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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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维护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秩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内、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管理要求汽车客运站应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事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安全管理应有计划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更新,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四条安全设施的设置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系统等。
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栓、自动消防系统等。
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人员第六条安全人员的职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人员负责对客站车流、人流、物流进行监管,管理客站内外的安全设施和用品,同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为旅客提供安全保护。
第七条安全人员应具备的能力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人员应具备安全预防技能,具有应急处理、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掌握火灾、爆炸、水灾、恐怖袭击等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能够使用消防器材、急救器材等应急处理设备。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八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汽车客运站应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安全防范知识进行宣传普及。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应急处理知识。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方式汽车客运站应明确安全教育的对像和周期,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演练、定期考核等。
安全教育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条安全监管的职责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和督查,完善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记录相关处理信息,便于查找和监督。
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0)-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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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0)正文:---------------------------------------------------------------------------------------------------------------------------------------------------- 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0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租赁车行和其它小型机动车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行业协会以及乘客、租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对机动车客运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治安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部门是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客运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机动车客运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机动车客运行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加强治安防范,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备案第六条从事机动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一)工商营业证照;(二)客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对客运车辆发放由昆明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治安备案标识,治安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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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年4月26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场站管理第五章监督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制定实施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市场公平。
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三)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审查,核发相关营运证件;(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六)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七)组织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级;(八)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九)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及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十)按照应急预案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处置;(十一)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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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规定
1. 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客运站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所有进入客运站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车辆,不得私自更改车次或上车地点。
4.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车票,并保留好票据,不得携带无票乘车。
5. 乘客在候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推搡、拥挤或霸占座位,不得在候车室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6. 乘客在车上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喧闹、吸烟或在车内乱丢废物。
7.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车次、车厢和座位乘坐,不得跨车厢或随意改变座位。
8. 携带行李的乘客应按照规定放置行李并负责看管,不得将行李放置在通道上或座位上妨碍他人。
9.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操作或造成危险。
10. 乘客对客运站、车辆和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11.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乘客,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2. 客运站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人员进入客运站或乘坐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客运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客运站的相关规定为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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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869c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b5.png)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现发布《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的目标,遵循总量调控的原则,坚持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方针,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与歇业第五条凡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由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向所在地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经批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经审核并按注册车数发给一车一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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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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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站点选址、设施建设、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汽车客运站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站点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站点选址和规划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考虑周边交通、环境、人口分布等因素,尽量满足旅客出行的需求。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的规划应当合理利用空间,充分考虑站点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停车场布置等要素,确保运营效率和旅客流动的便利性。
第三章: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舒适、便捷。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站内设施,包括候车区、售票厅、旅客休息区、卫生间、餐饮服务区、情报发布区等,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防火设备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服务质量和管理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准确的车次信息和服务信息,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意见反馈。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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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 委会组成人员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的制定对维护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十分 重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及时与财经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进 行了沟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并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几个主要问题,到安 宁、丘北等地作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代表 等方面的意见;还召开了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些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2009年5月8日,法制委员 会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和教练员证”。
修改
(五)删去《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和综合性能检测”、第八章的章名 中的“和检测”。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进行备案。”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暂扣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将第三项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 将第四条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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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下面是对汽车客运站管理的一些建议,总计约____字。
一、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运输安全和旅客合法权益。
2.服务至上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以旅客为中心,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
3.安全第一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始终将安全摆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科学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二、运营管理1.车辆管理(1)车辆选购:选择高品质、安全可靠的车辆,并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车辆维护: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3)车辆清洁:严格要求车辆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4)车辆更新:定期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新,更新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岗位设置: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岗位都有专人负责。
