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014-2015比较政治制度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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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问责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国会问责。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美国国会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力。美国国会主要通过宪法所赋予的弹劾权、调查权等发挥其问责功能。国会问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弹劾。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为防止总统滥用权力,需要设计针对总统的弹劾制度。宪法规定,参议院负责审理弹劾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在弹劾程序中,众议院作为起诉人,依据应予弹劾的指控提起诉讼;参议院充当弹劾法庭,依据弹劾指控条款对官员进行审讯。换言之,众议院担负着检察官的角色,参议院则发挥着相当于陪审团的功能。当然,弹劾仅仅意味着起诉,被弹劾并不等同于被免职;只有经参议院审理定罪后,才能被免职。具体而言,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审阅指控证据材料,以确定是否启动正式弹劾调查。如通过决议,司法委员会将向众议院动议正式弹劾调查。众议院批准启动弹劾程序的议案后,授权司法委员会进行正式弹劾调查。调查结束,司法委员会如通过正式弹劾条款,由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为审理弹劾案做准备。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及辩论结束后,如果有2/3以上参议员认为“有罪”,总统即被弹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依法审理。如被认定“无罪”,总统可继续完成其任期。二是调查。美国国会的调查权并非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力,而是由立法权引申出来的权力。议员通过行使调查权,可以搜集事实资料,以便立法。国会主要通过各种常设委员会(参议院设有18个常设委员会,众议院设有23个常设委员会)、出于专门目的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和参众两院的联合委员会行使调查权。为加强对联邦政府的监督,众议院23个常设委员会内部均设立一个监察小组,专司监督与其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各委员会往往通过举行调查听证会的方式开展调查。国会举行的调查听证会大多是公开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外界报道,旨在向公众公开调查结果,取得公众对其调查的关注与支持。

(二)司法问责。美国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的审查、调查及责任追究。美国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由普通法院负责,普通法院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由一项判例而创立的。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宣布,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无效。这样,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得以确立,法院有权根据宪法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制度等因违宪而无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开了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先河。

在美国,受司法审查的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制定的许可、裁定等。凡认为受到政府行为不法侵害时,当事人均可请求对之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对被诉的政府行为既可进行事实审查,又可进行是否违法的审查。如果认定政府行为属“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的行为”,“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力”,“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达到事实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度”,法院都可以作出撤销判决。如果政府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必须予以赔偿。美国联邦和州的法院均可进行司法审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终审裁决,换言之,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的最终权力。

(三)政府内部问责。美国的政府内部问责是由行政监察系统负责的。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职能由各部门分别行使。依据国会1978年颁布的《监察长法》,联邦政府在26个副部级单位和23个直属机构设立了监察长及其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内部的审计和调查。26个副部级单位的监察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并需参议院同意。他们既对本部门首长负责,也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工作。

(四)新闻媒体问责。《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曾指出,如果要我来决定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没有监察官就没有政府,但是,哪里有新闻出版自由,哪里就可以不需要监察官。这表明,杰斐逊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有腐化的可能,为了防止政府腐化,就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政府。为了便于公众监督,必须通过新闻媒体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的行政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新闻媒体自由是确保政府从事合理行为选择的必要保证。正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美国的新闻媒体历来重视监督政府。

(五)公众问责。美国公众的责任意识较强,这不仅体现在公众个人对政府官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揭发与检举上,还体现为民间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关注。美国有许多由离职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牵头组织的民间团体。这些民间团体大都实行会员制,活动经费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和社会赞助。他们通过会员收集公众对政府的意见,或去议会游说,或游行,或是将掌握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披露,以揭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阅读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结合材料,谈谈美国政府问责体系对中国的借鉴意义。(100分)

答:美国通过建立问责,健全问责机构等途径,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尽管中国与美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上存有较大差异,但政府问责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借鉴和引进美国的积极经验,对健全中国的政府问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法律和制度上健全问责制美国在宪法和法律中设有关于政府责任的明确条款,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及问责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政府问责制的推行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依据,也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从政府问责制的具体实施看,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制度、新闻制度的配合,问责制是很难产生实际效果的。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美国关于知情权的立法较为完善。宪法规定,国会必须就每次会议的内容、辩论、表决、国会的开支等定期向公众发布。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美国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制度,为行政公开规定了周密而完备的救济程序。当公民的知情权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申请救济。如果穷尽了行政救济,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健全我国政府问责体系,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问责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注意各种问责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使问责过程成为紧密配合的有机体系。

第一,确立问责立法的基本框架。一是在宪法中增加有关宪法问责的内容和条款。二是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的职权范围、方式方法、程序规范等内容。三是通过立法推进社会问责的发展。一方面,制定法律,落实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批评和建议权;另一方面,制定新闻法、记者法等,加强舆论问责,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

第二,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和社会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了解政府的某些行为和政府所掌握的某些信息的权利。当公民行使这项权利时,政府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如公布自身行为,开放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等。这样,公民才能根据所了解的信息对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社会舆论才能对政府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和实事求是的评论,否则,社会问责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政务公开是社会问责得以实现的前提。

二:形成专职机构监督和保证问责制的实行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设有道德委员会,负责对议员的从政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已形成一个庞大复杂的政府问责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尽管主体多元,却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核心,政府问责的力量缺乏有效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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