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实验室 图书 馆 室及功能教室管理与使用办法 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彦淖尔市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
及功能教室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为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的管理,提高各类教学仪器、图书和器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和教学仪器、图书资料、艺体器材等在培养中小学生素质和技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上述各类功能教室的作用,提高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艺体器材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教育信息中心是全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和艺体教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自治区规定,制定中小学校实验用房、设施建设及有关仪器设备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提出各类中小学实验室人员的配备标准,组织、开展和指导对全市中小学校实验教师和管理员的培训;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业务督导与检查、评估、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归口组织中小学教学实习、培训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体育、艺术、卫生器材、电教器材、图书等仪器设备和器材的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参与全市性的教学仪器和设备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各类中小学开展自制教具、学具活动。
第三条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和艺体教室建设规范、标准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本
地区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和艺体教室的建设、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四条各中小学校要指定一名校长加强对本校实验室、图书(馆)室和艺体教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使用制度,督促教师积极使用本校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及其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器材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抓好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和艺体教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组织上述功能教室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每类实验室、图书馆(室)、体育器材室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人员,艺术教室根据学校规模应配备专(兼)职人员。教学规模在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实验室可配备兼职实验教师。配备上述功能教室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学校类别相适应的合格学历和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强调专业对口。
第六条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每年应把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及其教学仪器、图书和艺体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价,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督导评价和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不定期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以教育简报形式通报。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完成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教学,开展第二课堂和课外科技活动,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加强实验仪器购置管理,落实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计划、采购、到货验收、登记入账等管理要求。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加强仪器存放和保养的管理。所有仪器设备都要统一编号,张贴标签;存放要做到科学分类,整齐美观,陈列有序,取用有序。每次用毕仪器,都要对仪器及其零附件进行检查,并做好保养、清洁工作。仪器设备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做好报损、销账工作,并及时上报采买补充,以确保各类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教学仪器每学期应清点一次,每学年盘点一次,并做好盘点记录。
第十条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落实对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开出、实验教学准备和教师演示实验目标、学生分组实验目标的要求,做好实验室工作记录。学校教务处、实验室、相关教研室每学期都要对实验开出率进行统计,作为检查实验教学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提供课外实验条件。在教师和实验员指导下开展课外实验活动,指导学生自己设计实验。
第十二条加强实验操作的考试考核工作。考试着重加强对学生实验原理、实验能力和实验基础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并将实验操作考核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记入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加强对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考核,督促教师提高教学仪器使用率。
第十三条加强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毒、防水、防化学药品危害等工作,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实验教学防护和保险措施,避免意外发生。对具有危险性的实验仪器、辐射材料、有毒有害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实验教师要学习和掌握实验室伤害救护常识,遇突发事件时做好急救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实验室要经常保持室内
外整齐清洁,注意通风换气;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展览橱窗,摆放可定期更换的典型实验装置或标本、模型等,营造一个洁净、整齐、安全、有趣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每年不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实验技能竞赛、实验优质课比赛、优秀实验论文评比、自制教具评比等活动。
第三章图书馆(室)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规定,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管理图书馆,提高图书馆(室)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为主,兼顾教师。
第十八条图书馆(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记、个别登记、注销登记三种登记制度并坚持执行。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进行财产登记并编入藏书。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图书资料进行书刊分类、书刊着录、书刊排架,并按分类顺序排架。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中学图书馆(室)应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有条件的可增设着者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分类目录或书名目录。
第二十条学生阅览室应保证每周开放10学时以上,中学图书馆(室)和条件较好的小学图书馆(室)应给三年级以上学生办理个人借书证,到2015年,达到70%以上的学生到馆(室)借书,90%以上的学生到馆阅览。
第二十一条要及时更换报纸,经常推荐新书,及时提供教学参考资料,解答师生咨询,开展书展书评活动,交流读书心得,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应注意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