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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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范文

公司员工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范文

公司员工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三、申诉和解决方式1.申诉方式(1)口头申诉:员工可以选择直接向上司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口头申诉,并详细解释申诉的事由和理由。

(2)书面申诉:员工也可以选择书面申诉,将申诉的事由、理由、证据以及所要求的解决方案写成申诉报告,并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

2.申诉处理(1)接收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员工申诉后,将立即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确保员工的申诉得到合理的处理。

(2)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情况,并听取员工的陈述和意见。

(3)解决方案:人力资源部门将基于调查结果,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或调解解决争议。

(4)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门将向员工反馈申诉处理结果,解释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与员工共同签署处理结果的文件,作为双方达成的最终协议。

3.上级申诉如果员工对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诉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供解决方案。

上级主管部门在完成调查后,应向员工和人力资源部门之间进行调解,以解决申诉争议。

四、保密原则在整个申诉与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公司将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和涉及的敏感信息不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

五、决议执行公司将严格按照员工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的规定执行,确保所有申诉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公司员工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协商,解决员工的申诉与争议,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遵守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申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真正实现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互信与和谐共处。

公司内部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公司内部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公司内部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内部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或者争议。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的运作,公司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本文将从内部申诉的流程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两个方面,详细介绍公司内部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步骤。

一、内部申诉的流程内部申诉是员工将自己的问题或不满向公司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的一种方式。

内部申诉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认申诉对象:员工在提出申诉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申诉对象是谁。

申诉对象可以是直接上级、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等。

根据具体情况,员工需要选择适合的申诉对象。

2. 提出书面申诉:员工在申诉之前,需要将自己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详细描述,包括问题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相关方等,并提出自己的诉求。

书面申诉需要明确、具体,以便后续的处理。

3. 提交申诉材料:员工在完成书面申诉后,需要将申诉材料提交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

4. 调查和解决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需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了解背景和相关情况,同时也需要调查相关的证据和目击者。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会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并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5. 审核和反馈: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完申诉后,会将处理结果提交给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或者管理层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包括对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

审核委员会或者管理层会给予相关反馈,确认处理结果是否合理。

6. 结案和记录:内部申诉的最后一步是结案和记录。

根据审核结果,公司将作出最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记录下来。

申诉人和公司都需要保留相关文件作为备案。

通过以上的流程,公司内部能够有效处理员工的申诉,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权益。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一、劳动仲裁制度概述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1. 劳动仲裁的组织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分为四级: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区)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街道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社区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2. 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仲裁申请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 劳动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5. 劳动仲裁的效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 提高劳动仲裁公正性加强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2. 加强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完善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公司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公司内部和外部争议能够快速、公正、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员工个体权益的保障,订立本《公司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员工、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多方参加的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事宜。

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公司推崇协商全都和解为主的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争议,也可以采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争议解决与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证据要求、调解与裁决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束,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争议解决与仲裁流程第五条争议发生当公司内部或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之间产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行政部门报备,认真描述争议的事实和原因,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料子。

第六条双方协商公司行政部门收到争议报备后,将会通知相关方进行协商。

双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

协商的结果可以是和解、赔偿、调整合同条款等方式。

第七条协商不成,仲裁申请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全都,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认真说明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提出对方应承当的责任。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受理,并向申请人供应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支出仲裁费用。

第九条仲裁庭成立仲裁委员会依据争议的性质和多而杂程度,在仲裁人库中随机抽取适任的仲裁人,构成仲裁庭。

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庭成立通知书。

第十条调解与审理仲裁庭在成立后,将依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决议是否进行调解。

如双方同意进行调解,仲裁庭将组织调解,并寻求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

如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将进行正式的案件审理。

第十一条裁决与执行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裁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公司承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为准则1.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得有意制造劳动争议。

2.全体员工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

3.全体员工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结果应予以敬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解决结果进行干扰或躲避。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工作双方应首先自动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不得超出7个工作日,如协商未果,可进行调解。

2.调解程序如下:– 2.1 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可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 2.2 调解构成:人力资源部门应构成由上级主管、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员构成的调解小组。

– 2.3 调解过程:第一阶段:调解小组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双方应乐观搭配调解小组的工作,供应必需的信息和证据。

第二阶段:如第一阶段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小组将对争议进行深入调查,手记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建议。

– 2.4 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书,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当劳动争议调解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2.仲裁程序如下:– 2.1 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2.2 仲裁庭构成: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构成仲裁庭,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 2.3 仲裁调查:仲裁庭将组织仲裁调查,对争议事实进行调审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证据。

