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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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和运行有效性。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全员质量管理、全面参与”的理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效率和可靠性。

第二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质量控制计划,安排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质量计划执行,保证施工质量达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三章监理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理活动,确保监理质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单位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监理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控制、责任明确、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信息反馈。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设立若干个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所辖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责任和义务
得使 用。
成果 进行 设计 , 不得 简化程 序和上序。
勘察设计应当达 到规定的内容肢
第 六条 铁 路建设单 位必须严格
第 十三条 铁路建设 甲位应督促 .
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 、 规章和工程建设 铁路 建设工料的勘察 发汁、 施工 、 监珲 深度要求 , 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 , 强制性标 准 , 依据 批准 的设 计 文件组 特殊j 程、 二 新 位 按照技标 承诺和 合同约定落 实组 注明 程合理使用年限。 织工程建设 , l 质量 负总责。 对 程 织机 十 、 勾 人员和机械设备 , 以保证 上程 技术 、 新上 艺、 设备 、 新 新材 料等应 在 第七条 铁 路建 发单 位应依法埘 质量 。 役 -计文件 中作 }详细说 明。 l I T程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 、 施工 、 监理 第 十四条 铁路建 设单位应认 真 第二十一条 设计 单他 在设 计文 进行招标 ,f J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 组 织编 制j 程项 目施工 组织 设计 , : 二 加 件 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 构配件和设备 , 明确质量 目标 、 责任 。 强施 丁过 程质量 榆查 , 并按 定对 有 应 当注 明标 准 、 格 、 能等 技术 指 规 性
一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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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铁路建设单 位采购建 筑材料 、 关单 位进 行质 量信誉评价 , 其质 昔要求必 须符 合国家和 行业 及时处理 标 , 构配件和设备的 ,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 仔 在的 质量问题 , 及时 组织 单位工程 有关标准 。 证其质量符合设计 文件和 合同要求 。 质量验 收 , 应加 强基础技 术资料 管 并 除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材料 、 用 专 第八条 铁路 建发单位应合碑划 理 , 保证竣工文件符 合要求。 设备等外 , 汁单位 不得指定生产厂 、 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同时要对相关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2.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质量控制。

设计文件要齐全、准确、符合规定,并经过项目审查、评审和备案。

3.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质量,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竣工审验和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行车试运行。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要完善、科学、可行,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 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以备查验和备案。

4. 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要经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和培训,施工队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和经验。

三、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要求1. 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和处理意见。

2. 监理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2]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加大监理力度-1-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能力和监理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应优先考虑大型标段,标段长度的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监理标段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3【实施日期】202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铁道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铁路工程质量实施的政府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由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铁路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是铁道部负责铁路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建设管理司,是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第七条铁道部授权各铁路局。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编制由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

监督站是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行政上分别受各铁路局、工程中心领导,业务工作接受监督总站指导,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或项目质量监督组。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考核监督站工作。

(三)审查监督人员资格,核发证书。

(四)组织重点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通报工程质量情况,交流监督工作经验。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参加铁路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拟定本站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

(二)各铁路局监督站为地区性监督站,对管辖区域内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含工程中]心监督站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8)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函[2008]433号]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2008-4-26发布有效)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ﻫ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加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更好地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区域监督站(含直属监督站,以下称监督站)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试验仪器、检测设备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抽查检测,以判断其是否满足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三条监督检测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用于监督检查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及在举报或事故调查时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四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见附件1)和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确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

ﻫ第五条申请参与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填写《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连同所需附件于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提交监督总站。

ﻫ第六条监督总站对申请参与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组织审查,从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中择优选定检测机构作为监督检测的委托对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当年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有效期截止至下次公布之日。

ﻫ第七条监督站应结合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应的原材料、构配件等,拟定检测计划,确定检测项目和费用。

ﻫ第八条单次检测费用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

未达到标准的,应在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

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征得监督总站同意。

第九条监督站与检测机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相关费用,严格合同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颁布单位: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文号】国铁工程监[201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国家铁路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厂、院、校:为规范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章)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第六条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子、分公司)三级和总公司、工厂(直属施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及其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
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12.23
【实施日期】202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3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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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铁总质监【2017】89号)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铁总质监【2017】89号)
2.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申报材料 3.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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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选定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和设备资产均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检测用 房面积不少于 1200m2。检测人员总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级工程 师不少于 5 人、工程师不少于 10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为 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 8 年。 3.通过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中有铁路行业参数和标准。 4.具有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 ⒌ 近三年有三个以上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 测业绩,无不良记录。 6. 除单独具备四电检测专项的检测机构外;检测能力必须 具备混凝土及原材料专项,同时至少具备 1 个其他专项。 7. 对于隶属于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的检测机构,每个集 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等只优选 1 家检测机构进入名录。 二、专项要求 检测机构可根据企业业务专长和具备资质情况,自行决定申 请以下至少两项(单独申请四电专项除外)监督检测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名录内的检测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程监督总站核实后,从名录中清除。
(一)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四)被总公司监督机构年度评价为“差”的; (五)被铁路总公司通报处罚的; (六)不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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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高监督检测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向
建设单位发出监督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其中对于检测 不合格的材料,应注明不合格材料种类、规格、批次及不合格指 标;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实体工程,应注明存在问题的部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随着交通业的迅速发展,铁路建设工程在我国的基础建设中日趋重要。

但是,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义铁路是国家交通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个科学、严谨、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可控,保障建设工程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要求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1)立足于用户,注重设计和施工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质量管理必须与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无缝衔接;(3)重视施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按照规定规范和程序开展工作;(4)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形成团队合作、勇于创新的工作氛围;(5)持续改进,加强质量保障和质量监控功能的建设。

三、质量管理的程序和流程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以下程序和流程:(1)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要完成工程的方案、设计、物资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

(2)工程施工阶段。

该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控、质量检查、质量整改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

(3)工程验收阶段。

该阶段主要包括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前的准备、验收过程的控制、验收结论的做出等。

四、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1)详细制定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技术指标。

(2)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质量工作的责任到人,各级领导和工程师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3)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制定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三项管理制度。

(4)开展职司质量工作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质量信息的集中管理和自动化处理,提高质量监控效能。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

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92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92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92号文)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XX]292号)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细化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应分年度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点,将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落实到年度建设管理工作中。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负责。

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查批复意见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咨询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对咨询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应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将质量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作业单元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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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3月12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

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差错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记录并签认,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培训范围、培训内容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铁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和落实监理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签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责任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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