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为提高药物临床研究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PPT课件
GCP要求临床试验结束后,研究者需 撰写试验总结报告,对试验结果进行 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并按照相关法规 和伦理要求进行数据披露和报告。
试验的质量控制与保证
质量控制
GCP要求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质量 控制措施包括对研究者培训与考核、对试验设施进行检查与认证、对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等 。
国际发展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全球化,GCP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和实施。目前,许多 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自己的GCP法规,并将其应用于本国的药物临床试验中。
国内发展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GCP概念,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GCP法规 。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GCP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GCP的实施力度 也不断加强。
GCP的基本原则
01
伦理原则
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GCP的首要原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伦理原则,尊重受试者的意愿和尊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个
人信息。
02
科学原则
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科学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这包括制定科学的试验方案、采用可靠的试验方法和统计分析方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04
GCP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质量控制、持续改进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数据不 准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试验结果 的可信度。通过加强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内 部审核和外部审计,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试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案例二
总结词
风险控制、及时处理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了一起严重不良事件 ,涉及到受试者的安全。试验负责人立即暂 停试验,按照GCP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 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加强受试者安全监测
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
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临床实验是药物研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保障实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伦理性,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其中最重要的之一便是临床实验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管理规范。
本文将就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当时一系列因临床实验导致的伦理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护实验对象的权益,确保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各国纷纷开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
GCP管理规范的目的是确保临床实验符合科学及伦理要求,确保实验对象的权益得以保护。
二、GCP管理原则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伦理原则:实验对象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实验应符合伦理标准,并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2. 科学原则:实验设计应科学合理,研究问题明确,数据分析方法准确可靠。
3. 数据原则:实验数据应真实可信,实验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得到良好的保存和管理。
4. 人员资格: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接受过充分的培训。
5. 报告原则:实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人员报告,包括研究者、监管机构等。
三、GCP管理要求临床实验GCP管理规范具体要求如下:1. 实验设计:根据研究目的和科学原则,明确实验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步骤。
包括实验对象的招募标准、分组方法、样本量计算等。
2. 伦理审查:实验应经过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取得实验对象的知情同意以及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
3. 试验药物管理:试验药物的生产、储存、分发和使用应符合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标准操作规程。
4. 实验数据管理:实验数据的记录、管理和保存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等。
5. 实验质量监控:应建立实验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实地访视、数据核查、相片复核等,确保实验过程和数据的准确性。
6. 不良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地报告实验中的不良事件、副作用等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新版GCP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新版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ppt课件
临床试验完成后: 药品销毁记录 受试者登记表 临床试验报告 研究者文档的完整性
50
临床试验文件是用于证明临床试验数据及 临床操作的真实、准确、可靠的证据。
中国GCP规定了临床试验文件的内容 (教 材15页)。
临床试验文件需妥善保管。
51
问题1
以下哪些文件需要研 究者签名?
签名的意义是什么?
31
问题10
谁保证试验用药仅用于 试验人群?
A. 申办者 B. 药师 C. 研究者
32
临床试验文件管理和质量控制
33
计划阶段 撰写方案摘要 选择研究者
撰写及完善方案 / 病例报告表 试验前访视 伦理委员会批文
试验药物供应
启动访视
临床试验流程图
试验中访视 试验结束访视 收集病例报告表 数据录入 解决数据质疑 统计分析
7
3.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方案实施,该方案必须经伦 理委员会批准。受试者应在参加临床试验前签 署知情同意书。应给受试者提供医疗关爱。
8
4.
