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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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 施,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病死畜禽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病死畜禽处 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 播。
防疫与检疫要求
防疫制度
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定期对畜禽进行疫苗接种和 驱虫。
检疫要求
养殖场应对出栏的畜禽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后方可出售。
不定期抽查
根据实际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处罚措施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养殖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
01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提高养
殖户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教育
02
组织养殖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其守法意
识和养殖水平。
培训
03
定期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
咨询服务。
2023
PART 05
结论
REPORTING
实施效果评估
1 2
养殖规范化程度提高
管理办法实施后,山东畜禽养殖规范化程度明显 提高,养殖场建设、防疫、饲料使用等方面得到 有效规范。
畜禽产品质量提升
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山东畜禽产品的质量也 得到了明显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增加。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等,并符合当地 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养殖场布局
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生产区、生活区、 污水处理区等功能区域,保持环境 整洁。
养殖设施
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畜禽舍、饲料 加工与储存设施、给水排水系统、 通风换气系统、粪便处理设施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养殖业。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来规范畜禽养殖行业的运作,并借此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章程规定1.布与实施《办法》:《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完成。

2.禽养殖行业的基本要求: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特点,《办法》在确保畜禽养殖安全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业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1)确保畜禽良种生产,加强乳用畜禽健康检疫与优质绿色产品的生产;(2)落实畜禽养殖管理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有序化与统计管理;(3)支持畜禽养殖专业化与农户参与,加强畜牧养殖规模化与科学化;(4)加强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降低疫情传播与风险。

3. 《办法》实施的措施:《办法》切实落实了畜禽养殖行业基本要求,并出台了以下措施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1)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兽药管理制度,健全山东畜禽养殖监管机构;(2)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新型畜牧业;(3)及时关注畜牧养殖行业有关的重要政策,切实保护畜牧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4)推动农业和畜牧养殖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完善的养殖技术改良体系;(5)加强畜牧养殖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畜牧养殖行业生产现代化与数字化;(6)建立全省一体化的畜牧养殖管理与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管理水平。

三、《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出台为山东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科学发展,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提升畜牧养殖行业技术水平,降低畜牧养殖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创新发展,推广农户参与与专业化养殖,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将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目前,小规模分散饲养在我省畜牧业中还占有较大比例,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畜牧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

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

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38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供种质量,切实化解疫病风险,适应新时期畜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种畜禽场存在的问题以及畜牧业养殖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现就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尽快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各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种畜禽场,建立起育种制种、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人员素质、诊疗报告等规章制度。

原有不适应需要的制度规范要尽快修订,尚未制定的抓紧完善,确保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规范操做,使种畜禽场高效、高质量运转,带动全省畜禽养殖水平整体提高。

二、切实搞好疫病防治各市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种畜禽场,特别是种牛、种羊、种禽、种猪场监督管理,随时了解疫病发生流行动态,从源头遏制疫病传播。

监督种畜禽场搞好场内疫病净化,防止疫病垂直传播、严格执行疫病程序化免疫,加强常规流行病预防,做好消毒灭源、隔离、病死畜禽处理等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系数。

通过建立责任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疫病,确保各类种畜禽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三、建立健全记录档案各种畜禽场要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和档案(建档按照省局鲁牧畜科函〔2009〕24号要求设立)。

育种制种方面,要建立起良种登记卡、系谱档案卡,完善配种繁殖记录和相应的育种、制种档案;疫病防治方面,要做好预防免疫、畜禽检疫、饲养用药、病死畜禽处理等方面的记录,并建立疫病防治档案;饲养方面,要建立起完整的饲养日志,全面记录种畜禽饲料的入库、饲料投喂量、饲喂次数等方面的内容;畜群周转方面,要准确记录种畜禽来源、畜群变化、种畜禽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归入或单独建立相应的档案。

《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鲁牧生字[2004]05号关于颁布《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畜牧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近年来,我省家禽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增强了新时期家禽业的竞争力,较好地适应了国内消费和出口创汇的需要,有效地缓解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冲击。

但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过程中,也暴露了家禽养殖空间分布、环境控制、疫病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和不适应。

为切实优化家禽养殖区域布局、净化饲养环境、规范监督管理,推进家禽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严格进行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对口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家禽养殖的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养殖场建设和家禽饲养的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家禽养殖与外界环境的双向污染,不断降低家禽疫病的发生与流行,推进新时期家禽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畜牧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家禽养殖布局规划。

