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绩效分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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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技术指南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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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的,按照“一厂一册”原则分别进行申报。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的,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进行自评估和对标,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级别进行申报。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0807王成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0807王成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王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020年8月7日修订背景技术指南主要内容绩效分级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模板3214目录应急减排清单填报规范5编制目的⚫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依法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近年工作开展情况时间出台文件2017年《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办大气函〔2017〕86号)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2019年《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工作思路⚫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继续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去年的工作经验,继续开展今年绩效分级工作⚫定位为鼓励性政策,树立行业标杆,对A、B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免减排措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落实检查,保证不同级别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坚持“可落地、可监测、可核查”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建材:不低于2000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等;有色金属: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等医药: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等石油化工: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经甲醇制对二甲苯等钢铁:炼焦项目、18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等独立铝用炭素: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建材:2000吨/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有色类:铜冶炼、电解铝、铅锌冶炼等人造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煤制氮肥:新建项目等钢铁:土法炼焦、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等石灰窑:石灰土立窑电解铝: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 以下预焙槽水泥:落后设备、落后产品有色金属:落后焙烧、简易收尘炼锌项目、炼铜等医药类:落后工艺等油墨:300吨/年以下、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包装印刷:全部铅排、铅印工艺等石油化工:低年产能生产线人造板:湿法纤维煤制氮肥:间歇转化工艺等编制依据-产业指导目录搜集了39行业的国标(已发,即将发布)、地标、实施意见、治理方案、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等。

长流程钢铁——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长流程钢铁——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
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
源机械
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
机械
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运输监管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未达到 A、B 级要求
注 1:a 是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中规定的主要排放口
6
(五)减排措施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6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10%(含) 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 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 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 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2 炉, 带动铁前工序、高炉和轧钢工序减产,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 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2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 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 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 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B-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 80%以内,以 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0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
1、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 焦运输满足:(1)在封闭车间内装卸物料,并设
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开展无 置集尘罩等集尘装置,(2)运输车辆封闭;各料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细则PPT7.6日定稿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细则PPT7.6日定稿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主讲人:王彦超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所2020年7月6日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则制定目的及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分级指标、制定原则。

(共5条内容)职责与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与职能。

(共5条内容)申报与核定 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申报核定程序。

(共3条内容)监管与管理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的监督管理。

(共5条内容)问责与处罚 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问责与处罚。

(共3条内容)附则解释权、实施日期。

(共2条内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总则1责任与职能2申报与核定3问责与处罚5附则6监督与管理4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目的:p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p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

依据:p《大气法》;2018年印发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的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地方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

(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的答复刘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家居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我厅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我省PM2.5、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均超过10%,全年优良天数同比增加52天,增幅全国第一。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重点行业企业绩效标准。

我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印发了《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部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文件,扩大了我省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健全完善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增加了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等要求,为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改造升级明确了改造方面、提供了技术标准。

二是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针对我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的特点,建立完善了研判、预警、监控、督查、问责等有效管控机制。

完善了我省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功能,实现了72小时省级区域空气质量预报。

指导各地科学、精准管控,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预警期间每日加密预报和提醒重污染区域,通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突出问题;预警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修订措施,完善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减少重污染天数和控制污染峰值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水泥熟料企业绩效分级指标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水泥熟料企业绩效分级指标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200、
10mg/m3
15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 30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1源自mg/m3高于20mg/m3
未达到C级要求
排放口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浓度,一年内稳定运行达标占比在95%以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
性非催化还原(SNCR)/窑尾配备选择 (SNCR:窑磨同步运转率大于80%)/窑 管控技术等)+窑尾配备选择性催化还
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技术;每吨 尾配备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技 原(SNCR)等脱硝技术
熟料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b;窑磨同 术(每吨熟料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b)
步运转率大于80%
排放限值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00、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100mg/m3 ,氨逃逸≤8mg/m³(窑尾基 260mg/m3 ,氨逃逸≤8mg/m³(窑尾基
、50mg/m3 ,氨逃逸≤5mg/m³(窑尾 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 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
基准氧含量10%);烘干系统利用余 干磨、煤磨及冷却机:PM、SO2、NOx、 干磨、煤磨及冷却机:PM、SO2、NOx、
热;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
污染治理技术
技术(包括低氮燃烧器,分风、分料 、分煤燃烧,以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
术(包括低氮燃烧器,分风、分料、分 煤燃烧,以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精细化

