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5-06-14【生效日期】1985-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住宅建筑设计标准〔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以下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2 . 5 . 2 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 居 室 、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跋室、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 . 4 . l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千下列规定·
一、 外开门的卫生间
l . 8 0 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
2 . 0 0 平方米;
问三 、 外 开 门 的 厕
l . I 0 平方米;
所 四 、内开门的厕所
1 . 3 0平方米。
第 2 . 4 . 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 培 加 相 应 的 而 积 ,并 设 给 水 、排水设施及单 相
第三节厨房
第2 . 3 . l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3 .
5 0 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4 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 .
5 0 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5 . 5 0 平方米。 第 2 . 3 . 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 龛 )等设备或
第 2 . 6 . 3 条 利用坡质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 一 半 面 积 的 净 商 不 应 低 千 2 . I O m , 其
余部 分最低处商度不宜低于1 . 5 0 m 。
第 2 . 6 . 4 条 厨房的净商不应低千 2 . 2 0 m,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最新住房建筑标准规范
最新住房建筑标准规范住房建筑标准规范是确保住宅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最新住房建筑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设计规范1. 住宅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确保居住者的生活便利和舒适。
2. 住宅建筑的平面布局应合理,保证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
3.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低于2.8米,以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空间需求。
二、结构安全1. 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确保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性。
2. 建筑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三、节能与环保1. 住宅建筑应采用节能设计,如合理设置窗户、使用保温材料等,以降低能耗。
2. 应采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四、消防安全1. 住宅建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等,并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2. 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五、给排水与电气1. 住宅建筑的给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和排水的顺畅性。
2. 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安全规范,确保居住者用电的安全。
六、施工质量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验收标准1. 住宅建筑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八、后期维护1. 住宅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定期对建筑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的长期使用安全。
2. 对于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
结语住房建筑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住宅建筑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业主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环保的居住环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建筑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标准住宅建筑是人们居住生活的基本场所,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和生活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住宅建筑规范标准。
本文将介绍一些普遍适用的住宅建筑规范标准,以促进住宅建筑质量的提高。
一、基本要求1. 建筑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以确保抗震、防火和抗风能力。
2. 空间布局住宅空间布局要合理,充分考虑功能需求和人体工程学,保证居住者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3. 采光与通风住宅建筑应足够采光,室内自然采光面积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并应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二、室内环境1. 声学要求住宅建筑的室内隔音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保证居民的生活不受到噪音的干扰。
2. 照明要求住宅建筑的室内照明设计应满足人们的正常视觉需求,同时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自然光。
3. 空气质量住宅建筑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如使用环保材料、安装过滤设备等,避免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三、安全设施1. 建筑材料住宅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避免使用有害物质,确保居住者的身体健康。
2. 防水防潮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等易潮湿的区域应采取防水措施,防止渗漏和潮湿导致的损害。
3. 火灾安全住宅建筑应设置合适数量和位置的疏散通道和灭火设施,以确保居民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逃生。
四、电气设施1. 电线电缆住宅建筑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保证电气安全和供电质量。
2. 接地保护住宅建筑的电气系统应设置有效的接地保护措施,防止电击事故的发生。
3. 用电设备住宅建筑的用电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且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用电,防止过载和电器故障。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对于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建筑设计者和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居民也要加强对住宅建筑质量的关注,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住宅建筑时需要遵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在结构、功能、安全性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品质和性能。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1. 地基与基础•住宅建筑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应满足承载和稳定要求,避免因地基沉降引起建筑结构损坏。
•建筑基础应符合当地土壤工程特性,采取合理的基础形式和尺寸。
•要注意地基处理和基础防水措施,降低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沉降的风险。
2. 结构设计•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满足规定的荷载要求,确保建筑结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结构形式和构件选择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地震烈度等因素。
•结构设计应遵循相关建筑结构规范,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3. 建筑功能布局•住宅建筑功能布局应合理,满足家庭生活和工作需求,确保各功能区域的独立性和通畅性。
•合理设计室内外空间的连接和过渡,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考虑住宅建筑的通风、采光等自然环境因素,提升居住舒适度。
4. 设备设施配置•住宅建筑的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包括供水、供气、电力等基础设施。
•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提高住宅建筑的可持续性。
