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3ca4425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a5.png)
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努力建设一支以教师为主体、结构优化、人员稳定、富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我院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管理以实现学院战略目标、增强学院竞争力为目的,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依据,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在职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2.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国(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学院组织的岗位培训;2.上级教育机构规定的培训;3.计算机应用和外语培训;4.各类职业和专业资格证书的专题学习和培训;5.国(境)内外访学、进修;6.学术讲座、学术会议;7.博士后研究;8.实践性知识训练;9.其他。
第四条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方向与所从事专业方向应当一致。
第五条攻读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学成回校工作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从事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攻读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的实验技术人员在读期间的研究方向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符,学成后原则上应当从事实验技术岗位工作。
第七条管理岗位人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一)在办理转为专任教师手续后可申请报考定向研究生,按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学位规定管理,学成回校后安排在相关教学单位教学或实验技术岗位工作;(二)报考与所从事工作有关的学科专业。
第八条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及人员,坚持在岗培训优先,年度内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人数应控制在部门总人数10%以内。
医院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bea9c5b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7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医院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职工,包括医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2. 坚持按需施教,提高教育质量;3. 坚持注重实效,服务医院发展;4. 坚持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
第二章教育目标第四条通过学历教育,提高医院职工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医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条到2025年,医院职工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60%,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10%。
第三章教育内容第六条学历教育内容包括:1. 基础知识教育: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医学伦理等;2. 专业技能教育: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科研方法等;3. 综合素质教育:团队协作、沟通能力、创新能力等。
第七条学历教育形式包括:1. 在职攻读学历教育;2. 参加函授、夜大、电大等成人教育;3. 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短期培训等。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学历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历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历教育发展规划;2. 审核职工学历教育申请;3. 指导、监督学历教育实施;4. 建立健全学历教育档案。
第十条医院设立学历教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收集、整理职工学历教育资料;2. 跟踪了解职工学历教育进展情况;3. 协调解决职工学历教育中的问题;4. 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学历教育情况。
第五章教育保障第十二条医院为职工提供以下学历教育保障:1. 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 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加学历教育;3. 鼓励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4. 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
![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https://img.taocdn.com/s3/m/8b844dd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08.png)
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奖励暂行办法为创建学习型企业,鼓励员工参加在职学习和培训,改善员工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结构,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规范公司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学习、培训条件(一)参加学历教育、职称(包括执业、注册、认证资格,下同)考试(包括考前培训,下同)和各类业务(包括政治理论,下同)培训的员工,一般应是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报名 (考)条件。
(二)因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参加学历教育,可不受职务和工龄限制。
(三)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并与本职工作对口或基本对口。
二、报考、报名办法采取本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填写《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申报表》,并附承办学校 (单位) 招生通知 (简章) 、收费标准,经所在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部室负责人经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三、费用报销凡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和各类业务培训的,对考试、考核通过者,根据承办学校 (单位)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提供符合财税规定的收费票据进行奖励,奖励的标准是按比例进行报销(补考费用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列入报销)。
具体规定如下:(一)学历教育、职称考试的费用,必须在学习结束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下同)后,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并签字后,报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凭收费收据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其中学历教育报考时的报名费、报考复习培训费及复习资料费不予报销。
(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一般只能享受一次学历教育学费报销。
调入本公司前参加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在学习期间调离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费用的报销。
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要求
![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e374c5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52.png)
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要求近年来,学校教育对于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对于教职工的学历学位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回答,讨论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要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学历学位要求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教育教学是一项高度知识密集、技能要求严格的专业工作。
学历学位要求可以确保教职工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例如,研究生学位要求教师具备独立思考和研究的能力,培养了他们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使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提供支持。
二、学历学位要求维护教育质量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离不开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学历学位要求可以筛选出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研究生学历的教师通常具备更深入的学科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教学服务,提升整体教育的水平。
三、学历学位要求有助于知识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更新的速度也加快。
学历学位要求可以促使教职工不断学习,跟上学科前沿知识和教学方法的发展。
研究生学位的教师通常更具备学科研究能力,能够及时更新知识,为学生提供最新的学科发展动态。
四、学历学位要求推动教育改革学历学位要求不仅仅关乎个人的专业素养,也对整个教育改革起到促进作用。
通过提升教师的学历学位要求,可以引导教师更加注重专业发展和教学实践,推动学校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
五、学历学位要求可能存在的问题虽然学历学位要求有助于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但是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过于强调学历学位可能会导致对教师其他能力的忽视,如教育经验和教学方法的丰富性。
其次,学历学位要求有可能造成教师队伍结构失衡,过度倚重研究生学历的教师。