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正式稿

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正式稿

附件二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豫政〔2018〕30号),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及保障类企业进行分级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条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能源类型、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也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第五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目标导向。

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精准科学管控。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印发特急文件《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并随文件公布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其前言部分提到2020年修订版《技术指南》重点行业增加到39 个,并全部实施了绩效分级,对15 个已实施绩效分级行业的分级指标和减排措施进一步优化。

涉及到水泥行业的适用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生产工业企业。

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

减排措施方面A 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

同时对粉磨站、协同处理废物企业、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的减排措施作出来了详细规定。

一、前言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基础上,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完善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供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近年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和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明显下降。

一方面,各地不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结构性减排成效初步显现;另一方面,重点区城逐步统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各地在统一原则下,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当前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取得一定进展,为更加科学、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绩效分级,在满足当地应急减排比例需求的同时,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随着工业、交通运输、家庭取暖以及其他活动对空气质量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形成了一种“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来临时,将为影响行业企业的营运、绩效和发展带来极大挑战。

为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严格审查和研究,确定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层次。

一是污染控制水平的分级。

一般来说,保障达到草案界定的标准,达到优良水平的企业,可以获得封口奖励。

而未能达到草案核准界定标准,极少完成节能减排改进措施,多次违反空气污染防治法规的企业,会受到罚款等处罚措施。

二是节能减排绩效的分级。

企业根据阶段性的减排改进措施和空气污染控制水平,主动实施,分层年度绩效考核,定期上报节能减排数据,经认定进入不同层次考核,获得绩效报酬等奖励。

三是自然型技术改善质量的分级。

重点行业企业应采用自然型技术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空气状态减排改进技术、减排程度、实施效果和可持续发展状况等,认定企业是否采用自然型技术改善空气质量,进入不同级别的考核,获取相应的减排改善奖励。

通过上述三个层次的绩效分级,能够有效控制重污染天气带来的经济损失,促进行业减排,改善空气质量,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我国环境。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全攻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全攻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全攻略为进一步指导各地高质量完成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将通过“河南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相关培训课件,陆续推送各个重点行业的技术指南要点解读,详细讲解适用范围、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划分标准、不同级别预警期间各类企业减排措施以及核查方法等内容,为相关单位全面深入理解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政策解读: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制、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作为绩效分级指标,会同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

绩效分级分为A级、B(含B-)级、C级、D级、绩效引领性和非绩效引领性等级别,其中,A级和引领性企业应达到国家级先进水平,各项指标为全国一流;B级企业应达到区域或省级领先水平。

原则上,A级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国家和省级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

二、申报与核定行业范围国家指南包含的重点行业: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环办大气函〔2020〕510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部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细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强化移动源应急管理,并配套制定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认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受到各有关行业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但通过现场抽查以及群众反映,部分地方绩效分级工作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谨、廉政风险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做好绩效分级工作(一)充分认识绩效分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

目前,蓝天保卫战和“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各项既定任务均达到时序进度要求,有望圆满完成目标。

但历年经验显示,进入秋冬季后,随着季节交替,极易出现重污染天气。

若再出现几次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过程,将可能对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带来极大不确定性,也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按时高质量完成,确保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既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又使优质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辽环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责任第三章申报流程第四章实施方案和减排清单制定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以下简称《补充说明》)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修订的申报、确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的重点行业范围为《技术指南》中明确的39个重点行业,并将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进行动态调整。

各市(区)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状况实际科学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管控,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四条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帮扶指导,加强绩效分级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解决企业绩效分级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实现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为突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合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公告。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时限8月20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12月10日前,各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复核。

三、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

企业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见《规范》附件),将相关材料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见《规范》附件)。

