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柬埔寨法律概论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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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历史文化》课程

《柬埔寨历史文化》课程

越南撤军后至民主选举时期1989-1991
民主选举时期(1991-1993)
柬埔寨王国时期 (第二柬埔寨王国时期1993至今)
三、文化
(一)宗教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3条规定:“男女公民均
享有充分的信仰自由,国家保护信仰和宗教 自由”,同时又非常明确地将佛教确定为柬 埔寨的国教。其他宗教还包括伊斯兰教、天 主教和原始拜物教。
1860年安东病死,由其长子诺罗敦继位。
法国殖民者已经将其黑手伸向柬埔寨,柬埔
寨面临着殖民统治的黑暗时期。
(四)殖民统治时期
19世纪中叶安东在位时,法国殖民者已经出
现在印度支那,并在越南南方建立起据点, 开始开觊觎柬埔寨这片肥沃的土地。
法国殖民统治时期1863-1948
日本占领时期1942-1945
柬埔寨的越南人主要是京族(或称越族),
居住在城镇的,大多是小商贩和手艺人,他 们有的是电工、机械工,有的为裁缝、面包 师,还有的行医;居住在乡下的越南人,分 布在洞里萨河沿岸的,主要以捕鱼为生,而 分布在各地农村的,则以种植水稻和水果为 业。
泰族人主要分布在柬埔寨西北部省份,他们
是跨境民族,与泰国的泰族同属一个民族。 老族人主要分布在柬埔寨北部与老挝相邻或 相近的省份,与老挝的老族同属一个民族。 缅甸人主要分布在马德望省和腊塔纳基里省, 大多是19世纪迁入柬埔寨的缅甸人的后裔。
吴哥疆域
吴哥王朝的再盛出现在阇耶跋摩七世(公
元1181—1215年)在位期间。
吴哥王朝的衰落始于公元13世纪末。
晚期真腊阶段(15世纪中叶至16世纪末)。 1594年1月,暹罗军队攻陷当时真腊的都城
洛韦,标志着真腊王朝的最终灭亡。

《涉外法律教程》串讲提纲2

《涉外法律教程》串讲提纲2

4 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
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 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
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 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 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 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 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 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 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职能。三个 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
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 则。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 利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 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 禁止性规则。
[例]《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
②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的 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法律部 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电子课件-《法律基础知识读本(第三版)》-A01-3249 第六章

电子课件-《法律基础知识读本(第三版)》-A01-3249 第六章
的利害关系的人.
• 大多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并不一定熟悉整个诉讼程序,因此很多当事人会选择 聘请代理人参加诉讼.所谓诉讼代理人,即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一般而言,诉讼代理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
•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 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 宽处理.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司法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有:(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 后起诉.(3)和解后暂缓起诉.在刑事纠纷中,青年学生有可能是受害人,也 可能是加害人.
第六章
理性处理纠纷 合理选择救济途径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品
教学目的 教学重难点 教学方法手段 教学内容 教学小结
思考题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了解三大诉讼、法院管辖及其受案范围,理解诉 讼程序的一般过程,懂得证据的作用及种类,认清举证责任 的不同规定,知道在实际生活中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 能力目标:通过学习,提高诉讼能力;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诉讼知识,增强依法维权 意识。
01 法律纠纷与解决机制 02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03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导入

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和义务,
• 而现实中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义务得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1995年5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

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济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寻找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他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的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轺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六条:如果商人的配偶,从事商业活动,并且已在不同的商业名册上注册,应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第一部份:名册的掌握和内容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叫做《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责任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2010-02-22 18:08)标签: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位阶文化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作为一国最高效力之规范,柬埔寨的最高法律为宪法,其次是柬埔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条约。

其他法律之效力等级自高到低依次为:法律(Chhbab):国民议会通过之法案;皇家敕令(Reach Kret):国王在其宪法锁定权利内发布之敕令;条例(Anu Kret):由内阁会议通过、首相及所涉政府部委首长共同签署之次级法令;部门规章(Prakas):由各部部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发布;决定(Sachdei Samrach):首相、部长或省长就具体事项所作出之决定;通知(Sarachor):由首相或部长发布之解释或指示;省级命令(Arrete):由省长在其辖区内作出之行政命令。