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 、资格和能力。 所有临床所有文件应完整记录、处理及保存。
9
临床试验中
研究者的职责
10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
伦理委员会
申办者
知情同意书时间至少与访视1同日。
38
确认受试者符合入组标准; 确认试验按试验方案进行所 有访视; 随时纠正违背方案的事件。
39
原始文件是指原始的资料、数据和记录。 病历 实验室报告 受试者日记 药品发放记录等
原始文件用于证明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可靠 的证据。
满足方案要求 提供所有CRF要求的数据 原则上,是不容改动的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试验文档和数据管理
文档管理
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体系,确保试验 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得到妥 善保管和归档。文档管理需遵循相关 法规和伦理要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数据管理
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对试验数据进行 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确保数据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处理 异常数据。同时需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04
GCP的监管和审核
监管机构和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伦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修订GCP,并监督其在全 国范围内的实施。
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问题进行 审查和监督,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原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的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检查。
审核和检查程序
申请和审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向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
方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伦理审查
药物临床试验需经过伦理委员会的 审查,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原则和法 律法规。
检查和监督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 会将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检查 和监督,确保其符合GCP要求。
不符合GCP的处理和处罚
试验方案和试验流程
试验方案
制定科学、严谨、可行的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目的、研究假设、样本量、试验设 计、方法、评价标准等关键要素。试验方案需经过伦理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验流程
制定详细的试验流程,包括受试者筛选、知情同意、随机分组、试验实施、数据 采集和分析等环节。确保试验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试验质量和效率。
GCP在医药产业的应用前景
1 2 3
创新药物研发
随着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GCP在创新药物研发 领域的应用将更加广泛,为新药的研发和上市提 供有力支持。
GCP法规
实施GCP的依据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 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
详细内容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章药物的临床 研究
实施GCP的依据
四、《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 其他相关管理文件,如:《药物临床试 验机构认定办法》、《药品临床研究 实验记录暂行规定》、《药品研究和 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药品临 床研究若干规定》等。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 风险程度。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 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 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 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 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 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 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 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 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章 试验方案——内容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 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 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 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 的方法(及受试者退出试验的标准);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 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 原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利。
7.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5)不良事件在给药后再现
试验过程中可能对受试者有些不方便或不舒服; 中止标准:一般由药检部门提出,在药物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申办者资金缺乏时提出。 (2)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仿制 (九)实验资料的保存 (2)不良事件与该药的已知不良反应有关 (1)不良事件出现的时间与用药时间吻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四)盲法设计
1.
括(等1)效随和机优的效目。的1是.使根两组均据衡,药排除物偏移。的功能主治,剂型,试验期等,采
(七)不同数据集的定义
用单,双盲法。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程序
S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
(2)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仿制
(1)单盲:只有研究者了解分组情况,研究对 中止标准:一般由药检部门提出,在药物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申办者资金缺乏时提出。
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一般 应5人以上,单数,须有女士参加。 (三)召开伦理委员会时,申办者需向伦理委员会 提交以下材料:
1.S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 2.临床前药检报告 3.知情同意书 4.试验方案 5.CRF表 6.参加试验的研究者名单 伦理委员会所有会议及决议应有书面记录,记录 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 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优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
GCP的概念
(一)GCP( Good Clinical Practice): 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二)GCP的目的: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 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并保障其安全。 (三)我国于1999年9月1日颁布《药品临床试验 管理规范》,2003年9月1日再次修订《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13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SFDA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 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 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14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申请机构 退 审 SFDA 发 放 证 书
认证中心
18
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机构
伦 理 委 员 会
机构主任、副主任 影像科室 办公室主任 秘书 内 分 泌
检验科
肿 瘤
心 血 管
呼 吸
消 化
泌 尿
感 染
精 神
19
新专业检查要点
专业负责人 的情况; 人员培训 情况(研究人员、护士)--证书; GCP知识考核 提问; 专业的门诊量,床位数,病种量; 专业的必要设备 ; 重症监护病房、急救药物 ; 试验用药品及专用储藏设施; 资料保管柜 ;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
适用范围:
进行各期药物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 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照本规范执行。
7
实施GCP的依据
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FDA)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WHO-GCP,ICH-GCP)
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95年,我国成立5位临床药理专家组成的 GCP起草小组 1998年3月2日,卫生部发布《药品临床试验 管理规范》(试行) 1999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