(二)县(市、区)级初审。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⑨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⑩
注:
①应具体到乡(镇)、街(村、道、路)和门牌号码。
②行业类别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
③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39个行业填写,需符合各行业适用范围的要求,与封面一致。
⑦生产现状包括正常生产、试生产、停产、建设中等。
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纬度按照度分秒填写,例如:119°3′41.9″,37°5′26.3″。
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⑩当企业涉及多个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时,均应填写。
表2企业现有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动态管理。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评级材料中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评定的绩效等级不符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绩效等级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调整为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须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2020.17砖瓦界世
目 录
19336
352前言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基础上,对重
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进行修订,扩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特 急 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
(2020年修订版)》的函
山西、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省(市)生态环境厅(局):
(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供开展重点行业)
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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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公告

内蒙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公告

内蒙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公告北极星大气网获悉,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公告,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公告公告〔2022〕3号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要求,为推进我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行业范围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行业: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与核定(一)企业应对标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标准,完成自评估。

(二)企业完成自评估后,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企业申报材料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B级以下企业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对评级情况进行抽检复核。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的A级、B(含B-)级企业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A级企业申报资料报生态环境部,对复核通过的B(含B-)级企业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A级企业由生态环境部进行核定。

(五)实施绩效分级动态管理。

企业可根据对标改造情况,每年对绩效分级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下一年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三、有关要求(一)2022年9月底前,全区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第一轮绩效分级评级,作为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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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豫政〔2018〕30 号),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3 月1 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及保障类企业进行分级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条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能源类型、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也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第五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目标导向。

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精准科学管控。

评为A 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

(3)从严评级。

企业绩效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核定结果实施动态更新。

(4)依法依规。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绩效水平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参与绩效评级企业应为合法合规企业。

(5)鼓励先进。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的帮扶指导,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被评为A 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纳入河南省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

第二章职能与责任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能:(1)组织编制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建立“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督促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管理要求完成绩效分级评审工作。

(2)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分批对各地申报的A 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3)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工业源保障类企业进行审核把关,汇总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4)督促指导各地按照绩效分级评定结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范信息填报内容,落实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第七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能:(1)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等对行政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

(2)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行政区内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初审工作;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分批对A级企业、B (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进行评审,对C级企业进行评级。

(3)视情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内的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涉外贸订单以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源保障类企业进行审核评定。

(4)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并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见附件1)。

第八条行业协会和专家工作责任:(1)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培训,研究学习国家、省及各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标准规定及管理要求,熟练运用“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

(2)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的资料评审、现场核查、绩效评估、审核评定等工作。

(3)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客观认真、公正廉洁。

第三章申报与核定第九条行业范围(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 个行业。

(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 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机械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矿石采选与石材加工、珍珠岩加工、磨料磨具、活性炭制造、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塑料制品、发制品、饲料加工、食品制造、造纸和纸制品等13 个行业。

(3)保障类企业具体包括: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涉外贸订单以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保障类企业。

第十条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1)2020 年7月30 日前,各地完成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并将A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清单(见附件2)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2)2020 年8月15 日前,各地完成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等行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并将A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3)2020 年8月30 日前,各地完成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等行业A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的绩效分级评审工作,并将企业绩效分级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4)2020 年9月15 日前,各地完成河南省13 个行业的绩效分级及保障类企业评定审核工作,并将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和保障类企业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5)2020 年9月30 日前,各地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夯实减排措施,并上报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

(6)2020 年12 月10 日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绩效分级申报材料要求企业应及时在“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账号,提交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及相应证明。

(详见附件3)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科学合理的进行等级自评,在绩效评级过程中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及专家开展现场核查。

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备。

企业未主动参与绩效评级的,按最低等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保障类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国家及省技术指南中相应行业绩效等级有关规定采取管控措施。

重点行业范围内的保障类企业,须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河南省13 个行业范围内的保障类企业,须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

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第十四条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结论真实性负责。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发现评级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进行降级处理,并向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同一行业绩效分级达标率低于60%的,对该行业企业绩效评定等级全部进行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环保督查、专项核查、日常执法等,对已评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水平等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及时组织专家团队进行二次审核,对未达到绩效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问题突出的,按最低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服务指导,引导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对绩效分级A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纳入河南省监管执法正面清单,优先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给予有关激励政策,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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