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相互协调,彼此衔接。

家禽养殖布局规划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避免家禽养殖污染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二)有利于避免工农业污染和人们实践活动对家禽养殖的影响;(三)有利于避免家禽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与扩散;(四)有利于促进农牧结合,提高家禽养殖效益。

家禽养殖布局规划经当地政府或畜牧、计划、环保、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种禽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家禽屠宰加工厂、活禽交易市场、家禽产品销售市场的空间分布是环境控制和疫病防治的关键。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鲁牧动卫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动物卫生处或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动物卫生处:李辉,电话:*************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梁俊文,电话:*************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讨论制定了《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准时向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反映。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支配,专项用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畜牧办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方案,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支持畜牧业进展的重要内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并会同畜牧部门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扶持方式,努力形成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投入机制。

其次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五条使用范围(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扩建补助;(二)畜禽低标准养殖场(小区)改建补助;(三)省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标牌制作等支出。

第六条补助对象。

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禽养殖场(小区)为主,兼顾肉羊、肉兔、蛋禽等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建成后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补助标准。

省财政根据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比例赐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省畜牧办、省财政厅依据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配,编制下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申报要求等。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拳栏编辑 张凤祥: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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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成立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禽 良种繁
济 南市小 动物诊 疗行业 协会成 立大 育体 系建 设 , 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 资源保 会暨诊疗 技术交流会于4 l ~1 月 3 5H在济 护、开发利用 ,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 南举 行。 测监 督体系。 求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 要
卵子 ( 、 蛋) 胚胎 、 液等。要求县级 以上 的使用率 。 精 ( 童)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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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悉 ,该 协会 由济南 市畜牧 兽医管 个人 应当依法 履行质量保障 、 动物 防疫和
理局 主管 , 是由动物 医院和从事动物疾病 环境保 护义务 , 确保种 畜禽 质量 安全 。 从 诊疗 、科研 、 教学 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 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当依 应
行业 内联 合组织 , 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 法 向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非盈 利性社 会团体。 其主要宗 旨是提高执 部 门 申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体化的饲养技术 。向高空要土地 ,办 法 》 高密度集约化饲养 技术。探索多层次 、立 21 年 3 1 00 月 6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 体畜牧业 。二 是探 索推广畜禽散 养技术 。 产经营 管理 办法 》经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发 鼓励各类养殖用地按生态 农业要求合理布
除青岛市宠物 医师协 会外 , 南市小 动物 难的关键 。 济 畜牧部 门要积极 与当地 政府协 诊疗行业协会为我省 同类性 质第 二个 , 济 调对接 ,找准非基本农 田, 对养殖 用地 进 南市首个 。 等国 内知名专 家进 行 了相关讲座 ,同时 , 行明确的统筹规划 , 严格按照养殖 用地 备 慕永太 局长 强调 ,养 殖单 位要真 正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

2021.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访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姚永瑞副处长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085(2021)2-0056-03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办法》自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曾在2015年7月20日进行过第一次修订,这次是《办法》的第二次修订。

可以说,《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殖生产、强化指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畜牧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禁养区优化调整、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有关条款,亟需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

所以,2019年以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组织对《办法》逐条逐项梳理,结合各地反映日常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出了修改意见。

期间,广泛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部分畜牧养殖企业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公布实施。

2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有哪些政策利好的内容呢?这次修订,除了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规范机收稿日期:2021-02-16构部门名称外,重点修改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包括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等内容。

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来说,可以说选址要求更宽松、备案管理更便捷、养殖档案更合理。

现在,只要养殖场户通过农用设施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就可以投产经营。

3《办法》修订实施对于广大养殖场户朋友,确实是件大实事大好事。

选址要求更宽松,对于养殖场户意味着有哪些变化呢?选址要求更宽松,主要是指《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修改。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8号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法制事件,是我省畜禽屠宰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畜禽屠宰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对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彰显了以人为本、高质量发展、源头防控的理念,立足山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全程管控,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畜禽屠宰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屠宰企业分级管控和风险隐患监测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促进全省屠宰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向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管理责任体系,是省政府出台《办法》实现畜禽屠宰治理体系的总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要逐条核对,认真梳理,将法定责任全部落到实处,避免失职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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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6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二)高密度饲养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
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四)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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