最后,学历学位要求也存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压力,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教职工来说,提升学历学位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六、不同教师岗位的学历学位要求差异学历学位要求通常会因不同的教师岗位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高中教师需要具备本科学历,并有相应学科教育培养的知识和技能;大学教师通常需要具备硕士或博士学历,并具备相应的研究和科研能力。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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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 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须退还单位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54444eb80b4e767f5acfcebd.png)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优化公司员工学历结构,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系统地提升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与员工成长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历教育是指各类经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国民系列教育。
公司学历教育分为公司选派和员工自学两种形式。
公司选派形式的学历教育指企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员工自学形式的学历教育是员工结合本职工作需要,通过个人报考,利用业余时间,以自主学习的方式参加的学历教育。
第三条学历教育管理遵循合理规划、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用工,社会用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依据《XX分公司社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公司选派学历教育的管理流程及其费用管理办法第五条选派流程省公司结合公司发展和员工成长需要,制订公司选派学历教育方案,选派计划公布后,市公司根据选派条件要求推荐人选,报省公司审批。
具体管理流程见附件1。
在省公司统一安排的学历教育选派计划基础上,市公司在保证培训的力度和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可适当自行选派员工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将具体选派方案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六条公司选派参加学历教育对象的基本条件1、公司服务年限二年及以上,且工作表现出色;2、公司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工作能力较强。
市公司员工要求职位在8职级及以上、县公司员工要求6职级及以上(上述职级为员工当前所在职级,而非职位标准职级);3、未被公司选派过的(已被选派但当年未被录取的次年不再选派)。
第七条专业和择校原则原则上,公司只选派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学历教育,且就近选择综合或专业领域排名靠前的院校。
第八条公司选派学历教育费用管理1、学费由员工和公司分担,原则上由员工先行垫付,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后,依据相关规定报销。
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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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的职业素养,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管理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拓宽国际学术视野、强化实践性知识训练、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的在职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三)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四)国(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一)经学校审批的各类校内学习进修培训;(二)各种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三)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四)做博士后研究;(五)实践性知识训练。
第四条继续教育培养的资助项目及额度一、资助项目(一)学费;(二)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三)外出学习的往返路费。
二、资助额度(一)学校全额资助;(二)学校部分资助,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三)所在单位全额资助或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于每年10月初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填写《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培养计划表上签署意见、盖好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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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在职职工的学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各部门应鼓励职工通过各种成人学历教育渠道自学成才,提高素质,但所报考的应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院校和水文及相关专业。
在职学习形式包括在职脱产学历教育、函授教育、远程教育、联合办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和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等学习形式。
(三)在职学历教育坚持“职工自主参加、单位鼓励引导”的原则,按照中专(高中)、专科、本科、研究生的学历层次从低到高学习,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在职学历教育。
为减少工学矛盾,应主要采用函授及自学等学习方式。
(四)职工在取得在职教育学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对其使用上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
二、全脱产学历教育管理(一)全脱产学历教育是指职工与单位保留工作关系、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职工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应从严控制。
对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确需从在职职工中选送进行学历教育的,应由局办公室提出选送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推荐,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方可选送。
(二)职工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之前,必须与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学习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职工在全脱产学习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计算连续工龄待遇。
三、函授教育管理(一)函授教育是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的主渠道,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函授教育按学历层次分为高等函授教育(专科、本科学历,简称高函)和中等函授教育(中专学历,简称中函)两种。
(二)参加高等函授教育的职工应具有中专(高中)或大专学历,3年以上工龄(专升本须4年),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参加中等函授的职工应具有初中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三)在保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各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函授教育,帮助其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
企业学历管理制度
![企业学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34dc129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d4.png)
企业学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学历管理,提高员工学历背景,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员工的学历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学历管理依据招聘职位要求和员工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学历及学位进行管理,协助员工完成学历学位的获得。
第四条公司学历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负责学历查验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学历查验第五条招聘职位的学历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各部门严格按照招聘信息及招聘职位要求对应聘人员学历进行查验。
第六条应聘人员参加公司招聘活动时,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
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以入职时提供的学历作为员工的正式学历;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学历和学位进行审查,并将结果记录在员工的个人档案中。
第八条对已经入职员工的学历进行审查时,如有疑问,应当通知员工出示相关的学历证书等材料,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员工应立即提供所需或要求的有关学历的真实证明,如因故不能提供,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所有员工的学历需求进行统一核实,如有不符合招聘要求的,应优先进行补充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对故意弄虚作假者,给予纪律处分,甚至给予辞退等处理。
第三章学历提升第十一条公司为提高员工的学历背景,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鼓励员工自发报名参加各类学历提升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在员工学历提升过程中发生的学习费用、学习假期等费用,由员工自负。
第十三条员工完成学历提升培训后,应向公司提交结业证书与学历证明材料,公司将根据情况予以奖励并在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自学、考前培训、网络学习等方式增加学历、提高学历学位,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学历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定期学历核查和审定制度,对员工的学历进行定期审核。
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fddf3b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57.png)
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包神铁路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员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员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一)坚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
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员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
员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坚持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
