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刑法学(第十章)
三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除附则外,刑法主要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
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 原则和原理,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罪状和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 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二
罪状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的描述。按照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叙明 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
二 罪状
(一)叙明罪状 (二)简单罪状 (三)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一)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 邮件、电报的”,这就是典型的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占多数, 这种罪状有利于司法实践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四 罪名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 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虽然概括了犯罪内容,但罪名本身不是确 定和解释该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
一般来说,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01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的《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 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
(三)依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
我国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时,首先考虑的也是具体犯罪的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均属于过 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而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末尾。与此同 时,刑法分则在具体犯罪的排列上还充分考虑了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刑法各论概述法定刑: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刑法分则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同上。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客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四点。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9,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分则概述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 宣告刑 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 一般低于宣告刑。
思考题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 是什么? (2)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 关系是什么?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 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 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 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 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第三节 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1)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 叙明罪状 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2)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 简单罪状 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 罪。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
1
第八章
刑法分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 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 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 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 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 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 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 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 原则的具体运用。
刑法分则
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学(第十章)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的描述。按照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叙明 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
二 罪状
(一)叙明罪状 (二)简单罪状 (三)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一)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 邮件、电报的”,这就是典型的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占多数, 这种罪状有利于司法实践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
(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排列其顺序
(三)依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
(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各种各样,在构成要件上也各有特点。但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 某些犯罪之间具有同类属性,即侵犯的是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将侵犯某一同类客 体的具体犯罪归为一类。
(二)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只作简单描述或仅规定犯罪名词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一百零八条中的“投敌叛变的”、第二百九十五条中的“传授犯罪 方法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一般来说,使用简单罪状的犯罪,都是因为这些犯罪的 特征易于把握和理解,不必在《刑法》中作具体的描述。但简单罪状过于概括和抽象,有 时缺乏操作性。
三
法定刑
四
பைடு நூலகம்罪名
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是 罪状、后一部分是法定刑。例如,《刑法》第一百 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这一条文中,“勾结外国,危害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是罪状,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
刑法分论概论
刑法分论概论【本章重点问题】1、罪状的概念及其分类2、罪名的概念及其分类3、法定刑的概念及种类4、法条竞合的概念及适用原则【本章关键术语】刑法分则体系罪状罪名法定刑法条竞合第一节概述一、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二、刑法分论的研究意义(一)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二)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三)对理解和发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的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三)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个罪进行安排(四)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予以分类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例】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一)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1、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2、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3、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二)根据罪状是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或加重、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可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罪名即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又称个别化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二)罪名的分类1. 以一类犯罪所侵犯的和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可分为类罪名、分类罪名与具体罪名2.以罪名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可划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与学理罪名3.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的单复为依据,划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4.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三)罪名确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概括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三、法定刑(一)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刑法》分则各罪
《刑法》分则各罪的分析---阮齐林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2、煽动分裂国家罪1、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2、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3、叛逃罪,4、特殊主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5、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
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10、间谍罪,新刑法中没有特务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注意选者)3、武装叛乱罪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罪;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
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1、失火,是针对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的例:交通肇事,其在交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过失的。
2、 "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
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
刑法分则
刑法分论一、罪状、法定刑罪状简单罪状:只有罪名,没有具体特征描绘;叙明罪状:具体特征描绘;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空白罪状:指出参照法律、法规;混合罪状:2种以上描述方法。
罪名分类:类罪名、具体罪名;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概括罪名解决了数罪并罚的问题:又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信用卡诈骗罪:196条;法定刑法律条文规定了刑法种类和刑法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刑法202条:拒缴罚金的1~5倍。
注意规定;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以免忽略。
法律拟制:使本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规定的行为按该规定处理。
即:”明知将不同者等同视之”.-----刑法的扩张性规定。
---------又叫转化犯。
国家安全:领土和主权(一)放火罪:危险犯、独立燃烧说、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共生活的安宁稳定。
不特定多数人:有扩张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恐怖组织:为特定政治目的,对不特定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适用暴力、胁迫,以造成社会恐怖。