与上位阶之规范冲突之下位阶之规范可被认定为无效。

阅读┆评论┆禁止转载┆收藏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2010-02-22 17:45)标签:柬埔寨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改革2010 房产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于2010年1月份召开土地管理政策改革会议,根据本博客作者取得的由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起草的土地管理政策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政策改革宗旨土地管理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公平及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同时注重生态和社会发展。

政策改革原则- 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中央分权化;- 透明的、可归责的民主参与;- 本地居民需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在各层面的执行协调;- 重点保护环境脆弱地区;- 在决策制定和决策灵活性、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方面保持均衡。

此次政策对法律之影响本博客作者分析,此次土地政策改革带来法律修订之最重要动向可能是:更多建筑许可之申请将籍由分权化改革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办理、低级地方行政机构将有权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所有级别之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将被更严格执行;鉴于现今存在的矿业开发实际操作与自然保护区划法律规定之间的严重冲突,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及其保护措施必将有所修订。

swaijinjifaPPT资料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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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经济立法的体制与形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 权。
2、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一) 对等贸易的含义

对等贸易(Counter Trade)也称对销贸易或反向 贸易, 一般认为这是一种以货物或劳务(包括工业产权 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作为偿付贷款手段的 一种贸易方式。它把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组 成相互联系的整体交易, 交易双方都有进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 平衡。
分类(二) 对等贸易的形式 对等贸 易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 种备,然后以回销产 品或劳务所得价款, 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公款及利息。
在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 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 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 做法 (2)其他产品办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产品 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 好销时可由双方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双方根据协议,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购进所 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外商垫付,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法学实验教学系列教程:涉外法律实训教程

法学实验教学系列教程:涉外法律实训教程
法学实验教学系列教程:涉外 法律实训教程
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者简介 05 前言
目录
02 图书目录 04 推荐
基本信息
《法学实验教学系列教程:涉外法律实训教程》是2009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罗国强。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本次涉外法律实训的教学设计,能够系统性地针对当前法律实务教学中的缺陷与弱点,探索某些补救与完善 的措施。为此,大量参考有关的论著、充分引用有关的案例,作出了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多层次的解决 方案。本教程专门针对某些热点、重点涉外法律实务操作,选取有关实务部门正在使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结合最新的法学理论、详细介绍有关知识,认真引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训练,因此,本教程具有较为鲜明的针对性、 实用性、新颖性。同时,本教程旨在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实训,强化涉外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及有志于从事涉外 法律实务的人士的业务实践能力,因而对有志于从事涉外律师业务的学生、有关人士和其他读者来说,本教程对 于丰富关于涉外律师业务从业人员的阅历与见识、提高涉外律师业务从业人员的水平与素养是颇有裨益的。
上述情况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已经逐步显现了出来。曾经有一段时期,涉外法律专业是学生选报的热门专业, 但是后来的情况显示,很多学生从该专业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并不理想。这其中,涉外法律实践知识缺乏、动手能 力差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由于学科体系的架构等原因,涉外法律是一个比较庞杂的集合体,学校老师在教授此 类课程的时候,往往更加注重梳理学科体系、界定基本概念、阐明有关的法学原理——确实,能够将上述几点做 好已经很不错了!但是,如果学生的志向并非从事法学研究而是法律实务,那么上述教学方法就还是存在很大的 漏洞。
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司法考试,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在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任派驻律师,并 曾获得美国贝克?麦肯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奖学金以及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奖学金(一等奖)。2006年 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任上海百业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律师。

《国际法概论》课件

《国际法概论》课件

《国际法概论》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来自《国际法概论》的第五章,主要讲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和渊源,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制度。

2. 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提高学生对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渊源和基本原则。

难点: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播放国际法相关的新闻报道或案例视频,引发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和思考。

