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法律制度介绍及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一)产品 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动生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 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1)。
图11-1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受人可以就解除契约和减少价金择一行使。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权。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 偿而不得解除契约。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解除契约;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还承认买主可解除契约。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 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 使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规定的职权。
法律体系解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居民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如因甲公司原因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体系解释1. 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
2. 法律体系解释的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图。
(2)体系解释原则: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出发,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原则: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原则: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进行解释。
三、案例分析1. 文义解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条款,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应从文义上解释合同条款,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 体系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商家推出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详细介绍了该食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并配有大量用户好评截图。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消费者发现该食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减肥功效。
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表明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
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介绍产品质量是一个关乎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形象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产和销售过程。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实际案例进行评析,探讨产品质量法案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作用。
一级标题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案来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
例如,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二:汽车安全问题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各国对汽车产品质量的要求非常高,相关法案也相应完善。
以欧盟为例,其制定了《欧洲汽车安全法》,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规定了产品召回机制和追责制度,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三:电子产品质量问题电子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技术更新迅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忽视产品质量。
因此,各国都加强了对电子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例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厂商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二级标题法案实施的效果评估1. 食品安全法案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通过严格的质量监督和风险评估,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和监测手段的不完善。
因此,还需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2. 欧洲汽车安全法欧盟的汽车安全法案在推动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和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规范生产过程和加强质量检测,以及强制性的产品召回机制,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然而,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汽车安全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甜品店法律事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甜蜜时光”的甜品店,自开业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甜品店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包括商标侵权、合同违约、食品安全等问题。
本案例将对这些法律事务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例详情1. 商标侵权纠纷(1)案情简介“甜蜜时光”甜品店在开业初期,为了吸引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了知名甜品品牌“甜蜜记忆”的商标。
一段时间后,被“甜蜜记忆”品牌方发现,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甜蜜时光”甜品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3)解决方案“甜蜜时光”甜品店应立即停止使用“甜蜜记忆”商标,并向“甜蜜记忆”品牌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同时,双方可协商和解,由“甜蜜时光”甜品店取得“甜蜜记忆”商标的使用权。
2. 合同违约纠纷(1)案情简介“甜蜜时光”甜品店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其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甜品店经营受到影响。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3)解决方案“甜蜜时光”甜品店可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双方可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履行。
3. 食品安全纠纷(1)案情简介“甜蜜时光”甜品店在经营过程中,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称,食用了该店的一款甜品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症状。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甜蜜时光”甜品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的案例,探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及停产整顿。
三、案情分析1.案件起因2018年,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确保产品质量,该公司决定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然而,在召回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2.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2)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3)未按照规定报告产品质量问题。
3.处罚结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万元;(2)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3)撤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等内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2.本案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初中(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件背景:某市一家大型超市,因其经营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受伤。
小李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供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精神抚慰金评估报告等证据。
超市则辩称,商品质量合格,且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超市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判决超市赔偿小李8万元。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一)案例分析1. 商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超市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提醒我们在购买商品时,要关注商品的质量,避免因商品质量问题给自己带来损害。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李作为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精神抚慰金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损失。
而超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质量合格,导致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这提示我们在维权过程中,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酌情减轻了超市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这告诉我们,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一方。
(二)启示1.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关注商品质量,避免因商品质量问题给自己带来损害。
产品质量法案例解析(doc 6页)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提供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提供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提供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反映法律滞后性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逐渐成为电商行业的新兴模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观看主播展示商品,实时互动,下单购买。
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新的销售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滞后性,网络直播带货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夸大商品功效、虚假宣传等方式推销一款美容产品。
该产品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消费者购买后对产品质量表示不满。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消费者、电商平台、主播及相关企业的高度关注。
