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
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
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
3。
1 检查方法4。
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
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
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
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
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
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3.3临床检查健康。
【同规定】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
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
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防止动物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管理和检疫工作,制定了本方案,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2. 目的和范围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适用于各级动物检疫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
3. 检疫要求3.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应提供以下信息:- 动物品种、数量和- 动物产地的基本情况和养殖环境- 动物产地的疫情监测及防控措施情况2. 申报信息应通过指定的申报渠道进行提交。
3.2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1.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动物的体温、外观、行为等进行观察- 对动物产品的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 对动物产地的环境、消毒措施等进行检验2. 检疫查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检疫人员进行。
3.3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记录1.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档保存。
2. 检疫结果应包括检疫地点、时间、结果等信息。
4. 疫情防控措施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疫情防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1 动物健康证明1. 动物产地应提供动物健康证明,包括动物疫苗接种情况、疾病检测结果等。
4.2 检疫隔离1. 对于来自疫情严重的动物产地,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进行疾病检测。
4.3 消毒措施1. 动物产地应加强对养殖环境的消毒,定期清理、消毒动物场所。
4.4 信息共享1. 动物产地应与检疫部门建立健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报告疫情和动物疾病信息。
5. 检疫风险评估为了科学评估动物产地的检疫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动物疫情监测,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6. 人员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7. 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检疫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和规范要求。
3.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3.1 申请及审核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产地证明、检疫申请表格、检验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提交给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由其进行审核。
3.2 检疫前准备在动物产地检疫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检疫点和检疫设施,保证检疫场所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是准备相关的检疫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防护服、消毒设备等。
3.3 动物产地检疫过程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 对从动物产地运进的动物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外观特征、食欲等。
2. 进行动物的问诊,了解其近期的健康状况、摄食情况、是否存在疫病风险等。
3. 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等样本的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 根据实验结果,对动物进行疫病的鉴定和诊断。
5. 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状况或疑似疫病,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隔离检疫、进一步检测等。
3.4 检疫结果及处理根据动物产地检疫的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继续进口或放行。
对于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退运、隔离处理等。
5. 动物产地检疫的挑战和前景5.1 挑战动物产地检疫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 动物产地的检疫标准和要求不一致。
- 动物产地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不完善。
- 动物产地的监管措施不健全。
5.2 前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和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动物产地检疫将在科技的支持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将为动物产地检疫带来更高效和精确的检测手段,从而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宠物狗检疫标准
宠物狗检疫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对于犬只的检疫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狂犬病: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
2. 传染病:如犬瘟、传染性肝炎等,需确保不携带这些疾病。
3. 健康状况:临床检查健康,对于某些特定疫病,如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性肝炎等,可能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请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对宠物狗检疫标准有不同的规定,请狗主在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遵循相关规定。
猫犬兔产地检疫规程模板
猫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得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与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犬得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
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得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
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
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
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得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
2。
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相关证明。
4。
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
3.1。
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与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
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与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
2检查内容4。
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得斜视与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修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格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动物防疫机构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秦都区规范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的做法
