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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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为全自治区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团组织。由江西籍在宁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司(含商业、工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构建在宁江西商企之家为已任,团结在宁商企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宁夏及江西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依法注册的住所为本商会办公室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商会的团结互助,发挥群体优势,服务本会促进共同发展;

(二)教育和倡导本商会会员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加强江西与宁夏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家及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

(四)提高本商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济发展项目;

(五)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六)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互通经济信息;

(七)积极开展会员间及商会与外界商企界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八)积极参与云南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九)力争每年编辑整理一部商会及会员工作成果集,积极宣传会员企业及企业家;

(十)研究交流发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影响力;

(十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宁江西籍(原籍、现籍)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每年度会费应于每年十月份内缴纳。新会员应于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普通会员转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应于转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秘书处予以催告,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本商会历任会长(届满),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经贸等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商会的有关决定;

(二)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对其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布置组织策划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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