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1986年8月2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
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应剔除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第七条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3.受托执行的案件;4.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5.申请复议的案件;6.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档案管理制度2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2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的文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一律不准抽存)。
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
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材料的收集管理第四条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材料制度。
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与附、批复请示、转发文含被转发的原)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会议文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HT〗第八条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5.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在深入贯彻落实政法〔2005〕52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巩固“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于2006年5月18日印发了《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执行立卷归档办法》)。
本文拟就该项工作制度的有关背景情况及其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执行立卷归档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执行法官年均要办理200余件执行案件。
在案件多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法院往往重执行,轻归档,忽视对执行案件的立卷归档管理。
再者,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只能参照其进行。
执行文书不能完全等同于诉讼文书,执行卷宗应当区别于诉讼卷宗,反映执行工作的特点。
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文书立卷不规范,归档不及时,已成为执行领域一个普遍的问题。
如不及时加强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势必影响执行档案的功能作用。
鉴于执行档案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在执行卷宗的管理问题上,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执行立卷归档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深入的调研,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秩序、整治执行乱、加强执行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
《执行立卷归档办法》对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分类编号、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执行文书材料的立卷及卷宗装订,以及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有章可循。
法律在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法律在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 号1991年12月24 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正文:----------------------------------------------------------------------------------------------------------------------------------------------------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最新公文】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第四条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8.26•【文号】法办[2003]269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法办〔2003〕269号)本院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院领导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并根据各单位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便于各单位内勤、书记员在工作中比照操作的《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以规范立卷归档的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使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本单位内勤、书记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附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后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
诉讼案件立案后,即由承办书记员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档案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制订本操作程序:一、收集文件材料的收集是指从承办案件开始,按照办理案件的进程,由书记员着手收集材料。
收集材料的原则是齐全完整。
二、整理整理包括文件排序、剪裁折叠、去粗取精、译文和复印。
文件排序是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结合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给每份文件定位。
剪裁折叠是指对那些不规范的文件剪裁折叠的过程,使其与规范性文件大小一致。
要求大于规范性文件的要剪裁或折叠,小于规范性文件的要加贴衬纸,订口处有字迹的要加贴衬边。
去粗取精是指对那些与本案无关和重份文件全部剔除,只保留与本案有关的文件的过程。
译文是指对外文材料和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要译成中文附后。
复印是指对那些没有正本的文件只能用复印件来代替的特殊情况。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发,高检会〔20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真实记录。
认真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
第二章材料收集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应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三)案件来源材料;(四)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五)处理结果;(六)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三)定罪量刑时引用过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四)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1.12.24【实施日期】1991.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得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得《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得精神,结合诉讼档案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就是国家重要得专业档案,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得记录,又就是做好审判工作得依据与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就是审判工作得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得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得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就是:(一)收集、整理、保管与统计本院得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与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得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得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得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得有关档案工作得其她任务.ﻫ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得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得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得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得接收与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得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得归档情况,对已办结得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得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得,进行接收。
第八条对已接收得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得案卷,要在卷皮得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得案卷。
第十条归档后得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得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发,高检会〔20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真实记录。
认真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
第二章材料收集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应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三)案件来源材料;(四)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五)处理结果;(六)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三)定罪量刑时引用过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四)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人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3.受托执行的案件;4.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5.申请复议的案件;6.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人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条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1980年4月25日)(一)本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帐册、报表等。
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
(二)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本院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
诉讼文书在案件收到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汇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证件,进行立卷;行政文书在各单位承办人办理完毕以后,应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书记员和文书管理人员对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应当随时作好立卷工作,妥善保管,不得分散、遗失或损坏。
(三)诉讼文书根据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立卷。
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形成文件的具体情况,在年初自行编制案卷类目,按文件联系的原则立卷。
(四)行政文书中,凡本年度文件是上年度同属一个问题的文件的继续时,本年度文件应当并入上年度的文卷。
计划、总结、预算、决算等,应当列入针对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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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2007-11-29 11:20:10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第十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4)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鉴定结论;(1 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 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 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第十七条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 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 5)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