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学历教育提高,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三)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
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四)坚持以铁路院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
员工参加铁路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在铁路院校学习,其它专业由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指定院校学习。
(五)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
二、在职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报考学历教育的'公司员工须工作满1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为绩效优秀员工;(二)须符合教育部有关招生报名条件;(三)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符;三、报名程序员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且满足上述报名条件,按以下程序报名。
(一)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
(二)申请表要由各单位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
(三)各单位集体研究报名人选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
(四)公司审批。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a3b445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86.png)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鼓励广大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刻苦学习,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经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在职继续教育必须以提高文化素质为主要目的;以适应本职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坚持学以致用,以讲求实效为原则;强调真才实学,注重专业对口,确保学习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及其各分子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申请程序1、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首先要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学历教育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2、持申请表、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本人所在部门、人事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
3、对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的,由本单位审查批准。
对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经本单位批准后要向公司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备案时须提交“员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汇总表”及服务合同原件一份。
第六条学历教育类型一、脱产及半脱产学历教育(一)申请条件脱产学历教育是针对已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为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申请参加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的情况。
申请条件如下:1、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2、公司范围内的公司入职满一年(以劳动合同为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3、年龄不超过35岁;4、申请学习专业要与现从事专业相同、相近,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二)经费支持对符合审批流程,顺利取得相关证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学习经费支持。
具体标准如下:研究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统招研究生,全日制在校学习)和非学历教育(在职研究生,半脱产或在职方式学习)两种。
1、申请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职工,所学专业为地质、采矿、选矿、其它行业主专业的,毕业后按照约定的服务期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的经费支持;其它专业毕业后,服务满一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经费支持。
申请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职工,所学专业为地质、采矿、选矿、其他行业主专业的,毕业后按照服务期每年给予5000元的经费支持。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e9ce251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84.png)
关于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的暂行规定一、目的和意义为了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学历要求和达标标准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
2.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鼓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达标标准为:获得学位证书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
三、奖励和激励机制1.学校设立教职工学历提升奖励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2.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3.学校将教职工学历提升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相关评选。
4.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进修活动,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1.教职工根据个人发展需要,向所在部门提出学历提升申请。
2.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人事部门。
3.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和补助建议。
4.学校领导班子对奖励和补助建议进行审批,并予以公布。
5.教职工凭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领取奖励和补助。
五、经费保障和管理1.学校将教职工学历提升奖励基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充足。
2.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学校将加强对奖励和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六、监督和检查机制1.学校设立教职工学历提升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3.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教职工学历提升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补助。
4.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医院关于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医院关于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70c46ce5f0e7cd1842536f3.png)
医院关于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各行政、业务科室: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更新补充在职人员知识,扩大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学科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一、整体目标为提高医院人员的整体学历学位水平,医院鼓励职工通过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学位。
到2020年,医师、医技人员博士学位者要达到10%,硕士以上学位者要达到80%;到2025年,医师、医技人员博士学位者要达到20%,硕士以上学位者要达到90%。
二、报考条件符合国家在职硕士及博士报名条件的人员,具有一定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且申请所学专业必须与目前从事的专业一致,可以报考;三、报考程序1、本人申请。
报考人员需提交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考,为了科室工作正常开展,每个学科当年报考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2、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后报人事科汇总;3、医院审定。
人事科初审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4、录取后备案。
考试录取后,须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人事科备案。
未按照以上程序办理者取得学位后不予待遇兑现。
四、待遇1)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习费用自理。
5年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享受毕业当年同类人才引进待遇;5年内仅取得博士学位者,享受毕业当年同类人才引进安家费待遇的50%。
博士期间发表的文章未享受医院奖励者,可比照毕业当年同类人才待遇增加安家费;科研启动资金全额发放;未取得学位者,不享受任何待遇;2)享受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博士学位取得者,须参与医院博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3)在职硕士。
医院不定向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对于职工在职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的硕士学位者,医院仅报销其学费,其他费用不予报销,且学费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专业不一致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报销一半学费,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享受报销待遇者服务期在原有基础上延长5年。
4)自费留学人员,须是医院选派项目,在规定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待遇,保留工作岗位,逾期不予保留岗位。
【教育】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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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教育RS—011: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生效日期:2010年7月21日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为有计划提高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一)学历、学位教育对象:本院在编在岗(含院内聘用人员)职工。