(二)劫持航空器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是航空器坠毁或威胁他人重伤、死亡。
使用中:飞行前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以占有的意思盗窃;抢夺:夺取。
(一)交通肇事罪:含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存在时空范围:水路、公路危险分配:特殊情形下:5种,需要背记。
酒后、吸毒驾驶;逃逸的;人和车辆有问题的;本罪主体: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
包括:驾驶者、乘客、行为;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主管单位人员(能发命令的人);逃逸的性质: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酒后驾车,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酒后驾车,没有危险驾驶,却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等造成伤害--------交通肇事罪酒后实行危险驾驶,毫无眷顾的放弃了对他人生命的,也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则认定为故意。
刑法分则第一章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 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应当执行的刑罚,是审判 机关审理案件是确定的。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五、法律拟制: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 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二)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同类客体 (二)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罪行轻重对类罪进行排列。 (三)大体上依据犯罪的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 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四)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3、浮动法定刑: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 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 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第227条第2款:“倒卖 车票、船票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 下罚金。” 浮动法定刑具有以下特点: (1)只见于罚金刑 (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 (3)罚金的具体幅度要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定。这 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区别。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 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 才能适用该规范。
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叙明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 的描述。如第305条伪证罪。 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 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如第124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 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 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5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 , 这 种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 而具 体的罪名往往或明或暗地包括在罪状之中 。 正 确理解和掌握罪状与法定刑的概念和种类 , 有 助于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分则条文 , 依 法定罪判刑 。
6
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 有 罪刑 规范的 分则各条的 表述方式 , 均为 “…… 的 , 处 ……。”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某种具体 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 罪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 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与意义 一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 自近代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以来,刑法学也 相应地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大部分。刑法 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刑法分论以刑法分 则为研究对象。作为刑法分论研究对象的刑法分 则,不仅指刑法典的分则,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 属刑法。
12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竞合 , 又称法规竞合 , 是指由于法律错 综复杂的规定 , 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 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 只能适用 其中 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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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 1.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如上述盗窃枪支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必然构成 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 。 2. 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 3. 行为人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犯罪条文 , 它 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 系 , 也就是数个犯罪条文的基本性质 、 形式有相 同方面 , 而在内 涵 、 外延大小上有所不同 。
刑法分则罪名概念汇总
刑法分则罪名概念汇总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刑法分则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条文为单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和内在联系所组成的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
其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刑法分则体系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所构成的。
这些条文是刑法分则体系的基本单元,每一个条文都规定了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处罚。
通过这些条文的组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刑法分则体系。
其次,刑法分则体系具有逻辑性和内在联系。
各个条文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和内在联系进行排列组合。
这种逻辑性和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二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进行分类,如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三是按照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分类,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最后,刑法分则体系还具有独立性和开放性。
独立性是指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和终点,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而存在。
开放性则是指其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不断吸收新的犯罪行为和刑罚措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系统性。
刑法分则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各个条文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这个系统中,各个条文都有自己的位置和作用,缺少任何一个条文都会对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造成影响。
二是规范性。
刑法分则体系是由法律条文所构成的,具有高度的规范性。
每一个条文都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处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同时,这种规范性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是实用性。
刑法分则体系在构建时充分考虑了实践的需要,针对各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这使得刑法分则体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法益和社会秩序。
四是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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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著名的法学院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 ▪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 ▪ 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等
▪ 3. 刑事法律杂志 ▪ 中国法学创新网 15种法学类核心期刊 ▪ 人大复印资料 D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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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回顾我国刑法总论的体系构成
▪ 概论、犯罪论、刑罚论
▪ 概论包括: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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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 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 ▪ 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做出基本
规定。 ▪ 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
规定。
▪ 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 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具体而言:
▪ 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是概括、指导作用; ▪ 而刑法分则贯彻与体现刑法总则,促进总则的实
(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触犯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着逻辑上联系。
A. 包容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诈骗罪与合
同诈骗罪
▪
B. 交叉关系:“重法优于轻法”
▪
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
(下面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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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包容竞合关系)
2. 特征
(1)罪状是具体犯罪状况的描述;
▪ (2)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
▪ (3)罪状是对具体罪名犯罪构成中的特有内容 要件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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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种类
▪ (1)简单罪状 即只是简单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如: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 (2)述明罪状
即法条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 描述。如:洗钱罪(191条)。
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消减死刑罪 名;另外对不少罪刑结构进行了补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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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分则的体系
