016】44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扩建□ 技改■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065a45804d2b160b4ec04c.png)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现场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制定了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2.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3.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5.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6.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县(市、区)验收规程及标准7.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14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我省不具备能源资源优势、但属产业链必需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全省印染行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有效降低,当地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印染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23168aeaa417866fb84a8ede.png)
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2)2.2标准、技术规范 (2)2.3其他参考资料 (2)3 术语与定义 (2)4 环境风险评估程序 (2)4.1环境风险识别 (2)4.2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2)4.3环境风险分析、现有风险防控措施差距分析与实施计划 (2)5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2)5.1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 (2)5.2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M) (2)5.2.1评估指标及分值 (2)5.2.2评分方法 (2)5.3环境风险受体(E)评估 (2)5.4环境风险等级确定 (2)5.4.1分级矩阵 (2)5.4.2级别表征 (2)6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2)6.1 总论 (2)6.2 区域环境概况 (2)6.3 企业概况 (2)6.4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2)6.5 环境风险分析 (2)6.6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2)6.7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2)6.8 附图 (2)附表1 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2)附表2 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评估指标评分依据 (2)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的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的管理规范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3ea0759168884868662d611.png)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机构:省经信委文号: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印发时间:2011-12-28 索引号:ZJJX-02-04-201202-00013主题词:相关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关键字:—1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576add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2f.png)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https://img.taocdn.com/s3/m/3ad251a6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41.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7.26•【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精神,推动产业合理有序转移,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 28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以下简称《转移目录》)。
《转移目录》结合各地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相关生产要素保障条件,通过分类指导,推动各地区积极承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园区建设等工作中,应围绕《转移目录》提出的方向,积极承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集聚,形成区域产业竞争优势。
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制定财税、投资、规划、土地、环保、信贷以及其他政策时,可根据《转移目录》提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产业,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共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转移目录》框架下,提出进一步细化落实的政策措施。
《转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附件: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目录前言第一章全国区域工业发展总体导向第二章东北地区第一节东北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东北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三章东部地区第一节东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东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第四章中部地区第一节中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中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第五章西部地区第一节西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西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转移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
![《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https://img.taocdn.com/s3/m/c4238139b90d6c85ec3ac63e.png)
附件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一、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3)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4)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5)土烧结矿(6)热烧结矿(7)化铁炼钢(8)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9)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10)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11)15000千伏安及以下(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5000千伏安及以下(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1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13)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14)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15)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16)铸造冲天炉(17)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18)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装置(不含粉煤气化炉)(19)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煅烧石灰土窑(21)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22)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23)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24)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25)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26)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27)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8)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29)环形烧结机(30)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31)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32)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3)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化合槽有效容积150立方米以下的生产设备(3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35)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36)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生产能力(37)热轧硅钢片、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及钢绞线、热轧钢筋:牌号HRB335和HPB235(38)烧结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高于65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高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高于10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电炉工序(普钢电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215千克标准煤/吨或电炉工序(特钢电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315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39)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88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980千克标准煤/吨的硅铁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27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790千克标准煤/吨的电炉锰铁(Mn38%)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44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030千克标准煤/吨的锰硅合金(Mn34%)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35