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批发零售购销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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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双方陈述与保证:
2.1.1任一方拥有合法权利,并以合法的主体资格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1.2任一方签署本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2.1.3任一方不得在本合同项下从事任何侵犯对方或他人财产权、知识产权,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3.1乙方授权甲方经销品牌:乙方代理所有品牌等
乙方授权甲方经销产品的范围包括:甲方经销所有范围等。
双方同意,除小额订购(10台以下或人民币10000元以下,以金额较低者为准)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确认外,应就供货事宜签订如附件一所示的订购合同(口头和书面的订购合同均称“订单”)。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按第3.2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
3.2 产品要求:
3.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全新正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任
何返修机。
3.2.2 乙方承诺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外观、包装、宣传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
业规定和生产厂商规定的标准,并自愿承担因前述问题而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3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最终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4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产品包装或产品宣传资料因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
作权、肖像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前述权利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5乙方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国家、行业和厂商的有关标准,除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之外,
乙方对毁损的包装负有给甲方免费更换的义务。
3.2.6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自愿承担
由于宣传资料设计和发布不当而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7因乙方产品说明、产地说明、检验检测证明和销售许可证明等存在错误、遗漏,或与
产品功能不符、虚假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2.8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时,无论产品(“送检产品”)是否通过该
质量检查,检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合法票据的前提下,在最近一次应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如果送检产品未通过质量检查,甲方有权就该等型号的全部产品向乙方退货,并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全部款项。
如果送检产品自送检之日起30日内(“送检期限”)未返还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就送检产品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等额款项,送检期限结束如送检产品通过质量检查返还甲方,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基于善意自行决定是否就该送检产品与乙方继续合作。
以上甲方从向乙方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款的前提是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有关质监管理部门签发的检验凭单或其他相关单据。
3.2.9因涉及乙方产品或因乙方产品而导致的任何投诉、纠纷、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调
查、处罚或强制措施,一旦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地与相关方进行磋商并协调解决,若导致甲方发生任何费用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和补偿,甲方从最近一次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纠纷除外)。
3.3 供货价格、商业折扣:
3.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销售给甲方的产品价格将严格遵守甲方最优惠待遇。
3.3.2乙方任何供货价格体系确定当日,必须将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价格体系通知》提供
给甲方,内容包括:供货价、指导零售价、最低零售限价、商业折扣政策、销售支持政策和其他奖励政策等。
3.3.3乙方根据市场变动,有权调整供货价格体系。乙方供货价格体系发生变动,须在变动
确定当日以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3.4 乙方给予甲方的商业折扣形式包括:月度商业折扣(含单台商业折扣)、季度商业
折扣、年度商业折扣、规模商业折扣等。
3.3.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给予甲方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甲方从乙方购进产品的
全部价款减去已扣收的降价款、退货款、退残款以后的余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商业折扣计算基数不得扣减任何其他款项。购进产品计算以甲方的入库单为准。上述计算基数中包含乙方向甲方销售而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
3.3.6 商业折扣的支付方式为:帐扣(支票、电汇、账扣任选
一种)。如未作选择,即按账扣方式支付。
3.3.7 月度商业折扣为 / %;
季度商业折扣为: / %;
年度商业折扣为: / %;
规模商业折扣为:乙方根据甲方月度提货量或提货额给予的销售奖励,该等销售奖励
每月结算一次,于双方书面确认的次月以直接抵扣应付货款的方式支付。
其他商业折扣约定: / 3.3.8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凡是商业折扣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3.3.9 在本合同期满后至续展协议签订之前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特殊履行期间”),
双方商业折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原商业折扣”)。在续展协议签订后,如特
殊履行期间的原商业折扣低于续展协议中约定的商业折扣(“新商业折扣”)的,乙方
应按新商业折扣向甲方补足特殊履行期间新旧商业折扣之间的差额,补足时间为续展
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商业折扣高于新商业折扣的,双方仍按原
商业折扣执行。
3.4 价格保护:
3.4.1 鉴于市场价格变动频繁,为保证甲方库存产品不因乙方调整供货价格体系而给甲方造
成损失,乙方须给予甲方价格保护。
3.4.2乙方供货价格体系发生变动,须在变动当日以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
自行制作、填写《调价确认函》,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调价产品的型号、数量以及调
整后的产品价格。甲方于收到《调价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被调价产品
的库存量(“调价库存量”)。乙方于收到甲方调价库存量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甲方出具《价差确认函》,该函(i)应注明被调价产品的型号、调价库存量、价差金
额,并加盖乙方有效印章或由授权人员签字;价差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调价库存量乘以
《调价确认函》中载明的产品单价调整金额(“计算方法”);(ii)应被视为乙方同意
依据甲方的调价库存量以及计算方法支付价差金额。
3.4.3除甲方未售出的所有库存产品,乙方给予甲方价格保护的产品还应包括:在乙方出具
《调价确认函》之前已售出,但在乙方出具《调价确认函》之后按照国家售后服务三
包或其他相关规定退还甲方的产品。
3.4.4 乙方依据第3.4条款约定而向甲方支付价差款项的时间为双方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
支付方式为:(支票、电汇、账扣任选一种)。如未作选择,即
按账扣方式支付。
3.4.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因业务管理需要盘点其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的库
存,乙方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提供信息系统导出数据,经双方
工作人员签字后,视为盘库完成。如确需现场盘库的,经甲方同意后,并在不影响甲
方正常业务经营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系统导出数据进行抽查式盘库。
3.5 价格体系:
3.5.1 乙方应及时以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书面文本向甲方提供当期有效的商品价格体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