X u m u s h o u y i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居民饲养犬猫的数量日益增加,狂犬病的时有时发生,对人们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犬猫疫病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预防控制犬猫疫病刻不容缓。
动物产地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在人们生活里的重要性越来越强,逐渐成为人类的好朋友,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伙伴。
秦都区是咸阳市的主城区,居民饲养的犬猫数量逐年增加,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一、秦都区犬猫饲养现状截止2018年底,秦都区共存栏各类犬约2.5万只,猫8000只;宠物医院9家,宠物诊所4家;随着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镇人口不断增加,犬猫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加之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铁路、长途客运等,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犬猫流动日益频繁。
二、犬猫产地检疫犬猫产地检疫是有效切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手段。
搞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是形势之迫,更是工作之需,十分必要。
1、制定产地检疫工作制度为了更好应对不断增加的犬猫数量,切实搞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我们积极研究,及时制定秦都区犬猫产地检疫工作制度,要求每名官方兽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为确保犬猫产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严格产地检疫申报为了方便群众,对于需要调出的犬猫实行申报制,一般调出前3天进行报检,报检采用填报申报单和电话报检两种方式。
申报单一般适用于养殖场户,填报内容包括:一是畜主姓名、联系电话、动物所在乡村或养殖场户名称、地址、种类、数量、及耳标号等;二是免疫情况、用药情况等;三是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签字盖章。
电话报检一般适用家庭宠物的产地检疫,接到报检时,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畜主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为了便于群众更快了解有关事项,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我们打印出调运必备资料清单。
资料包括如下:(1)动物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宠物照片一张(3)提供具有资质动物诊疗机构出具且在有效免疫期内的《动物免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运输证明,包括机票、车票原件及复印件(5)提供狂犬病等免疫抗体检测证明。
犬产地检疫规程
作 记 录 , 细 登 记 饲 养 者 姓 名 、 址 、 疫 申报 时 详 地 检
用 途 、 疫 处 理 、 疫 证 明编 号 等 , 由饲 养 者 签 检 检 并
检 检 检 数 有 的出现 发热 , 周 红肿 , 喷嚏 , 嗽 , 眼 打 咳 呕 间 、 疫 时 间 、 疫 地 点 、 疫 动 物 种 类 、 量 及
面 进 行 检 查 。 主 要 检 查 犬 群 体 精 神 状 况 、外 貌 、
3 检 疫 合格 标 准 .
3 自未 发 生 相 关 动 物 疫 情 的 区 域 。 .来
呼吸状 态 、 动状态 、 食情 况及 排泄物 状态 等 。 运 饮 431 _..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触 诊 和 听 诊 等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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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畜兽 0年第期 林牧医2 1 1 2
为规 范 犬 、 和 兔 的产 地 检 疫 , 猫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 《 动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定 , 业 部 规 农 制 定 了 《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 猫 产 地 犬 《 检 疫规 程 》 《 产地 检 疫 规程 》 具 和 兔 , 体 内容 如 下
方 法进 行检 查 。 要检 查犬个 体精 神状 况 、 温 、 主 体 呼 吸 、 肤 、 毛 、 视 黏 膜 、 廓 、 部 及 体 表 淋 皮 被 可 胸 腹 巴结 , 泄动 作及 排 泄物 性状 等 。 排
43 _. 查 内容 2检
32免 疫 记 录 齐 全 , 犬 病 免 疫 在 有 效 期 内 。 . 狂
4325出 现 呕 吐 , 泻 , 便 呈 咖 啡 色 或 番 茄 名 。 . . . 腹 粪 63 疫 申报 单 和 检 疫 工 作 记 录 应 保 存 1 .检 2个 酱 色样 血便 , 有特 殊 的腥臭 气 味等 症状 的, 带 怀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马、牛、羊、犬、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毛、骨、蹄、角、血液、精液、种蛋、乳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运输、屠宰、销售及畜禽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冷藏、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商业、交通、公交、财政、物价、技术监督、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符合定点屠宰条件并依法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负责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和上级机构委托的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工作第六条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与运输实行检疫制度,凭检疫证明出售与运输。
畜禽出售前,应当经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销售种用、乳用、役用畜禽及出口畜禽,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
禽及畜禽产品运出市、县级市(区)辖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到所在地的畜禽防检疫机构办理运输检疫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对乳用牲畜(奶牛、奶山羊),每年春秋两季各检疫一次。
经检疫合格的,凭检疫证明销售乳品。
鲜奶收购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奶、羊奶。
第七条从本市辖区外调入畜禽及畜禽产品,贷主应当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申报验证。
查验合格后,方准存养或上市。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
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
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
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
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一、简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保障国家动物生产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减少损失和危害,制定本实施方案,明确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检疫对象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主要针对从国外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活体动物:包括禽畜、水生动物等。
2. 动物产品:包括禽畜肉类、水产品、蛋品等。
三、检疫前准备1. 检疫场所建设:确保检疫场所符合卫生要求,设有合适的隔离区、检疫设备和储存设施。
2. 人员准备:配置专业检疫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认证。
3. 管理制度建立:建立完善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包括检疫记录、隔离措施、检疫通道等。
四、检疫工作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请:进口方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动物产地的检验检疫要求、检疫证明等。
2. 检疫人员到场:检疫人员根据申请情况,到达产地进行检疫工作。
3. 动物检疫:对活体动物进行检疫,包括体检、实验室检测等。
4. 动物产品检疫:对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包括外观检查、化验分析等。
5. 检疫结果处理:对检疫结果进行处理,包括批准放行、隔离处理、销毁等。
6. 监督检查和记录:对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准确性。
五、检疫检测1. 动物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多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病检测、寄生虫检测等。