2. 知识讲解:详细讲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渊源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3. 例题讲解:分析典型例题,让学生了解国际法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4. 随堂练习:针对讲解的内容,设计随堂练习题,让学生即时巩固所学知识。

5.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国际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 布置作业:布置相关作业,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板书内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主体、渊源、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主体。

(2)列举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解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4)分析一个国际法案例,阐述国际法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2. 答案:(1)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个人。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共同利益原则。

第六章柬埔寨法律概论

第六章柬埔寨法律概论

(2)轻罪类型 过失杀人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 暴力人身侵犯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6个月至2年的监禁、2个月至 1年的监禁;如果使用任何武器的话,监禁的年限翻倍。 强暴狠亵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该犯罪伴有暴力、诈骗或威胁 或利用职权便利,或受害者不满16周岁,则刑期翻倍;如果是以卖淫为目的 或利用末成年人卖淫,则处以2—6年的监禁。 盗窃罪:可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与文化财产有关的轻罪:可处以6个月至10年的监禁。 诈骗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 侵占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 伪造公章、钞票、公共文件、邮票和商标罪:可处以5—15年的监禁。 侵占知识产权罪:没有规定刑罚。 伪造或有意使用私人商业或银行文件罪:可处以5年得监禁或100万1000万瑞尔的罚金。 收买或隐匿贼赃罪:可处以1—5年监禁。 故意毁损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或2个月至1年的监禁。 故意纵火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被纵火的财产是住处,则刑期 翻倍。 非法持有或运输武器罪:可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 胁迫证人罪:可处以l一2年的监禁。 伪证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 侵犯个人权利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 故意贿赂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
【国徽】柬埔寨国徽图案的中心是一把由托盘托举的王剑,象 征一切权力归于国王,王权至高无上;左右两侧各由一头大象 和狮子守护 共有五层的华盖,“五”这个数字在柬埔寨风俗中 意为完美、吉祥。顶端两侧伸展向上的棕榈树叶象征胜利。国 徽下方的饰带上用柬文书写着“柬埔寨王国之国王”。整个国 徽象征柬埔寨王国在国王的领导下是一个统一、完整、团结和 幸福的国家。
【宗教】 佛教徒占人口的95%,伊斯兰教徒占人口的2%,其他占 3%。 【货币 】瑞尔 重要节日 (1)独立节:11月9日。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王国摆脱法国殖 民统治宣告独立,这天被定为柬埔寨国庆日,也是柬建军日。 地理 位于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和东南部同越南接壤,北部与老挝交界, 西部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暹罗湾。海岸线长约460公里。属 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为24℃。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20个省和4个直辖市。 。

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

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

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

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

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

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

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

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

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

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PPT优秀课件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PPT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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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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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把握如下三个问题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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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 关的概念。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 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 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 害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 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 行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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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依英美法,如果合同中的违约 金条款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依该 条款规定的数额支付,不管受损害 方实际蒙受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该 条款是无效的,赔偿金将依蒙受的 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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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
在当事人已约定赔偿金的情况 下,这种约定将成为确定赔偿金额 的依据;依民法典第1152条,法官 原则上不能对这种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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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 惩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 为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合同订立时可想像 的违约引起的损失相比,约定的赔偿额过 高,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条款 被视为惩罚性质的。反之,如果该条款是 为了限制赔偿额而加入合同的,则它是补 偿性的。
金的数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 违约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成 了补偿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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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3.依民法典第343条,当违约 金过高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减至适当金额,但依《德国商法典》
第348条,如果支付违约金的诺言是由商人在 经商过程中作出的,民法典第343条的这一规 定不应适用。不过,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依然依诚信原则对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调整,只是不像调整“标准合同”中的 违约金时那么严格。

