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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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从而杜绝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而影响公司声誉和品牌形象,特制订此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鲜系统所有子(分)公司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第二章无害化处理定义、处理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无经处理的定义:是指用物理的、化学的方法,对经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判定为不符合兽医卫生救援畜禽胴体(或肉尸)、内脏或其分部分进行处理,从而使不合格的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或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无整个过程。
第四条无经处理的方法:
(一)销毁:主要指焚毁。
焚毁:将整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中焚烧炭化。
(二)湿法化制:利用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三)化制(干法化制):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四)高温处理:包括高压蒸煮法和一般煮沸法。
1、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实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H。
2、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实成高压蒸煮法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
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五)漂白粉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禽血液的处理)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拌,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掩埋的温度要大于1.5M。
(六)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于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畜皮毛消毒)用 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
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液,并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用25%食盐水溶液100ML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下浸泡1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将皮张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最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七)过氧乙酸消毒法:(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捞出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八)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在室温为17--20℃条件下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将病皮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再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后用清水冲洗后晾干。
(九)灰乳浸泡消毒:(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民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
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然后取出晾干;螨病病皮;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
(十)盐腌消毒:(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
一般毛皮腌制2个月,胎儿毛皮腌制3个月。
(十一)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工作,生鲜品技部负责无害
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品技科负责畜禽病害的鉴别主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各子(分)公司生产(或生产科和供应科)负责无害化处理的执行;各子(分)公司财务科负责经济处理的落实。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 畜禽病害的评审由各子(分)公司总经理(或分管质量的总经理级人员或子(分)公司总经理指定人员)牵头,各子(分)公司品技科会同供应、生产等科室进行。
第九条 经鉴别为畜禽病害肉尸或产品必须立即进行标识并隔离,做好记录,对其场地及接触过的器物消毒。
第十条 经宰前检查发现重大疫性(指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的(如口蹄病、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等一类传染病,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兔粘液瘤病等二类传染病),应立即(20分钟内)向子(分)公司总经理汇报,由子(分)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到当地农牧业主管机关了解疫性的相关信息。
同时报告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生鲜品技部。
第十一条 畜禽病从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必须实行严格登记制,具体表格风附表:
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十二条 所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运时必须采用密闭的专用容器。
第十三条确认为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如: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敢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小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以及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离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内脏及三腺采用湿法化制(熬制工业用油)或进行焚毁处理。
第十四条确认为传染性疫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采用高压蒸煮法或一般煮沸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采用干法化制,亦可使用湿法方法化制。
第十六条患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采用高压蒸煮法或一般煮沸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经宰后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镜检旋毛虫病和住肉孢子虫病要剪24个肉样压片进行镜检,发现有包囊的或经的旋毛虫者,头、铜体和心脏作化呈销毁处理;24个肉样夺片内,发现住肉孢子虫者,全尸高温处理或销毁。
猪、牛囊尾蚴病在规定检验部位切实面视检,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者,全尸作化呈销毁处理。
(一)片吸虫病、矛形腹腔吸虫病、棘球蚴病、肺吸虫病、肺线虫病、细颈囊细病、肾虫病、猪孟氏双槽蚴病`、华枝睾吸虫病、腭口线虫病、猪浆膜丝虫病、
鸡球虫病、兔球虫病、兔豆状囊尾蚴病、兔链形多头蚴病、兔肝毛细线虫病
等处理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化呈销毁处理;肌
肉无变化绪言患病部分作化呈销毁处理,其余部分高温处理。
轻微病变的部
分作化呈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经宰后检验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者,全尸作化制或销毁处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化呈销毁处理。
(三)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