(2)人员培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人员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绩效对其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4)人员流动:制定合理的人员流动政策,鼓励员工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实现人员的合理发展。
3.票务管理(1)自动售票:建立现代化的售票系统,提供自助售票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合理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和成本情况,合理制定票价,实行市场调控和价格优化。
(3)作业流程:优化售票作业流程,提高售票效率,避免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4.货运管理(1)货物装卸:建立货物装卸作业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保护货物安全。
(2)货物追踪:建立货物运输追踪系统,实时掌握货物位置和状态,及时解决问题。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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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没和站级验收。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为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
第三条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经营安全、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辅助服务等功能。
第二章类别和站级划分第四条客运站按规模可分为:1、等级站:具有一定规模,可按规定分级的客运站;2、简易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和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客运站;3、招呼站:道路沿线(客运班线)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第五条客运站按位置和特点可分为:1、枢纽站:可为两种及两种以上交通方式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且旅客在站内能实现自由换乘的客运站;2、口岸站:位于边境口岸城镇的客运站;3、旅游站:位于旅游风景区的客运站。
第六条根据客运站设施和设备配置情况、地理位置和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等因素。
客运站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以及简易站和招呼站。
1、一级客运站:主要建于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较大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一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一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2、二级客运站:主要建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作为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在一级客运站满足不了需求时的补充客运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二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二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3、三级客运站:主要建于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作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在二级客运站满足不了需求时的补充客运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三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三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4、四级客运站:主要建于中等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c5ba476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a4.png)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客运站管理水平,保障旅客的乘车安全和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客运输场站,包括汽车客运站、铁路客运站、航空客运站等。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场站规模适宜,设施设备完善,能够满足旅客的需求;2.场站周边交通便利,具备良好的交通连接网络;3.场站内部交通有序,方便旅客出行;4.场站管理人员素质高,服务态度好。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1.加强安保力度,设立监控设备,保障场站内的秩序和安全;2.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3.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行李的安全检查,防范恐怖袭击等违法犯罪行为;4.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服务制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1.设立旅客候车室,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2.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设立专门服务通道;3.提供清洁卫生、饮食、医疗、娱乐等配套设施;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不满。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好场站的管理秩序和旅客的出行权益。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场站,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和章程均废止。
附则:一、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开展票务和客运业务,确保旅客的乘车合法性;二、铁路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车票验证制度,确保旅客的车厢安全;三、航空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航班信息系统,提供实时航班信息查询服务;四、客运站应当注重环保,在场站内设置垃圾分类设施,并进行定期清理。
总结:2023年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主要关注旅客出行的安全、便利和舒适,通过规范和提高客运站的管理水平,保障旅客的乘车安全和出行权益。
规定了客运站的基本条件、安全措施、旅客服务要求等,要求客运站建立健全旅客服务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好场站的管理秩序和旅客的出行权益。
2024年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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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公民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民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营业范围为旅客集运服务的固定场所,主要提供汽车、火车、航班等运输方式的乘车、候车、配票、包车等服务。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安全和道德规范,加强站内设施设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权益。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提供便利、快捷、安全的服务,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障。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推行现代化管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办事效率,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站长,负责对客运站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务需求设立相应的部门,包括营运部、安全保卫部、服务管理部等。
第九条站长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能力,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客运站内工作人员及服务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和旅客权益。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营业执照上的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超越其经营权限。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确保旅客的行程安全和顺利。
客运站应当与运输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旅客权益。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保证售票公平、透明。
客运站应当推行电子售票系统,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着重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旅客的安全检查、行李的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及时排查隐患。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旅客安全意识,防止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0c64593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79.png)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汽车客运站是指对汽车运输进行集中调度、监管和服务管理的场所。
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管理责任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管理机构,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应保证营运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乘客、车辆、货物等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服务质量1. 汽车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熟悉业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服务专员,及时解答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追踪问题解决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1.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进站车辆和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2. 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3. 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五条:营运秩序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调度管理体系,确保车辆的有序出站,合理分配运力资源。
2. 车辆在客运站内应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就位,禁止在站内私自停放、转运、装卸货物。
3.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运输安全要求。
第六条:运输安全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2. 车辆出站前应检查并保证车辆的完好和安全性能,禁止使用未经检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 车辆行驶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奖惩措施1.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处以罚款。
2. 对表现出色、安全运营的汽车客运站,予以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对经常违规、安全事故频发的汽车客运站,应重新评估其运营资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024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d6cabf6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01.png)
2024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旅客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按时履行各类报告手续,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历史数据,并定期进行回顾与总结,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汛等综合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出口标识,保证旅客和员工熟悉紧急疏散路线。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旅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对站内外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和报警机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能力。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行驶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https://img.taocdn.com/s3/m/264adef0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f.png)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748b66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b5.png)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云交运管〔201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为规范我省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秩序,提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的监管水平,提升全省汽车客运站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我厅起草制定了《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三个规定(办法),经征求全省各州、市交通局意见,已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2.《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3.《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7日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变更、终止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经营安全第六章社会责任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f815d8f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eb.png)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站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站是指提供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工具乘客上下车、货物运输等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客运站。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流程,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客运站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管,保持客运站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减少噪音和污染。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运输组织。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基本权益,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设立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保障周边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场所和设备的监控,防止各类安全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得运输信息,优化运输组织,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客运站内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入站。