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900千克标准煤/吨的高碳铬铁(Cr2O340%)生产能力;焦比高于1350千克/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250千克标准煤/吨的高炉锰铁(Mn37%)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40)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浓度高于300毫克/立方米的炼铁热风炉(整改期6个月)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1铜(1)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3)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4)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950千克标准煤/吨(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阳极铜))的铜冶炼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10千克标准煤/吨(铜精炼工艺(杂铜-阴极铜))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20千克标准煤/吨(铜精炼工艺(粗铜-阴极铜))的铜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6)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375千克标准煤/吨的紫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00千克标准煤/吨的简单黄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的复杂黄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50千克标准煤/吨的青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的白铜管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7)废水直接排放含总铜高于0.5毫克/升或废水间接排放含总铜高于1.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0立方米/吨的铜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2.2 铝(1)10万安倍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2)生产规模低于2万吨/年的再生铝生产能力(3)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4)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5)单位产品铝液交流电耗高于14400千瓦时/吨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0.5立方米/吨的氧化铝生产能力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5立方米/吨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2.0立方米/吨的铝用炭素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2.3铅(1)低于1万吨/年的再生铅生产能力(2)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3)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4)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工艺)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650千克标准煤/吨(铅冶炼工艺)的铅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6)废水排放含总铅高于0.5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8立方米/吨的铅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2.4其它(1)生产规模低于1.5万吨/年的镁冶炼生产能力(2)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4)采用土坑炉或钳锅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置(5)“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6)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生产再生有色金属工艺(7)混汞提金工艺(8)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8300千克标准煤/吨的镁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1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530千克标准煤/吨(镍冶炼工艺(镍精矿-电解镍))的镍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1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800千克标准煤/吨(锡冶炼工艺)的锡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1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火法炼锌工艺)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825千克标准煤/吨(湿法炼锌工艺)的锌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13)废水排放含总钴高于1.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30立方米/吨的钴冶炼生产能力;废水排放含总镍高于0.5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5立方米/吨的钴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14)废水排放含总锌高于1.5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8立方米/吨的锌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三、石油化工行业3.1 炼油(1)年产200万吨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以废旧塑料、树脂、橡胶等为原料,土法裂解回收油品和聚合单体的炼油工艺(3)加工负荷500万吨/年以下,单位综合能耗高于110千克标准煤/吨原料油的炼油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3.2合成氨(1)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工艺(2)没有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3)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630千克标准煤/吨的合成氨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5)合成氨工业废水排放含氨氮浓度高于4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0立方米/吨的合成氨(大型)生产能力;合成氨工业废水排放含氨氮浓度高于7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50立方米/吨的合成氨(中型)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3.3涂料(1)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涂料(2)改性淀粉涂料,改性纤维涂料(3)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4)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5)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7)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8)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9)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10)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11)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12)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3.4农药(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2)以全氟辛酸铵(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3)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产品3.5其它(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等落后生产工艺装备(2)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3)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4)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5)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中间体、农药、染料以及原料药等生产装置(6)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7)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9)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10)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1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四、机械行业(1)热处理铅浴炉(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3)SX系列箱式电阻炉(4)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5)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6)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7)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8)重质砖炉衬台车炉(9)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10)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2015年)(11)无芯工频感应电炉(12)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13)插入电极式盐浴炉(14)TQ60、TQ80塔式起重机(15)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16)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17)J31-250机械压力机(18)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19)J53-400、J53-630、J53-1000双盘磨擦压力机(20)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21)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22)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23)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24)磁放大器式弧焊机(25)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26)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27)C620、CA630普通车床(28)位式交流接触器温度控制柜(29)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30)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31)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32)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33)