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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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理解

行政许可法的理解

行政许可法的理解
行政许可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特定的行为范围内进行审批、批准、同意等形式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体系。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条件、范围、制度等,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行政许可法的理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程序性质:行政许可法是程序法的一种,其关注的是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程序和环节的合法性。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及时限,为行政许可的申请方提供了法定的操作规范。

2. 确权功能:行政许可法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正当化授权和管理方式,通过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权力的界限和程序,有效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3. 法律约束: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在宪法和行政法基础上的一种具体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条件和依据,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约束,使行政许可实施具备法律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公平公正:行政许可法强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了行政许可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滥用权力或滥用行使行政许可,确保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而言之,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旨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行政许可法之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法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经济社会秩序,规范和统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法律。

本文就行政许可法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相关条款和具体应用。

二、行政许可法的概述1.1 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通过审查判定,作出是否同意、批准或者确认等决定,并在专门的许可证书上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单次性、有限性等特点。

1.2 行政许可法律地位与作用行政许可法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规范了行政许可的设立、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同时通过明确权限、程序和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审查2.1 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行政许可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和付费等环节,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2 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与标准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审查标准既包括法定标准,也包括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的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与公告3.1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同意、批准或者确认等决定,并进行书面通知或发放许可证书。

3.2 行政许可的公告制度行政许可机关应当通过媒体或者互联网等途径对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公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许可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追究4.1 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行政许可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许可机关自行进行,外部监督由社会各方面组织和公众参与。

4.2 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行政许可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职权时,应当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为您整理了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希望和您一起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5年,该法施行之初,在誉之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的同时,很多有识之士对该法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预测,忧心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能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平台,不能为完全实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旨提供司法保障。

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疑虑并非多余。

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既存的两法衔接缺失问题?本文拟从法院审查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角度出发,讨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障碍,并据此就司法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诉讼类型:补偿诉讼的缺失及司法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两种诉讼类型,《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就是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应的两大诉讼类型。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该条的规定,标志着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更有许多学者认为此条就是规定了第三种诉讼类型-行政补偿诉讼。

但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虽然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在该法的责任条款部分却无具体内容。

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配套制度对此的规定也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如何依法补偿、补偿的数额及诉讼时效如何确定等诉讼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很难把握。

从实践看,各地法院对行政补偿诉讼也一直持保守态度。

论行政许可法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

论行政许可法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体现了“合法、高效、便民、公正”的立法精神。

行政许可法在许可的设定、程序、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均颇多创新,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能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不能为完全实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提供司法保障,在今后的行政许可诉讼中必然面临诸多问题。

一、行政许可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根据行政许可争议的性质,可将行政许可诉讼原告的资格界定为以下四类:(一)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直接针对的人,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权利人,就其许可申请或其已得到的许可权被否认、被拖延或被撤销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二)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在该行政管理领域内的公平竞争权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三)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权益(如相邻权)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四)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他人基于对该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信任而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如卫生行政部门给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颁发行医执照,其他人基于对该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信任到该处就诊,由于行医者不具备专业能力而造成就诊者伤亡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对前三类作出明文规定,而对第四类行政争议的提起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无明文规定。

若参照原则性规定,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则在理论上尤其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争议: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究竟是谁?哪一种关系才算法律上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无论行政许可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说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法律知识问答题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法律知识问答题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法律知识问答题1. 什么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对象,根据特定的授权事项,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作出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是行政法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

2.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许可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的法律规定。

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

3. 什么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法律等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执法。

4.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之间有什么关系?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存。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对象进行特定事项许可的程序和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法行政,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要求。

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了,他们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法律等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行政,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要求。

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行为主体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违法了,他们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法律知识对公众有何重要性?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法律知识对公众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公众了解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他们对行政行为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接受行政许可时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范本《行政许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读《行政许可法》,我对行政许可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在此,我将总结我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心得体会,以期更好地把握行政许可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操作。

一、法治思维的引导学习《行政许可法》,我深刻感受到我国推行的“法治思维”,即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确保合法、公正、公平地进行行政许可。

法治思维的引导意味着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滥用行政许可权力,从而有效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六项法律原则,即依法许可、公开透明、自由裁量、服务方便、监督保证、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这六项原则,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许可制度是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便利的行政服务,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行使职权,为民众提供便利的服务。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众对行政许可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是保证行政许可活动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强调了审查决定的依法性和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许可与否时必须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使得公民和法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的有效监督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正行政的关键环节。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谈一谈我对它粗浅的理解和看法。

第一,此法律之所以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国家对某些领域加以限制,从事某些活动必须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以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保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是一部法律的根本,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它的根本作用。

第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设定,它的根本在于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

它主要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公共利益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市场能够自己调节的,则不设行政许可。

有些行政许可,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可损害其他企业利益而保护本地企业,行政许可还应明确行政许可实施的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它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在及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必须公告。

