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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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孩子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幼儿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全面发展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幼儿园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全体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和保障机制。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导环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应与该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专职教师,确保幼儿得到适宜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该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对于在幼儿园出现的不良行为,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幼儿园在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幼儿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幼儿园管理实际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最新教育政策与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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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1、1981 年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依法治教意义。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依法治教”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理解:1法治教的主体;2依法治教的范围-教育的有关活动;3依法治教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4、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⑴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⑵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⑶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⑷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⑸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5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⑵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则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7、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⑴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⑵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储存⑶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8、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9、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在我国严格的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

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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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关键词 关于《义务教育法》的
经费
素质教育
免费
校园安全
体罚 均衡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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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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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对待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 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 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 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 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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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 成损失的; •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
承担的后 果
责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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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爱护学生 保护自己
维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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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 (一)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
–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 义务教育法(1986公布,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 效)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模块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教育单行法律。

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六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19月1日起施行).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形式外,教育法还有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和教育国际条约或协定两种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课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典型例题】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 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 )。
A 防范意识 B 道德意识 C 法制意识 D 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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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是( )。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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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立法过程 《教师法》的内容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资格与任用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教师的待遇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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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p41) 2.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p41) 3.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A 旷课、夜不归宿
B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C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D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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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内容解读 1、总则 2、事故与责任 3、事故处理程序 4、事故损失的赔偿 5、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的意义
我国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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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具有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教育作用 D 保障作用

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教育是保障儿童权益和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中国,有几项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被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幼儿教育是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国家应当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资源,保障儿童享有平等接受幼儿教育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幼儿教育过程中的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对于幼儿教育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议决定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方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了保护。

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秉持专业精神,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幼儿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幼教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幼儿教育场所的消防安全。

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保障幼儿教育的安全。

以上是与幼儿教育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章84条)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是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教育法》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含义如黄色标注)《教育法》法律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的颁布,为健全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教育法》主要内容掌握----- 1、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例外是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教育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的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正文】一、教育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关于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基本制度等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受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资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利、身心健康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等。

该法律对于保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管理法律法规2.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是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针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规范文件,主要包括学校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保障了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2.2 学校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为小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3 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学校安全责任的划分与履行,对于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确保小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学习成长。

三、课程设置法律法规3.1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主要对小学阶段的各个学科课程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明确了课程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要求,促进小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发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教育法保障了民族少数民族儿童和少数民族小学生在受教育方面的权益,规定了民族教育的目标、对象和内容等。

四、体育活动法律法规4.1 学生体育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学生体育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小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权益,营造健康的校园体育氛围。

4.2 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安全管理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对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保证小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

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

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教育事关千家万户,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治理方式与学校管理水平,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

广大教师是依法治校的主体,校长和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迫切愿望,也是教育事业的迫切要求。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也是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要成为一名新时代合格的人民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

本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些校长、教师们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在学校管理及教学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增强诸位从教者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一、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一)、法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二)、法规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这一条文从普通情形和特殊情形两个方面来规定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

1、普通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在普通情形之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儿童健康、安全和教育权益的重要保障,它们规定了幼儿园的管理标准、教育要求以及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幼儿园教育的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是国家层面上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幼儿权益的法规。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儿童的权利,包括受到平等对待、接受优质教育、受到保护免受虐待和歧视等。

幼儿园作为提供儿童教育服务的机构,必须遵循该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幼儿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的针对幼儿园管理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立条件、办园要求和教职员工的要求等。

幼儿园必须按照该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并且符合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同时,该法规还要求幼儿园制定教育教学计划、保障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加强安全管理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法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儿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幼儿园教育也有相关规定。

幼儿园是义务教育的起始阶段,它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课程标准的教育,为儿童的基础教育奠定坚实基础。

四、《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颁布的法规。

该法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幼儿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健康管理等方面。

幼儿园需要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提高教育质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家长和幼儿园幼儿权益的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对健康、安全和合理价格的要求。

家长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幼儿园时,可以参照该法规的内容,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和教育部门层面出台,旨在保障儿童的权益和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引言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教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教师法、学校管理法以及教育质量监控法。

