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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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二、证据概述
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属性: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三、证据种类
(一)物证与书证
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
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因此,书证也属于戊义上实物
证据的范畴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2)区别: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载体,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的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或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影响,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4、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部分事实,且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
5、书证与物证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
5、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条件: (1)书证必须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达了人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特点意义: 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书证证明力较强,对其他证据有印证作用分类: (1)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2)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3)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5)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
(二)证人证言
1、含义: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2、证人的条件
(1)适格性条件: A了解案情B能的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作的能力
(2)失格性条件: A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B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具体的案件中,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C、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所限定,其心理一般倾向于他所为之辩护或为之代理的人,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3、证人的权利义务(简答)
(一)权利: 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情况的权利2、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4、请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的权利5、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6、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极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7、收到出庭作者通知书的权利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义务:1、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其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4、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
特点: (1)证明内容的确定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和多变性。
4、证人证言的意义: 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更易于了解案件全貌,证
明力较强,
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简答)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市实行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是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让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
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广]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所作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6、如何审查判断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2)证人证言来源(原始与传来,直接与间接)(3)收集程序是否合法(4)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若有,不能单独定案(5)证人是否陈述案件事实而非对事实的判断(6)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是否符合,不符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1.刑诉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
7、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比较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证人保护机制;物质补助机制
(三)被害人陈述
1、含义: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特点:被害人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被害人陈述内容的复杂性:被害人陈述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证据来源及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证据的内容及真实性程度不同: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有别。
4.被害人陈述的意义:直接揭示犯罪嫌疑人,维护被害人自身权益,相互印证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含义: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供述和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可能反映出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市水。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
3.意义:相互印证,引出其他证据,有利司法公正
(五)当事人陈述
1、含义: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特点: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 陈述内容的两面性;陈述过程的争辩性。
3、自认: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达。
根据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刻范围不同,可以将自认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