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34)砂型铸造油砂制芯(35)铸/锻件酸洗工艺(36)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五、建材及其它非金属工艺生产业5.1水泥(1)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2)直径3.0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3)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4)日产2000吨以下,可比水泥综合电耗高于113千瓦时/吨或可比孰料综合能耗高于137千克标准煤/吨的水泥生产能力(特种水泥除外)(整改期12个月)(5)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40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800毫克/立方米的水泥窑(整改期6个月)5.2陶瓷(1)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能力(2)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3)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325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400千瓦时/吨的陶瓷砖(吸水率E≤0.5%)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75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360千瓦时/吨的陶瓷砖(吸水率0.5%<E≤10%)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85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360千瓦时/吨的陶瓷砖(吸水率E >10%)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1000千瓦时/吨的卫生陶瓷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5)基准排水量高于0.3立方米/吨瓷的建筑陶瓷生产能力;基准排水量高于4.0立方米/吨瓷的卫生陶瓷生产能力;基准排水量高于1.0立方米/吨瓷的特种陶瓷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6)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50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240 毫克/立方米的喷雾干燥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50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650毫克/立方米的辊道窑、隧道窑和梭式窑(整改期6个月)5.3 玻璃(1)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2)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和装备(3)日熔化量500吨以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4千克标准煤/重量箱的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4)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600毫克/立方米的玻璃熔窑(整改期6个月)5.4砖瓦(1)24门以下轮窑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普通挤砖机,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3)实心粘土砖5.5 其它(1)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2)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的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3)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4)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5)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6)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7)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8)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9)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10)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11)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12)墙体或吊顶工程用菱镁类复合板(13)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1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750千克标准煤/吨的增强玻璃纤维纱(空气燃烧)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150千克标准煤/吨的电子玻璃纤维纱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六、纺织行业6.1 化纤(1)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2)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3)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4)间歇法聚酯工艺及设备(不包括经技改后能耗接近连续法生产,开发差别化切片的设备)(5)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120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TA-PET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6)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170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短纤维(直纺)生产能力;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180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短纤维(切片纺)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7)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高于125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OY-DTY(弹力丝)生产能力;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高于185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OY-DTY(重网络丝)生产能力;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高于140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OY-DTY(轻网络丝)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8)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高于165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TA-POY生产能力;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高于180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TA-FDY生产能力;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高于100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ET-POY生产能力;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高于185千克标准煤/吨的涤纶PET-FDY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9)产品单位综合能耗高于1100千克标准煤/吨的粘胶短纤维生产能力;产品单位综合能耗高于3400千克标准煤/吨的粘胶长丝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6.2 纺织(1)“1”字头成卷、梳棉、清花、并条、粗纱、细纱设备,1332系列络筒机,1511型有梭织机,“1”字头整经、浆纱机等全部“1”字头的纺纱织造设备(2)A512、A513系列细纱机(3)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B591绒线细纱机,B601、B601A型毛捻线机,BC272、BC272B型粗梳毛纺梳毛机,B751型绒线成球机,B701A型绒线摇绞机,B250、B311、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H212型毛织机等毛纺织设备(4)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5)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型绢精纺机,K251、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6)环保不达标的再生棉、布回收工艺(小褪色)(7)甲醛含量大于300毫克/千克的纺织产品生产能力6.3印染(1)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生产线(2)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园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3)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4)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5)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6)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的未纳管印染企业,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COD)高于60毫克/升,氨氮高于10毫克/升,总氮高于12毫克/升和总磷高于0.5毫克/升印染生产线;其它地区未纳管印染企业,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COD)高于80毫克/升,氨氮高于12毫克/升,总氮高于15毫克/升和总磷高于0.5毫克/升(2014年6月)(整改期6个月)七、轻工行业7.1造纸(1)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2)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特种纸板除外)(2014年6月)(3)化学制浆生产线(特种纸浆除外)(2013年9月)(4)幅宽在1.76米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钟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钟以下的白纸板、箱纸板、瓦楞纸及低档纸板生产线(5)洗涤法脱墨工艺及装备、元素氯漂白工艺和装备(2014年6月)(6)年产15万吨及以下的,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195千克标准煤/吨的涂布白纸板(合格品)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7)年产10万吨及以下的,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200千克标准煤/吨的箱纸板(合格品)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8)年产10万吨及以下的,瓦楞芯(原)纸(合格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180千克标准煤/吨的瓦楞芯(原)纸(合格品)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9)水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COD)高于10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12毫克/升或基准排水量高于50吨/吨(浆)的制浆生产线;水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COD)高于9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8毫克/升或基准排水量高于40吨/吨(浆)的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线;水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COD)高于8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8毫克/升或基准排水量高于20吨/吨(浆)(特种纸除外)的造纸生产线(整改期6个月)(10)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18立方米/吨的白板纸生产线,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16立方米/吨的箱板纸生产线,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16立方米/吨的瓦楞纸生产线,其他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20立方米/吨的造纸生产线(特种纸除外)(太湖流域外造纸企业);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10立方米/吨的造纸生产线(特种纸除外)(太湖流域内造纸企业)(2014年6月)(整改期6个月)7.2制革(1)年加工皮革2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能力(不同原料皮折合牛皮标张量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计算)(2013 