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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计规范》有关变电所安全距离的规定摘录

《电气设计规范》有关变电所安全距离的规定摘录
水管
热力管
和管沟
压缩
空气管
通信
电缆
电力电缆(直埋35kv及以下)
事故
排油管
压力水管
1.0
1.5~3.0
1.5
1.0
1.0
1.0
1.0
自流水管
1.5~3.0
――
1.5
1.5
1.0
1.0
1.0
热力管和管沟
1.5
1.5
――
1.5
2.0
2.0
1.0
压缩空气管
1.0
1.5
1.5
――
1.0
1.0
1.0
通信电缆
1.0
《电气设计规范》有关变电所安全距离的规定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5~110kv变电所涉及规范
GB 50059-92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的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附录一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压力
水管
自流
1.0
2.0
1.0
――
0.5
1.0
电力电缆(直埋35kv及以下)
1.0
1.0
2.0
1.0
0.5
――
1.0
事故排油管
1.0
1.0
1.0
1.0
1.0
1.0
――
附录二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或与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m)
管线名称
压力
水管
自流
水管
热力管
压缩
空气管
通信电缆(直埋)
电力电缆(直埋35kv及以下)

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规范)

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规范)

最全的安全距离(图⽂+规范)最全的安全距离1、仓库的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堆垛⾯积不应⼤于150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于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于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于0.5⽶。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于0.5⽶。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于0.3⽶。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于0.5⽶。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向上都不应⼩于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2、疏散指⽰标志的距离主要依据:应在疏散⾛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柱⾯距地⾯⾼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道上⽅2.2m~3.0m处;(GA654-2006)疏散指⽰标志的间距不应⼤于20m。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8.3.4.1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平距离不应⼩于5⽶。

《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5.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的净宽度不应⼩于0.9⽶,疏散⾛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于1.1⽶。

《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道的净宽度不应⼩于3.0m,其他疏散⾛道净宽度不应⼩于2.0m;《⼈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于1.4⽶,且紧靠门⼝内外各1.4⽶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完整版)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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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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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GB50160-20RR《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A1可煤气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条文说明]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可燃气依的分类(分圾)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眼作为分类指棋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人4/可燃气*的火灵危险性分类举例302液化怪「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日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越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趙过其沸点的丙B 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藏表10.2液化桂、可J8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优质参考文档A 2液化桂、可集液体的火灾庖险性分类举例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注: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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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安全距离规范标准汇总

安全距离规范标准汇总

安全距离规范汇总目录1、仓库的安全距离 (3)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5)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5)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7)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8)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8)7、高坠半径 (9)8、工厂车间布置 (10)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11)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12)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13)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14)13、临时架空线距离 (15)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16)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16)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17)17、防火间距(一) (18)18、防火间距(二) (18)19、防火间距(三) (19)20、防火间距(四) (19)21、防火间距(五) (20)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21)23、防火间距 (22)24、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3)25、高层建筑疏散 (24)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25)27、厂内道路宽度 (26)28、焊接作业距离 (27)29、钢平台距离要求 (28)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29)31、电线管线距离 (30)32、电线敷设高度 (31)33、配电箱距离 (32)34、电灯和风扇距离 (33)35、开关插座距离 (34)仓库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五距”标线 (35)生产车间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疏散通道”标线? (40)1、仓库的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表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表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国家实用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系统距离列表

国家实用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系统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倍塔杆高度倍塔杆高度80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埋地输油管道中心)液化烃(管道中心)60 60 80 60 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30 30 60 30 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 60 120 60 60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管道与建筑物距离规范

管道与建筑物距离规范

管道与建筑物距离规范作者: 日期: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电缆、化粪池、智能化与建筑物及各管道安全距离规范要求1、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 2 89-201 6)规定:建筑物与污水管最小水平净距=2. 5米。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 5-88)第3. 8. 1条: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 0m o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 o3、GB5001 3 - 2 0 0 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符表A. 0.1里,有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阀门井应该是随管线走的。

其中M给水管D^20 0 mm时,与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1米;给水管D>200mm 时,与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3米。

4、对给水管与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距离的规定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有明文规定,即DN^2 0 0mm时为1・0 米,DN>200mm时为3.0米。

只要管井不影响建筑基础就可以。

5、GB 5 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亠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为m (1 )低压燃管道(P<0・ OIMPa)为0.7m;^ (2)中压燃气管道B 级(P〈0・2MP a )为1.0m;亠(3)中压燃气管道A级(P<0. 4 MPa)为1.5m。

GB 5 0028- 2 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亠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出地面处)的净距为:(1)次高压燃气管道B级(P<0. 8MPa)为5. 0m;^ (2) 次高压燃气管道A级(P<1. 6 MPa)为13. 5 m o6、根据国标GB 5 0 2 93和GB 5 0168,地下埋设电缆离建筑物外缘平行距离不小于0. 5米为安全距离,电缆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 7米。