▪ (一)刑法分则体系排列的依据 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
分为十大类,形成分则10章。
▪ 2.大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 到轻的顺序排列。
▪ 犯罪论包括:
▪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 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 犯罪形态:停止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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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论 ▪ 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罚方法) ▪ 刑法的裁量(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 刑罚执行(减刑、假释) ▪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刑法分论
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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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中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 ▪ 北高南马:高铭暄、马克昌 ▪ 南北二陈:陈兴良、陈忠林 ▪ 储槐植、王作富 ▪ 北师大:赵秉志、卢建平、王秀梅、黄风 ▪ 清华:张明楷、周光权 ▪ 吉林大学:李洁、张旭、徐岱等 ▪ 武大:莫洪宪、林亚刚 ▪ 人大:谢望原、黄京平、刘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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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 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
79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体现在 任何犯罪都具有一定刑种和刑度可以供选用。
▪ 97刑法基本上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同时也 出现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 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及劫持航 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的,处死刑。
大家好
▪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 之一第2款)
▪ (3)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 369条第2款),
▪ 补充了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即规定“使 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也构成信用卡诈 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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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引证罪状 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引证的是本法。如:第124条 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即引用第1款规定 的罪状。
(4)空白罪状 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
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引用的是外法。 如刑法第344条的规定。
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刑法》第145条(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 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结果犯修改为危 险犯);
▪ 第155条(明确了走私固体废弃物、液态废物、 气态废物的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以及法定刑幅 度);
▪ 第244条(在强迫职工劳动罪条款后增加了雇佣
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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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344条(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对象 扩大至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名相应改变为非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大家好
28
▪ (三)法定刑 1、法定刑的概念
▪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 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 为刑度。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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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定刑的种类 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可
以将法定刑分为三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6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 内容提要 ▪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修订与完善,刑法分则的
分类和排列依据,罪状与罪名以及法定刑的概念,法条竞 合的特征。
▪ ▪ 本章重点难点:
1、罪状与罪名以及法定刑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 2、各种罪状的具体应用,罪名的由来及其确立依据; 3、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的认定; ▪ 4、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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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罪名
▪ 1、罪名的概念
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 的高度概括。
▪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
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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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罪名的种类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
为:
▪
立法罪名(法定罪名)
▪
司法罪名
▪
学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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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7. 第七次修订
▪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是
《刑法》颁布以来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补充。
《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了十一个新罪名(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
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该修正案增加了9个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
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
一第1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第2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
262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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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伪造、盗窃、买 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条 第3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 第345条第3款(修改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 木罪的构成要件,不再要求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也不再要求必须“在林区” );
▪ 第399条(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徇私枉法的, 也构成犯罪,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 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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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六次修订
▪ 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三个新罪 名:
践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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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7年以来《刑法》最新刑事立 法的进展
▪ 自我国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 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作出九次修订。 修订的方式包括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 形式。目前为止有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刑 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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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次修订
▪ 第一次修订的方式是单行刑法 ▪ 即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 此外,该修正案还将第151条第3款的走私珍稀植物、珍 稀植物制品罪修订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将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还对绑架罪、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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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九次修订
▪
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年《刑法》颁布
▪ 本次修订增加了三个罪名:“隐匿、销毁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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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次修订 ▪ 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
《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 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 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到耕地等农用地。 ▪ 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 ▪ 农用地又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 他农用地; ▪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 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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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竞合 (补充)
▪ 1. 概念
▪ 是指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 个相互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 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 它解决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应适用哪个 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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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征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其主要内容是修改了我国《刑法》第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