年底)(2)传统高硫毁毛脱毛工艺、高盐浸酸工艺、铬鞣废液中铬含量大于3.5克/升的传统铬鞣工艺、使用红矾钠为原料的铬鞣工艺和使用甲醛的涂饰工艺(3)湿加工工段大液比制革工艺(4)脱毛工段高硫高灰毁毛脱毛等非保毛脱毛工艺(5)脱灰工段高铵盐脱灰工艺(6)干涂饰工段淘汰非水溶性涂饰材料(7)有毒偶氮染料(8)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4千克标准煤/平方米成品革的牛轻革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3.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的羊革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40千克标准煤/吨原皮的猪轻革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9)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高于850克/平方米成品革的牛轻革生产能力;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高于400克/平方米的羊革生产能力;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高于140千克/吨的猪轻革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10)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含量高于30毫克/千克的皮革和毛皮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7.3印刷(1)全部铅排、铅印工艺(2)全部铅印机及相关辅机(3)照像制版机(4)ZD201、ZD301型系列单字铸字机(5)TH1型自动铸条机、ZT102型系列铸条机(6)ZDK101型字模雕刻机(7)KMD101型字模刻刀磨床(8)AZP502型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ZSY101型半自动汉文铸排机、TZP101型外文条字铸排机、ZZP101型汉文自动铸排机(9)QY401、2QY404型系列电动铅印打样机,QYSH401、2QY401、DY401型手动式铅印打样机(10)YX01、YX02、YX03型系列压纸型机,HX01、HX02、HX03、HX04型系列烘纸型机(11)PZB401型平铅版铸版机,YZB02、YZB03、YZB04、YZB05、YZB06、YZB07型系列铅版铸版机。
浙环办函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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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办函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订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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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总体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过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化工生产过程安全自动化控制,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3.总体要求
对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总体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过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化工生产过程安全自动化控制,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着力用高科技支撑安全生产、引领安全发展理念,努力把我省建设成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水平较高,化工产业和安全和谐发展的先行区。
2.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原则在我省化工企业中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鼓励企业根据生产过程的工艺特点和企业实际,优化采用适用的智能控制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控制系统(SIS)等,或组合采用几种控制系统,以便实现化工装置联锁开车、过程安全联锁、紧急联锁停车功能,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化工新老项目区别对待,新改扩建化工项目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老项目按照安全风险程度评估分步限期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浙江省化工企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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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臵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臵应充分利用厂房、装臵、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臵,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臵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臵;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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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订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a12d496f524ccbff121843e.png)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和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所有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在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已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与园区。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置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储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化工行业规范
![化工行业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e9f5606e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6e.png)
化工行业规范一、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涉及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化工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设备安全规范化工企业必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维护。
对于已经超过使用寿命或者存在缺陷的设备,必须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2. 生产操作规范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操作规范,并进行员工培训。
操作规范应包括化学品的储存、搬运、使用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动火作业规范动火作业是化工行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但也是非常危险的。
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火源选择、现场准备、消防措施等方面的规范,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火灾风险。
4. 化学品管理规范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化学品管理制度,对于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等环节进行规范。
化学品的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以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5. 突发事件应急规范化工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开展定期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应涵盖火灾、泄漏、事故和人员伤亡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环境保护规范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化工行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化工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规范。
1. 废水处理规范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并按照相关标准对废水进行处理。
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2. 废气治理规范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废气治理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对废气进行治理。
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减少大气污染。
3. 固体废物处理规范化工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
固体废物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4. 节能减排规范化工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化工生产规范
![化工生产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f4f110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05.png)
化工生产规范引言:化工行业作为现代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遵循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为四个小节,详细介绍化工生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化工生产设施建设规范1.1 厂区规划与设计在化工厂的规划与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及效益等多方面因素。