2.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隔离措施1. 检疫过程中,对于疑似病例或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动物,应立即进行隔离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2. 隔离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疫情的有效控制和防止跨物种传播。
七、检疫证明1. 完成检疫工作后,对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发放检疫证明,作为放行的凭证。
2. 检疫证明应包括检疫结果、检疫操作、检疫日期等相关信息,确保检疫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2•【文号】农医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2011年,我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
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1. 引言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是为了保障动物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而建立的。
该制度要求动物养殖场在场内进行产地检疫,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申报流程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流程如下:2.1. 申报前准备在进行产地检疫申报之前,养殖场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准备必要的申报材料,包括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动物种类和数量、养殖环境等;•检查养殖场是否符合相关的产地检疫标准,如动物健康情况、居住条件等;•培训养殖场员工,使其熟悉产地检疫要求和操作流程。
2.2. 申报过程申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养殖场填写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2.将申报表格和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动植物检疫部门;3.检疫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4.审核通过后,检疫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养殖场符合产地检疫标准;5.检疫部门出具产地检疫证书。
2.3. 申报后跟踪养殖场在获得产地检疫证书后,仍需进行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养殖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符合产地检疫标准;•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配合检疫部门进行监督和抽查。
3. 申报要求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对申报要求如下:3.1. 申报材料养殖场在申报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等;•动物种类和数量的清单;•养殖场的环境状况,如饲养条件、居住环境等;•动物健康证明和疫苗接种记录等。
3.2. 申报要求在申报产地检疫时,养殖场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养殖场必须合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和常见疾病;•养殖场环境卫生良好,符合相关的生产标准。
4. 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监督与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养殖场的申报行为合规;•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养殖场进行评估和验收;•依法对违规养殖场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响应。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犬肉产品的安全和合法性,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规定。
通过对犬屠宰前、中、后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和检疫,可以有效监控犬肉产品的质量,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这个规程旨在规范犬屠宰行业的各项操作和程序,提升犬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当包括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
在这篇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文章中,文章结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引言部分:- 概述犬屠宰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和意义,介绍本文的主题内容。
- 文章结构: 介绍本文的整体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的主要内容框架。
- 目的: 阐述本文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读者可以从本文中获得的知识和启发。
2. 正文部分:- 犬屠宰前的准备工作: 详细介绍犬屠宰前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场所、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准备内容。
- 犬屠宰过程中的检验要点: 分析犬屠宰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检验要点,包括卫生、安全、动物福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 犬屠宰后的检疫程序: 论述犬屠宰后需要进行的检疫程序和相关规定,包括检疫人员的操作流程、检验项目等方面的内容。
3. 结论部分:- 总结全文: 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强调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重点强调: 强调本文中的重要观点和建议,为读者提供实践指导和参考意见。
- 展望未来: 展望未来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方面。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犬屠宰的检验检疫程序,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通过详细介绍犬屠宰前、中、后的检验检疫规程,确保犬肉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护消费者健康。
同时,本文还旨在提高从事犬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犬肉产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犬产地检疫规程-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漯河市畜牧局:为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犬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适应犬只检疫新形势,有效防控犬只人畜共患传染病,切实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从事犬只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承担防疫相关责任。
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应当提前3天进行检疫申报。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巡查宣讲以及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犬只疫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及守法责任意识。
及时公布犬只产地检疫申报指南与检疫申报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1),方便饲养者依法申报检疫。
二、规范犬只产地检疫(一)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调运犬只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其中,犬只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由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实验室或公布的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出具(见附件2)。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二)严格犬只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等,切实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
犬只检疫申报受理后,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申报材料,结合临床检查情况,实施产地检疫。
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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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
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
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
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