而且委托机关必须监督被委托机关,被委托机关不能再委托其他机关。

行政机关不能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

而且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有关的设施、设备和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疫、检验等方式进行审定。

除行政机关审查外,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

第四,关于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多种手段。

行政机关应将法律、规定、规章提供解释说明,还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和受理两种决定,并且出具书面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公章的说明。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解

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解

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解最近在教学指导下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了解到行政许可法是中共第十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于03年8月27号通过的法案,于04年7月1号施行,该法案旨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措施旨在保护人民、及其他法律团体的的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先来谈谈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单位主体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通过办法许可和护照的方式赋予相关人员从事一些具体行为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适用范围。

第三就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一点先谈设立本法的基本意义,设立行政许可法是为了维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利益,这其实和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他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繁荣,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能够切实有效的措施。

所以我们并不能不进行关注。

谈了基本意义来谈谈立法宗旨,行政许可的立法宗旨旨在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行政许可下所应受到的合法权益,过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够明确很混乱,导致行政许可事项不断增加,加大了成本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如今,妨碍了他人的积极性。

而行政许可法的宗旨既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审批过多并且复杂的难题。

总的来说宗旨可分为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和公民息息相关的、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是公事而不是私事,因为它跟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第二是为了实现保护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组合和谐共处的状态构成了社会发展的稳定所必须的发展条件。

其下又有三方面内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行时也应该根据宪法办事可以采取行政措施,依职权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点讲行政许可的立法依据行政许可法跟其他法律一样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立国及治国根本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推荐下载】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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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
【摘要】为您整理了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5年,该法施行之初,在誉之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的同时,很多有识之士对该法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预测,忧心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能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平台,不能为完全实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旨提供司法保障。

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疑虑并非多余。

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既存的两法衔接缺失问题?本文拟从法院审查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角度出发,讨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障碍,并据此就司法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诉讼类型:补偿诉讼的缺失及司法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两种诉讼类型,《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就是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应的两大诉讼类型。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
1。

与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知识

与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知识

与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或申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改变或确认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程序(1)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之间亦可进行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的条件提起行政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合法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已经发生争议及权利受到实际损害。

(3)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一般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解、审理、判决。

行政诉讼的程序较为严格,需要当事人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4)行政诉讼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结果主要包括: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等。

判决结果将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知识(1)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法定程序向申请人批准或者许可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根据实施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许可和地方行政许可;根据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可分为单一行政许可和普遍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行政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4)行政许可的限制行政许可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具体审查事项、行政手续、法定期限等。

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决定,将被视为默许。

三、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之间存在紧密关系。

行政诉讼程序可以用来解决行政许可的争议,当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的被拒绝或者限制不满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行政许可规定

行政诉讼的行政许可规定

行政诉讼的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法律诉讼,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行政。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作出的具有单独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涉及到公共利益、公民权益等重要方面。

因此,行政诉讼中,行政许可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的行政许可规定,分别从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行政许可程序以及行政许可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宪法,公民享有申请行政许可的权利,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审理和决定其申请。

其次,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了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特别制定的一部法律,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起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此外,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建设工程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二、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核实、决定等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一套顺序、步骤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首先,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受理环节,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接下来,行政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事项的法律性、合规性等进行评估。

最后,行政机关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争议解决行政许可争议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为了解决行政许可争议,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以及裁判结果的执行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谈谈对《行政许可法》的正确理解

谈谈对《行政许可法》的正确理解

谈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确理解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谐社会,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复兴,成就13亿中华人民的中国梦,铸造马克思主义共和社会,行政许可法是其历史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基础,所以深刻学习并贯彻行政许可法势在必行,也是大道所趋。

有关建筑行业方面,我想谈谈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第一方面,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主体及权限问题;行政许可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范围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效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而,《行政许可法》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定,强调“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但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和严格控制区。

由此可见,规划许可的主体设置及权限范围更具特殊;1设区的市所辖区级规划管理机构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1)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特殊性看,《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县级”不包括设区的市所辖的区。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是以整个城市为对象的,具有超前性、全局性、整体性等特征。

城市规划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规划主管部门,只能执行一部城市总体规划。

因此,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特殊性及《城市规划法》的立法本意看,《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县级”不应当包括设区的市所辖的区。

(2)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答复精神看,《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县级”不包括设区的市所辖的区。

关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县级”是否包括设区的市所辖的区,至今未有专门的立法解释,但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就此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做出答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份复函中指出:“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精神,温州市规划局下设的规划分局,不能行使《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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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为您整理了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与行政诉讼法,希望和您一起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XX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5年,该法施行之初,在誉之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的同时,很多有识之士对该法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预测,忧心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能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平台,不能为完全实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旨提供司法保障。

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疑虑并非多余。

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既存的两法衔接缺失问题?本文拟从法院审查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角度出发,讨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障碍,并据此就司法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诉讼类型:补偿诉讼的缺失及司法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两种诉讼类型,《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就是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应的两大诉讼类型。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该条的规定,标志着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更有许多学者认为此条就是规定了第三种诉讼类型-行政补偿诉讼。