国际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国际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 代表人物是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 (Bartolus)。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 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 (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3、该学说的影响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学者的学说和意见尽管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起一定
的影响作用,但它毕竟是个人的观点,不能作为国
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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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私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 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 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 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学者们基于对国际私 法的认识和研究所建立得比较完善的学说或学科 体系。 由于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主要有三类: (1)冲突法理论体系; (2)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本书中采用的是小国际 私法体系) ; (3)“大”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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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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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 题:
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 法还是私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本书认为: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因而它的性质主要是冲突法,并辅之以实体法中的 若干实体规则和程序法中的若干程序规范;国际私 法不完全是公法,也不完全是私法,而是以私法为 主,辅之以若干公法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具有 国内法性质,并辅之以某些国际因素的法律部门。

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法

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法

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法第一章:一般法规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那些符合本法规定的及发明专利合作条约的,并在柬埔寨王国注册而得到明专利证书的发明、模型及工业设计图案。

第二条:本法颁布的目的:1、旨在对那些对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开发的鼓励,2、旨在对国内外投资经营等商业活动的推动和鼓励,3、旨在鼓励把科技成果引进柬埔寨王国并协调其商业活动以利于发展市场经济,4、旨在保护发明专利所有权,同时打击不法商业活动,对所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第二章:发明专利第一部分:可提供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明第三条:本法所指的发明专利证书,是指能够对合法权利给予保护的发明专利证书。

本法所指的发明,是指发明者在某个科技领域解决具体问题时所体现出的新思维。

发明可以认为是对某种产品或生产流程的新发现,或者与某产品或某生产流程有关的某种新发现。

第四条:下述的发明不受本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1、科学理论及数学运算方式的发现,2、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或纯粹用于智力训练活动或娱乐消遣的设计方案、程式或方法,3、用于以手术或其他医治方式来为人或动物进行科学诊断等。

本法同样不适用于上述科学方法所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

4、在本法第一百三六条款中所列举的医药产品,5、依据生物学原理用于植物或动物繁殖中所产生非微型机体的植物或动物,6、某一植物种子的各种类型。

第五条:只有具备下列性质发明方可取得发明专利证书:1、创新的,2、有创新深度新颖别致的,3、可以在工业领域中推广应用的。

第六条:此项发明是指前所未有的,才能称为创新的。

所谓过去的发现,是指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众注册申请的日期、或注册申请优先期之前,已通过以具体图形或口头的传播,通过该项发明的演示或其他宣传途径而被人了解。

在本条款所阐述的法理中,对下述情形,不应视为众人所知:A、在注册申请期或注册申请优先期之前12个月内该项发明才为众人所知。

B、在申请书呈递过程中或由于申请者的代理人或第三者对申请者或申请者代理人的侵权造成对发明信息的泄露和传播。

柬埔寨王国政党法

柬埔寨王国政党法

2017年2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2 2017 (总第206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6柬埔寨王国政党法《柬埔寨王国政党法》由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6日通过,由时任代理国家元首谢辛于1998年11月18日在金边签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柬埔寨王国政党创建、注册和活动的形式与条件。

第二条政党是由思想和理念相同的人群通过契约的形式自愿组织建立的、永久的、自治的组织,旨在民主自由多党体制下,在宪法和其他相关现行法律的规范下,通过自由、公正投票,参加国内政治活动。

第三条所有政党应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或其他省会城市、直辖市设立总部机构。

第四条各政党权利平等,平等获得王国政府和各级政府权益分配。

第五条加入政党的行为是柬埔寨公民的自愿选择。

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加入任何政党。

任何公民不得因为加入或未加入任何合法政党,而被剥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工作权利。

第六条任何政党不得开展如下任意一项活动:1.损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分裂活动;2.使用暴力手段、以夺取权力为目的破坏民主自由多党体制的活动;3.组建武装部队。

第七条任何政党不得依附于或服从于任何外国政党或外国政府。

第八条内政部是负责政党注册的公权部门。

第二章 政党建立第九条柬埔寨18岁以上公民至少80人、拥有柬埔寨王国常住地,有权新建政党,仅须向内政部提交书面通知。

内政部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收到通知。

如逾15日未予回复,应视为已经收到通知。

新组建的政党应投票推选至少由7人组成的临时委员会。

该委员会各委员年龄不低于 本期东南亚法律栏目文章系由本社与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东南亚法律研究所合作推出。

