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上市公司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告尊敬的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我们特向广大股东和投资者披露我们公司最新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一、公允价值变动的背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对一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的价格,或者在没有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参与各方对资产或负债的能力达成的一致意见。
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持有的部分资产类别的市场行情发生了较大波动,造成了公司持有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
为了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决定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具体情况。
二、公允价值变动的具体情况1.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1)股票投资:公司持有的部分股票在报告期内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其公允价值变动较大。
根据我们的财务部门初步估算,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约为XX万元。
(2)债券投资: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和公司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评级变化,公司所持有的债券的公允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动。
预计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约为XX万元。
(3)衍生品和金融工具:由于衍生品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主要依赖于标的物价格的波动和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公司所持有的衍生品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约为XX万元。
2.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情况:(1)金融负债:公司发行的一些金融债券的市场利率发生变动,导致公司的负债公允价值也随之变化。
据初步估算,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约为XX万元。
三、公司应对措施针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将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公允价值的准确评估。
2.提升投资回报:公司将积极优化资产配置,进一步提升投资回报率,以降低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保障股东利益。
3.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将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更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允价值变动信息,以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公司的重要动态,特发布此减持计划公告。
一、股东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_____,持有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_____%。
该股东为公司的具体身份,如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等。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股东本次减持的原因主要是详细说明减持原因,如个人资金需求、优化资产配置等。
2、减持股份来源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说明股份来源,如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等。
3、减持数量及比例股东计划通过具体减持方式,如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_____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_____%。
4、减持期间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具体时间段,如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股东严格履行了列出其曾做出的相关承诺,如股份限售承诺、业绩承诺等,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其前期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同时,也希望投资者能够理性看待本次减持计划,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公司名称公告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国资发分配[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构建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试行股权激励办法,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分别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年度业绩预测通知
公司年度业绩预测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公司的鼎力支持与关注。
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公司董事会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经过仔细的市场调研和内部数据分析,我们对公司未来一年的业绩做出了以下预测和展望,希望能够及时向您报告,并保持透明度和真实性。
1. 宏观经济环境当前全球经济总体呈现复苏回暖的态势,但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国际贸易环境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同时,国内经济政策持续优化,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化,这将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2.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因素2.1 市场需求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量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消费者购买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根据我们对市场趋势和客户反馈的分析,今年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趋势将呈现稳中向好的态势。
2.2 成本及产能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和能源价格等直接影响了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而生产产能的提升将直接影响到产品供应量。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预计公司生产成本将保持稳定,并且产能将有所提升。
2.3 行业政策行业政策调整可能对公司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根据最新政策解读,对公司而言,有利政策因素较多,对不利政策有较好应对措施。
2.4 其他因素汇率波动、自然灾害、国际形势等因素也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3. 公司年度业绩预测根据以上影响因素和内部数据分析,我们对公司未来一年业绩做出以下预测:3.1 营业收入预计公司未来一年营业收入将保持稳步增长,在市场需求稳定增长和产能提升的双重推动下,有望创造新高。
3.2 利润水平经过成本控制、产品结构优化等举措,我们预计未来一年公司利润水平将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3.3 现金流量公司在加大产品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投入的同时,通过优化管理和控制风险,预计未来一年现金流量将保持相对稳定增长。
结语以上是我们对公司未来一年业绩的预测和展望。
作为管理层,我们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
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情形。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仍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的规定,再次发布业绩预告;如需对前期预告进行更正的,则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预计年度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比例虽不到50%,但公司认为需要或本所要求发布业绩预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3、公司对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发布预增或预减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年度业绩预增/预减公告重要内容提示:1. 公司业绩预计增加(或减少)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2. 公司本次业绩预增(或预减)主要是由于XX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所致,影响金额为XX万元。
(如适用)3.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预计增加(或减少)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如适用)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一)业绩预告期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XXXX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或减少)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或减少)XX万元(或XX万元到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3.如果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经过重述,应同时披露与重述后的财务数据的增减幅度。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是否适当和审慎的专项说明。
(如适用)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XXXX万元。
上市公司季报预增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季报预增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季报预增披露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布季度报告之前,根据公司业绩情况的变化预测,主动披露可能出现盈利增长的情况。
这个预测通常是通过公司内部对业务运营和市场环境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
季报预增披露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作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
季报预增披露规则可以追溯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初期。