•合理设置消防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
5. 装修装饰设计•住宅建筑的装修装饰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避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装修装饰设计应考虑室内环境的吸声、隔热等功能,提高住宅舒适度。
•保证装修装饰与结构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形成良好的空间氛围。
结语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于保障建筑质量、提升居住品质至关重要。
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建筑的安全、舒适和实用性。
只有在规范的指导下,住宅建筑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温馨之所。
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在住宅建设过程中,为了确保建筑安全、舒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以下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的内容:一、总则1. 建筑设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相关规范的要求。
2. 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空间布局、装修材料和设备设施等要素的协调性。
3. 设计应依据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土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形式和结构类型。
二、功能布局1. 设计应根据使用人数、年龄结构、职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房间数量和大小。
2. 设计应满足住宅对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等功能的需求。
3. 设计应合理设置阳台、露台、庭院等户外休闲空间。
三、空间布局1. 设计应合理分隔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确保居住者的生活秩序和私密性。
2. 设计应合理设置通风、采光和使用面积等要求,确保居住舒适度。
3. 设计应充分考虑楼梯、电梯、走廊等公共通道的设计和布置。
四、结构设计1. 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地质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2. 设计应合理设置墙体、楼板、梁柱等结构构件的尺寸和布置。
3. 设计应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五、建筑保温1. 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和能源消耗等要求,合理选用保温材料。
2. 设计应合理设置外墙保温层、屋面保温层等防护措施。
3. 设计应确保建筑的热阻和隔热性能。
六、建筑安装1. 设计应合理设置供水、供电、供暖等系统,并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2. 设计应设置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居住者的安全。
3. 设计应合理设置门窗、防盗门、安全防护网等设备。
七、室内环境1. 设计应合理设置室内采光和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2. 设计应合理设置室内空调、供暖等设备,确保室内舒适度。
3. 设计应考虑室内装修材料的环保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水、防潮等措施。
八、景观设计1. 设计应合理布置绿化带、停车场、儿童游乐区等公共景观设施。
2. 设计应合理设置围墙、栏杆等边界设施,确保居住者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住宅小区设计最新规范标准
住宅小区设计最新规范标准住宅小区设计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还涉及到城市的整体美观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住宅小区的设计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最新的住宅小区设计规范标准:一、规划设计原则1. 以人为本:确保住宅小区设计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2. 生态环保:在设计中充分考虑生态平衡,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可持续发展:设计应考虑长期的使用和维护,避免资源浪费。
4. 安全第一: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性,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
二、土地利用规划1. 合理布局:住宅小区应合理规划住宅、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
2. 绿化覆盖:保证足够的绿化面积,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3. 交通组织:合理规划交通流线,确保居民出行便利。
三、建筑设计标准1. 户型设计:户型应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注重空间的合理利用。
2. 建筑高度: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高度。
3. 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密度,保证居住区的通风和采光。
四、公共设施配置1. 教育设施:配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2. 医疗设施: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3. 商业服务:合理规划商业区域,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五、环境与景观设计1. 绿化设计:采用多层次、多品种的绿化方式,提高小区的生态价值。
2. 水景设计:合理利用水体,增加小区的景观效果。
3. 照明设计:采用节能照明设备,确保夜间照明效果。
六、智能化系统1. 安全监控:安装智能监控系统,提高小区安全管理水平。
2. 智能停车:设置智能停车系统,方便居民停车。
3. 信息发布: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传递小区信息。
七、节能与环保1. 节能设计: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降低能耗。
2.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3. 垃圾分类: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造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 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造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子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套内空间; 4. 共用部份; 5.室内环境; 6.建造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造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造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造设计研究院北京建造工程学院北京市建造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造设计院抚顺市建造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造科学研究院重庆建造大学建造城规学院哈尔滨建造大学上海市建造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 年 7 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一、基本要求
1.建筑设计作为住宅用房屋构筑,应以保持住宅优雅气派、豪华高雅为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结构方案,体现时代精神,体现文明风采。
2.住宅建筑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住宅设计标准,结构安全、实用,符合合理居住需要,采光、通风满足住宅舒适性要求,设计要求连续性、和谐性、灵活性和实用性良好,在建造平面布局、形体造型、装修装饰等方面,应有自身风格特色,与环境相融合,注重居住空间的组织和使用功能的配置,住宅空间的尺度要合理、比例协调、外部空间要设计灵活,使它们练就充足的光线,优雅的体现。
二、外墙要求
1.外墙材料应视情况综合选择,宜耐候性、耐腐蚀性,强度好,重量轻,外在保护性能强,极少收缩变形,体积小,价格合理,施工安装方便等。
2.外墙应符合建筑物使用性能及功能要求,保温、隔热、隔音效果好。
外墙设计应力试强度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基本参数应有不小于标准要求的余量,防坍方式应符合设计规范,质量上乘。
三、屋面要求
2.屋面应符合建筑物使用性能及功能要求,保温、隔热、保护结构、防止水渗漏效果好,应务必严格控制结构收缩变形,保证构件拼接处完整,表面尺寸齐整,质量上乘。
四、室内要求
1.住宅室内应实行节能动环境保护原则,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和防潮温等条件,保证居住空间的舒适性。
2.室内装饰漆面,应采用环保、健康、美观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住宅设计实用性及环保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
3
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
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4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5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