25周岁。

委员会应依照本法第五章之规定组织申请材料,以满足政党注册条件,获得政党合法性。

在已申请注册、但暂未获得批准之时,政党可以悬挂政党标识。

第十条政党应以文字形式制定党章和主要政策,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几项:1.党章:(1)政党名称全称、简称和徽标;(2)政党总部所在地;(3)政党成立时间,该时间不得与法定的国家节日和国际节日重叠;(4)加入和退出政党成员资格的相关条款;(5)政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6)政党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架构;(7)政党各组织机构职能;(8)推选和撤销政党中央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相关程序;(9)政党组织所属机构召开日常会议的规定;(10)政党各组织机构联席会议的必要出席人员范围;(11)党产和财产管理制度;(12)解散政党和党产处置的相关条款;(13)修改党章的相关条款。

思法第六章讲义(二)

思法第六章讲义(二)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第三节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课程导入: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

他们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

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尤其对学校学生护校队产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

经过预谋,201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

随后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问:三人作为是否违宪?为什么?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㈠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保证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

2、人民主权: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3、人民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法治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㈡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国体)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㈢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或“主权豁免” (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 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 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代表权与投票权 本国文字 外交礼仪 司法豁免权 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三、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 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二、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人民拥有统一国籍、中央政 府行使最高的立、司法和行政权力
复合国:联邦、邦联、其它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 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附属国:现今已不复存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独立自主 不受干涉 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二、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 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 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国际商法:第六章-2提纲(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第六章-2提纲(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 15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依法国法,如果一个合同在被确认无 效时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依据一 般的原则,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 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法 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作出了不准许当事 人返还财产的判决。对这方面的做法可 以作如下概括:
国际商法 16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国际商法 21
合同的无效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 合同的无效 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特征: 2.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当然无效,无需主张
国际商法 11
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院允许恢复原状的 几种典型情况是
再次, 再次,当一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 会阶层中的一员时,该方即使无权要求 强制执行合同,也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除非他参与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第四, 第四, 第四 同英国法一样,如果当事人在违法目的 实现之前退出了交易,他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
国际商法 12
(1)对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无权 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2)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作出处 理。 (3)依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作不同处理。 (4)视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作 不同的处理。
国际商法 17
(三)德国
1.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及其 适用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2)特别是,某人以法律行为利用他 人急迫情况、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 薄弱,使其向自己或第三人对一项给付作约 定或给予财产利益,而此种财产利益与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5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5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
1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一)刑法的定义
狭义的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 上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 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避险意图 避险起因 避险对象 避险时间 避险限度 避险限制
(三)避险禁止 (四)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第二版)
3正当行为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 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
得减原则
法学概论(第二版)
四、犯罪中止
4未完成罪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已着手实行犯罪,又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情形。 自动性 有效性 彻底性 时间性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 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法学概论(第二版)
二、犯罪预备
4未完成罪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各国刑法或刑法理论关于犯罪预备定义的理解大致相同,基本将犯罪预备界定为在着手实施犯罪 的犯罪准备行为。
(二)犯罪预备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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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杀罪: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
• 故意杀人罪:可处以8—15年的监禁。
• 强奸罪: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或10—15年的监禁。
• 抢劫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
• 非法拘禁罪:可处以3—5年的监禁或10年监禁。
• 有组织的犯罪:可处以3—15年的监禁。
• 公共官员的贪污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同时并处贪污财产价值2倍
•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同年10月重遭法国控制。1953年11月9 日,柬埔寨(当时名柬埔寨王国)获得独立。次年7月在关于印度支那 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上,柬埔寨独立得到与会大国一致承认。
• 1970年3月18日,朗诺一施里玛达集团趁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 出国之机发动政变,推翻了西哈努克亲王领导的王国政府。西哈努 克寓居北京,于同年成立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 ,致力于打倒朗诺政权。
,西部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暹罗湾。海岸线长约460公里。
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为24℃。
•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20个省和4个直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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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柬举行第三届全国大选,人党获胜。人、 奉、森三党在权利分配上分歧严重,组阁陷入僵局。 2004年7月15日,组阁僵局被打破,人党和奉党就联合执 政达成协议,拉纳烈和洪森分别任国会主席和政府首相, 第三届王国政府正式成立。2004年10月6日,西哈努克国 王在北京宣布退位。14日,柬王位委员会9名成员一致推 选西哈莫尼为新国王。29日,西哈莫尼在王宫登基即位。 柬王位继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产生新国王。
• 国会