违反以上规定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入或坐车,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旅客在客运站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涂乱画,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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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八章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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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1. 严禁在汽车客运站场内吸烟、丢弃烟蒂,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2.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私自拉横幅、张贴海报等宣传材料,必须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摆放。
3.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乱扔垃圾,应将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或垃圾箱内。
4.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吵闹、打闹,保持场内安静有序。
5.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从事非法乞讨、卖淫等违法活动。
6.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妨碍其他旅客的正常出行和休息。
7.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乱拉、乱拽行李箱,应按照规定通过安检。
8.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随意进入车辆、车站工作区域。
9. 不得在汽车客运站内违反交通规则,如逆行、乱穿马路等。
10.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汽车客运站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劝阻、警告、罚款等。
以上规定仅为常见的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请遵守当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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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变更、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请及许可资料应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用型客运站经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应与经营许可核准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经营范围变更,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按照《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的要求配置齐全各种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正常使用,还应当在站内设置旅客购票安全隔离设施、导向标志等服务设施。
导向标志的设置应当位置适当、醒目,便于旅客识别。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07〕86号),及《客运站服务流程图》所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旅客及经营者进行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按照“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和“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三优三化”标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与出站流互不交叉。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明确设置(可兼职)15个岗位(含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三品查堵、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候车、广播、检票服务、保洁岗位);对每一个岗位制定和公示岗位职责,并制定和实施岗位工作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承诺服务制,公开承诺服务内容。
不因客运站原因发生特大恶性服务事件。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站场站容、进站车辆车容、站务人员仪容的管理。
(一)客运站内外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
站内设有: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营运线路图、旅客乘车须知、禁运物品宣传画、旅客留言牌、公告栏、时钟、旅客意见簿、问询处、公厕、供应饮用水等,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摆放得当、整齐。
多种经营场地适度,其面积不得超过售票厅、候车厅面积的20%,并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二)对进站的营运客车要求做到车厢内外整洁卫生,装备完好,座号清楚,坐卧具清洁。
(三)客运站工作人员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做到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证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服务忌语。
第十八条客运站对客运经营者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排班、统一票价售票,统一办理行包托运,接受客运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售票,采用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购票;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逐步纳入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售票体系;一、二级车站要逐步推行在售票窗口前设立“一米线”,以保持良好的购票秩序。
第二十条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司乘人员点件签章,交接手续齐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客运站应按《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06】52号)的规范要求,开展依托客运车辆寄送小件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做好广播宣传工作,应用普通话和简单外语,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卫生、旅游常识和播放音乐节目,为旅客提供方便、轻松的乘(候)车环境。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根据服务流程的要求,对进出站车辆、旅客及行包等设置服务导向标识,并按服务环节和流程开展服务。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各项服务工作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行包赔偿率5‰以下、定时发班的客运班车正班率99.9%以上、发车正点率98%以上、旅客正运率99.5%以上、行包正运率99.9%以上、售票差错率0.5‰以下、旅客满意率98%以上、旅客意见处理率100%、经营者满意率95%以上、驾乘人员意见处理率100%、运费结算率100%。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在站内设立旅客投诉簿或者投诉箱,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
(一)客运站应当做好旅客投诉登记,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投诉方式、受理部门、曝光媒体名称、处理意见、处理人、处理后的反馈等情况。
(二)客运站应当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对不能立即解决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内建立值班站长制度,负责当场解决旅客投诉问题;对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送的投诉案件,客运站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转送的道路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应当为进站旅客提供咨询、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候车、广播、检票、治安保卫等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按规定积极为老、弱、病、残、孕、幼及带小孩等旅客提供重点服务。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内厕所不得收费。
客运站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候车室内禁止吸烟、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客运班线出站率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一)、《客运站班次及旅客人数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二)、《客运站营收和服务质量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三)、《客运站经营安全检查月报表》(见附件四),加强各类统计信息资料的分析、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客运站向旅客和进站客运经营者计收各项费用时,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客运站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制定的车辆进站规划及自身接纳客车进站经营规模能力,合理确定与拟申请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申请人,签订进站意向书。
第三十条客运站应当用电子显示设备公布当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营线路、途经地、班次序号、发车时间、票价、经营者、剩余座位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应当与进站客运经营者在进站经营前,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给客运经营者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签订《班线客车进站服务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五),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客运站与进站客运经营者所签订的《班线客车进站服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合同文本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查。
客运站与进站客运经营者双方均不得随意改变《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所规定的线路起讫地、途经线路,日发班次以及投入车辆情况。
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运车辆方能受理报班、查验、派班,符合要求条件的为其提供售票、配客、行包托运、检票、出站查验放行等服务。
(一)进入一、二级客运站经营持有效“电子派车卡“(含车卡、人卡)的,进入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营持车属单位开具的有效《派车卡》的;(二)持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的。
第三十三条客运站应当按发班顺序使用“班次编号”,对在同一班次编号发班的客运车辆,应当做到“同一车型、同一类型等级、同一座(卧)具类别”。
第三十四条客运站应当根据客流量的变化需求,按照《云南省临时客运经营暨临时类客运标志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合理组织安排符合条件的客车进行加班或包车客运。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种前进站报班,经派班后,进入发车位应班,发车时间后1小时以内不应班的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连续3天以上脱班的视为停班。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天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应当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第三十六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不按时报班、误班、脱班的班次,确保班车正班率。
客运站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应班、误班、脱班的客运经营者;凡超过三日以上,不按规定报停、不进站应班营运、无故停运的车辆,应及时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运班次变动月报告》(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为进站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在待班、发班待客时,提供休息、饮水、咨询等方面的便利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客运站应当每月定期与进站客运经营者足额结算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