– 2.4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办理期限内作出裁决,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如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本(2篇)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本(2篇)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1.保障员工申诉权利,树立良好风气。

2.促进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适用范围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全体员工。

三、制度内容1.投诉内容⑴认为现有的工作岗位不能发挥个人业务技术特长。

⑵对企业现有的规章、规定、制度有异议。

⑶不满意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的纪律处罚或奖励。

⑷对企业的管理政策、干部作风、工作方法等有批评意见。

⑸认为现有的工资制度、劳保福利待遇不合理。

⑹对住宿、就餐、工作时间等个人生活条件不满意。

2.逐级申诉程序⑴员工首先向本部门主管投诉,主管在接到投诉,三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⑵如三日内未接到部门主管答复或答复不明确可向上一级领导投诉,上一级领导于接到投诉五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⑶如五日内仍未接到上一级领导的答复或答复仍不明确,可向本单位监察委员投诉,监察委员于接到投诉起七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⑷如七日内仍未接到监察委员的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本单位总经理投诉。

⑸员工投诉一般应按照上述程序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或本单位没有设置相应岗位,也可越级进行,但必须申明理由后方可予以受理。

3.总经理直接交流⑴各单位在适当区域(如员工食堂)内设“总经理亲启箱”,该箱由各单位监察委员,总办或指定专人管理,每周开启一次。

⑵员工可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投入“总经理亲启箱”内。

⑶“总经理亲启箱”的管理者,每周将收到的投诉材料整理分类后报总经理。

⑷总经理将于接到投诉信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⑸各单位安排固定时间进行员工和总经理的直接对话。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设定。

4.员工投诉的有关规定⑴员工投诉,对话的各种问题、意见的内容必须详实、可靠、中肯、明确。

⑵员工投诉,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⑶员工投诉内容不可臆断、猜测,更不可恶意中伤。

⑷收阅来信或接待投诉,要耐心倾听,认真调查,一视同仁。

⑸分析处理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不得假公济私。

⑹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民主权利,对投诉内容予以保密,不得随意外漏。

争议解决与申诉制度

争议解决与申诉制度

争议解决与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争议解决与申诉机制,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健康、公正和谐。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以及相关合作伙伴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争议解决与申诉。

第二条原则与要求本制度的原则与要求如下: 1. 公正客观:争议解决与申诉机制应当公正客观,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 简化高效:争议解决与申诉程序应当简化高效,避开过多的繁文缛节,尽量节省时间和资源。

3. 私密保密:争议解决与申诉的相关信息应当得到保密,除非有合法依据要求公开,否则不得随便泄露。

第二章争议解决第三条争议定义本章所指的争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员工之间发生的纠纷、矛盾、冲突; 2. 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工资待遇争议等; 3. 合作伙伴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商业争议等。

第四条解决途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 内部协商:当发生争议时,员工可以首先通过内部协商的方式解决,可以选择与争议方直接沟通或者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2. 调解仲裁:假如内部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决议选择外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 司法诉讼:当争议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时,争议双方可以选择提起司法诉讼,通过法院进行解决。

第五条争议解决程序1.内部协商:当发生争议时,争议发起方应当向争议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叙述争议事项及要求。

争议方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双方共同确定协商的时间和地方,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乐观表达本身的看法和建议,并尽力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仲裁:假如内部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决议选择外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仲裁。

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应乐观搭配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三条解决,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7.06•【文号】国务院令第117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浙仲[2009]2号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充分征求高院、省总工会、省企联、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仲裁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二、受案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公司员工申诉制度

公司员工申诉制度

公司员工申诉制度篇一:员工申诉制度员工申诉制度为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全面执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申诉内容:员工在本企业履行合同(工作)期间,对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工伤、性骚扰、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歧视、强迫劳动及其他相关事件,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作为申诉内容。

二、员工申诉方式:1、口头。

2、书面。

3、电话。

三、员工申诉途径:1、企业内部途径。

员工遇到需要申诉的事情时,可以运用适当的申诉方式,及时向工会的班组、车间(部门)、公司调解组织(负责人)申诉。

也可向党、政各级组织及时提出申诉。

女员工根据需要可以向公司女职工委员会成员提出申诉。

2、企业以外途径。

员工遇到比较严重的或突发的事件,以及对企业内部各组织受理申诉后认为处理不妥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公安机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员工申诉权利的保护。

员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各种方式向各级各部门提出申诉,应当受到支持和法律保护。