国会是柬埔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5年。首届国会
成立于1993年,由120名议员组成,其中奉辛比克党58人,人民党51人,
佛教自由民主党10人,莫里纳卡党1人。人民党主席谢辛(Chea Sim)任
国会主席。国会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第二届国会成立于1998年9月,由
,2名由国会委任。3月20日,柬第二届参议院举行首次全体会议,投票
选举产生领导班子,人民党主席谢辛连任主席,奉辛比克党成员西索瓦·
基万莫尼拉当选第一副主席,人民党成员迪翁当选第二主席。
• 政府

柬第三届政府于2004年7月成立,洪森为首相。设7个副首相,15个
国务大臣,26个部和2个国务秘书处,186名内阁成员。主要成员有:首
122名议员组成,其中人民党64人,奉辛比克党43人,森朗西党15人。人
、奉两党联合执政,森党拒绝入阁,成为国会合法的反对党。奉党主席诺
罗敦·拉纳烈任国会主席。第三届国会成立于2004年7月,由123名议员组成
,其中人民党73人,奉党26人,森党24人。拉纳烈连任国会主席。2006年
3月,拉纳烈辞去国会主席。3月21日,柬国会举行全体会议,投票选举原
第六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

第一节柬埔寨柬埔寨概况
• 一、国名、国旗和国徽
• 【国名】 柬埔寨王国(Kingdom of Cambodia
【面积】 181035平方公里。 • 【人口】 1400万,性别比为0.94 ,有20多个民族。 • 【首都】 金边 (Phnom Penh) ,人口约1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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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 柬埔寨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 由三个平行的横长方形相连构成,中间是红色宽面,上下均为蓝色长 条. 红色象征吉祥和喜庆,蓝色象征光明和自由。红色宽面中间绘有白 色镶金边的吴哥庙,这是著名的佛教建筑,象征柬埔寨悠久的历史和 古老的文化。线条比例为1:2:1,,红色代表民族,白色代表佛教,蓝色 象征王室,符合该国的国家铭言:“民族、宗教、国王。”现在这面 旗帜曾经两次启用。分别是1948年—1970年间和1993年6月30日至今 。
• 的罚金。
• 公共官员敲诈勒索罪:可处以3—7年的监禁,同时并处敲诈勒索财产价
• 值2倍的罚金。
• 非法交易买卖毒品罪:可处以5-15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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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轻罪类型
• 过失杀人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
• 暴力人身侵犯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6个月至2年的监禁、2个月至
• 1年的监禁;如果使用任何武器的话,监禁的年限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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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佛教徒占人口的95%,伊斯兰教徒占人口的2%,其他占
3%。重要节日

(1)独立节:11月9日。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王国摆脱法国
殖民统治宣告独立,这天被定为柬埔寨国庆日,也是柬建军日。