二、法律问题1. 虚假宣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然而,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部分主播为了提高销售额,常常夸大商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主播通过虚假宣传手段推销美容产品,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产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部分主播为了追求利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 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等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电商平台、企业等各方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主播、电商平台、企业均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部分主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主播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三、法律滞后性分析1. 法律法规更新滞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带货等新兴商业模式不断涌现。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
质量概念理解可以分为3种: • (1)符合性质量概念:以“符合”现行标准的程 度作为衡量依据; • (2)适用性的质量概念:以适合顾客需要的程度 作为衡量依据; • (3)国际标准质量概念: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 足要求的程度。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 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 8402-1994,该标准已为我国国家标准 GB/T6583-1994等同采用)中的定 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 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即产品符合人们 需要的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 济性等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各种特征和特性总 19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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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法律意义上的产品
• 美国法对产品的范围规定的相当宽泛。 1979年美国《示范法》规定:“产品是 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 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交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 其组成成分除外。”美国各州判例不拘 于此,对产品规定得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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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产品责任法律界定的产品范围较美 国狭窄,不包括农业原产品和狩猎产品, 但包括电。农业原产品是指种植业、畜 牧业、渔业产品。英国、德国等国规定 了和《指令》基本相同的产品范围,但 挪威、芬兰、瑞典等国在其产品责任法 中未排除农产品。 • 《海牙公约》第二条规定产品包括“天 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 是经过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 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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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 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 修订。 •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 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
• 特点: 1.治理综合化。 2.管理系统化。 3.功能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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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需完善
法律监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监管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以一起典型法律监管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某知名电商平台涉嫌虚假宣传案2019年,某知名电商平台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投诉。
经调查,该平台部分商品宣传存在夸大、虚假等行为,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介入调查后,依法对该平台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食品企业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2020年,某食品企业因生产不合格产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某品牌食品存在微生物超标、添加剂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监管现状1. 政府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律监管工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律监管体系。
3. 监管手段不断丰富。
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手段,如现场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二)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1. 监管力量不足。
部分地区法律监管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监管需求。
2. 监管机制不完善。
部分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导致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监管执法不严格。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三)法律监管对策1.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 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消除交叉、重复现象,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优化监管机制。
老干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老干妈公司为例,对其涉及的法律纠纷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探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为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老干妈公司,全名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辣椒酱为主的食品企业。
2018年,腾讯公司因与老干妈公司合作推广“QQ飞车”游戏,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
然而,合同签订后,腾讯公司发现老干妈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腾讯公司是否可以向老干妈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 老干妈公司是否构成欺诈?3. 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腾讯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签订合同,老干妈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腾讯公司有权向老干妈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 老干妈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本案中,腾讯公司认为老干妈公司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构成欺诈。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腾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干妈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老干妈公司不构成欺诈。
3. 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老干妈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腾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五、防范措施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主体合法、合规。
土坑酸菜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食品安全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土坑酸菜事件因其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地土坑酸菜事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地一家土坑酸菜生产企业,长期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导致土壤污染。
同时,该企业生产的土坑酸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亚硝酸盐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等。
在消费者举报后,当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食品安全法律问题1. 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土坑酸菜生产企业生产的酸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 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禁用的农业投入品。
”本案中,土坑酸菜生产企业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导致土壤污染,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问题1. 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本案中,土坑酸菜生产企业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2. 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本案中,土坑酸菜生产企业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1. 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化妆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妆品行业在我国逐渐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产业。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化妆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个化妆品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知名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一款美白保湿霜。
使用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自己的皮肤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面部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状。
经过多方求医,李某得知该美白保湿霜中含有违禁成分,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李某遂将该专卖店及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本案中,涉案美白保湿霜含有违禁成分,违反了化妆品的相关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 责任主体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生产商和专卖店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生产商和专卖店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例启示本案反映了我国化妆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化妆品行业及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启示:(1)加强化妆品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提高化妆品产品质量。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
(3)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识别不合格产品,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
四、结论本案通过分析化妆品法律问题,揭示了化妆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商场经营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场、超市等商业业态日益繁荣。