作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其义务之一、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季报预增披露规则也不断完善和细化。
首先,季报预增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发布正式的季度报告之前,必须预先披露此次报告中可能存在的盈利增长情况。
预增披露应包括具体的盈利预测数据,如预计盈利幅度、业务增长的原因、市场环境状况等。
预增披露的时间通常是季报发布日期的前几天,这样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对投资决策作出调整。
其次,季报预增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预增情况时必须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公司不得故意夸大盈利预测,也不得隐瞒可能导致盈利减少的因素。
同时,公司还应对盈利预测进行风险警示,提醒投资者注意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对预测结果的影响。
另外,季报预增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对预增情况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公司需要解释盈利预增的原因和推动因素,如业务拓展、市场份额增加、成本控制等。
同时,公司还需说明盈利预增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战略部署和计划。
最后,季报预增披露规则还规定了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预增情况的监督和追踪机制。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网站或财经媒体等渠道获取公司的季报预增信息,并与公司公布的实际季度报告进行比对和验证。
监管部门则可以根据预增情况,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季报预增披露规则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的盈利预测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公司财务报表披露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披露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投资者:根据我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向各位股东和投资者通告,我公司将于近期公布2023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披露工作。
财务报表披露时间及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将于2024年5月15日(周一)前完成2023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并于次日起,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网址)的投资者关系板块和《XX日报》等主流财经媒体上进行公告披露。
同时,我公司将在2024年5月20日(周六)上午9:00至11:00,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举行2023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说明会,届时将邀请公司相关负责人和财务会计团队进行解读,并回答投资者和媒体的提问。
披露内容及重点本次财务报表披露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负债表将公布公司截至2023年度第一季度末的资产负债状况,全面呈现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状况。
2. 利润表将公布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相关情况,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3. 现金流量表将公布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
4. 财务指标说明将公布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的财务指标,如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注意事项投资者和媒体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联系投资者关系部门获取相关财务报表和披露材料。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或监事会,并在披露说明会上提出。
公司将积极回应投资者和媒体的关注和质疑,保持信息透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日期:2024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与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1期)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1期)2021年3月2日,商业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个,内容涉及金融工具(11个)、租赁(4个),股份支付(1个)、债务重组(3个)和外币折算(1个)。
投资产品准则实施问答1、问: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答:(1)在不懈努力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业绩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内部信息。
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之时,既要综合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
(2)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记录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
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须要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
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情景多种宏观经济的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据估计和判断。
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的违约损失率金融资产影响等。
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参数模型及其假设和调整反映疫情潜在拖累的,化工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适当调整。
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
(3)因借款人或广告主所在的地域区域和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贷款、应收款项等特质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企业应当主要考虑这些变化对评估信用风险金融资产相关对应所在组别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金融资产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4)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获取临时性延期流感还款便利的,应当根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例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此类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进一步分析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既应当充分挞伐并及时识别显著借款人信用风险是否此类增加,也不应当仅因其享有延期本息便利而将所有该类贷款认定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为方便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定期报告相关业务规则等,整理汇编,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归纳了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业务要求,涵盖了与定期报告密切相关的重要业务,包括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相关重要事项、定期报告的编写格式和报送文件等,供上市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业务中参考使用,以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的一般做法提供指引。
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如果对本业务指南相关事项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一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更正业绩情况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每年有不少上市公司未能在定期报告前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仅影响投资者及时获取公司业绩信息,甚至可能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
本节总结上市公司披露实践的一般做法,为上市公司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有效地提示相关风险等提供指南。
一、业绩预告的披露1.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限。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按照《上市规则》第11.3.2条规定属于豁免情形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预告期限届满后,公司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也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预告。
2.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公司的风险提示。
《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了股票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的4种情形,包括连续两年亏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要求和标准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要求和标准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是公司对其未来财务状况的预期性信息披露,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以下是中国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要求和标准的大致概述:
1. 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31日前披露。
- 半年度业绩预告:应在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披露。
- 季度业绩预告:一季度应在4月15日前,二季度在7月15日前,三季度在10月15日前。
2. 预告触发条件:
- 净利润为负值。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 实现扭亏为盈。
- 期末净资产为负。
- 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3. 预告内容:
- 预计的净利润范围或盈亏情况。
- 对比上一报告期的数据变化情况。
- 导致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4. 预告修正:
