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2019年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1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Chinese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Chinese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M工业用地industrial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utilitiesG绿地greenspace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
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
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3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 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 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q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R2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 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商务办公用地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文娱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2019-2020年整理城市用地的分类与用地构成汇编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用地构成一.城市用地分类1990年3月颁布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1年3月1日执行)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城市用地共分10个大类,43个中类,78个小类。
用地分类: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E-水域和其它用地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1-住宅用地:不同类型住宅所占用地,包括住宅基底和宅基周围所必需的用地(住宅日照间距范围内的土地一般列入居住建筑用地),其中包括通向居住建筑入口的小路,宅旁绿地和杂物院等R?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生活所需要的学校、医疗、商业服务、文娱等设施的用地R?3-道路用地:居住区内各项道路、停车场地的用地,不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道路R?4-绿地:指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运动场、林荫道、小块绿地、成年人休息和儿童活动场地等C-公共设施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是指将城市土地按照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划分的一种方法。
这种分类标准主要是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城市用地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1.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指供人们居住的土地。
这包括住宅区和宅基地等。
住宅区的划分通常根据人口密度和居民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高密度住宅区、中密度住宅区和低密度住宅区等不同类型。
宅基地是指供农村居民建设房屋的土地,用于保障农民的居住需求。
2.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土地。
这包括购物中心、商务办公楼、酒店和旅游度假区等。
商业用地的划分通常依据商业设施的规模和服务范围来确定,可以划分为大型商业用地、中型商业用地和小型商业用地等不同级别。
3.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的土地。
这包括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和仓库等。
工业用地的划分通常依据工业企业的规模和生产要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重工业用地、轻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等不同类型。
4.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这包括农田、果园、菜地和畜牧养殖场等。
农业用地的划分通常依据土地的土壤质量和农作物种植需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优质农田、中质农田和一般农田等不同等级。
5.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
这包括学校、医院、飞机场、火车站和公园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划分通常根据设施的规模和服务范围来确定,可以划分为大型公共设施用地、中型公共设施用地和小型公共设施用地等不同级别。
6.交通用地:交通用地是指用于交通和运输的土地。
这包括道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
交通用地的划分通常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方式需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和支路等不同等级。
以上是城市用地分类的主要标准,不同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差异。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
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C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
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一般1.0.1为了协调城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密集,经济,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健康可持续发展。
1.0.2本标准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和规范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土地利用统计和土地利用管理。
1.0.3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管理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不仅要符合本标准,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镇和乡村土地指城市(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和采矿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利区,农林用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各类土地使用表见表3.1.2。
表2.0.1汉英城乡土地分类比较码码土地利用类型的中文名称中文英文同义词英语H建筑用地开发用地Ë非建设用地非开发用地2.0.2城市发展用地指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
城镇建设用地中各类土地的用地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指以上土地总和,单位为hm2。
表2.0.2中英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码码土地利用类型的中文名称中文英文同义词英语[R居住用地住宅一个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和公共服务乙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和商业设施中号工业用地工业,制造业w ^物流仓库用地物流与仓库小号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道路,街道和交通ü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事业G绿地和广场绿地和广场2.0.3人口人口规模分为当前人口规模和计划人口规模,应根据常住人口计算。
永久居民人口是指登记人口和临时居民人口总数超过半年的总和。
计量单位为10000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发展用地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城镇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 /人。
2019土地分类标准
2019土地分类标准土地分类标准是指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开发方式等特征,对土地进行分类划分的一项规范。
土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保护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9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土地分类标准,以下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分类标准作为土地管理的基础,可以为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因此,制定一套全面而科学的土地分类标准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2019土地分类标准的内容2019土地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四个维度的分类指标,即土地的功能、性质、用途和开发方式。
1. 功能分类功能分类是根据土地的基本作用和功能划分的,主要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和其他用途。
不同功能的土地有着不同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规定,功能分类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2. 性质分类性质分类是根据土地的地质、地貌、土壤等自然属性进行划分的,主要包括平原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河湖滩涂、沼泽地、岛屿地等。
性质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土地的地理环境特征,为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 用途分类用途分类是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方式和功能需求进行划分的,主要包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居住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用途分类有助于明确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目标,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提供指导。
4. 开发方式分类开发方式分类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开发强度进行划分的,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区、传统建设用地等。
开发方式分类有助于调控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同时也能够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 2019土地分类标准的应用2019土地分类标准将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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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1总则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一般规定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参照本标准附录B图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图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本标准用词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0X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200×)(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1总则3用地分类一般规定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一般规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附录A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比较1总则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乡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
同时,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均与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
此外,国家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在总结我国原国标的经验与不足、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前城乡发展形势的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健康城镇化的政策要求,有效引导各类城市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证城乡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标准执行。
这里有三层意思:一是标准使用的对象限于城市以及县人民政府驻地。
二是就工作性质而言,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适用于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的统一,适用于用地日常管理需求。
三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参照执行本标准中的用地分类。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配套标准,各城市在编制或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居住、道路、绿地等方面的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条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与此同时,为避免本标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出现,本标准规定当出现该情况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3用地分类一般规定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标准分类等等。
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
本版分类标准的制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衔接与协调;五是在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的共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