然而,在商场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侵权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大型商场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商场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大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位于我国某繁华商圈,经营面积达10万平方米,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
2018年5月,商场内一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因商场内货架倒塌,导致其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轻微脑震荡。
消费者随后向商场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商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货架倒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商场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因商场侵权行为遭受了身体伤害,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消费者受伤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素综合考虑。
3. 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消费者因商场侵权行为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有权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商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完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责任。
商场在与供应商、消费者等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侵权纠纷。
国外食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转基因食品生产国,其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一直是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案为例,分析国外食品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5年,美国消费者联盟(Consumer Reports)和全美消费者联盟(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等组织联合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申诉,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
申诉方认为,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而当前的自愿标识制度并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6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决支持申诉方要求,判定FDA在90天内必须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作出规定。
然而,FDA随后提出上诉,导致案件进入长期审理阶段。
三、法律分析1.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依据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规定,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消费者。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型食品,其标识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以便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者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3.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自愿与强制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经历了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
2001年,FDA提出转基因食品标识指南,要求食品生产者自愿标识转基因食品。
然而,由于自愿标识制度存在漏洞,消费者难以获得准确信息。
因此,强制标识制度应运而生。
4. 法院判决与FDA上诉美国联邦法院判决支持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认为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必要措施。
然而,FDA提出上诉,引发了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争议。
四、案例分析结论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案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和政府监管等方面的矛盾。
认证认可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快速发展,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提高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我国建立了医疗器械认证认可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XX省医疗器械认证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案例,探讨我国医疗器械认证认可法律制度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一家专注于生产心脏支架的厂家。
为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企业决定申请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中心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我国医疗器械认证认可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了严格的审核。
三、认证过程1. 申请阶段:企业按照认证中心的要求,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 审核准备:认证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企业符合认证条件后,为企业安排审核时间。
3. 现场审核:认证中心派出审核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组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和保持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
4. 不符合项处理: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发现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一些不符合项,如文件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足。
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了整改,并向认证中心提交了整改报告。
5. 认证决定:经过整改,认证中心认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已符合相关要求,遂做出认证决定,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例中,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医疗器械认证认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认证程序:认证中心按照认证认可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准备、现场审核、不符合项处理和认证决定等环节。
3. 认证结果:认证中心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结果,依据的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食品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食品公司违法生产事件为例,分析食品卫生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责任追究。
二、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如过期的面粉、油脂等;2.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甜蜜素、味精等;3. 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导致食品中存在有害物质;4. 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七)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八)以分装方式生产食品,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按备案载明的范围生产食品;(九)以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欺骗消费者,或者以不合格的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发生于2018年,消费者在使用该品牌手机过程中,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手机损坏。
经调查,该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将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商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产品质量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手机品牌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品牌商对其授权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品牌商授权生产商生产手机电池,但未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企业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烤肉店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烤天下”的烤肉店,自开业以来因其独特的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本地颇受欢迎。
然而,随着生意日益兴隆,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案例将围绕烤肉店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事件概述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在“烤天下”用餐后,发现食用烤肉时口腔内出现异样,疑似食用了变质的食物。
李先生随即向店方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店方则辩称,已尽到食品安全义务,此次事件为偶然情况。
2. 法律分析(1)食品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质量负责。
(2)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食品污染引起的纠纷,消费者可以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
(3)赔偿范围:《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3.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烤天下”用餐后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店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店方辩称已尽到食品安全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说法。
因此,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1. 事件概述“烤天下”员工张女士因工作原因与店方产生纠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店方则认为,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律分析(1)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 案例评析本案中,若张女士与店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店方应支付经济补偿。
若店方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若店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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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 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 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涉案产品作为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的产品,却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显然违 反了该条规定。
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 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谁主张谁举证
前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当心,提前检查清楚商品 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但是,这对消费者维权而言道路有些艰难。
具有隐蔽性瑕疵的商品?