教育法教育法是在各国政府主导下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

它涉及到教育的目标、内容、制度、管理等方面。

在中国,教育法对教育的目标有明确规定,包括培养国民的劳动能力、智力、道德、文化、科学文化素养,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的办学制度和管理要求。

教育法在保障学生的权益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比如,学校不得将学生分班安排在不同的教学地点,学校应当提供学生的教科书和学具,并保证学生的安全。

教师法教师法是针对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教育权利,包括编写教材、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权利。

教师也有教育教学自由的权利,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权自主决定具体的授课方式和时间安排。

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和职业道德也有明确要求。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同时应当保持教育教学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教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学校管理法学校管理法是针对学校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保障教育质量。

学校管理法对学校的组织结构、人员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确保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学校管理法规定了学校的质量监控体系。

学校应当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学生评价制度,通过学生的反馈来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

教育质量监控法教育质量监控法是为了监控教育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涉及到教育评估、教育质量监测和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

教育质量监控法规定了教育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二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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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正文】一: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教育法规,旨在规范国家教育制度的建设和管理。

该法规对小学生相关教育权益进行保护,明确了教育质量、教学安全、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2. 基础教育法基础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针对基础教育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中涵盖了小学教育的相关规定。

该法规明确了小学教育的目标、内容、教学质量评估、师资要求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小学生的基础教育权益。

3. 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小学在内的各级学校都要按照学校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业安全。

4. 学生权益保护法学生权益保护法是针对教育主体学生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小学生的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该法规规定了学生权益的保护范围、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明确了学生的权益享有与保障机制。

5. 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发布的各项文件也是小学生教育管理的依据之一,其中包括小学课程标准、学生评价规范、教师资格要求等文件,这些文件对小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二:小学生健康安全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也包含了小学生的食品安全问题。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保障小学生的食品安全需求。

2. 学生用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学生用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用品卫生的管理要求,包括小学生所使用的学习用具、饮用水、食品等。

该办法为小学生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学习环境和学习用品。

3.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障行人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小学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行人群体。

该法规规定了行人的交通义务和权益,提醒小学生在行走和交通环境中要保持警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规定了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措施,确保小学生在火灾、地震、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11.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 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1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1996年5月10日发布)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发布)15.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决定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 号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发布17.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发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 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 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发布20.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发布)2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 7 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发布23.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1997年7月14日发布)24.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发布)25.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发布)26.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发布)27.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发布)28.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1988年4月9日发布)29.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1988年5月16日发布)30.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3月15日发布)3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发布)32.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发布)33.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7月3日发布)34.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到六岁儿童进行的早期教育,是儿童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了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概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制度,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平等的学前教育。

2. 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条件、教职员工要求、教学活动、安全保障等,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儿童的安全。

3. 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评估结果用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改进教学方法。

4. 学前教育工作规程: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组织、管理、教学、保健等工作内容,确保学前教育的有效开展。

5.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要求
和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溺水等,保障幼儿园的安全。

6. 幼儿园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幼儿园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使用等操作要求,确保幼儿园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幼儿的权益。

学前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
法律法规,为儿童提供良好的学前教育环境。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按照等级、效力有序排列。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对教育的保障责任。

二)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是我国教育法规的根本法和基本法。

三)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行政法规》等,是国务院和教育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包括省、市、县级的教育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教育管理。

五)规章:包括教育部门和学校制定的规章,是具体实施教育法规的具体规定。

六)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通告等,是对教育法规的解释和补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横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即教育法规之间的关系,包括上下衔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等关系。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体现了教育法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是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教育法规的类型、效力等级、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同,构成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结构。

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其中也包括了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调整了教育内部和外部的相互关系,被认为是“教育宪法”或“教育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它规定了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2022年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022年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历年核心考点:相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本章试题特训名师解读考点】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常规定1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1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

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

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

《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相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1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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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2.1:现行有关
教育的法律法规
——来源:安徽教师招聘网(//)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T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
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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