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和道德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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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管理合同和道德风险研究

08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本科符经

指导老师:吴鸿

摘要

当人们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合同一方的行为难以观察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代理”关系,是讨论这种问题的基本框架。在饭店发展模式中,最能体现委托代理关系的是管理合同模式。本文研究的是饭店管理合同和道德风险矛盾,并提出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第一章为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第二章提到饭店管理合同的概念和历史;第三章为道德风险问题的解说;第四章是站在业主角度针对道德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酒店集团化在中国的发展较为迅猛,外资品牌加中国业主的模式已占据中国市场,管理合同模式就是其中之一。但是业主和代理方的矛盾在无休止地展开战争,这归结到底还是职业道德问题。

关键词:管理合同,道德风险,委托,代理,酒店

目录

一、引言 (4)

二、饭店管理合同概述 (4)

(一)饭店管理合同的概念 (4)

(二)饭店管理合同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4)

三、饭店管理合同发展模式的道德风险问题 (5)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5)

(二)道德风险的表现 (5)

四、管理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6)

(一)激励机制 (6)

(二)监督机制 (6)

(三)财务控制 (7)

五、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一、引言

现代酒店业的发展,国际上许多酒店投资者通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方式加入国际酒店联号,以求得到国际知名酒店集团在管理技术上的帮助,迅速达到国际水准,提高酒店声誉,增加客源,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外资品牌酒店绝大部分是国际酒店集团通过与国内酒店业主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受托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但是频频发生的管理合同中止案例和各种纠纷,也让我们反思,是模式问题、社会问题,还是管理问题?所以我们针对饭店管理合同这种发展模式进行研究更具现实意义。管理合同相比特许经营更能体现委托代理的特征,所以我们选择了饭店管理合同模式和道德风险的矛盾来进行研究。

二、饭店管理合同概述

(一)饭店管理合同的概念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是非股权式的一种酒店营运方式,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制度安排。通过酒店业主与酒店管理公司签署管理合约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酒店业主雇用酒店管理公司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承担酒店经营管理职责。作为代理人,酒店管理公司以酒店业主的名义,拥有酒店的经营自主权,负责酒店日常经营管理,定期向酒店业主上交财务报表和酒店经营现金流,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管理酬金。酒店业主为酒店提供土地使用权、建筑、家具、设备设施、运营资本等,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与财务责任(任艳华,2009)。(二)饭店管理合同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是现代酒店管理合同的起源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没有今日所称的管理合同,酒店公司和个人业主拥有并管理他们的酒店。现代酒店管理合同的雏形是 20世纪60年代希尔顿饭店集团同波多黎各合作经营加勒比希尔顿饭店时使用的利润共享租赁①。后来希尔顿饭店集团又把这种租赁逐步转变为现代的管理合同。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美国酒店的开发开始加速,特别是为海外特定的商务环境所设计的酒店管理合同逐渐成为酒店管理公司对外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

①林壁属.世界知名饭店集团发展模式[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10.1:86页

途径。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酒店管理合同进入了初期的繁荣阶段(陈勇,2006)。到目前为止,饭店管理合同模式已发展成熟,由于进入中国时间较短,各种体制仍不够完善。

三、饭店管理合同发展模式的道德风险问题

饭店合同管理中追根揭底地说是道德的问题。不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目标函数不一致还是代理成本,都是道德基础上引发的。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存在道德隐患,道德风险又必然导致委托人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被称为“代理成本”。所以我们就此只讨论道德问题。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在契约达成之后采取利己行动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道德风险在团体合作生产过程中体现:采取偷懒行为,内部人采取机会主义手段化公为私,造成资产流失。不管哪一种情况,道德风险都与委托代理关系密切相关,如何最小化规避道德风险也要从委托代理谈起。

(二)道德风险的表现

道德风险的表现为: (1)经理人采取私立账户、转移资产、造假账、违反规定报销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贪污企业资产; (2)经理人在产品定价、销售,原材料和机器设备采购、选择,供应商和销售商投资、融资等方面损害企业利益,自己收取回扣;出卖公司经济技术情报,收取贿赂; (3)经理人挥霍公款,在职消费肆意扩张; (4)经理人工作不努力、决策不负责、盲目冒险投机经营、行为短期化,为了个人收入最大化,不惜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力,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忽视甚至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5)经理人为了提高社会地位片面追求企业规模扩张; (6)代理人在契约签订后,经理人可能会采取其他冒险的行为,例如任用与自己有特殊关系而缺乏相应能力的人员,等等

(李建华.易珉,2008)。

四、管理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既然存在了问题,必然需要做出对策应对,但是道德风险的特殊性又使得它存在的必然性。然而道德风险的承担者往往是业主,所以我们从业主的角度出发,提出防范道德风险的方法。

(一)激励机制

一般而言,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只需对采取的行动和支付的价格进行协商,就可以达成最佳的契约。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所以代理人完全可能先承诺他的行动,而在实施时偏离这个行动。由于不对称信息具有价值,代理人不会在没有获得价值的情况下自愿地将属于自己的私有信息披露出来,这就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任关系变得非常有限(陈继切,2010)。但是,代理人所选取的行动依赖于委托人所提供的报酬合同,因而如果报酬合同设置了激励,代理人的决策就将受到报酬合同的诱导。委托人也只有在所设计的合同中使得支付的报酬能对代理人的行动产生诱导作用,这样的合同才是可行的。在设计报酬合同时,委托人通常通过分担风险、分享利润的激励方式对不能获得代理人的私有信息进行补偿,或者通过设计一些其他附加条件使得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报酬合同的诱导。

(二)监督机制

虽然代理人的行动对委托人来说是私有信息,但并不是说委托人就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代理人努力的信息了。虽然监督手段不是在每一种情形中都能给出完全的信息,但总能给出代理人努力的附加信息。而这有助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代理成本。因此,委托人在不能以准确和直接的方式观测到代理人行动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根据产出与监督信号提供的信息,制定一套可实施的支付方案,然后提供给代理人进行选择,使得代理人作出的决策符合代理人自己的利益(陈继切,2010)。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避免代理人发生偷懒现象,又可以实现委托人设计合同的目标要求。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若把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纳人报酬契约的设计中对处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冲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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