地理

位于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和东南部同越南接壤,北部与老挝交界
政治

2006年柬国内政局总体保持稳定,人党与奉党联合
执政,在重大问题上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配合。人、奉两
党均强调两党的团结合作对维护柬和平稳定至关重要,并
承诺2008年大选后,两党将继续组建联合政府。2006年3
月,柬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批准组阁的票数由绝对多
数改为简单多数。拉纳烈旋即宣布辞去国会主席职务。人 民党推荐国会第一副主席韩桑林出任代主席。3月底,韩 桑林正式当选国会主席。10月,奉辛比克党领导层改组, 盖博拉斯美取代拉纳烈任该党主席。拉纳烈成立以其名字 命名的反对党。
受害者是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处以15—20年的监禁。对于共犯、买 者、卖者都按此类规定处罚。那些提供金钱等手段从事犯罪的人也被视为共 犯。
2.组织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对重复犯罪者, 给以前述刑罚的双倍处罚。
组织卖淫者如果有下述情形,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1)受害者为未 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2)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武器;(3)组织受害者到国 外卖淫或受害者是在柬埔寨境内卖淫的外国人;(4)犯罪人属于夫妻关系、男 朋友/女朋友关系、父母或监护人与子女的关系之一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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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柬埔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公元1世纪,在现在柬埔寨的南部建立了曾是东南亚早期最强大 的王国之一——扶南。扶南后来国势逐渐衰落,于公元7世纪为其 北方兴起的真腊所兼并。真腊王国存在9个多世纪,可分为早期真 腊、吴哥王朝和晚期真腊3个时期。其中从9世纪到15世纪初叶的吴 哥王朝,为真腊历史上的极盛时期。
除刑罚外,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3.淫乱罪:对组织淫乱的任何个人可处以l一5年的刑罚和500万一 3000万瑞尔的罚款,如果是重新犯罪,须加倍处罚。 对任何与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淫乱行为的人,可处以10-20年的 监禁。 对此类犯罪,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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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定》
• 1992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 定》是柬埔寨主要的刑法,是由联合国过渡当局制定的。当中的第4章、第5 章和第6章对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1.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
• (1)重罪类型
员组成,人民党31人,奉辛比克党21人,森朗西党7人,另2人由国王任
命。人民党主席谢辛任参议院主席,奉党成员西索瓦·吉万莫尼拉和包本
斯瑞分别任第一、第二副主席。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

2006年1月22日,柬举行参议院换届选举,选举产生61名参议员,
其中人民党45人,奉辛比克党10人,森朗西党2人,2名由国王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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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议院

首届参议院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任期6年。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
关,有权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柬宪法规定,法案须经国会、参议院、
宪法理事会逐级审议通过后,最后呈国王签署生效。参议院主席礼宾顺
序排在国王之后、国会主席和政府首相之前,属国家第二号领导人,在
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时代理国家元首。首届参议院由61名参议
• (二)《禁止赌博法》 • 1996年1月26日通过的《禁止赌博法》,对与赌博有关的刑事问题进行 • 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 非经政府允许,柬埔寨境内所有的赌博活动均局违法行为。 • 对任何参与赌博者,可处以10000——50 000瑞尔的罚金或处以1个星期 • 至1个月的监禁;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50000-500000瑞尔的罚金并处1 • 个月至1年的监禁。
二、特别刑事法律 除了普通刑事法律外,柬埔寨还通过了一些特别刑事法律,对一些严重危
害社会稳定与安宁的罪行予以重点打击。 (一)《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 1996年2月29日通过的《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是一部规范
打击拐卖人口的特别刑事法律,对有关罪名及刑罚进行了规定。 1.拐骗人口买卖或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10——15年的监禁;如果
• 强暴狠亵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该犯罪伴有暴力、诈骗或威胁
• 或利用职权便利,或受害者不满16周岁,则刑期翻倍;如果是以卖淫为目的
• 或利用末成年人卖淫,则处以2—6年的监禁。
• 盗窃罪:可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 与文化财产有关的轻罪:可处以6个月至10年的监禁。
• 诈骗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
相洪森(Hun Sen);副首相韶肯(Sar Kheng)。
• 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20个省和4个直辖市。
• 司法机构

法院分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最高法官理事会是司
法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法院工作,拥有遴选、任免法官的职权。
最高法官理事会由国王、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上诉法院院长和检
• 侵占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
• 伪造公章、钞票、公共文件、邮票和商标罪:可处以5—15年的监禁。
• 侵占知识产权罪:没有规定刑罚。
• 伪造或有意使用私人商业或银行文件罪:可处以5年得监禁或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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