- 如果实际情况与预告有重大差异,应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解释差异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业绩预告属于前瞻性信息,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可能会与预告有所不同。
此外,不同的交易所可能对业绩预告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还需遵循各自交易所的规定。
哪些企业公布了财务报告
哪些企业公布了财务报告导言财务报告是企业向外界提供的一种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通过财务报告,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关键指标。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股东、分析师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企业都有义务公布财务报告。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布财务报告的知名企业。
1. 谷歌(Alphabet Inc.)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谷歌的财务报告备受关注。
谷歌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山景城。
谷歌每个季度都会发布财务报告,其中包括收入、利润、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等关键数据。
投资者和分析师都会密切关注这些财务数据,以评估谷歌的业绩和潜力。
2. 苹果(Apple Inc.)苹果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同时也是市值最高的公司之一。
苹果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库比蒂诺。
苹果每个季度都会发布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收入、利润、销售量和产品组合等重要指标。
财务报告的发布对于投资者和苹果的供应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3. 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之一,三星电子总部位于韩国首尔。
三星电子每个季度都会发布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收入、利润、产品销售情况和市场份额等关键指标。
作为全球投资者的焦点,三星电子的财务报告对于全球科技行业的发展趋势有着重要影响。
4. 丰田汽车(Toyota Motor Corporation)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丰田汽车总部位于日本丰田市。
丰田汽车每个季度都会发布财务报告,报告内容涵盖了销售收入、利润、市场份额、车型销售量和生产情况等关键数据。
丰田汽车的财务报告对于全球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5. 沃尔玛(Walmart Inc.)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之一,沃尔玛总部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本顿维尔市。
沃尔玛每个季度都会发布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销售额、利润、商店数量和市场份额等重要数据。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生下述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其他合作投资事项2.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上述合作投资事项的,视为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合作投资事项,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投资基金名称及投资方向,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投资金额、在投资基金中的占比及身份●其他重要事项●相关风险提示一、合作投资概述(一)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协议各主体名称(或姓名)、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重要事项。
(二)上市公司是否对其他投资人承担了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
(三)合作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私募基金基本情况(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例如成立时间、主要投资领域、近期业绩及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等能够证明其投资实力的信息。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例如私募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基金规模、投资人及投资比例、存续期间等。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如管理及决策机制、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如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期限、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汇编版2019年12月13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汇编版2019年12⽉1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汇编版,2019年12⽉13⽇)编写说明为进⼀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问⼀答”的⽅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在先的⽅式,减少违规发⽣概率,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项持续性的⼯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履⾏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履⾏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件为最终依据。
第⼆,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进⾏咨询,在具体使⽤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录第⼀期(2017年1⽉15⽇发布)⼀、业绩预告⼆、政府补助三、独⽴董事选任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第⼆期(2017年6⽉16⽇发布)五、股东⼤会六、股权转让七、购买和出售资产⼋、权益分派的实施第三期(2019年12⽉13⽇发布)九、资产交易⼗、募集资⾦⼗⼀、委托理财⼗⼆、⼆级市场举牌⼗⼆、⼆级市场举牌第⼀期(2017年1⽉15⽇发布)⼀、⼀、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31⽇前披露业绩预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第三十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情形。
“差异较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此类业绩预告违规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亏损;先预减,实际增长;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2)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50%)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者附加了条件,而实际业绩出现盈亏或与去年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如仅指明盈亏方向但目前可以确定实际业绩的大致盈亏数额(例如,原来只是预计亏损目前可以确定亏损5000万元以上,或者原来只是预计可以扭亏目前能够确定盈利3000万元以上)的,也应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对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业绩预告进行更正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一)业绩预告期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披露了XXXX年年度业绩预增(或预减、预亏、预盈)公告,预计XXXX年年度……(参照业绩预告公告指引相关内容)。
(三)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XXXX年年度……(参照业绩预告公告指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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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
适用范围:
1、本指引适用于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情形。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无需再次发布业绩预告,如需对前期预告进行更正的,则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预计年度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比例虽不到50%,但公司认为需要或本所要求发布业绩预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对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发布预增或预减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年度业绩预增(或预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XXXX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 到XX %)。
如果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经过重述,应同时披露与重述后的财务数据的增减幅度。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是否适当和审慎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XXXX万元。
(二)每股收益:XXXX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或预减)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XXXX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业绩预告的有关决策程序(如适用)。
(三)其他。
如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应当予以说明,并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分析。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二)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是否适当和审慎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四)其他文件(如有)
注意事项
(一)如有董事明确提出对本公告有关内容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的,应在特别提示中简单说明相关情况,并在公告的“其他说明事项”里予以详细说明。
(二)业绩预告变动幅度
上市公司应及时、谨慎、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增或预减的,应准确披露预增或预减比例。
如确有原因无法预告准确比例的,可披露预增或预减的比例区间(XX%到XX%),但区间范围不得大于50%,还需说明无法预告准确比例的理由。
来源:/ws/detail14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