各级组织和人员绝不能对依法提出申诉的员工采取报复或变相报复措施。

一旦发现有报复行为的,工会组织应当坚决维护好员工合法权益,追查报复者的责任。

对于因各种原因、员工本人想申诉或应当申诉而难以办理的,该员工可以委托工会组织或其他代理人申诉。

五、员工申诉事件的处理。

企业工会作为企业民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常设机构,应当慎重处理每一件员工申诉事,规范操作。

1、建立员工申诉档案。

工会应对经手的每起员工申诉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证据,以便查阅。

2、落实申诉处理责任人。

受理员工申诉后,应对申诉人负责,落实责任人,有始有终地处理。

3、依法处理员工各种申诉。

经办处理员工申诉事件的工作人员,应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耐心细致,十分慎重地处理每一件员工的申诉,努力做到尽快、圆满解决申诉中的每一个问题。

对于不属企业内部处理的,或企业内部一时难以解决申诉的问题的,应当及时指明申诉途径,或做好客观、公正的解释。

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第⼀条为进⼀步规范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 员⼯管理⾏为,营造和谐向上的企业⽂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控股⼦公司所有员⼯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的员⼯。

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公司运⽤本制度。

公司和上述⼈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地⽅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申诉和劳动仲裁。

第三条公司及所有员⼯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章劳动申诉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劳动申诉是指员⼯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不满,⽽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

第五条发⽣劳动申诉时当事⼈双⽅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对事实,寻找双⽅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案,以免进⼊仲裁程序。

第六条对⽆法达成⼀致意见的劳动申诉,双⽅必要时可以进⼊仲裁程序。

第三章劳动申诉程序第七条申诉条件:员⼯对于⼯作环境、⼯作时间、⼯作强度、⼯作报酬有异议时,可以向⼈⼒资源部提出《员⼯申诉意见表》。

第⼋条申诉形式:员⼯向⼈⼒资源部申诉时需要以书⾯形式提交《员⼯申诉意见表》,⼈⼒资源专员负责将员⼯申诉报告和申诉记录提交⼈⼒资源部经理。

第九条申诉处理:(1)⼈⼒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五个⼯作⽇内必须与申诉⼈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意见表进⾏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2)集团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根据⼈⼒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由申诉⼈、申诉⼈直接领导、⼈⼒资源部经理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由⼈⼒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3)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集团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员⼯的申诉;或驳回员⼯的申诉;(4)如果申诉⼈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必须在得知评审结果后⼗个⼯作⽇内向⼈⼒资源部提交要求⼆次评审的书⾯报告,否则视为默认。

公司劳动申诉制度模板

公司劳动申诉制度模板

公司劳动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申诉的范围、程序、处理办法等,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处理员工申诉事项,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员工申诉范围包括:(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条件;(三)职务晋升、培训、奖惩等方面的问题;(四)其他影响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员工申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员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三)员工对部门负责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部门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四)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五)员工对人力资源部门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员工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下列内容:(一)员工的姓名、职务、部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四章申诉处理第七条所在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员工申诉时,应当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所在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员工申诉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确认员工申诉事项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二)对员工申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予以驳回;(三)对员工申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所在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员工申诉时,应当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员工个人信息。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公司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适用于公司内因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争议解决原则本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实现法律的保护、公平的处理、员工的满意。

第三条权责划分公司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保障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受理、调解和处理等工作,各级领导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争议解决程序第四条受理劳动争议员工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将签收回执交给申诉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调审核实,并将争议记载檀卷。

第五条调解处理1.争议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自己乐意通过调解解决。

人力资源部门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双方,双方达成全都即为调解成功。

2.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假如调解不成,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解期限延长后,需向员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仲裁处理1.假如调解未能达成全都,争议双方可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申请仲裁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立刻组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

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争议双方应依法履行。

第七条诉讼处理假如争议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裁决书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第八条期间计算全部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如期限最终一日为法定公休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申诉管理制度,解决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问题,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册员工,涉及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申诉。

第三条企业申诉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合理、快捷、保密。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申诉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申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对申诉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保障其有效运行。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发扬文明、自律、诚信的职业道德,在行使权益的过程中理性申诉,积极配合申诉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在申诉问题上,企业将采取咨询、协调、调查、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程序第八条职工有权在适用本制度的申诉范围内递交书面或口头申诉,并详细说明申诉的事实、理由、要求。

第九条接到申诉后,申诉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48小时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回执,并告知申诉办理进程。

