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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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一项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详细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转移目的地等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2.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使用规定的转移容器或包装,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转移容器或包装必须标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相关警示标识。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随废物一同运输,并在废物到达转移目的地后由转移接收单位签字确认收货。

接收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接收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及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危险废物及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等)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 间接危害:不恰当处置对人体健康及生态
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如,食物链摄入、引发 灾难事故、产生二次污染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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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
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23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4、现场检查制度 5、限期淘汰制度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 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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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7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目前正在修订, 已上两次部长专题会,拟同时出台豁免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卫 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将《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中HW01医疗废物细化分成5类:感染性、损伤性、 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废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一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制定本令。

第二条
本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毒害、污染环境的行为;
2. 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
3. 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并实施行动计划,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违反本令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024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XXXXXXXXXXX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签发人:签发日期:公章:目录一、总则 (1)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3)三、标识管理制度 (5)四、管理计划制度 (7)五、申报登记制度 (8)六、分类管理制度 (9)七、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1)八、经营许可证制度 (12)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3)十、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14)十一、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15)十二、人员培训制度 (16)十三、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8)十四、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20)一、总则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六)《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九)《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年第 48号)(十一)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十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1.第一负责人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4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4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一项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详细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转移目的地等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2.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使用规定的转移容器或包装,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转移容器或包装必须标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相关警示标识。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随废物一同运输,并在废物到达转移目的地后由转移接收单位签字确认收货。

接收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接收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令。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是人民政府行使环境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批准。

第六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时间表;(二)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与措施;(三)环境监测与评估的要求;(四)环境管理与监督的措施;(五)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的方式;(六)资金投入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与标准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标准,并不断更新与提高。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标准,必须不低于国家的要求。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制定环境监测与评估的方法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

...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执行细则附件2:环境保护规划范本附件3:环境保护目标与标准表格附件4:环境监测与评估方法手册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对环境进行保护、改善或修复的行为,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物多样性、节约资源等。

2)环境质量:指环境中各种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

3)环境监测:指对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测量和观测。

4)环境评估:指对计划、项目或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等。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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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已经2003年11月26日第16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结束——。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一、流程说明①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②运输者运输废物时·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③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接受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一、流程说明①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②运输者运输废物时·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③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接受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3)一、目的 (3)二、编制依据 (3)1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3)三、适用范围 (3)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4)一、危险废物管理小组 (4)二、危险废物管理小组职责: (4)1.组长:总经理 (4)(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4)4.其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 (5)(1)生产部门 (5)(2)行政部门 (6)(3)财务部 (6)(4)物资部门 (6)三、标识管理制度 (8)附1:危险废弃物贮存、利用场所警示牌样式: (9)附2:危险废弃物贮存场所标识牌样式: (10)附3:危险废弃物包装、容器标识样式: (10)五、申报登记制度 (12)三、年度危废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南充市环保局存档,一份由交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存档,一份盖章认可后由公司行政部门存档。

(12)六、分类管理制度 (13)八、经营许可证制度 (16)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7)三、依据《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公司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一次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

演练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演练前需要制定演练方案(计划),演练后编写演练报告,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从人员、机械、物料、规章制度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整改,从而确保在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发生时,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17)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18)一、领导小组 (19)二、监督小组 (19)三、监督小组的职能 (19)四、危险源 (20)五、预防措施 (20)六、发生险情的预案 (20)十、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22)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23)二、建立台账 (23)附表12-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 (27)十三、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9)十四、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33)一、总则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一、背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总局”)是负责环境保护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总局有权发布环境保护令。

本文即为总局发布的第5号环境保护令的内容和解读。

二、目的本环境保护令的目的是加强和改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

三、重要内容本环境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大气污染控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实行精细化监管。

提高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推广清洁能源。

加强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

2. 水体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物排放限制,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

增加水体监测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污染问题。

加强跨界河流的水资源保护与治理。

3. 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

鼓励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4. 固体废弃物管理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和减量措施。

完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系统,减少环境污染。

四、实施与监督1. 各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令的宣传贯彻,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总局将会组织专门的巡查组对各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不按照环境保护令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罚则对于违反本环境保护令的行为,总局有权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具体罚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生效日期本环境保护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五年后,需要根据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结语总局第5号环境保护令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心和责任感。

希望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能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共同努力,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直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二)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三)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四)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工作;(五)组织开展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环境损害的修复;(六)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七)承担其他由国务院交办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局或办事处。

第二章环境保护标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的检测评估和监察。

第六条各行业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应当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一致或者不低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对各地区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执法工作,监督各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力量,保证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和环境损害修复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环境损害的修复工作,及时处置环境事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应急救援请求,有效处置环境事故。

第十四条对因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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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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