伦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审阅每年至少一次,或视临床试验项目而定 多数委员出席方有效,出席委员投票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委员回避制度 邀请出席的专家不投票 会议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5年 决议书面通知研究者、申办者
国际上GCP的发展过程
1961 1962 1980 1986
1987 1989
1991 1993
沙利度胺(反应停Thalidomide)事件 美国药品修正法案 美国联邦法典 欧洲共同体GCP 英国GCP 法国GCP 北欧GCP 日本GCP 加拿大GCP 澳大利亚GCP
WHO GCP
国际协调会议(美、欧、日)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 (ICH)
试验方案
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 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 例数
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 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 装和标签的说明
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 代动力学分析等
知情同意书
提供资料 试验的性质和过程 药品的特点 可能的受益和不良反应 过去的经验 受损的补偿 退出的权利 资料的保密
面谈 本人签字,儿童或无行为能力者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语言及文学表达受试者能懂
试验方案
试验题目 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
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 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 能 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 姓名、资格和地址 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本宣言于196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WMA)大会上首次通过,此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并经1975年日本东京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1983年意大利威尼斯第35届世界医学大会、1989年香港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1996年南非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2000年苏格兰爱丁堡第52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
一、前言 1. 世界医学协会起草的赫尔辛基宣言,是指导医生和其它人员进行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的声明。
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或相关资料的研究。
2. 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健康是医生的职责。
医生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
3.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宣言用“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这样的语言对医生加以约束,而国际医学伦理准则宣告“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医疗措施。
”4. 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体为对象的试验。
5. 在人体医学研究中,对受试者健康的考虑应当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兴趣。
6. 人体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并提高对疾病病因学和发病机理的认识。
即使是已被证实了的最好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应当不断地通过研究来检验他们的有效性、效率、可行性和质量。
7. 在目前的医学实践和医学研究中,大多数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有风险和经济上的负担。
8. 医学研究要遵从伦理标准,更加尊重所有人群,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
有些受试人群十分脆弱需要特殊的保护。
要认识到处于经济上、医疗上不利地位的人的特殊需求。
对那些不能作出和拒绝知情同意的人们、和那些可能在胁迫下才作出同意的受试者、对那些从研究中个人得不到受益的受试者以及那些同时接受治疗的受试者要特别加以关注。
9. 研究者必须懂得他们自己所在国家关于人体研究方面的伦理、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并且要符合国际要求。
2024年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
2024年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一、单选题1.研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当:()A、隐瞒B、告知受试者,并关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者安全的合并用药C、告知临床协调员D、告知申办者但不告知受试者答案:B2.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条件时,研究者应首选使用A、门诊病历B、手写病历C、电子病历D、住院病历答案:C3.下列哪项条件不是研究者应当具备的资格():A、主要研究者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B、研究者应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C、研究者必须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的经验D、研究者必须是在职主任,以有权支配进行临床试验所需的人员及设备答案:D4.研究者应当使用经()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A、申办者B、伦理委员会C、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D、临床试验机构答案:B5.源文件,指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数据,如医院病历、医学图像、实验室记录、备忘录、(),包括核证副本等。
A、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表、发药记录、受试者文件B、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缩微胶片、照片底片、磁介质、X光片C、药房、实验室和医技部门保存的临床试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D、以上都是答案:D6.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监测与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主体是()A、研究者B、监查员C、申办者D、受试者答案:C7.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与原件的内容和结构等均相同的复制件,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者是由已验证过的系统直接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的称为()A、必备文件B、核证副本C、源文件D、源数据答案:B8.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时,()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
A、申办者B、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C、临床协调员D、伦理委员会答案:B9.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和()A、学历,经验,资质B、教育,培训,资质C、资质,教育,培训D、教育,培训,经验答案:D10.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以下信息:()A、发生在本中心的所有方案偏离B、方案的所有修改C、发生在本中心和各分中心的所有严重不良事件D、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答案:D11.下列哪项为临床试验中的原始记录或者核证副本上记载的所有信息,包括临床发现、观测结果以及用于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活动记录。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于1999年7月23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GCP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基本原则
GCP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伦理性和人道主义精神。科学性要求临床试验设计合理、数据真实准确;伦理性要 求尊重受试者权益、保护受试者安全;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关注受试者的身心健康确的要求,包括试验设计、伦理审查、受试者招募与知情同意、试验实施、数 据记录与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等方面。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临床试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试验的质量和 可信度。
总结词
严谨的数据管理是药品临床试验成功的 关键。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重点介绍了某药品临床试验中数据 管理的实践经验,包括数据采集、整理、 分析、存储和备份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 和规范,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该案例还强调了数据管理过程中的 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数据管理过 程符合GCP规范要求。
GCP监管机构与职责
01
02
03
04
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制定和修订GCP法规, 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伦理委员会
负责对临床试验的伦理进行审 查和批准,确保试验符合伦理
要求。
药品审评中心
负责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进行审 核和评估,确保试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可靠性。
其他相关机构
如医疗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等 ,负责按照GCP法规进行临 床试验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contents