发现产品具有瑕疵
经营者对产品和服务负有品质担保,必 须保证质量符合明示标准和默示标准。
明示标准:自己承诺的质量标准,即 广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对商 品,服务质量的保证。
●(2)经营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02
第二部分
案例介绍
案例一
陈雪琴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经过
原告(陈雪琴):于世纪新都、慧美药业购买的纯冬虫夏草胶囊无批准文号和产 品执行标准,但却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质量合格标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所许可的产品不包含纯冬虫夏草胶囊。据此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
本案中: 新世纪百货世纪新都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识合法承担查验义务,其销售违规标识药品生产许可 证号的冬虫夏草胶囊,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陈雪琴购买的涉案冬虫夏草胶囊系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却被违 规标注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使消费者容易将其与药品产生混淆, 而二者实行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明显不同,可认定该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在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
被告(世纪新都):在冬虫夏草胶囊产品包装上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普通消费者亦不会因为涉案产品上标注了药品生产许 可证号而误认其为药品,而且标注产品质量合格情况属实。
经查明: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另标注“产品质量合格”, 且相关部门出局证明,载明,冬虫夏草属于滋补保健类中药材范畴,慧远公司生 产的纯冬虫夏草胶囊属于滋补保健类中 药材;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属于工商 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而非药品许可经营项目。
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 《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销售者应主动建立和采用各种办法、措施,保证产品在进货后至出售时这一段时间内 的质量继续符合要求。
经营者的其他产品质量义务
●除了前面我们提及的几点义务以外,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都应当注意:
●(1)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 质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立法原意,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 产者承担。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而是受某一其他特定原 因的作用发生爆破,就要承担产品责任。
由于旭硝子株式会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所指的 法定鉴定部门,且该单位与鉴定结果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这两份鉴定报告 不予采信。
默示标准:经营者至少应当保证其产 品具有同类产品通常具备的质量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
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
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 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 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 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 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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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圻(已逝)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 产品负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 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 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 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 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易碎、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 运注意事项。”
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报告,是在前挡风玻璃从日本运回中国后已失去检验条 件的情况下,仅凭照片和相当破碎的玻璃实物得出的推断性分析结论,并且 没有说明致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故 不也不予采信。
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莆田车 购办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 验鉴定。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产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 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案例
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2020/05目 录 CONTENTS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案例介绍 消费者维权策略
01
第一部分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质量的概念
“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概 念,主要是指产品的适用性, 也就是产品在使用时能满足 消费者需要的程度。
生产者的品质担保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综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案例二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 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案件经过
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 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原告:
陈梅金
母子
林德鑫
被告:日本三菱汽 车工业株式会社
对此结论,陈梅金、林德鑫不同意。后经莆田车购办委托国家质检中心对损 坏的玻璃进行鉴定,得出推断性结论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 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
一审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 司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 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 系。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三菱公 司赔偿因林志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处的一种特殊地位,法律将产品责任规 定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 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入流 通第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是否属于该产品的缺陷,是本案双方当事人 诉争的焦点。
● 4. 即使该挡风玻璃不受外力作用不会爆破,但没有说明是受了何种外力。如 果所受外力是正常合理的外力,这证明玻璃的爆破还是属于质量问题,被告 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答辩认为:
1. 挡风玻璃的生产厂家原已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照片制 作出第一份鉴定报告。
2. 因车主莆田车购办对仅用照片没有实物进行鉴定提出异议,被上诉人 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才把破损玻璃运往日本进行鉴定。被上诉人根 本不是私自将玻璃运往日本,不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在三菱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情况下,对陈梅金、林德鑫 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陈梅金、林德鑫主张三菱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应予支持。
03
第三部分
消费者维权策略
发现产品具有瑕疵
第23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 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 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 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 1. 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将挡风玻璃运往日本的玻璃生产厂家进行鉴定,是错误 的,该鉴定结论无效,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 2. 后被告虽将玻璃由日本运回北京,但运回的玻璃是否为事故车上的那一块, 已经无法确定。
● 3. 且该玻璃送至质检中心时已经碎成一个平面,无法进行玻璃强度试验和爆 破原因分析。质检中心在此情况下仅凭几张玻璃破损照片而得出一个推断性 结论,这个结论不应成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