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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为了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工作,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建立互联网站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内部管理流程,不断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互联网IP地址、互联网络域名等网站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做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互联网站管理有关数据使用和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主体有: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

接入服务提供者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统称。

IP地址备案单位是指直接从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具有IP 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行为的单位。

第二章相关主体职责与义务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ICP、IP地址及域名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协调。

(一)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检查、督促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三)了解掌握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组织研究解决。

(四)组织开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的优化、完善等工作。

(五)负责对跨地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备案信息进行录入、审核。

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备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四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填写真实、准确的备案申请信息,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备案。

第五条备案申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范围、互联网域名等。

第六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给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请的审核工作,并提供补充材料和解释说明。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将备案申请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备,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机构和备案申请信息进行监管,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号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二条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未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篡改、删除或者伪造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信息的监测和检查,发现有不合规备案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备案或者吊销备案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或者变相规避备案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未备案或者违法备案导致的用户合法权益受损,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外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信部电(2000〕1048号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

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

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而颁发的政府文件。

中文名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外文名Chinese public computer Internet international network management method 类别管理办法目的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涉及领域计算机目录1. 1第一条2. 2第二条3. 3第三条4. 4第四条1. 5第五条2. 6第六条3. 7第七条4. 8第八条1. 9第九条2. 10第十条3. 11第十一条4. 12第十二条1. 13第十三条2. 14第十四条3. 15第十五条4. 16第十六条第一条编辑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辑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编辑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编辑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编辑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____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

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____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____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____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____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实行注册管理,不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注册、使用网上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同时,还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8.24【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互联网域名备案授权书

互联网域名备案授权书

授权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向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出具此授权书,授权备案机构代表授权方办理互联网域名备案手续。

一、授权范围1. 授权方同意备案机构以授权方的名义,代表授权方办理互联网域名备案事宜。

2. 授权方同意备案机构在办理域名备案过程中,代表授权方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提交备案材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3. 授权方同意备案机构在办理域名备案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备案要求,如实提供授权方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 授权方同意备案机构在办理域名备案过程中,有权对授权方的网站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在授权期限内,授权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变更本授权书。

三、保密条款1. 备案机构在办理域名备案过程中,对授权方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授权书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备案机构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四、权利和义务1. 授权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2. 备案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备案要求,办理域名备案事宜。

3. 如因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备案失败,备案机构应及时通知授权方,并协助授权方进行修改。

4. 如因授权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存在虚假信息,导致备案失败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授权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1域名与域名管理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教科版高中信息技术选修3

2.1域名与域名管理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教科版高中信息技术选修3
4.提供在线资源和工具,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域名注册和管理的相关知识。
5.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解答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
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学方法:
1.讲授法:教师通过讲解域名系统的基本概念、域名的构成和管理方法,引导学生理解域名的相关知识。
2.讨论法: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域名注册、解析和管理的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鼓励学生阅读相关学术论文,培养他们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引导学生观看视频教程,通过直观的演示和讲解,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域名知识。
-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他们分享自己在拓展资源学习中的收获和感悟,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分享。
-鼓励学生参与线上域名注册和管理的相关实践项目,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实验法:让学生亲自动手进行域名注册、解析和管理实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手段:
1.多媒体设备:利用投影仪展示域名解析的动画和图表,让学生更直观地理解域名系统的工作原理。
2.教学软件:使用教学软件进行互动式教学,如模拟域名注册和解析过程,让学生亲身体验域名的操作。
3.在线资源:引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如在线域名注册平台和域名管理系统,了解最新的域名注册和管理知识。
根据以上反思活动,我制定了以下改进措施并计划在未来的教学中实施:
1.针对域名系统的工作原理和域名解析的过程,我将采用更多的实例和图表来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2.提供更多的选择性任务,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路径。
3.增加更多的实践环节和小组合作学习,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核心素养目标
本节课旨在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应用能力。通过学习,学生将能够:学生在网络环境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信息检索和处理能力。

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试题答案(二)

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试题答案(二)

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试题答案(多选)一、多选题1.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A.会员单位(正确答案)B.自媒体C.从业人员(正确答案)D.网媒编辑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因(),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A.消除安全隐患B.防止危害扩大C.维护国家安全(正确答案)D.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A.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正确答案)B.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正确答案)C.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正确答案)D.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正确答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对可能严重危害()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A.国家安全(正确答案)B.国计民生(正确答案)C.公共利益(正确答案)D.社会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A.同步规划(正确答案)B.同步建设(正确答案)C.同步使用(正确答案)D.同时建设使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

A.合法(正确答案)B.正当(正确答案)C.必要(正确答案)D.有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安合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网络域名及其管理

网络域名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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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域名的组成 域名的取名是分层级的,一个完整域名由多级域名组成, 每级域名之间用“.”分隔。其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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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
这表示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系一台主机的域名,其中顶级域 名是cn ,然后依此是二级域名edu,三级域名ts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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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
注册域名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规则相似,采用抢先原 则和唯一性原则。 据了解,早在1996年,我国就有大量的商标在国际上被海 外公司抢先注册了域名。其中包括海尔、亚都、中纺、中化、 中国五矿和同仁堂等。而一家香港公司在美国将长虹、同仁堂、 五粮液、红塔山、中华、青岛啤酒、海尔等一大批知名商标 在.com之下注册为域名,并一再向被注册的企业发信,表示愿 意以不菲的价格将这些域名卖给他们。 团团圆圆网络域名被抢注 /c/2006-02-05/10048126050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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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习
1、目前的ip地址版本是Ipv4,由 32 位二进制构成,下一个版本将会是:Ipv6 , 由 128 位二进制构成 。 2、IP(Ipv4)地址是一个 32 位二进制数组成,为了便于记忆,平均分成四段, 每段 8 位,并把每段相应的二进制转化为十进制,每个IP地址由两部分构成的,分别 是网络号标示和主机号标示。 3、Ip地址共分为5类,分别位: A类-E类 ,依据就是网络号的大小。A类IP 地址范围是 1-126 可用的A类网络有126个,B类Ip地址首首段范围是 128-191 可用的B类网络有16382个,每个网络能容纳6万多个主机 。C类Ip地址首段范围是 192-223可用的C类网络可达209万余个,每个网络能容纳254个主机。 4、动态主机地址分配协议英文缩写是: DHCP ,目前家庭ADSL拨号上网过程,就 是采用这种技术,这种拨号上网方式用户不需要设计ip地址,由DHCP动态服务器动态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网址”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网址”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网址”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网址”顶级域名安全、稳定、有序地运营,参照国家及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政策和规定,北京中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万网络”)作为“.网址”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址”顶级域名下所有域名注册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三)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认证以及中国域名主管机构许可,并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二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网址”域名注册服务,需要与北龙中网签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遵守中国域名主管机构、ICANN、北龙中网制定发布的各项管理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北龙中网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五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ICANN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四)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依据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 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 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 要职责是: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 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 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经 2004 年 9 月 28 日信息产业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 2004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为促进中国互联 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 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 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关工作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2024年5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开办和建设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

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将运维和安全保障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或“.政务”为后缀。

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注册使用“”或“.政务”的域名。

事业单位网站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10-01-26 10:41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信部电(2000〕1048号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

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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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顶级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处理机制;(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解析系统设置在境内;(二)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日。

公示期结束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开展委托的市场销售等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和应急机制,定期将域名注册数据在境内进行备份.第二十二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域名服务第二十三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顶级域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域名持有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

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交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除用于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后者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转让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第三十六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三十七条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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