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晋政发[1996]65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水资源补偿费由以下部门征收:
(一)煤炭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二)电力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电力部门负责;
(三)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分别由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的财政部门和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水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4元。
(二)省内用电在电价内按每千瓦收取0.0057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在电价外再每千瓦收取0.015元;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以规定分类综合电价为基础,按上述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三)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05元,太原化学集团总公司水厂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0元,大同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5元,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20元。各公司、厂逐年递减0.05元。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统配煤矿、地方煤矿、联办煤矿、中外合作煤矿等)或煤炭加工企业向用户直接销售煤炭的,按销售量(含出口量)交纳水资源补偿费;通过煤炭经销机构、煤运销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按销售量代扣水资源补偿费。
电的水资源补偿费由供电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向用户收取。
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供水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量交纳。
第六条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煤炭运销公司及其他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水资源补偿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或逐级上缴省财政部门。
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资源补偿费,应逐级上解省电力部门,省电力部门集中上缴省财政部门。
太原市、大同市和阳泉市财政部门向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以及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向太原化工集团总公司水厂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上缴省财政部门。
第七条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征收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逾期未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二)采取仿造、隐匿等手段偷漏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偷漏费款外,并处偷漏费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拒缴的费款外,并处拒缴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各征收部门收缴的资源补偿费必须于每月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部门在省依托公司设的水资源补偿费专户;上缴的水资源补偿费必须按季度达到进度要求,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按未完成任务数扣减手续费和资金。
第十条有关征收部门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凤水资源补偿费过渡户,其利息收入和水资源补偿费同时上缴省财政部门,但利息收入不低顶征收任务。各征收部门应加强内部稽核和自查。
省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各征收部门的水资源补偿费及银行过度户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资源补偿费及水资源补偿费过渡户的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省财政部门对各征收部门上缴的水资源补偿费按一定比例拨付征收手续费和资金,年度中按实际上缴额应拨手续费的80%计拨手续费,年终审计后再全年奖罚兑现。
手续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中的费用支出;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征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省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煤炭稽查部门追缴的1995年以后的漏交、欠交数额,相应扣减有关征收部门的手续费和资金。
第十四条各征收部门应对以往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制定具体的追缴措施。
第十五条省审计、煤炭稽查部门应重点对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和各出省公路的联合检查站、省内结算点收缴、零担发运煤炭收缴的水资源补偿费进行审计或稽查,对漏缴的水资源补偿费应及时追缴入库。
审计、煤炭稽查部门追缴的水资源补偿费,比照各征收部门的上解程序、时限等要求办理,经省财政部门核实后,按一定比例拨付手续费和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各征收部门按期、足额缴纳水资源补偿费。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资源补偿费年度征收任务实行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对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实行“核定基数,逐年递增,超收奖励,欠收扣罚”办法。
水资源补偿费年度征收基数和递增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省财政部门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视超收情况予以奖励;对完不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视未完成征收任务数的数额扣减征收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征收部门必须于当月的15日以前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本系统上一月份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月报表,表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电力部门征收水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票据由省电力局规定,其他征收、追缴部门征收基追缴水资源补偿费一律使用水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各煤炭运销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应给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开具已缴纳水资源补偿费的专用票据。
水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
第二十条各征收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具体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从销售煤炭中收取水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晋政发[1998]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号)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征收水资源费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