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投资业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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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投资业进展

中国信托投资业目前显然是陷入了困境。这一困境是全行业性的,整个产业普遍发生经营困难。这就需要从产业的角度对中国信托投资业的进展历程作一番讨论,才能弄清晰进展这一产业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什么改进。

首先要讲明的是,这一考察将是与传统的产业研究有所不同的。研究产业组织的传统理论所面对的制度背景和实际产业背景,差不多上以市场制度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产业,一开始总是处于竞争状态,如此,关怀的要紧是是否要限制集中、集中是否对产业进展有效。但关于中国的信托业来讲,其制度背景是不一样的,第一,在市场准入上一直没有放开;第二,一开始尽管是分散的,但却是非竞争的;第三,面临着集中难于进行、难于发生、如何才能集中的难题。

本文是如此安排的,第一部分先讨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所得到的产业生存与进展环境,用市场结构来指称如此的环境,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市场是相当不完全的,但又不能讲全然没有市场的成份,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而恢复进展的,是以中

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的。但是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生存进展环境,确实留下了太多行政性的痕迹,只能称为行政-市场结构。只有了解这一结构,才能理解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的行政-市场结构下,必定要选择的策略是什么,这是第二部分要讨论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行政-市场结构下选择了自己的市场策略后,公司在整个产业市场中的地位与实力发生什么变化,这属于关于公司绩效与整个产业状况进行评价,这是第三部分要做的。第四部分提出进展我国信托投资业所要注意的问题。

一.工具性的政策导向与行政-市场结构

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信托投资公司的恢复与进展。从1979年成立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信托投资业能够讲一直处于动荡之中,至今仍不存在差不多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投资业的垄断,不存在由于垄断因素形成的进入壁垒。关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唯一的进入壁垒是行政性的审批。几家大公司

占市场份额的比重,从1996年的数字看,最大的中信公司,其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也只有6.29%,最要紧的还在于,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没有在真正的信托业务上进展,手续费的收入专门小,构不成带有自身品牌的业务品种,因此不具有形成垄断的基础。因此,即使在中信公司的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的年份(1991年占16% ),中信公司实际上也不构成关于信托业的垄断。

在这一部分,要讲明的是,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什么缘故持续地受到严格的行政性管制?不仅是市场准入上的严格管制,更有业务范围的操纵。除了中国特有的关于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因素之外,中国信托投资业本身的业务开展与进展情况与这种管制又有什么联系?什么缘故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从开办之初的模糊,到现在,当信托投资业务的开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仍然找不到自己的业务定位与业务空间。行政性管制的放松,需要产业经历一定的市场培育,没有如此的市场基础,就无法形成一定的行业自律。因此,现在人民银行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治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

行改革(9812月1日,《中国证券报》),在那个地点,规模经营的提出显然表明了对通过市场力量而集中的重视。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一直未能形成几家大公司垄断的局面,应该是信托投资业的业务种类受到严格操纵的缘故之一。尽管信托投资机构的数量在绝对地减少,但全国性的信托投资机构却一直在增加,由1991年的10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这一点讲明金融监管部门有意提高信托投资业的集中度。

1.市场准入的相对宽松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业开始了一个恢复进展的历程。在开办信托业务之初的1980年,国务院、人民银行都发文、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办信托业务,并把审批信托投资机构的权限放在省级分行。按照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地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省级分行有权批准,只需报总行备案。这一点与当时的改革进程是相适应的。在改革过程中,中央给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开始形成了

不同利益主体。在集中的打算经济下,从理论上讲,全体人民既是托付人又是受益人,全体人民成为单一的托付人与受益人,这实际上决定了受托人也只能是单一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提出了关于不同受托人的要求,形成关于资金融通的不同需求,从而也对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种类的多元化提出了要求。因此,各类机构纷纷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当时能够开展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而且关于资本金等各种条件的要求又相应比较低(全国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0万,地市一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万),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各类单位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首选。1988年达到最高峰,为745家,这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如加上没有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则有1000多家。

2.审批机构的严格操纵

信托投资机构的如此快速增加,显然与仍处于改革之中的中国金融体制及资金安排的打算体制不相适应,不可幸免地要受到整顿。198

8年8月12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通知讲,“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进展过快,而且还有膨胀的趋势”,要求各分行停止审批各类金融机构,这实际是上收了金融机构的审批权。国务院在1989年9月22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所有金融性公司,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任何地点政府和部门无权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不仅上收了信托投资机构的审批权,而且还对已设立的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撤消了一批信托投资机构。投资投资公司从1988年的745家减少为1990年的339家。1995年,又进一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再次减少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数量。由95年的392家下降到96年的244家。

3.在机构仍不能大量减少时严格操纵业务范围

对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行政性准入的管制,自然是希望以此而对信托投资业保持一种操纵,同时也使信托业有某种程度的集中。但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难于抵挡各个利益主体提出的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在这种纷纷要求设立信托投资机构、机构过度膨胀的背景下,人民银行一直陷于机构的清理整顿之中,实际上难于真正考虑对信托投资公司开放真正意义的信托业务,反而要把经营范围从最初的相对宽泛但却较为模糊变为较为明确但却操作性较低。在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上,托付存贷款(托付人提出特定要求)与信托存贷款(托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区分一直是一个焦点。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同意信托投资机构办理上述两类存贷款业务。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一直是受到限制的,85年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时,人民银行就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停止办理信托投资。88年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办理假资金托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被纳入规模治理。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优势事实上也不在托付人提出一般性要求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上,而在于托付人提出特定要求、从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锁定资金的期限与用途的托付存贷款业务上。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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