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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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维护社团成员权益,指导和协助学生社团更好的发展和完善财务制度,确保社团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应的财务制度。所有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财务透明的原则,并统一接受共青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监督、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行为应及时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报告、检举。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条社团的指导教师对社团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并依据本办法对社团干部进行履职前的廉洁修身、规范发展教育。
第五条各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酌情处罚。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六条各社团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社团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对社团联合会负责,并实行会计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制度。财务领导小组成员由社团负责人、会计、出纳组成,负责制定社团财务预算、日常资金管理、内部账目记录、财务决算、账目报销等工作。会计人员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出纳负责保管现金,详实登记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做好现金记账。出纳应注意资金安全,对所管理的资金负责。会计与出纳共同行使管理本社团财务的职责并接受社团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会计、出纳。每一笔经费开支应由会长、会计、出纳及两名活动费用经手人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方可予以报销;发票上需注明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含购买物品明细)。
第九条社团每学期末召开会员大会,会计、出纳应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年初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社团需于每学期初将财务人员信息报至社团联合会备案。各社团如果在其他时间更换财务人员,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换,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
第十二条社团举办活动可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其来源须合法,且应事先通过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的审核,方能接受和使用,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必要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报送有关捐赠资助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和使用清单。社团取得的捐赠资助按照相关规定的自有部分应全部用于社团日常活动或捐赠资助指定的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
第十三条具体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1)会员会费应在社团招新时一次性收取,且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原则。
(2)社团会费的收费标准由社团依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20元/人。
(3)会员缴纳会费,社团必须开具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核发并盖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印章的正规收据。填写收据时必须清楚写明收费日期、社团名称、会员姓名、院系班级、所交会费金额以及经手人姓名。该收据为一式三联,一联由会员保留,一联由社团留底,一联由社团联合会存根。
(4)社团招收会员终止后一周内,需填写《大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并交由社团联合会进行核对和备案。
(5)在社团招新期间,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
(6)会员自动退会,或因违反相关纪律开除出会,会费不予退还。
(二)企业资助
(1)本办法所指企业资助为与校外企业发生的包括现金、有价奖券及实物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2)企业资助项目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与学校利益冲突,不损害学校形象,不扰乱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原则上,合作协议附加条款中不得出现在校内学生活动场地售卖产品、广告宣传等商业性强的内容。
(3)社团不得参与资助企业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资助费用只能用于经过审批的活动,如有结余则转入该社团经费并登记入账。
(4)活动得到企业支持并签订协议后,所获得的具体资助金额、活动时间等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备案、提交挂靠单位、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实施。协议一式三份,交由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活动过程需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
(三)学校划拨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其他捐赠
其他捐赠形式应符合校内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社团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的要求,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社团成立后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末,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六条社团在申请活动时,需要写明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请社团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费审批后在会计处登记,持有效凭证在出纳处领取经费。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预算内的经费由社团成员共同监督使用,预算外的或因活动需要临时增加开支后超过预算20%的,需社团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共同签署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各社团在举办活动期间,将所购全部物品的发票等有效凭证交给社团联合会核查;如不能提供发票,原则上小票、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也可;若以上凭证皆不能提供者,将对活动暂缓举办或对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每月月末各社团财务人员须向社联报送一份当月财务收支情况总结,总结中应分析本月经费收支情况,并合理计划下月的经费支出,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在社团联合会网页上予以公示。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项目向社团联合会提出质疑,社团联合会负责核查并予以答复。若社团未及时上交财务总结,社团联合会将有权停止审批该社团下月活动。
第二十条各社团须注意经费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确保年度收支的平衡。若出现财务赤字,则社团联合会有权暂停审批其一切活动。在经过整改并经社团联合会确认取得成效后,方可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