目录
•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概 述
• GCP法规与监管 • 药品临床试验过程的质量管理 • 药品临床试验人员的资质与培训 • 药品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GCP实践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GS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GCP概述
新版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简介: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简称GCP)是国际上用于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的一套准则。
GCP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试验过程的科学性、伦理性和信度,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GCP的背景、原则、实施和管理,以及其在药品研发领域的重要性。
一、背景:药品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的安全性和疗效的重要手段,是新药上市前必要的环节。
然而,在过去的历史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监管,药品临床试验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试验数据不准确、试验过程违反伦理原则等。
为了提高试验质量和保护试验对象的利益,国际上逐渐形成了GCP这一规范。
二、原则:GCP的实施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伦理原则:试验必须符合道德伦理的基本原则,如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尊重试验对象的自主权、确保试验的公正性等。
2. 科学原则:试验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设计合理、实施科学、数据准确。
3. 数据原则:试验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可靠,要求有系统的记录、保存和分析。
4. 监管原则:试验必须受到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所有涉及试验的机构和人员都遵守GCP的要求。
三、实施和管理:为了确保GCP的贯彻实施,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特定的机构和部门,负责GCP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这些机构通常与药品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共同确保试验的合规性。
在实际试验过程中,GCP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试验设计和计划:试验必须有明确的设计和预先确定的计划,包括试验目标、试验人群、试验周期等。
2. 试验伦理审查:试验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伦理原则。
3. 试验操作和记录:试验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简称SOP)进行,试验过程、数据记录和样本管理必须规范和可追溯。
4. 质量管理和监督:试验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审核、外部监督和不定期的审计,确保试验的质量和合规性。
药物临床试验GCP
GCP药物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GCP(药物临床试验管理部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察、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生物等效性(BE):在相似的试验条件下单词或多次给予相同剂量的试验药物后,受试制剂中药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与参比试剂的差异在可接受范围内。
研究者: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负责人。
受试者: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并作为试验用药品的接受者,包括患者、健康受试者。
受试者权益知情权,隐私权,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权,及时治疗权,补偿与赔偿权弱势受试者: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丧失的受试者,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
知情同意: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
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伦理委员会: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
公正见证人:与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
不良事件(AE):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后出现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与试验用药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AE):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后出现死亡、危机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 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
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
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治疗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
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
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或其代表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作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
(三)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如果受试者、见证人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均未取得,则必须由研究者将上述情况和不能取得的详细理由记录在案并签字。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用药品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试验方案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临床试验的题目和立题理由。
(二)试验的目的和目标;试验的背景,包括试验用药品的名称、非临床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
(三)进行试验的场所,申办者的姓名和地址,试验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包括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和步骤、单中心或多中心试验等。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及受试者退出试验的标准。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根据药效学与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结果及量效关系制定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的给药途径、剂量、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包括安慰剂、对照药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
(十)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规定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治疗报告表、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随访的方式和时间。
(十五)试验密码的建立和保存,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破盲方法的规定。
(十六)评价试验结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总结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
(十七)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试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
(二十一)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
(二十二)参考文献。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十八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具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试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六)熟悉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试验方案,请求批准。
第二十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品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品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正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条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一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试验。
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机构。
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
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
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建议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