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与近代农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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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的农民问题与当前新农村建设的理解系别: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年级:2011级

姓名:赵然

学号:2114031814

新农村建设是对近代农民问题的重要解决办法

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农民问题就是在土地问题上集中表现。无论是农民阶级政权亦或是资产阶级政权都没能给农民问题的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办法。这也使得农民问题存在到现今。而如今新农村建设在中国共产党这一工人阶级政权的号召下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农民的土地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农民,土地,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土地市场

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

近代以来西方的经济侵略促使中国传统的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中国农业经济也日益依附于世界资本主义,并成为其市场体系中的一部分。中国自然经济的基础虽然遭到破坏,但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地主土地所有制仍然在广大地区保持着,成为中国走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严重障碍。农民阶级仍是近代中国社会人数最多的被剥削阶级。因此近代中国各阶级各政党各政治团体能否高度重视农民问题、能否解决农民问题决定了其政治纲领能否得到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决定了其政治纲领能否化为一场农民广泛参加的社会运动。

1851年到1864年的太平天国运动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这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代表了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反映了农民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普遍要求。,但这个纲领没有超出农民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资政新篇》通篇未涉及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决定了这个方案从一开始就缺乏实施的阶级基础和社会条件。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表明农民由于作为小生产者的保守、狭隘、散漫等阶级局限性不可能单凭自身力量求的解放,更不可能把反帝反封建斗争引向胜利。

1898年的戊戌维新运动基本上局限于一些官僚士大夫和知识分子,没有涉及到农民问题,缺乏群众基础,其失败是必然的。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提出了民生主义“平均地权”,但它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难以成为发动群众的理论武器。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对三民主义做了新的阐释,民生主义在“平均地权”的基础上增加了“节制资本”的原则,并提出了改善工农生活的状况。

从整个中国近代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如果不能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主要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任何改良和革命都要失败,中国社会的近代化也要落空

而当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基本特点是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推进,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重点全面推进,从整体上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和慎重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涉及国家长远利益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这是对近代教训下的深刻反省。

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必须坚持两条原则:第一,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第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而这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二是土地市场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对于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将会起到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重申一些基本的法规要点。首先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符合现代农业长远的发展要求。我们今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探讨都要立足于这一点,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不变这个基础上深入研究。

其次是推进规模经营不能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否认,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确实有其局限性,目前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与“统一经营”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农户往往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农产品竞争力过弱。应当大力加强“统一经营”这个层次,确实做到统分结合。但是,“统一经营”必须有新的理解,主要是通过社会化的服务形式和产业化的经营体系来实现,绝不是恢复过去那样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第三是承包地流转必须用于农业。在土地流转中,不能违法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现在有些地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在耕地上挖鱼塘、栽树木等,甚至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避开土地审批,将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这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的错误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从目前各地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规范土地流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的流转应当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通常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现在主要威胁是土地流转未经承包人的同意,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强行流转,严重侵犯了农民利益。

由于目前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在村一级是由村民委员会代替,在乡镇一级则由乡镇政府代替。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承包地流转必须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特别是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必须遵守的。解决这种矛盾和纠纷的唯一正确办法,是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要注意牢牢把握两个界限。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农民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对承包地进行流转。实际上,这里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只有在农户举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且享受与城市人口同等待遇的时候,才可以收回这些农户的承包地。

二.关于土地市场问题

近些年来征地问题上的一种突出现象是,对工业用地给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普遍很低。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很多地方是以低地价或者零地价来吸引工业企业进行投资的,相当一部分地方的政府没有得到多少土地转让收益,有的甚至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贴,以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和长远生计问题。而用于发展商业服务和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土地,土地转让的价格相对较高。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工业用地为什么要实行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呢?原因是很多地方过于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争先恐后地进行招商引资,纷纷把土地优惠当作最重要的优惠条件,以为土地价格越低越有吸引力。应当说,这是现阶段我国土地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奇特现象,是一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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