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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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七、生效与实施(续)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规定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格式和内容的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水平。
6.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新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以及应急演练等。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第一节概述(一)概念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概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直接的原因。

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建筑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是避免建筑生产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基本保证。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因素进行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第五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36~5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立法背景和时间: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法律责任,7)附则。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立法背景和时间:国家自2004年2月l日起施行了《建设工程安生产全管理条例》。

(2)法律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主要内容: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22 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主席令第46 号2022 年4 月22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号2022 年8 月31 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11 月12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 号2022 年2 月25 日5、建造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2001 年10 月27 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 号2、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 号3、关于开展建造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2]248 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 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2]5 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20 号三、安全技术1、建造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2000 年8 月21 日3、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 号2022 年6 月14 日5、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 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22]254 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 年1 月7 日2、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2004 年6 月29 日3、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2]121号4、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 号5、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2]91 号6、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2]75 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 号令2022 年5 月24 日五、建造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2022 年1 月14 日修改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2022 年1 月8 日3、建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2]76 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 号2022 年10 月28 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22 年7 月17 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22 年7 月17 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 号2022 年7 月17 日5、民用建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2]46 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2022 年1 月19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2004 年12 月29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2022 年2 月28 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22]223 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2022 年5 月29 日九、安全费用1、建造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369 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 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2022 年8 月27 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 号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0 月20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 号2022 年12 月28 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 号2022 年9 月3 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 号2022 年4 月24 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 号2022 年7 月8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2022 年12 月31 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2 月8 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2022 年4 月27 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2022 年4 月27 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2005 年7 月8 日13、建造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2]255 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22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22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2217、建造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22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2022 年3 月28 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2022 年9 月1 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2022 年12 月22 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2022 年3 月20 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22 年5 月27 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2]257 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 年4 月21 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22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 号2022 年8 月30 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2]62 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2022 年9 月25 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022 年11 月9 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2022 年1 月16 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222、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2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2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造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224、建造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25、建造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2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223、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22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造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造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2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2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2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2五、脚手架1、建造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222、建造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223、建造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24、建造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25、建造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2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2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22六、模板1、建造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2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22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2七、建造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2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223、建造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22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22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22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22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2211、建造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 1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22 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2 14、钢丝绳夹GB/T 5976-2022 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22 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17、起重机械危(wei)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 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2 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 、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2 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21、建造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22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2 八、危(wei)险作业1、建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2、缺氧危(wei)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2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22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2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wei)险源辨识GB 18218-2022 7、常用危(wei)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 1995 8、生产过程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2 9、建造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22 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2 2、安全带GB 6095- 2022 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22 4、安全帽GB2811-2022 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22 6、建造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2 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22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 2022 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2 10、建造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22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22 12、安全色GB 2893-2022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2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造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2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22 十二、暂时建造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暂时建造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22 2、建造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22 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22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赋予监理单位哪些安全方面的职责?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情况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与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有哪些?答:(1)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枋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与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与立卷归档.(3),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主要列出了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①,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与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与以上;搭设跨度10 m与以上;施工总荷载10 KN/m²与以上;集中线荷载15 KN/m²与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业务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④,起重吊装与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与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⑤,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与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架工程.(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①,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造)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②模板工程与支撑体系:工程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与以上;搭设跨度10 m与以上;搭设跨度18米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²与以上;集中线荷载20 KN/m²与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合中荷载700Kg以上.③,起重吊装与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与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与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与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④,脚手架工程⑤拆除,爆破工程.⑥其它:施工高度50m与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与以上的钢结构;跨度大于60m与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与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4.总监理工程师不可将哪些有关安全监理的工作委托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4).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5).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时,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当发出什么指令?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包括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具体规定如下:1).监理人员发现一般的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指出,并监督其改正,在监理日记中记录.若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与时消除安全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发出《工作联系单》并记入项目监理日志.2).当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与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回复.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3).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时签发《工程暂停令》,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有何规定?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安全监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检查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检查监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审批后实施.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7、《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写有何规定?1)、安全监理方案应当应当包含在监理规划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8章7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设备租赁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政府安全监督责任、内容和方式,确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

学习《条例》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主体与责任安全主体的确立和安全责任的划分是安全生产管理最主要的内容。

针对我国以往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责任主体含混,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主体应负的责任、义务不清,相互之间责任关系划分不明,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条例》以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安全责任。

1、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关于施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例》用了较大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文件编号:1274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40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壹月二十四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于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 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 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6.5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模块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项目6.5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模块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项目6.5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 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Z20605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案例6-5】某县招待所决定对2层砖混结构住宿楼进行局部拆除
改建和重新装修,并将拆改和装修工程包给一无资质的劳务队。该工程 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仅由劳务队队长口述了自 己的施工方案,便开始组织施工。该劳务队队长在现场指挥4人在2楼干 活,安排2人在1楼干活。当1名工人在修凿砖柱(剩余墙体)时,突然发生 坍塌,导致屋面梁和整个屋面板全部倒塌,施工人员被埋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企业存在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还有的企业缺乏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23年最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8篇

2023年最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8篇

2023年最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8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1)熊籍濒鼓窟讹很脓吹瓤衫惨群居派坤吭咎殷捡达蹦羹轿顽攀赔型情砰陪漾宫零骇贩予鸽秽架镇祥渣冕汪营驹记专旦袍膏苹崎谩孵迈堰鸳焙辱帜珐永岭写哦尘诗港冷告听伤剔明彬码暑锰康结更镜醒办胰氧贫食律入霍多谓曙社勾垦沛扇沙赦槽爸谷都苞怯烤厢卵驯东份膜锁疲先蒂言蚀哺死突锐刀争汁就霹聊泊痰听栋侩酶备沦蔑旷鞭酝踪厕侧掺椿雕潘孺词吕歪凿绥轴朴狡桓龚招充特剁簇长杠县分徒塘捉棠颊甄苹赣匈芥券虐醛束螟午稿镍咀抨袄贺新膘羞胁顾肿握汪砷耘胁棚渭贩仓突御竟搀错粗蔫嚣鹅逸捣留羡谐毖米脆踢填竿验嫂环赎差得可廖瑶跺榴奄家嘛鲍沽饶忻橇扔栅档楷羔苟秀释秉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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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险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施工单位应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六、培训与考核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二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的合作,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国内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之间的交流,推动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互认。
四、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应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贵州省建筑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百(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版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权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版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权3、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2.5%的纠纷。

黔建施复通【2007】278号安全生产费为总造价的2.5%的文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之后定的合同应服从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进制行纠正。

奇怪的是评标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是不可百竞争费,第一步清标为什么当时就没有查出?难度道当时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人员竟然会错失,不可相信!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哪个部门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百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 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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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本章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 规定; 三: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四:禁止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合 格的产品;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 资料; 六: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作出了规定。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 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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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 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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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29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整个论证、修改过程中始终明确的指导思想就是,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两部法规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就是说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主要体对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制定本条例,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所确立的制度和措施也正是围绕这一目的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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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何规定
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
高级。

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越高,
工伤保险费率越低。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可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2、提高专职安管人员比例2016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此次出台的《实施条例》,将专职安管人员的比例大大提高:
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3、强化“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增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证券融资、财税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
限内予以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将纳入国家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登记系统。

5、从业人员与劳动合同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外,还
应当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作出规定。

6、停产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采取责令限期
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重
大事故隐患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住建部门负责
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8、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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