厂区各功能区域应统筹布局,确保生产流程的顺畅和人员、物资的合理运行。
1.2 设备选型与安装选择和安装化工设备时,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应根据具体生产工艺和规模,合理配置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1.3 建筑结构与安全设施化工生产建筑物的结构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以确保其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备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二节:化工生产过程管理规范2.1 原材料采购与存储化工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时,应选择质量可靠、合规的供应商,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原材料存储方面,应设置专用区域,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
2.2 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化工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控制,并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和追溯体系。
同时,应加强设备监控和操作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3 安全环保措施与排放管理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和污染发生,并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评估。
第三节:化工产品质量控制规范3.1 原材料质量检验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标准和规定要求。
检验项目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等。
3.2 生产过程监控在化工生产中,应建立完善的过程监控系统,实时对关键参数进行测量和记录。
通过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合格率和生产效率。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共12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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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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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订实施《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意见》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2/01/10 稿件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字号 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日前,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等三部门制订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从选址和总图布置、储运、工艺、装备及控制要求、安全、环保与职业卫生、计量控制与质量管理、气瓶管理、厂区交通与车辆管理等环节,对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管理进行了细化、量化和规范,对实现全省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提升化工行业企业整体素质,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置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储 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
其内容应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第十二条企业的仓储能力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严禁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甲类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鼓励园区设立共用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第十三条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当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宜装设平衡管,减少因大呼吸产生的废气的排放量。
第十四条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设水喷淋设施,不得在装置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第十五条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组内;所有储罐均应设置围堰及应急池,围堰总体积大于最大储罐容积之和。
第十六条埋地储罐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并设储罐泄漏防渗和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输送腐蚀性或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应架空或地面敷设,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该类管道在低点处不得任意设置放液口,可能排出该类介质的场所应设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
第十八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严禁直接埋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十九条室外长距离输送极度危害的气体宜采用带惰性气体的管间保护套管输送,并对管间保护气体成分做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二十一条封闭的管路应设流体膨胀设施;不隔热的液化烃管道应设安全阀,有条件的企业其管道出口应接至火炬系统;不隔热的易燃、可燃轻质液体的管道亦应采取管道泄压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第二十三条容器间物料的输送及实施桶装物料加料,不得采用压缩空气或真空的方式抽压,应采用便携式泵或固定泵输送。
第二十四条输送环氧乙烷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装置;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
第二十五条储存可燃液体的塑料吨桶应集中设立桶堆放区,并设置防流淌措施,不得在生产场所、厂区道路边存放。
第二十六条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化学物品不可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自燃、易燃化学物品的堆垛要置于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置通风降温装置和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剧毒物品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制度;剧毒物品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混放;使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穿戴好防护用品,取用后登记使用情况并签名;使用后物料处理所剩残液经处理后倒入废液桶,不得流入清水沟;剩余物品必须退回仓库。
第二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储存场所;空桶应在指定场所堆放,并设残留物收集设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不得移交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
第三十条多品种、小包装、同类别的化学品物料储存可采用高架仓库储存。
第三十一条易燃物品灌装站宜为敞开式建筑物,比空气重的气体灌装站其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并设置强制通风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部分易发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固体物料应采用粉粒料氮气闭路循环系统输送,并设置氧含量报警仪。
第三十三条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液化烃、可燃液体宜采用鹤管或万向卸车鹤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第三十五条有毒有害成品液体分装、固体物料包装应采取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置分装介质的挥发性气体、粉尘、漏液的收集、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用铲车、翻斗车等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易燃液体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装运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工艺、装备及控制要求第三十七条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生产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检测报警系统以及可实现化工装置过程联锁控制、紧急停车功能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工艺技术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十八条化工企业须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对因工艺需要作业的加料、出料、分离、取样场所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物料外泄的技术措施,严禁敞口作业。
第三十九条新建企业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第四十条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连锁设施,并具有捕集流失危险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易燃、易爆工艺装置必须设置超温、流量、超压检测仪表和报警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蒸汽)有可能泄漏扩散处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四十二条在有可燃气体(液体危险化学品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四十三条易燃、易爆工艺装置的放空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必须设置带有降温装置的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事故排放收集处理槽。
第四十四条物料计量鼓励采用机械或自动计量方法,减少液体计量罐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反应釜的选用应结合物料特性、反应特点设计制造,尽量减少搪玻璃通用反应釜的使用,尽量选用标准设备;当选用搪玻璃通用反应釜时,企业应对其原料利用率、操作性能、安全、节能情况做评估。
第四十六条使用具有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钢瓶或储罐作业场所应实现局部密封,其作业环境宜实现微负压操作,并设置独立的气体钢瓶泄漏事故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鼓励使用分离、干燥、包装一体化设备,不宜采用敞口真空抽滤设备,不得敞口离心作业;过滤、离心分离作业场所应相对隔离,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应进行氮气保护;分离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应设集中通风系统,并作处理后排放。
第四十八条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第四十九条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