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信息来源:日期:2010-1-3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定义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对于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进行技术改进,引进清洁生 产技术,提高环保水平。
监督与检查
01
环境监测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环境监测手段,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
监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02
企业监管
相关部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
物排放情况等,确保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03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也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如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反映环
境问题等,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违法处理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 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相关责任人可 能面临刑事责任,如判刑、罚款等。
对未来标准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机制,确 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力度,提高标准的执 行效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
加强与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的交流和合作,积极 参与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 动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THANKS
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保产业壮大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政策的推动,环保产业将会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
环保产业创新
环保产业将会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创新模式,推动环保产业的技术创新 和商业模式创新。
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环保标准接轨
国家环保标准将会逐步与国际环保标准接轨,提高中国环保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 发展
GB18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18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 室内空气质量检验5.1 室内空气中各种化学污染物采样和检验方法见附录A 和附录B 。
5.2 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方法见附录C 。
5.3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
5.4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E 。
5.5 室内热环境参数的检验方法见附录F 。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采样技术导则1 范围本导则在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监测时,对采样点位,采样高度,采样时间和频率,以及采样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等项做出规定。
本导则作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配套的空气采样技术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化学污染物的采样。
2 选点要求2.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
原则上小于50m 2 的房间应设1~3 个点;50~100m 2 设3~5 个点;100m 2 以上至少设 5 个点。
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2.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 。
2.3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
相对高度0.5m~1.5m 之间。
3 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前至少关闭门窗4 小时。
日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18 小时,8 小时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6 小时,1 小时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45 分钟。
4 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50dB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3、定义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二、引用标准【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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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影响 [J], 全利;余恒;王晓波
3.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探讨 [J], 吉祝美
4.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后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影响 [J], 方里
5.完善环境质量标准使结果与民众感受更接近——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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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 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定义1.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 微米的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苯并[a]芘(BaP)
平均时间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1 小时平均
年平均 季平均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浓度限值
一级
二级
80
200
120
300
50
50
100
100
250
250
0.5
0.5
1
1
0.001
0.001
0.002 5
0.002 5
单位 μg/m3
iii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代替 GB 3095—1996 GB 9137—88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0 μm 的颗粒物。
1
GB 3095—2012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1)适用于城市地区;
2)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3)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8 标准的实施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监测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 2。
表 2: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日平均
1 小时平均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日平均
1 小时平均
一氧化碳 CO
日平均
1 小时平均
臭氧 O3
1 小时平均
铅 Pb
季平均
微克/立方米(标准状态)
年平均
苯并[a]芘(B[a]P)
日平均
氟化物 F
日平均
7①
1 小时平均
20①
月平均
②
③
微克/( 平方分米·日 )
植物生长季平均
②
③
注:
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
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SO2,NOx,NO2,CO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 18 小时的采样时间
TSP,PM10,B(a)P,pb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 12 小时的采样时间
SO2,NOx,NO2,CO,O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发布时间:XXXX-04-08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3155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2005年6月1日GB 3095-1996(代替GB 3095-82)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3、定义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5264环境空气GB/T15432环境空气GB/T15439环境空气HJ479 HJ482 HJ483 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臭氧的测定靛兰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1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空气ambientair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le(TSP)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um的颗粒物。
3.3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的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um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
3.4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的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u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AQI
(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 物。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NO和NO2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 BPLo: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 IAQIHi: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 BPHi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 IAQILo: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 BPLo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PM10 0.101 0.120 0.135 0.0872 0.098 0.117 0.088
PM2.5 0.081 0.090 0.085 0.062 0.075 0.087 0.068
青大属于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经查询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二级浓度限
值,发现3.11、3.12、3.13、3.16、3.17的PM2.5均超出二级浓度限度(24小时 平均:0.075mg/m³),故此时青大空气质量不达标。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 、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 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 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1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 ]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T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 ]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 Pm 的颗粒物。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Pm 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 (PM 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Pm 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Pm 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 (PM 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 P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铅 lead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 ]芘 benzo [a ]pyrene (B [a ]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Pm )中的苯并[a ]芘。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HJ 14-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
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国家质量二级标准是指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如果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50,说明空气质量为优。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时,说明空气质量为良好。
空气质量指数通常分为六个等级。
1、一级:优秀,空气质量指数0至50。
空气质量良好,基本无空气污染,各种人都能正常活动。
2、二级:良好,空气质量指数51至100。
空气质量可以接受,但一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极端敏感人群的健康产生微弱影响,此类人应该减少户外活动。
3、三级: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01至150。
易感人群症状轻微加重,健康人群症状加重,儿童、老年人以及心脏病和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度的户外运动。
建议勤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畅,多呼吸新鲜空气。
空气污染指数等级划分一级:空气污染指数≤50 ,空气质量级别为I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优。
不存在空气污染问题,对公众的健康没有任何危害二级:空气污染指数≤1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Ⅱ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良。
空气质量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除极少数对某种污染物特别敏感的人以外,对公众健康没有危害。
三级:空气污染指数≤150,空气质量级别为Ⅲ⑴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微污染。
对污染物比较敏感的人群,他们的健康状况会受到影响,但对健康人群基本没有影响。
四级:空气污染指数≤2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Ⅲ⑵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度污染。
几乎每个人的健康都会受到影响,对敏感人群的不利影响尤为明显。
五级:空气污染指数≤3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Ⅳ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中度重污染。
每个人的健康都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影响。
六级:空气污染指数>300,空气质量级别为V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重度污染。
所有人的健康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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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
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 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8 标准的实施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