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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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海运
新舱单软件
操作手册
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
1.新舱单业务简介
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1.3.1.新舱单的内容
新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国际转运准单和空箱快速验放单:
1.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应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
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集装箱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3.装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传输前提条件: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已经海关放行。
传输时限: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
数据。
4.国际装运准单:货物国际转运准单是为运进本国(地区)关境的外国(地区)转运货
物,向转换运输工具地海关办理转运出境手续的一种报关单证。
传输前提条件:二程船的出口预配舱单及一程船进口理货报告海关备案成功传输时限:国际转运准单传输前提条件满足后。
5.空箱快速验放单:空箱快速验放单主要是为了促进海关对空箱进出口实施快速验放模
式,把空箱从重箱的监管中分离出来,使得海关将监管的重点集中到重箱上。
1.3.
2.新舱单申报的其他相关数据
1.运抵报告: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
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传输时限: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
2.理货报告: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
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传输时限:货物进口时,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
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货物出口时,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
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2.船期发布
系统提供了两种船期发布的方式,一种是在新舱单平台上直接录入船期发布船期信息,一种是船代直接发送报文给新舱单平台来发布船期信息。为了便于船代进行国际中转的相关操作,系统还提供了虚拟船期发布功能,船代可以发布一个其他船代的船期,该船期仅用于国际中转时录入二程船时使用,报关行用户无法查看到该船期。
1.船代可以在“船期发布”页面(船舶管理> 船舶动态管理> 船期发布)如图2-1,录入船舶及港区信息、进境船期、出境船期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可以发布一个船期。刚才录入的船期将显示在“船期维护”页面(船舶管理> 船舶动态管理> 船期维护)如图2-2,
船代可以在该页面查看船期并对船期信息进行修改、取消和恢复操作。
图2-1
图2-2
2.船代可以通过船期报文的形式将船期信息传送给新舱单平台,新舱单平台接收到船期报文后会对船期报文进行入库并发布该船期信息。船代用户也可以在“船期维护”页面查看相应的船期信息并对船期信息进行修改、取消、恢复的操作。
3.船代可以在“虚拟船期发布”页面(船舶管理> 船舶动态管理>虚拟船期发布)如图2-3录入其他船期的船舶及港区信息、进境船期、出境船期信息并保存,虚拟船期发布成功。
刚才录入的虚拟船期显示在“虚拟船期查询”页面(船舶管理> 船舶基本信息管理> 虚拟船期查询)如图2-4,系统暂未通过虚拟船期修改和删除的功能。
图2-3
图2-4
中海模式和联代模式区别:
目前,中海主要通过在页面录入船期信息来发布船期;联代主要是通过船代系统发送船期报文给新舱单系统平台的形式来发布船期报文。
3.重箱出口业务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该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码
头等)应该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即后海关可办理货物查验、预配舱单放行手