第十条申诉机构将对申诉进行初步核实,如果属实,将进行立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合理的处理,并及时向申诉人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如果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四条复核结论作为最终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在申诉处理期间,申诉机构应当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申诉的保密与公开第十六条申诉机构应当对申诉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进行保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十七条申诉机构应当定期公开申诉处理情况,并接受员工监督。

第十八条申诉双方应当保护彼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申诉过程中不得散播诽谤、造谣等言论。

第四章申诉结果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九条申诉机构的处理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诉对象应当按照处理结果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正文:----------------------------------------------------------------------------------------------------------------------------------------------------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总工发〔199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

企业申诉管理制度一、总则申诉是指员工对企业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待遇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的不满,申请相关问题的协商、调解或解决的行为。

为了保证申诉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维护员工的权益,企业制定了本申诉管理制度。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对企业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待遇等方面的问题的申诉。

三、申诉的程序1. 提出申诉:员工对相关问题有不满意时,应当书面向企业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申请,详细说明申诉的事由、依据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申诉:企业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的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的情况通知申诉人。

3. 调查核实: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诉人表示回复。

4. 提出申诉材料:企业人力资源部在调查核实后,应当撰写申诉调查报告,并将申诉调查报告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层审核。

5. 领导层审核:企业领导层在收到申诉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研究,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核,并确保审核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领导层审核的结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表示回复。

6. 协商解决:如果申诉事项确实存在问题,企业应当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申诉双方签字确认。

7. 申诉委员会审议:如果申诉事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召开申诉委员会审议。

8. 申诉委员会审议:申诉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层组成,负责审议相关申诉事项。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审议,并作出决定。

9. 决定的生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生效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并向申诉人表示回复。

四、申诉的权益保障1. 申诉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申诉过程中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2. 企业在申诉调查中,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听取证人证言,并向申诉人提供申诉材料的复印件。

3. 申诉人有权选择申诉的方式和途径,可以选择书面申诉、口头申诉、面谈申诉等方式进行申诉。

内部申诉与纠纷处理制度

内部申诉与纠纷处理制度

内部申诉与纠纷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部申诉与纠纷处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组织内部的申诉与纠纷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内部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集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员工,在企业内部发生的申诉与纠纷处理工作中均适用。

第三条申诉与纠纷定义和分类1.申诉是指员工因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企业内部相关事宜存在异议,向企业提出的申请解决问题的恳求。

2.纠纷是指因员工与员工、员工与企业之间显现矛盾、纷争或争议,需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的问题。

3.申诉与纠纷可分为人事管理类、工资福利类、劳动关系类、职业安全类等不同类型。

第二章内部申诉管理第四条申诉渠道和受理机构1.公司设立申诉受理机构,负责处理内部员工的申诉事宜。

2.申诉受理机构设立内部申诉邮箱、热线电话和书面信件等多种渠道,以方便员工提出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接收员工申诉后,应及时确认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申诉事实。

第五条申诉受理流程1.员工在申诉受理机构提交申诉料子后,申诉受理机构应在接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发送确认函,并告知申诉处理预期时间。

2.申诉受理机构应在接收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申诉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员工。

3.若初步调查发现申诉事实多而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员工,并在进一步调查完成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反馈结果。

第六条申诉处理方式和措施1.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依据申诉事实的轻重缓急,依法采取调解、仲裁、撤销责令改正、公示批判、批判教育、记过记大过、辞退等措施进行处理。

2.申诉受理机构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纠纷处理第七条纠纷解决途径1.公司鼓舞员工在纠纷发生后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选择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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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离职、撤退等)的员工。

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和劳动纠纷。

第二条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培训合同等)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劳动申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劳动申诉是指员工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不满的,可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

第四条发生劳动申诉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面对争议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免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第五条双方经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必要时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章劳动申诉程序
第六条申诉条件:员工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异议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申诉意见表”。

第七条申诉形式: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员工申诉意见表”。

第八条申诉处理:
(一)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申诉人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意见表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分管人力资源副总;
(二)分管副总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由申诉人、申诉人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由人力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人;
(三)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分管人力资源副总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员工的申诉;或驳回员工的申诉;
(四)如果申诉人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应在得知评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再次评审的书面报告,否则对评审结果视为默认。

(五)总经理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评审,程序同一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以总经理的最终评审意见为准;
(六)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进入调解或仲裁程序。

第四章劳动仲裁
第九条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任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请求,而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发生劳动仲裁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仲裁机构作证。

第十一条若发生劳动仲裁时,公司待该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员工申诉意见表
附件1:
河南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申诉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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