(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应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职、业余、就近教育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
(三)医院坚持资助研究生教育,鼓励本科教育,普及专科教育原则。
二、报考条件和程序(一)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须符合总则精神,报考专业与现进行专业一致或相近,除非工作岗位调整,原则上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毕业后按规定继续为医院服务。
(三)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应符合以下条件:1.博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工作满6年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硕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服务满6年可申请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3.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或招聘来院工作满6年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
4.在科室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1)报考在职研究生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一个科室同时报考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2)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党校等管理类在职研究生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3)职工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只限在职进行,不安排职工脱产学习,其服务年限不受限制。
5.报考人员近二年年度考核须称职以上,其中年度考核优秀可优先推荐报考。
6.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医师须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处方权或报告权, 未通过人员不得报考。
(四)医院鼓励职工报考在职(含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五)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程序:到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及业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人事科审核,医院审批后,方可报名。
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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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职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一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为适应建设国际一流企业集团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三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职工参加第二学位、第二学历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四以本系统学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系统内学校能够满足学习要求的,原则上要报考系统内学校,严格控制参加系统外学校学习的人数.五鼓励自学成才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鼓励职工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六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工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和解决职工学历教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团公司分管教育培训的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培的总工和科教部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工会、纪委、政工部、经济法规部等组成.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是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职工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应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现有职工队伍学历结构情况和人才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下达各单位执行.第八条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年度送培计划,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当年的学历教育送培计划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首先要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要经本人所在部门、人事教培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对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的,由本单位审查批准.对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经本单位批准后要向集团公司科教部备案.备案时须交“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汇总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十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送培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并完成送培任务.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有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全脱产参加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习的,学费全部报销.二非脱产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夜大学、自学考试等的学费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毕业后经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认证合格,持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到本单位按以下标准报销: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90%.2、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50%.3、取得中专学历证书者,学费报销40%.4、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中途退学者,已发生的学费全部报销.三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文具用品费等一律自费.四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必须在教学点住宿.教学点不能住宿时,须由教学点出具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五参加补考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第六章学历认证第十二条职工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国家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依据如下: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该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或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二各类高校颁发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经某某级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中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参加某某、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含某某级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经各地、某统一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某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第十四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承认.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二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在全国电力系统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集团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第十五条经单位和集团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集团公司认证后,集团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二中央党校、某某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三经集团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四报考上述学校,仅限于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党、政、工、团等管理干部,且要从严控制学习人数.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认证.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并连同“电力集团公司学历认证汇总表”见附表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第十七条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三在校学习成绩表.四毕业生登记表.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科教部.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决定,对93年以来取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除集团公司规定可以免审和免考的以外,都要进行重新审查、认证或进行与学历证书相当的认证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学历.重新认证学历证书以及认证、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集团公司不予认证.第七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学历教育规定和计划,对违反规定或完不成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对审定出的假学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按假学历证书享受的待遇.第二十四条对学历证书把关不严和有隐瞒包庇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有关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学校教职工学历进修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教职工学历进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13de11b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59.png)