但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虽然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在该法的责任条款部分却无具体内容。

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配套制度对此的规定也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如何依法补偿、补偿的数额及诉讼时效如何确定等诉讼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很难把握。

从实践看,各地法院对行政补偿诉讼也一直持保守态度。

在对行政机关撤回、变更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方式上,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通过法院组织案外协调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案外和解,原告撤诉,而被告给受到财产损失的原告以一定程度的补偿。

另外,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情况是,原告往往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第一诉讼请求,并附带提出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经审查不存在违法性问题,法院往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导致的结果是既不会引发赔偿,也不会涉及补偿问题,从而使原被许可人的信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旨。

针对这些现实情况,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补偿诉讼类型作出明确具体的增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因为《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法律,其位阶并不低于《行政诉讼法》,所以在法律完善之前,法院根据《行政许可法》受理行政许可补偿诉讼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需要发挥更大的司法能动性,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与行政赔偿诉讼的某些规定有所呼应。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应当确定给予行政补偿的前提条件: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既存的并且确定的,而不是可预见的、不确定的,只包括财产损失,而不应包括精神损失。

二是财产损失与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必须有直接的、必然的,即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补偿的原则,一般有合理补偿、适当补偿、充分补偿以及相应补偿等形式,笔者赞同采用相应补偿方式。

鉴于行政许可本身是一种授益行为,这种补偿是损益性、而非惩罚性的补偿,故不应包含相对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于补偿的额度作出裁量,一般应当在实际损失范围内,予以相应补偿。

法院通过审查,若认为改变或撤回行为合法,可以判决确认改变行为合法但应予相应补偿;若认为改变或撤回行为没有法定原因,而属于行政机关的恣意专断、出尔反尔,则可以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

二、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障碍及司法对策《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意味着行政收费本身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收费只是作为例外。

司法实践证明,无法律依据的收费一般都会有内部的收费文件。

耳熟能详的一个例子是上海市拍卖汽车牌照,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许可收费的形式,而它依据的是直辖市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如果当事人对该许可收费行为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是否可以针对设定收费的规范性文件展开?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这些途径包括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等。

但是,实践中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隶属关系牵制等因素,导致上述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政机关之间为争夺收费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重复等不良状况;在体制因素下,作为具体实施者的下级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这些红头文件的遵行力度远远高于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下级机关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只能遵循的答辩内容。

在司法审查过程中,《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规定的缺失,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程度,也不符合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和实现行政法治的需要。

而且,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普遍对象作出,具有反复适用性,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无权审查,极可能导致不当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其不利后果要比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得多。

因此,有必要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尽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虑到《立法法》对规章与上位法的冲突适用已经有所规定,笔者认为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比较合适的。

那么在目前诉讼法规定缺失的情形下,法院是否对此无可作为?答案是否定的。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通过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律适用权,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时,可以按照法律适用规则行使选择适用权,不适用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首先,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规定的法律规范,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依据。

如无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有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形。

其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如果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就应认定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法院就不应当适用。

再次,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如果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这类规范性文件作出,法院就不能支持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但是应当注意,受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羁束,法院在行政许可诉讼裁判中不宜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评价,而应通过法律适用规则的运用、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和评价,否则将有超越司法审查权之嫌。

三、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界定的缺失及司法对策在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意味着起诉人能否迈人行政诉讼这道门槛,是保护起诉人实体权益的前提条件。

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个案情况的相异性,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挑起的争论话题之一。

《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行政许可争议的性质,可以将行政许可诉讼原告的资格概括为以下四类:(一)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直接针对的人,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权利人,就其许可申请或其已得到的许可权被否认、被拖延或被撤销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二)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在该行政管理领域内的公平竞争权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三)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权益(如相邻权、环境权)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四)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他人基于对该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信任而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对前三类作出明文规定,对第四类行政争议的提起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并无明文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认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限定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该概念并未被《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表述。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缺失带来了司法审查的难题:何谓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哪一种关系才算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外,实践中还常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法官根据自己的认知判断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的时效也制约着被侵害人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因为原告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最长法定起诉期限以外,法院很可能依照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这样,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就被随意剥夺,得不到救济和监督。

这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考虑到被告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客观上的强势地位,以及起诉方在信息获得方面的绝对不对称性,司法机关的态度应当适当向起诉方倾斜。

首先,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相关行政许可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无论是基于民法的、基于行政法的还是基于其他部门法的利益,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法院均应从最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给予其以充分的诉权保护,避免造成救济真空。

另外,《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此处的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包括行政许可是否直接关系他人利益、他人利益是否重大,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实际操作中有赖于行政机关的判断。

但应当认为,诉讼法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外延比此处的直接关系重大利益利害关系人更大,因此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如认为行政机关未听取自己意见导致程序违法的行政许可案件)时,审查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与实体审查原告是否属于应当被听取意见主体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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