7、强弱电距离规范要求是不能共管共槽,距离要在50CM左右。

表A.O. 1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B.0.1给水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m)。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国家标准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国家标准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25
25
20
20
15
25
*
*
20
15
25
20
15
25
20
20
乙B、丙A
20
20
20
15
15
15
20
*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5.2.14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国家标准中安全距离列表

国家标准中安全距离列表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4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
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小于30m时,取30m;当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5.3.4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3.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总容积)
可燃
气体
200~1000m3

15
15
9





注2

9
9





液化烃
50~100m3
甲A
15
9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表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 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平安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限外。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表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国家规范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国家规范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地区埋地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 30 60 30 30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储罐距离国标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储罐距离国标

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2. 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

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以上数据只可以参考,因为建筑物是固定不动的,但是树木随风摇动,所以1.5米是不够的,加上树木是会生长的,这也是要考虑的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距离要达到5米以上才安全。

另外还要定期巡检去除生长过快的树木枝条。

高压线辐射的安全距离到底是多少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35-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8米;154-22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10米;350-500kV高沿线的安全距离为15米。

以上是从电磁辐射角度考虑的。

其实高压线的电磁辐射是好小的,因为高压线发出的磁场好小,不同变压器电磁辐射,如果你心理觉得不踏实,可以找本高压电工书来看看1万kv与22万kv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 -2009年8月30日非电离辐射根据其辐射频率又可分为微波辐射(300-300000 MHZ)射频辐射(01-300 MHZ)和工频辐射(50 HZ或60 HZ)三类。

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其中无线电广播、电视、110千伏的高压线间安全距离是多少- 精华知识-2009年2月2日高压线安全距离(指对人)(但还没查出规范名称) 35KV以下,安全隔离带距离应大于10米,35KV-110KV以下,安全隔离带距离应大于20米,高压线安全距离是多少?- -2009年8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提出的居民区关于高压线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中国没有明确的距离规定,但是有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指数搜索_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高级搜索高压线安全距相关检索词分布烟台当月高压线安全距上升最快相关检索词:1, 高压线的安全距离, 0%高压线安全距离规范这个问题需要具体的分类才行: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电压等级110KV居民区7米非居民区6米交通困难地区5米居民区:是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需镇、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电压等级:110KV 距离:2米出自: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关于高压线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离,中国没有明确的距离规定,但是有一个相关的可以换算的标准:民居建筑所处位置的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就满足建设标准。

危化品仓库的安全距离问题

危化品仓库的安全距离问题

危化品仓库的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也称为防火间距或安全距离,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多个国家标准中,对安全距离均有明确规定,但不同标准对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相差太大。

本文仅以贮存危险化学品设施与铁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为例,查阅结果参见下表: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最小安全距离举例米(m)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第6.1.1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与交通干线(铁路)1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22年版)第4.8.3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45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35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92第3.1.7条液化烃罐组与国家铁路中心线55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国家铁路中心线4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4.0.7条石油库(一级)与国家铁路60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2022-05第5.2.3.2条AX级建筑与国家铁路线当计算药量30<Q≤50时95注:1.一级石油库总容量≥XXXm3。

2.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的安全距离为60m,铁路指铁路中心线。

从表可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1000m的安全距离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3个专业标准中最高规定的60m,高出16.7倍。

即使比非常严格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专业标准规定的95m,也高出10.5倍。

上述4个专业标准中所列物质,均属危险化学品。

据《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仓库是“用以贮藏和放置物资的场所或建筑物。

”《石油库设计规范》第2.0.1条:石油库为“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由此可见,表中所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罐组;甲、乙类工艺设施;石油库等,均应该属于贮存危险化学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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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
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90
90
(见注4)
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2.5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9

9
7.5
9
9
7.5







9
9
7.5

7.5

7.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5






液化烃
甲A
15
22.5
9
7.5
9
7.5
9
9
7.5





可燃液体
甲B、乙A
15
15
9

9
7.5
9
9
7.5





乙B、丙A
9
9
7.5

7.5

7.5
7.5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15
4.5
9
4.5
20
*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3.3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5.3.4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3.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表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1.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3.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装置储罐
(总容积)
可燃
气体
200~1000m3

15
15
9
7.5





注2

9
9
7.5
7.5





液化烃
50~100m3
甲A
22.5
22.5
15
9





可燃
液体
100~1000m3
甲B、乙A
15
15
9
7.5





乙B、丙A
9
9
7.5
7.5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可燃气体

15
15
4.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表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目
控制
室、机
柜间、
变配
电所、
化验
室、办
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丙类
物品
仓库、
乙类
物品
储存

备注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液化

可燃液体
200~1000m3
50~
100m3
100~1000m3




甲A
甲B、乙A
乙B、丙A


甲A
甲B、乙A
乙B、丙A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
15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15
22.5

注1

9
9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4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
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6.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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