XXXX职业学校教职工学历进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通过教职工在职学历进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高层次学历和学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培养原则1.教师的培养要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重点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2.学校按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教师在职学历进修进行培养和管理。
在职进修学历、学位要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
各部、处要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和单位培养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3.在职进修学历、学位计划中,学校优先考虑教学、科研一线单位的需要;对于非教学科研单位人员,应以岗位培训进修为主,对于与聘任岗位无关的学历进修,原则上作为个人行为处理,不列入学校培养计划。
4.各部、处应制定相应的本单位教师进修培养计划,合理控制教师进修比例,各部处同年度正在在职进修的教师总数,应控制在列入进修教师计划人数的1/3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0%o二、申请报考条件1、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工作表现较好;2、学历进修内容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及岗位相符合或由学校指定的专业,且按规定程序审批;3、申请脱产学历进修的人员,须在我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考核称职者;4、学校原则上不委托培养研究生,若属骨干及特殊专业需委托培养研究生的,须经学校研究决定;5、进修人员取得学历后须在学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三、报销范围与报销比例(一)、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学费报销规定1、本科以下学历进修:学校原则上不批准脱产进修,确需进修者,需经学校研究决定。
2、学费一律由个人垫付。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者,学费报销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行政人员进修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学费不予报销;行政人员进修本科学历者,取得毕业证后报销学费的50%(不含教材费、住宿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者,学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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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011: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7月21日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为有计划提高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学历、学位教育对象:本院在编在岗(含院内聘用人员)职工。
(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应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职、业余、就近教育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
(三)医院坚持资助研究生教育,鼓励本科教育,普及专科教育原则。
二、报考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须符合总则精神,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除非工作岗位调整,原则上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毕业后按规定继续为医院服务。
(三)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博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工作满6年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硕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服务满6年可申请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3.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或招聘来院工作满6年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
4.在科室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1)报考在职研究生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一个科室同时报考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2)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党校等管理类在职研究生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3)职工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只限在职进行,不安排职工脱产学习,其服务年限不受限制。
5.报考人员近二年年度考核须称职以上,其中年度考核优秀可优先推荐报考。
6.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医师须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处方权或报告权, 未通过人员不得报考。
(四)医院鼓励职工报考在职(含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五)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程序:到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及业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人事科审核,医院审批后,方可报名。
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在外报考者即使被录取一律不予办理手续和不能享受一次性奖学金待遇。
三、经费和管理
(一)对经过医院同意报考并获录取者,可予办理转移人事及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如医院出资外出培训和学习等未满规定服务年限,则按上述要求补偿医院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不转移人事及工资关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录取后,须与医院签订相应协议书后方可办理就读手续。
(三)为鼓励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医院对经过医院同意报考,不转移工资关系的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实行奖学金制度,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后,其它学习费用医院不予负责。
奖学金标准如下:
1.获博士学位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25000元;获博士学历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15000元。
2.获硕士学位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8000元;获硕士学历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5000元。
奖学金凭学历、学位证书并经医院人事科审核、备案后,由财务科发放。
(四)对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的职工考试、学习费用自行负责。
(五)在职研究生学习,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脱产学习时间,但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否则视为旷工。
学习期间,在职研究生的待遇参照职工外出进修标准享受:工资、福利、补贴不变,不享受奖金;若在职研究生按学制不能获得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每超过一个月扣减500元,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每超过一个月扣减3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奖学金。
(六)对申请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医院安排考试复习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科室安排7天进行复习。
对获得研究生复试资格的考生可
由医院给假3天前往招生学校面试,离院前给假3天办理离院手续,期间享受年休假待遇。
(七)凡经同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学习结束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工资待遇和福利方面具体规定为:
(1)本科及以下人员工资晋级按国家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2)获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工资待遇在获学位证书的次月起按受聘职称(含内聘)标准发放:正高5000元/月(税前,下同),副高4000元/月,中级3000元/月;享受博士津贴1000元/月;其它补贴不发;
2.职称晋升方面具体规定为:
(1)在职研究生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才能作为职称申报、聘任的依据。
(2)当年12月31日前满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在读(含通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英语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护、技人员对口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当年12月31日前满35周岁至40周岁之间人员,聘任高级职称须在读(含通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英语人员)或获硕士学位及以上(护、技人员对口专业本科毕业以上)。
(3)获在职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聘任职称在有岗位数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3.人才培养方面为:相同业绩下可优先推荐省卫生系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省或市政府津贴、省级或校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教学名师等。
(八)获得相应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的职工必须从学习结束(毕业)起算在本院服务满6年,不得提出调离。
否则,除按医院规定交纳人才建设基金外,服务期只满3年不满6年者,全额补偿学习期间医院所出经费和扣回已发放奖学金;服务期未满3年者,按上述经费的2倍缴款。
四、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院字﹝2006﹞50号文件同时作废。
五、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